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研究:基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分析
2019-08-26廖媛,林佳,陈清
廖 媛,林 佳,陈 清
(1.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2.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北京 100139;3.郑州航空管理学院信息科学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0 引言
2014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以下简称 《信用纲要》),不仅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且将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分的主要方面[1]。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的基本完成,而且意味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骄人成绩。2007—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 (含专利、著作权、商标、植物新品种)年均增速高达20%,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七年位居世界首位,成为举世瞩目的知识产权生产大国。但是,知识产权失信现象仍屡禁不止,盗版、专利泄露等侵权事件与日俱增,仅假冒专利结案数的年均增速就高达58%。这些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的生产、交易、签约及保护[2],对知识产权的法治、市场和文化环境的建设以及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大力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将恶意侵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迫在眉睫,构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也已成为各级政府激励和保护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举措和工作内容。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也得到专家学者的关注,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信用缺失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不利影响[2]、侵权行为的信用法律规制[3]、知识产权保护的征信机制建设[4]和知识价值信用评级体系构建[5]等方面。还有学者对美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从法律、政策、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四个角度指出了中国可以借鉴的方面[6],但鲜有研究以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和探索进行总结、回顾和反思。
本文在分析社会信用体系与知识产权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回顾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和问题,讨论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存在的原因与有利条件,结合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严峻国际形势,根据国际经验与本国国情提出相应建议。
1 社会信用体系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转的社会机制,通常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维护各类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利益为目的,鼓励守信者,及时适度惩戒失信者,保障市场经济公平和效率的体系[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将各种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力量整合起来,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交易效率的提高。从功能上讲,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降低交易风险、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平稳有序运行的作用。在现代经济社会,发达征信国家都非常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过程中,普遍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从而成为有效支撑其经济发展过程的保障。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必备的社会机制。目前,我国已经成为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承认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尚不属于征信国家的行列,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有着重要关系。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和鼓励创新,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08) (以下简称 《产权纲要》)中,确定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五个战略重点,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创新和有效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划。经过十年探索,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仍不属于知识产权强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不能孤立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和信用都是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安排。产权是信用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市场主体没有明确的产权,信用就没有稳定的根基。信用为产权价值的明晰、交易和实现提供保障和交易手段,并具有提高交易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明晰的产权制度为前提,知识产权作为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贯穿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环节。其中,信用法律制度体系为知识产权清晰界定和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征信体系为知识产权交易和价值实现的相关方提供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监管体系为知识产权的顺利交易提供正确的宏观引导规范和微观约束;信用奖惩体系为知识产权创造提供物质和政策等激励措施,对破坏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及时适当惩戒,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和优良氛围;信用组织机构体系为知识产权的生产、交易和价值实现提供专业化的市场服务。
第三,知识产权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都是维护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制,二者之间协调发展,能够改善市场环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对创新成果形成稳定的经济预期,提高创新动力,提高科技创新成果的产量和价值,拉动经济增长,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信用体系和知识产权基本上是在不同的领域内发展,二者之间不能得到有效结合,成为束缚二者发展的瓶颈。2008年政府颁布 《产权纲要》,相隔不到六年, 《信用纲要》中又明确将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列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囊括在信用体系建设之中,不仅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而且从国家层面将二者规划到同一框架之下。
2 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
