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还需慎行之
2019-08-24文丨李玉果
文丨■ 李玉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近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引起了各界热议。原因在于,《方案》内容除涉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之外,还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
一石激起千层浪,国内尚无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为什么此时提出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不是申请破产就可以欠债不还?会不会带来大规模违约风险?
出台制度为什么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破产制度分为两部分,即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从全球破产法的起源看,先有个人破产法,然后才有了企业破产法。通俗点说,个人破产是指欠债的人在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同时又与债主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定流程实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北大法律信息网数据显示,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十几年里,与破产有关的3.6万余例案例中,2005年至2017年审结的案例数量逐年增加,2012年至2017年增幅较大,特别是2013年至2014年增幅达到300%,2015年至2016年增幅也有51%。2017年数据达到9742例,达到历史最高值。
而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有可能成为烂账,长期困扰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双方利益都会造成损害。
一方面,有些债务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时,会遭到暴力催收导致“流血事件”;另一方面,我国居民的负债率不断上升,个人出现“资不抵债”的风险也随之提高,因此对个人破产做出明确规定和恰当处理就显得非常重要。
制度的意义何在
目前,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发展迅速,在所有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司法实践看,企业破产以后,涉及到个人的负债部分,往往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按照上述规定,债务人必须欠债还钱,如果有能力而拒不偿债的,人民法院将强制偿还,但对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缺乏有效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一般会允许债务人进行分期偿还。而对于那些永久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只能是简单地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进行清偿,通过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付诸执行,能执行多少个人财产债权人就可以拿多少。
根据最高院工作报告,执行案件中,约43%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即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由此可见,“无产可执”的情况占比是比较高的,而且当确实“无产可执”时,自然人债务执行便陷入僵局,这既无法解决债权人的诉求,也难以给个体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
另外,一些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普通个人也无法受到破产法律保护。很多人都关心一个问题,即个人以银行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如果遭遇自然灾害,房子毁损了,欠银行的贷款还用还吗?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欠银行的钱还是要继续还。因为没有个人破产法律,那些确实无力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不能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依法核销相关贷款。实践中,只能靠监管部门下发紧急通知来临时解决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个人信贷消费比例快速增高,个人还不起债务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如果能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困境中的个人相关债务,使其能够通过努力,重新开始正常的生产生活,这种制度安排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而且,在个人破产期内,破产清算机构会对债务人严格监控,所有财产都要报备,破产人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一旦有可变现资产或实现相应的收入,随时都会用来还债。这样一来,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反而对债权债务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欠债还不还?
对于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以后,欠了的钱还需要还吗?
其实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这样的问题其实是很清楚的:个人破产一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让渡了所有的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既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破产期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恢复正常人的身份。
“个人破产制度不会造成任何新的违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认为,个人还不起债需要破产的问题一直存在,并非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才产生。个人破产制度只是把原来个人债务人还不起债的现象,从隐性状态变为显性状态。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还不起的欠债就只能拖着。从执行的角度讲,因为债务人没有财产可执行,也没有破产渠道来解决最终债务问题,只能“本次执行中止”。个人破产法有利于最终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但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 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