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免责适用条件研究
2019-08-22赵亮
摘 要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编撰工程迈出的重要一步,其中突出亮点之一就是民法总则在第183条和第184条设置的保护他人利益者民事侵权免责规定,又称见义勇为免责制度。长久以来见义勇为一直并未被法律概念所吸纳,但随着民法典总则的出台,伴随着2018年12月19日最高法第98号指导案例的发布,见义勇作为侵权免责事由再次成为讨论焦点。我国虽非判例普通法系国家,但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对司法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在指导案例中援引见义勇为概念,并根据见义勇为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做出见义勇为者的无责裁判,是司法实践对民法总则见义勇为制度的落实和认可。分析最高法发布的第98号指导案例判决,对见义勇为裁判理由进行研究,对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侵权免责适用条件深入理解,有助于完善我国见义勇为制度,起到鼓勵社会多为善举帮助他人的效果。
关键词 侵权责任 侵权免责 见义勇为
作者简介:赵亮,黑龙江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341
一、民事侵权中的免责事由
民事侵权免责事由又称为民事侵权阻却事由,是指满足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时,存在某些特定的事由可以阻却民事侵权责任承担。不同于刑事法律制度中阻却事由分类为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阻却事由,民事上的侵权阻却事由一律为违法阻却事由,而不存在有责阻却事由一说。这是因为民法上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会因为年龄以及主观状态为过失等就免于承担责任,在民法中即使行为人年龄达不到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的条件,甚至可能连限制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的条件也达不到,但责任却一样需要承担,即使此时无限人无法自己承担责任,采取的办法也是由其监护人代替承担责任而不能免责。
既然民事侵权免责事由属于违法阻却事由,那就意味着阻却事由的适用前提是如果不考虑阻却事由的发生则行为人已经构成违法,满足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换一句话来讲,如果在过错侵权责任中,适用侵权免责事由的条件是满足了过错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既存在侵权行为又有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侵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在非过错侵权中,除不需要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外,其他侵权的构成要件也需要全部满足。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过错侵权免责,《侵权责任法》第26条是对侵权受害人过失存在过错时,部分免责的规定。该免责适用条件为已经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但由于存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事由,基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予以适度免责。
2.受害人故意侵权免责,《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是对侵权受害人故意造成侵害结果,侵权人完全免责的规定。该法律规则主要基于民事权力放弃制度与善良保护制度,对虽然满足侵权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人予以保护。
3.第三人原因侵权免责,《侵权责任法》第28条对介入因素第三人进行考量,如果某行为人满足侵权构成条件但有第三人介入,且损害为第三人造成,则侵权行为人可因第三人行为免责。
4.不可抗力侵权免责,不可抗力侵权免责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8条,该条款对于出现的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侵权的免责事由。
5.正当防卫侵权免责,侵权责任法对于存在为了防止不法侵害损害合法权益时,允许为保护合法权益适度侵害加害人权益,该条款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0条,适用前提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人行为构成侵权。
6.紧急避险侵权免责,该规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1条,同样对于适用条件来说,是行为人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
(二)其他的侵权免责事由
除了侵权责任法总则所规定的6种民事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外,还有意外事件、受害人同意、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以及自力救济等都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但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免责事由还是其他的侵权阻却事由,其作为民事侵权免责事由的特征都是一致的,适用前提必须都是满足具体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侵权免责事由的适用,前提是存在了侵权。
二、 最高法的见义勇为指导案例
(一)案情概况
2017年1月9日张永某驾驶摩托追尾同向无驾驶证的张雨某摩托车,事故造成人伤车损结果。案发后张永某驾车逃逸,恰好被经过肇事现场的朱某某发现,于是朱某某对肇事逃逸摩托车进行追赶。朱某某追赶逃逸车辆时,多次向警方报案请求出警,并在途中不时喊“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呢”的类似语言。追赶至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时,张永某抛弃车辆到郑如深处取走菜刀一把,朱某某见势先后拎起木凳及木棍防身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某某向张永某喊称,其撞死人了警察一会就到,张永某则回答一会儿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某某继续回应张永某如果把刀扔了就不再追赶。