2.1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开始重视并着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都不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保护是游离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外的[12]。根据 《信用纲要》中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为 “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分的主要方面的有关目标和建设重点,我国开始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索和实践,取得了积极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国家政策法规逐渐完善。继 《信用纲要》颁布以后,不同职能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与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或通知等。例如,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5)、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2016)和 《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 (2016);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 (2018);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2018)等。这些政策法规不仅有指导知识产权整个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还有针对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的细则,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征信体系、共享机制和奖惩机制建设等多个方面。
第二,多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本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近几年来,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实施方案,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当地政务诚信建设中积极推进,如表1所示。由表1可见,地方政府对本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制定是在 《信用纲要》的框架之下,重点在奖惩机制的建立、与企业征信体系联合和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根据地方不同的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和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需求而有所差异。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维权服务网络基本建立。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建立了76个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中心、17个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已批复建立19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成都、南京、郑州等14个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了多个跨地域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
第四,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初步探索。高利梅等对山东省创业板上市公司中22家高科技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了研究,利用两级指标体系构建上市公司信用评级指数,评估其信用评分,发现信用评分高的企业投资风险较小[13]。此外,张目等[14]、刘东岳等[15]和张珂[16]也对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实证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融资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第五,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用水平提升,质押融资势头良好。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资料显示,我国企业专利、商标和版权质押贷款发展迅速,总额接近1150亿元,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2017年,上海市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额达6.6亿元,利用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对1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家科技企业进行了股权投资,投资金额7500万元;山东省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458件,融资金额49.87亿元,实现了质押融资项目数和金额双增长。2008年至2017年11月,广东省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累计达383.12亿元。2011年至2016年,陕西省中小型科技企业共获取质押贷款19.28亿元。2017年,山东省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458件,融资金额49.87亿元,实现了质押融资项目数和金额双增长。
表1 部分省市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
资料来源:各省市人民政府网站、知识产权局网站。
第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到改善。国际上普遍将产权保护指数 (InterPR)、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IPR)和专利保护指数 (PPI)三项指标作为衡量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因素的主要指标。国际产权指数网站发布的报告显示 (见表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都在积极改善当中。
2.2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面临的问题和原因
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取得的主要成就来看,政府的重视和推动起到了极大作用,但仍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还不是知识产权强国,这其中的差距主要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表2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状况
数据来源:国际产权指数网站发布的报告。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仍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由表2的数据可见,虽然我国的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保护三类指数的国际排名均靠前,但并不突出,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状况仍不稳定。近十年间,产权保护指数和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排名均有所下降,专利保护指数国际排名有所提升。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比其他国家改善状况有限,仅有专利保护水平赶超部分国家。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是把 “双刃剑”,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之间仍存在不和谐的因素。我国在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有法定职权,如果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机构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决,就会出现直接冲突。此外,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我国双轨制下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现状并未规定案件移转的法律规则,即 “默认”了这种双轨制冲突的存在[17]。以商标侵权为例,2015—2017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8.3万起,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共计539起,移送率仅为0.7%。
第三,知识产权侵权等失信成本过低,假冒案件不断上升。统计数据显示,我国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案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仅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诉求比例不到35%,而2015年美国专利诉讼赔偿的中位数高达1020万美元。以专利为例,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仅2017年,我国专利申请369.8万件,授予专利权的有183.6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38.2万件,在数量上连续七年占据世界第一;国际专利申请量达4.9万件,紧随美国之后。但与此同时,这些专利被侵权的势头也在逐渐上涨,如表3所示。
表3 2007—2017年专利侵权假冒案件数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整理。
第四,知识产权存在量多质低的情形,专利领域诚信问题突出。以专利为例,虽然在专利数量上,我国已经远超欧美,但在专利质量上与发达国家尚有不小的差距。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不仅核心专利少、专利布局不合理,而且授权专利维持率低。在专利制度中的申请、代理、无效和专利权的行使等多个关键环节,重复申请、瞒报虚报专利内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代理人与发明人缺乏互信、 “黑代理”等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执行比较困难,效果并不显著,专利制度缺乏有效诚信规制的形势十分严峻[18,19]。
