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能否同时享受
2019-08-19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4期
主持人:
某职工1992年12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企业改制后与改制后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每三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1年1月该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2011年4月被认定为工伤,10级伤残,并享受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因单位停产放假,未续签劳动合同,但社保费正常缴纳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底单位关闭,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解除劳动合同后该职工能否同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
河北读者 许先生
许先生:
应该是可以的。因单位关闭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与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在本质上相同,而企业关闭实际意味着劳动者不得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即都有法律依据,且这些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这两项待遇,因此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待遇。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