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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比较分析
——太平洋、友邦

2019-08-07张利剑天津财经大学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3期
关键词:意外事故身故友邦

文/张利剑,天津财经大学

关键字:意外伤害;意外事故;保险期间

1 费率表对比

1)太平洋公司的保险期间较为灵活,有20年期、30年期和40年期,而友邦公司的只有30年期一种;在交费期限上太平洋公司的相比也比较灵活,有3年交清、5年交清、10年交清和20年交清,而友邦公司的只有10年交清一种;从上述两个方面来说,太平洋公司的选择性更高。2)太平洋公司的投保年龄为18-60周岁比友邦公司的18-50周岁覆盖度高一些,为51-60周岁需要投保的客户提供了机会;3)太平洋公司的要比友邦公司的保费价格贵高,例如比较保险期间均为30年期,交费期限为10年交清的,太平洋公司的同样保18-50周岁,但保费价格每年要比友邦的稍贵200-400元。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两款产品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00000元。

2.2 保险责任

2.2.1 满期保险金

太平洋: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 3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30%;

3)保险期间为 4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50%。

友邦: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且未发生上述任一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的1.2倍。

在投保年龄为18-40周岁阶段,保险期间为20年期的太平洋公司比友邦公司的总保费相差不多或者高于其,但是(满期保险金-总保费)均低于友邦公司的3600元;保险期间为30年期的太平洋公司在3年交清和5年交清的总保费比友邦公司的略低,10年交清的比友邦公司的高出3880元,但是最后(满期保险金-总保费)均高于友邦公司的3600元;在投保年龄为41-50周岁阶段,友邦公司的总保费在19600-26640元之间,(满期保险金-总保费)在3920-4440元之间,而太平洋公司的在保险期间为20年期总保费相差不多的情况下(满期保险金-总保费)均低于友邦公司的,但在保险期间为3 0年期时,在总保费相差不多的情况下,(满期保险金-总保费)均远高于友邦公司的。

建议:在投保年龄为18-40周岁阶段,不建议购买太平洋公司保险期间为20年期的,其保费高收益低;如果希望在得到保障的同时追求较高的满期保险金收益可以选择太平洋公司保险期间为30年期的,其(满期保险金-总保费)均高于友邦公司的;太平洋公司保险期间为40年期的(满期保险金-总保费)的收益最高,其比较适合投保年龄比较小的客户。

2.2.2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太平洋: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以下,给付保险金为已支付保险费的1.6倍;41-60周岁,给付保险金为已支付保险费的1.4倍;61周岁及以上,给付保险金为已支付保险费的1.2倍。(非意外)

2)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金”本合同终止。

友邦: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的1.6倍。(意外和非意外)

2.2.3 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

太平洋:

1)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本合同终止。

2)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本合同终止。

友邦:

本款特定交通意外事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各项特定交通意外事故保险金的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遭受特定交通意外事故,则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遭受特定交通意外事故,则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4.5倍。

2.2.3.1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上述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约定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

2.2.3.2 私家车意外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身份于生效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或以乘客身份,因遭受私家车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上述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约定给付私家车意外保险金。

2.2.3.3 商务车意外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身份于生效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或以乘客身份,因遭受商务车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上述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约定给付商务车意外保险金。

2.2.4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太平洋: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友邦: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并可获一般意外保险金或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给付,则本公司在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或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各种情况下保险金的给付总金额总结于下表:

2-1保险金给付表

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的保险金额给付为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每块保险金额给付相对应的一半。

3 综合对比

在意外身故或全残方面两公司均为保障10万元;一般意外如公共交通意外、私家车意外,商务车意外太平洋公司保障100万元比友邦公司的90万元多10万元,而且太平洋公司的保障范围比友邦公司的要大,其中还包括假日意外,电梯意外和步骑行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友邦公司还有年龄上的约束,即以75周岁为线,75周岁之后只能获得45万元保障;但在重大自然灾害方面友邦公司的保障力度强于太平洋公司,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赔付金额翻倍;一般意外保险金或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给付160%已交保费;身故有保障,将财富留给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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