第五,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仍有较大发力空间。如表4所示,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性,其中经济绩效的代理指标分别为人均GDP、人均投资和反映一国生产知识多样性的经济复杂度指数 (Economic Complexity Index,ECI)。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及其占GDP的比重、占就业百分比等方面与美国和欧盟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来看,我国逆差较大,发展与追赶空间大。
针对以上问题,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角度出发,本文认为,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第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和惩戒机制不到位。我国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对信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尚不充分,而侵权行为的实质就是失信行为,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管和惩戒机制没有在知识产权领域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中对侵权等失信行为的监管和惩罚机制建设不健全,致使监管机制不能完全及时准确地识别侵权行为,现有的惩戒机制对侵权行为的惩戒措施和力度不能拿捏到位;另一方面,对于自觉守信的知识产权保护者,监管机制没有对其建立起有效的信用档案,有效激励不足,造成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激励不足。因此,侵权案件的数量呈上升态势,且侵权个体的不良行为的累积在社会上起到坏的示范作用,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环境不够理想。
表4 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绩效Pearson相关系数
数据来源:InterPR、IPR、PPI数据来自国际产权指数网站,人均GDP、人均投资数据来自世界银行,ECI数据来自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报告。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采用Stata软件统计分析得出,其中*、**、***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
第二,侵权行为判定标准不统一,政府公信力受到挑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中的不和谐因素,实质上是政府信用建设中的行政和司法部门执法能力和标准存在矛盾,造成执法部门公信力下降的问题。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仅仅依靠加大执法力度等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显然是不够的,完备有效的信用体系可以提供统一的约束机制,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司法和行政执法实际过程中的矛盾。
第三,专利制度缺乏诚信规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不断改善,技术人员的创新动力和专利意识在逐渐增强,专利申请的数量激增,对专利申请代理市场的需求随之上升。但是,我国专利代理行业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水平参差不齐,专业从业人员缺口较大, “黑代理”扰乱市场,发明人与代理之间缺乏诚信规制,专利代理服务质量无法保证,造成专利制度的申请、代理等环节的失信行为乱象丛生。
第四,知识产权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健全。我国知识产权量多质低、创新动力不足、对实体经济的贡献仍不够的问题,主要在于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体系,没有对各类主体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创新能力进行有效区分,不能准确衡量不同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一方面,创造能力强的主体创新动力不足,创造出的产品没有明显的交易优势,产品价值不能及时实现,资金回收困难,还存在被侵权的风险,不能起到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 “浑水摸鱼”的创造者以量取胜,虚报瞒报、占用了有限的经济或政策资源,其产品价值并不高,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也挫伤了创造能力强的主体的创新积极性。
2.3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传承、机遇和挑战
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涵盖管理制度、奖惩机制、评价机制和服务组织建设四个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在这些方面都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虽然还面临一些问题,但也有其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传承。一般认为,由于自然经济条件下封建专制、宗族主义和重农抑商政策等历史因素的作用,我国古代并不存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环境[20],现代的知识产权思想源于清末时期西方专利保护观念的传入[21]。然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因此,以古代的商标为例,据考证,自秦汉时期,商贾利用商标保护自身商誉的观念就已经形成;唐宋时期,开始出现商标财产化、私权化等商标保护的实践性探索,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在封建统治者的支持下负责处理商人保护商标的诉求;晚清时期出现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04)[22]。此外,受西方知识产权观念的影响,晚清政府相继出台了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898)和 《大清著作权律》 (1910)等关于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章,形成了我国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民国时期,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 《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及专利法和商标法。近现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信用观念在国际化进程中,也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进步,从未发生过中断。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法制化较晚,但在知识产权思想、观念、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信用奖惩等方面有着长期的经验和悠久的历史传统,与 《信用纲要》的规划目标是一脉相承的。充分认识和学习这些历史经验,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规的来龙去脉,发扬知识产权保护的优良传统,有利于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优化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加快建设步伐。
(2)国家创新战略是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利器。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方式正在实现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步伐加快,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国家力量的核心[23]。因此,继 《产权纲要》和 《信用纲要》颁布以后,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2016)应运而生。在国家创新战略的体制、环境和资源等保障体系规划中,提出了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 “完善质量诚信体系”的基本要求。 “三步走”的规划目标要求,科技与经济发展实现顺畅融合,为创新提供更加优化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产权、包容多元的共同理念和价值导向。国家创新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完善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来配合,制度体系保障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无法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活力,更无法实现科技与经济的协同发展[24]。此外,该战略还指出,在2020年要实现 “研究与试验发展 (R&D)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5%”的资金投入比例和 “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的知识创造价值要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能够为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和优良环境,而其本身也是该战略实施的主要内容。
