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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

2019-08-22温婷

卷宗 2019年20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犯罪人工智能

温婷

摘 要:现如今,随着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这三者为核心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急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越加广泛,从而不仅对社会生活产生了颠覆性的发展,更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被问责,又当如何被问责,此类问题的解决也成为了建立人工智能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在此基础上针对人工智能责任承担的研究已成为刑法未来发展的趋势。同时,还需分清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使用者的监督过失责任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活动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犯罪

1 人工智能存在一定刑事风险

人工智能是指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也就是我们常常听到的AI。2017年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到战略高度。《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形势更加复杂,必须放眼全球,把人工智能发展放在国家战略层面系统布局、主动 谋划,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国际竞争的战略主动,打造竞争新优势、开拓发展新空间,有效保障国家安全。”[1]人工智能和其他的传统科技发展不同。举例来说,例如新能源,我们对于新能源的应用和立法监管往往是依托于其作为立法规范的客体,而人工智能在其活动上却产生了和人类类似的行为,所以对于人工智能我们应该从考虑它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出发。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是作为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存在,更大程度上也是作为独立的犯罪主体存在。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句话也成为人工智能双刃剑的一个最好表示。1978年受电磁波干扰的日本工厂的切割工人转身切割工人;1989年连续败给苏联围棋冠军古德科夫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突然向金属棋盘释放强电流杀死古德拉夫;这些事件的发生也不断说明了人工智能的发展伴有明显的风险,包括对隐私、公共安全、就业和国家安全的威胁。而人类之所以致力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目的是在于增进人类福祉,而不是不断给人类带来伤害。这种种事例表明我们对于人工智能的犯罪行为的认定思考,留给我们的时间已经并不多了。因而在人工智能的发展问题上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技术方面的优越和发展,更应该把关注点放在人工智能的安全性保障。同时,基于有损害必有责任这一观点,对于人工智能如何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也成为了我们最应该考虑的问题。但是,在现今的刑法理论和刑法框架中,尽快为人工智能设置单独的主体地位以让其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有意义么?笔者认为,现如今的人工智能发展并不存在独立的犯罪主体行为,现有的刑法依旧可以解决相对应的问题,若是过快的将人工智能纳入犯罪主体领域,由此带来的刑法兼容问题回引发更多的例如刑罚体制、分则内容不明等问题出现。所以我们更应该把关注点放在若发生人工智能触犯刑法犯罪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去决定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2 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往往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實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简而言之,就是看是否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并且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这一点来看,人工智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2]但更细致的划分后,我们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包括对于人工智能的制造者、使用者而言,他们应当负有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或又在什么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以及是由设计者、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分担责任还是由某个单一主体单独承担责任,全部都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分配问题,直接决定着人工智能“失控”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责任承担主体,这将对风险社会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方向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引作用。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工智能具体分类

人工智能往往被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3]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是弱人工智能只擅长于单个方面,比如专门下象棋的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则是指在各个方面都能和人类相比较的人工智能;而超人工智能则是指各方面都要强于人类的智能。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弱人工智能无处不在,它已经运用到各个方面,而我们的智能之路就是在于已经掌握了弱人工智能,在不断再去通过强智能,一直到达超人工智能。现有学者往往通过对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的区分来分别判断其是否有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是否可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在阅读文献中,笔者更倾向于从人工智能的设计理念将其划分为“符号主义”和“联结主义”两种。符号主义是指因为人类本身产生的一系列物理符号的支撑,才产生了各种思想、表达和行为,也就是说,在“符号主义”的基础上,我们对于人工智能的设计重点在于为人工智能提供一套符号系统,由这套系统识别到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通过符号的选取和排列拆分建立新的符号链条,再从中选出最优解。因此,按照“符号主义”设计出的人工智能不会超越人类给其制定的使用范畴,更没有它们的主观能动性,因此也不会有超越推理答案范畴的可能性。而以“联结主义”为设计理念基础的人工智能则是将智能看作是大脑中神经元的联结和信息传导的结果,即受到一定刺激后从而进行信息传递,而在此中,受到怎样的刺激才会产生相对应的信息传递显得尤为重要,而重点在于输入的是何种算法,也就是输入的是何种“世界观”。同时,以“联结主义”为基础设计的人工智能往往会突破预先设定的答案,扩大了答案的范围,也就是具有了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从此种区分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出,能否具有主观能动性是区分的根本。

4 “符号主义”的单方面责任承担

现如今,我们周围出现的、运用于生活各个方面的往往是以“符号主义”为设计理念的人工智能,它更像是人类的一个附属性工具,它的所作所为不会超过预先的人类对其的设定程序和设定目的。此种人工智能若是被其设计者或者使用者用做犯罪,甚至于被其他人利用其本身所带有的漏洞制造犯罪,这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其他人的犯罪意志,而其仅仅是作为工具。虽然人工智能借助强大的数据计算得出相对应的结论,但这种成果依旧不同于人类智慧成果,这跟其有着本质区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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