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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税法的法律属性

2019-08-22马丹松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

摘 要 对于我国来讲,政府主要的收入来源于税收。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财税法的研究不断加深,对财税法的法律属性与其价值规范等方面展开了综合性的研究,进一步加深了有关理论的深度。本文在阐述的过程中,从财税法的调控功能角度对其展开了研究,首先阐述了财税法的国内外发展,并介绍了其法律属性,最后分析了财税法在未来的发展情况。希望通过对相关内容的阐述与分析,能够进一步发挥有关财税法研究的实际效果,为其发展提供更大的动力。

关键词 财税法 法律属性 公共财产

作者简介:马丹松,中国人民大学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与财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42

从当前财税法的发展情况来讲,各大会议中都提到了有关财税法的内容,强调其对于国家发展的意义。国家通过设立这一法律对我国市场经济进行调控,而财税法中的内容也会按照调控工作中的不足不断的完善,并优化财税制度,保证公平与公正,使经济处于稳定与健康的方向。

从财税法作用的角度来讲,其对于国家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有财税方面的工作都能够作为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依据,使其能够获得更大程度的提升。在不断优化的过程中,使财税法可以发挥出更好的效果。

一、财税法的国内外发展

(一) 中国古代的财税法

从我国古代的发展来讲,财税分配工作主要体现在物品与劳动力上。在君王为尊的社会中,财政法的主要功能是辅助君王进行财政管理工作,借此保证国家的安全与皇族的费用支出充足。其具体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帮助新政权巩固统治力,从我国古代思想家所写文献中可知,古代就已经认识到了税赋的收与用之间的关系,从古代的发展规律也能够发现,一个王朝的强大必定是在税收上执行的政策适合百姓的生活,而王朝衰落与税收政策对百姓过于苛刻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在古朝代发展中,有很多新生政权的统治者可能是意识到了这一规律,所以在权利建立的初期阶段,不会将税收作为自身统治国家的方式,也没有将税收作为自身皇权的代表,而是通过降低税收,不断改善自身与百姓之间的关系,使自身能够获得更高的支持 。

其次是安抚百姓,从古代发展中可以了解到,明君都认识到了国家发展与税收之间的关系,也愿意利用税收的方式,实现安抚百姓的效果。统治者会通过降低税负的方式,使百姓的生活能够获得改善,优化国家治理效果,减少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从当前的角度来讲,如果在调控的过程中对于税收的不重视,只会导致国家逐渐走向衰落,而制定與实施良好的税收政策,则能保证国家积极发展。总结来讲,借助税收能够掌握国家的发展规律,是统治者治理国家非常重要的方式。

最后是经济变革的途径,因为想要解决自身在统治中的问题,很多统治者都会利用经济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常见的王莽改制与王安石变法等都属于这一范围,这些变法都将税收作为统治者与人民之间较量的方式。

(二) 西方财税理论的解析

在十七世纪左右,西方国家对于财税的研究不断加深,而且在经济不断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研究方向,虽然这些理论出现的时间不同,但是都能发挥出调控的效果。

首先是在资本累积阶段的发展,在这一阶段,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家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国家干预方面,其认为通过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能够使经济朝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这也是财税调控开始发展的阶段。例如当时的英国学者提出应该降低关税,使本国的产品在国际上能够获得更高的竞争力。

其次是发展时期的经济调控,西方国家在实现资本累积之后,就进入到了工业社会,发展时期也由此开始。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古典的经济学流派不断的发展,例如在《赋税论》中就对国家征收过多的税收提出了反对意见,并指出,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征税,可以使人们的生活更加的节俭。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因为不断宣扬经济自由,使人们不再接受国家干预,财税调控理论的发展也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

再次是资本主义成熟期的发展,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不断建设,对政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而在这一情况下,自由放任就成为政府与财政职能调发挥控作用最大的障碍。

最后是资本垄断时期的调控,在上世纪前中期,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有关学者为了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就展开了有关国家干预的研究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对其目的与必要性展开深入的分析,认为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二、 财税法的法律属性