(3)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整体水平稳步上升。从 2008年开始,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08)、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2014)、 《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6)和 《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2016)等重要文件相继出台,标志着知识产权领域国家顶层设计基本完成。此外,以 《商标法》 《专利法》和 《著作权法》为基本框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不断的修正中逐步完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等条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加专业、细化的分类保护。因此,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但是经过数十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法律框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这些政策和法规的保障下,各类知识产权创造始终保持良好增长势头,知识产权审查能力不断增强,审查周期大幅缩短。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年均增速高达19%和21%,著作权登记量增长了17倍,有效注册商标量年均增速为20%(见图1),植物新品种年均增速为22%。专利复审、无效宣告结案周期保持世界领先水平。
图1 植物新品种
2016年,我国版权产业占GDP比重达7.33%,其中核心版权占4.58%;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12.4%。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日益显现,有力地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 《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前20个最具创新性的经济体。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名列第17位,相比2017年前进5位,成为首个跻身全球前25位的中等收入经济体。中国的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都得到较好的改善,见表5。
表5 2016—2018年中国创新指数排名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整体水平稳步上升,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更高的基础和起点,同时借助社会信用体系框架搭建基本完成的有利时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也如虎添翼。
(4)中美经贸摩擦迫使中国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中美建交以来,双方开展经贸合作,互利共赢。在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日益优化,中美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日益紧密,美国成为双方技术合作的最大受益者。然而,出于转移国内矛盾的政治需要,美国现任政府抛弃了国际贸易中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以产业损害和保护知识产权为由,绕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无视双方多年努力合作带来的共赢大局,单方面挑起国际贸易摩擦,以美国国内法律为依据对中国开展 “301调查”,指责中国 “盗窃”美国技术、强制技术转让,并采取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和加征关税等手段,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力,损害了中国高技术企业的合法利益。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更是在完善立法、建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保护外商企业合法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自中美贸易摩擦发生以来,中国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提出务实的解决方案,并同美国开展多轮磋商,但美国的态度并不积极。事实上,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整体水平的进步和对世界经济的贡献赢得了世界的肯定。值得注意的是,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掀起挑战的同时,对中美知识产权和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也将是一次历史机遇,迫使中国加速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步伐。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在合理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不利影响、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快地提升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早日成为知识产权强国。
3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
3.1 国际经验
经过一百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国际征信国家都建立了符合本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相对完备和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形成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为代表的三种基本模式。这三种模式虽存在差异,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着共性,取得了不少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并从中得到启示。
第一,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经验。18世纪初,英国就开始使用专利法来保护知识的私有权[25], 《安妮女王法》 (1709)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目前,国际征信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中都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在法律结构、隐私保护、覆盖面、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积累了不少先进经验。例如,在美国信用法律体系中,法律结构具有明显优势,较早制订了 《商标法》 《专利法》和 《版权法》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宏观层面的法律并不断修改完善,重视制定针对性更强的微观层面法律,为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欧洲在1883年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1886年的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开创了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先河,在国际立法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立比欧美要晚,但日本的法律制定吸取了欧美的经验,是后起之秀。日本还成立了专门机构来制定知识产权执行计划,为这类法律的修缮和落实提供保障,并向全国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的良好环境。
第二,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注重隐私保护。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为知识产权交易的实现提供了优质平台,但由于网络平台具有虚拟化、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和非完全实名制等特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给知识产权所有者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也对知识产权交易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美国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不但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而且要求网络运营商开展经营时必须保护客户隐私,政府利用个人隐私安全平台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交易隐私进行监管,来降低这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了知识产权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进而提高知识产权网络交易的效率和规模,使知识产权交易的价值实现更加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的安全获取,增强了知识分子的创新动力。