追至滦海公路时张永某靠近主动撞向行驶车辆,在被公路行驶车辆撞倒后,又转向去铁路方向。最后追赶过程朱某某告知张永某,被他撞击的人没事劝说其自首。但最终张永某依然主动走到铁轨中心,被火车撞倒自杀死亡。
事情发生后张永某家属作为原告对追赶者朱某某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客观上朱某某散存在布无依据的交通事故人亡信息,超过必要限度的追赶漫骂张永某,手持木凳、木棍,威胁张永某生命权的行为,主观上对张永某的死亡存故意和明显过错,要求朱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一方朱某某则以被告行为属于义勇为行为,主观客观因果关系都不满足侵权构成要件,认为朱某某对张永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围绕侵权行为违法性,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最终,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认定朱某某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对张永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书中支持朱某某见义勇为免责的事由主要有二,第一朱某某追赶行为是公民见义勇为行为应被鼓励支持,不具有行为违法性质。第二才是朱某某的追赶不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于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因果关系,主客观过错都难以认定。
之后该判决还经历了二审上诉,但最终上诉过程中原审原告选择了撤诉,一审判决生效。2018年12月19日被最高法审核通过,作为第98号全国性质的指导案例进行发布。
三、 见义勇为适用及问题
(2017)冀02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之所以被最高法审核通过为第98号指导案例,很确定并不是因为该案例论述了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不满足侵权构成要件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最高法吸纳98号指导案例,是因为该案例以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定了见义勇为受法律保护,对于见义勇为作为侵权免责事由的创举。虽然目前来看对见义勇为具体概念如何认定仍然处于没有有详尽描述的立法空白时期,无法直接依据法律规则或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进行认定,但通过该案例的适用参考使得司法实践对于见义勇为的适用也有了一定的判例指导标准。
首先梳理98号指导案例判决说理部分,该案例适用见义勇为免责的表述为“被告朱某某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某,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张永某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被告朱某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经过分析我们发现适用见义勇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或犯罪,客观上还必须存在真实的违法侵害,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的主体以非违法的手段在没有任何救助义务情况下利用自身进行救济。
通过这样的司法实践明显使空泛的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司法应用更加生动,对于同类型案件未来审判具体适用见义勇为条件提供了必要的指引和参考。可是毕竟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对于司法审判不能仅仅通过指导案例就实现司法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在该判决实际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的状况下。判决虽然独创一格的引用了见义勇为免除了其安全责任承担,但判决表述依然在见义勇为免责认定之后对案件不满足侵权构成进行的说理。这样的说理一方面目的在于尝试司法实践应用见义勇为侵权免责事由,另一方面则目的是加强判决结论的正当性。该判决对于裁判结果而言存在充分的说理,首先通过见义勇为支持了侵权责任免责而判决无责的观点。其次作为补充,如果见义勇为作为侵权免责事由站不住脚,还有该案不满足侵权构成要件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补充。这样的判决即使否定了构成见义勇为或者否定了见义勇为是侵权免责事由的观点,由于在侵权构成要件不满足做了伏笔,结论依然肯定不可动摇。判决的进步性显而易见,然而判决对于见义勇为作为侵权免责事由却也存在着摇摆不定的司法态度,做出判决结论的双依据说理,保证判决结论正当的双保险,也给判决最后是否因为见义勇为画上问号。
而且第98号指导案例对于将见义勇认定侵权免责事由,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如前文所述侵权免责事由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前提必须是如果不存在见义勇为该案件已经满足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而指导案例的判决,却否认了案件满足侵权构成要件。在案件根本不满足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本就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论述见义勇为阻却侵权违法的问题,这也是指导案例承认见义勇为制度的不彻底。
四、 結语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罗马也非一日能够建成。见义勇为制度在近几年之间,正从完全的立法空白阶段逐渐走向丰富。民法总则给出了法律上见义勇为侵权免责的基础,指导判例则对应司法实践做出借鉴参考。未来更加深入的完善见义勇为司法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期待,在不断的总结司法实践和法律应用的基础上总结形成司法解释解决眼前问题,最终通过立法质变飞跃制定适合我国社会良性发展的相应制度,将对我国民法典编撰实现良法之治,促进公序良俗建设提供一味良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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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EB/OL].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12/id/36147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