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19-08-24
交通运输部拟发布新规:共享单车有望不收取押金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共享出行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并规定了押金收取的上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并明确提出,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
为了避免出现押金退款难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实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同时要求,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为了规避用户扎堆儿退款可能带来的退款速度慢情况,征求意见稿要求,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而在必要时,还应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无住所个人个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公布了新个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指出,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也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
公告明确了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方法。其中,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間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公告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