财税法作为一项领域法学,其属于公共财产法的一种,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会将财政过程的法律关系作为自身研究工作的重点。公共财产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划分,例如国家与公共集团的财产、从个人财产转变为集体财产等都属于公共财产。而公共财产法则是从中观角度展开分析的。作为公共财产法,其最基础的功能就是处理好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之间的关系。而且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保证不会对公共财产产生负面影响,严禁出现为了一己私利挪用公共财产的行为 。从这一角度分析可知,其最重要的功能实际上就是保证公共财产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让社会能够获得相应的服务与产品。总结来讲,财税法包括公共财产循环的整个过程,不仅会体现出静态的公共财产性,也具有动态性质。静态角度来讲,税收与国企利润等公共财产都属于这一范围,具有非排他性。而从动态的角度来讲,财政监、政府会计审计等都属于公共财产的监管。

因为财税法所具有的特点,使财政工作在国家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效果。财税作为财税法主要的调控对象,法律所发挥的效果与财税的职能之间需要有一定的差异。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讲,财税关系基本上是从法律关系角度实现的,所以财税职能在实现的过程中会与财税法的实施之间有很多相同之处。财税法的静态公共财产性最主要的功能体现在组织财政收入的方面,而从动态公共财产性角度来讲,其不仅能够合理划分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发挥出公共财产的效果 。为了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问题,与发展周期相反的措施就成为非常重要的手段,例如在经济发展较好的阶段提升财政收入,而经济发展较差的阶段则培养消费能力,借此提升市场的需求,使经济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在这一情况下,财税法在自身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又发挥出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财税的宏观调控效果并不是直接发挥的,需要依附于一定的方式,才能发挥出实际作用,例如常见的有负债、加重征收或者是税收优惠等方式,这些方式都不属于一般规则之内。财税法作为公共财产法的一种,其可以有效地分配公共财产,并且属于其基本作用之一,所以其可以帮助政府完成宏观调控工作 。从经济法角度来讲,会将事物之间的关系错认为从属关系,将财税法看做是宏观调控法的一种,但是这一解读角度明显没有认识到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所能够发挥出的实际效果。在市场的运行没有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财税法仅仅起到调控效果,如果政府想要利用税收对市场的运行产生更大的影响,就会对市场经济产生破坏性作用,进而违反宪法中有关政府权力与义务的规定 。所以从财税法的角度对宏观调控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从公法学的角度出发,规范宏观调控工作的开展。所以从这一分析中也可以认识到,将财税法完全归纳到宏观调控法中,是不可行的。

三、 财税法的未来发展情况

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讲,有关财税法的法律性质方面的研究并不是非常的深入,这一情况与我国当前法律基础薄弱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从当前财税法的研究工作来讲,其也获得了较大程度的提升。学者在实际研究工作中,对财税法的基础性质和法律效果等展开了分析,通过这一研究可以在公共财产法与整体财产法之间规划出一道界限。公共财产法与私人财产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内容,也可以实现相互促进的效果。对于有关学者来讲,其已经成为研究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财税法作为现代法的一种,其要想发挥出实际效果,并获得进一步完善,需要在更充足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实现 。从当前我国的研究成果可知,在行政法规与宪法等方面的研究相对来讲会更充足,但是有关财税法方面的深入研究并不是非常多。要想在这一方面展开更加深入的研究,需要从自然权利与功利主义两个理论出发,实际上就是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研究。财产权能够从权利的出现与性质等多个角度展开,借此进一步确定其法律性质,将公共财产作为研究的重點,对不同种类财产的性质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四、结论

通过对财税法在不同国家与不同时期情况的分析,能够进一步了解财税法在国家发展与建设中所发挥的效果。在财税法建立的初期,其为宏观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伴随着借助国家职能的改变,其中的内容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我国的财税法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对于我国来讲,通过设立这一法律,能够进一步平衡国有资源的利用,发挥出公平与统一的效果。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建设与发展,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借助国家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使我国在未来发展中能够更好的面对各种阻碍,获得更大程度的提升。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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