第三,信用奖惩机制覆盖面广。信用奖惩机制具有震慑、惩戒和奖励三大功能,以主动出击和全面覆盖为主要特征。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征信国家普遍建立起了以信用法律为基础的信用奖惩机制,同时利用大型信息数据库对全球范围内的信用记录进行采集和利用,覆盖面相当广泛,呈现出奖惩主体多层次性、奖惩形式多样性、奖惩手段多样性和惩戒行为注重公平等共性特征。一方面降低了失信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将奖惩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26]。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在政府层面上,德国、法国、英国、比利时等欧盟国家都成立了数据保护局来专门落实奖惩政策和法律;在信用服务市场层面,由商业化运作的专业征信机构通过信用报告等形式向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使交易双方及时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记录,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成交率,保证知识产权价值转移的安全性,促进知识产权生产成本的快速回收和周转,提高了企业加大投入研发成本和创新的动力。
第四,知识产权信用观念较强,重视社会教育。征信国家民众普遍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和契约意识,在信用教育中,强调尊重知识产权的意义及其具体行为规范。一方面弥补了法律和组织机构等正式信用体系难以触及之处的不足,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法律成本且具有效力更加深入持久的优势。在教育层次方面,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科技企业、社区分别发挥自身优势,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将尊重知识产权的信用观念通过专业教育和广普宣传等方式进行深入人心的内化教育,降低了执法成本,优化了知识产权观念的社会环境。
3.2 政策建议
从理论上讲,信用和知识产权都是重要的社会制度安排,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国际上,欧美征信国家已经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积累了不少经验。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但与先进的征信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尚未充分发挥出二者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尽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当前,应抓住 《信用纲要》中将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之下的有利契机,结合 《产权纲要》的指导,借助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春风,合理吸收欧美征信国家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1)利用社会信用体系的已有成果,明确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信用纲要》已经颁布四年有余,在该纲要的指导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社会信用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可以利用现有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成果,明确其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应用。针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侵权问题、资金支持力度不足、网络交易风险较大、鼓励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利用信用数据平台提供的交易双方历史信用信息来正确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和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利用各种奖惩和监管手段,对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的主体提供及时、足够的经济、政策和市场支持,提升其创新动力和价值实现的效率;对发生过失信行为的侵权主体,通过有效的监管及时发现,利用合理适度的惩戒手段,减少其获取研发资金政策支持和市场交易的机会,从而加大其产生侵权动机和行为的成本,如有悔改表现,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悔过机会,减少其再次发生侵权行为的动机。
(2)将知识产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上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二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因为自身局限同时面临着许多瓶颈。将二者通过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是突破这些瓶颈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的创造不仅需要人们智慧的密集结合,还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动力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体系、创建诚信档案,利用良好的信用记录,帮助守信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使用主体更加容易获取资金和政策支持,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和使用效率,促进知识产权领域整体水平提高。尽快完成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内容,进而有效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作用。
(3)积极借鉴国际经验,节约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成本。欧美征信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信用立法、监管与隐私保护、奖惩机制和社会教育四个方面。正是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着完善的空间。因此,积极借鉴这些国际经验,深化国际交流,一方面可以节约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少走弯路,使我国的体系建设更加合理健全。国际征信国家在信用文化和知识产权观念方面有着悠久的良好传统,对降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执行成本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成本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借鉴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的前提下,针对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现状,进行学习和借鉴,以免造成 “水土不服”的不良后果。
4 结论
本文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都是稳定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制,二者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二者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不仅可以突破二者孤立建设所面临的瓶颈,促进二者协调发展,还可以激发企业和人才的创新动力,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法律法规、地方制度体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融资贷款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专利侵权失信监管、专利质量诚信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但是国际环境依然十分严峻,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应当抓住推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发挥自身优势,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违法成本,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早日实现成为征信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挥低成本劳动力和土地资源优势,开展中外企业技术合作,以微软、通用和朗讯为代表的大批美国企业相继来华设立研发机构,迅速扩大了这些企业的创新生产能力,帮助其通过技术转让与许可获得了巨额利益回报,成为技术合作中的最大受益者。同时,中国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强也为在华国外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力地推动了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增长,为世界知识产权的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在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方面,中国却仍然居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出口的 “高技术产品”也多是在国内完成劳动密集型加工环节,包含大量的中间产品进口和国际转移价值。中国每年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近300亿美元,其中对美国支付的费用就占了四分之一。因此,应当积极发挥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消除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主动性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尽快走向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