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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实践检视和路径优化

2019-08-16任湧飞

法治社会 2019年4期
关键词:竞买人标的物法院

任湧飞 周 圣

内容提要: 自2017年1月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在全国法院推行以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效果差强人意、法院劳而少功、操作引发争议、风险难以防范。制约网拍制度发展的因素包括:法律规范有待完善、统计报表设计不合理、规则革新遭受外部阻力、内外协调配合机制亟待优化。为此,亟需从立法指引、顶层设计、规则创新、分工协作等方面予以改进。

绪论

网络司法拍卖 (以下简称 “网拍”)作为一种融合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司法拍卖方式 (见图1、图2),与原来的委托司法拍卖相比,具有流转快、受众广、零佣金、非地域限制、公开透明性高等优势。可从当前实践效果看,网拍存在成交率、溢价率不高,法院工作负担加重,部分操作规则不合理,风险隐患多等问题。如何完善网拍相关法律规范,如何应对案多人少现状和自主拍卖后法院工作量增长之间的矛盾,如何在佣金降低前提下激发辅助机构的积极性,如何合理划定买受人、被执行人间的税费负担,如何科学调整网拍相关主体工作职责提高质效,均有待深入研究。本文从上海网拍的实践检视出发,分析深层次缘由,并提出路径优化建议,寄望于对网拍实务有所裨益。

图1: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图

图2:竞买人网络司法拍卖流程图

一、实践检视:摸索中推进的网络司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网拍规定》)自2017年施行至今,信息技术更新的日新月异、法律规范预留的操作空间、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背景和决战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时势,令网拍工作的推进呈现顺势而为和不得不为的双重特性,阶段性的阻碍和不适应不可避免。

(一)效果差强人意

1.成交率和溢价率低

司法拍卖以变现偿付被执行人债务为目标,成交率 (拍卖成交案件数/拍卖案件数)和溢价率直接决定其实施效果。网拍施行至今,成交率和溢价率却并非在各地均理想。以上海法院为例,自2017年3月网拍正式启动至2018年3月,自主网拍2594件,涉及公拍网2248件、淘宝网271件、京东网74件、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1件,一拍成交率为79%、二拍成交率仅14%,溢价率 [(成交价-评估价)/评估价)]为-8.96%,①参见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情况通报 (2018年第一季度)》。而2017年全国法院网拍溢价率为52%。②参见2018年3月9日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财产变现效果有限

不同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 《拍卖变卖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最低可为评估价或市价的64% (80%×80%),《网拍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将其降至56% (70%×80%),可更低的起拍价格预期,令一拍观望、二拍出手的现象增多,网拍用时增加、变现价值减少显然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和债权人实现债权。

3.防腐目标未有实证支撑

有报道称,近年来查处的法院违法违纪案件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其中约70%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③刘志强、白龙:《司法拍卖信息将全部上网》,载 《人民日报》2012年2月9日第11版。因此,网拍改革的重要出发点即希望解决传统司法拍卖中存在的低估贱卖、串标围标、权力寻租等问题。但迄今,除了执行法官逐步适应、考核数据不断增多、拍卖公司积极性下降外,并未见得拍卖 “网上行”就能切实减少腐败滋生。而且,互联网的技术门槛相对于传统拍卖更高,虚拟空间对于普通民众、甚至法院而言,理解和运用均存在智识上的障碍,寄希望于一切上网就能达到全程公开透明、便利监管,显然是一厢情愿。

(二)法院劳而少功

自主网拍模式下,一些委托司法拍卖时交由拍卖公司的事项转移至法院,对法院的技术和人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 《上海细则》),执行局、网拍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 “网拍办”)和信息技术部门的工作负担都将加重:审核查控标的物权属及瑕疵状况,确定拍卖保留价、起拍价,决定拍卖时间和期限,制作拍卖公告、须知,架设和管理网拍对接系统,接受电话和线上咨询,组织竞买人看样等。这使得本已超负荷运转的多数法院的案多人少问题更加严峻。在不吝 “采取超常规举措”④《以伟大思想为指导奋力攻坚执行难》,载 《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2日第1版。攻坚执行难的当下,执行力量要关注的不仅仅是财产变现一个环节,查人控物、失信惩戒、异议化解等须齐头并进,留给网拍的精力和时间就相当有限,效果也差强人意。甚至在广受诘难的 “1元水性笔拍卖”事件出现后,⑤2018年7月,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连续发布30件起拍价1元、加价幅度0.1元的水性笔拍卖,引发广泛争议。参见 《法院拍卖 “1元水性笔”引争议》,载 《新安晚报》2018年8月2日第A04版。法院顿生费力不讨好之惑。

(三)操作引发争议

1.税费负担问题

网拍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负和标的物自身欠缴的水电煤、物业、罚单、滞纳金等费用。当前网拍公告中大多规定:“……所涉及的应由原权利人、涉案当事人及买受人承担的一切税收和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硬性要求竞买人独自承担全部税费,虽对法院执行是一种 “简便”,此疑似 “霸王条款”的合法性却值得商榷,而且在拍卖成交前,相关税收、费用的具体数额难以明细化,潜在未知的风险与司法拍卖的价格优势形成对冲,直接损害了公众参与网拍的积极性。2017年河南法院网拍房屋巨额个税事件即引发了关于网拍税费负担方式的争论。⑥孙煊哲、李丛丛:《喜:230万拍房!惊:46万个税?》,载 《大河报》2017年11月16日第A1·03版。

2.尾款支付难题

房屋、大型设备等大宗物品网拍成交后,需一次性支付巨额尾款,而在司法变卖过程中,甚至必须提前支付全款,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显然提高了竞买的准入门槛,随之而生的,是无力支付尾款导致悔拍、执行财产变现陷入僵局。

3.名不符实的 “零佣金”

一方面,当前网拍实务中,很多时候辅助机构承办辅助事务就是传统拍卖公司更换名称继续办理司法拍卖,尽管此时的介入程度、担负职责等存在差异,但拍卖公司收取的 “必要费用”仍有“佣金”之嫌,所谓网拍 “零佣金”因此并不符实。另一方面,即使当前网络平台几乎均未提及入驻门槛,均可免费注册使用,但商业逻辑下的无偿服务也是不可持久或者说是虚假的,⑧例如,阿里拍卖2018年8月1日实行的 《资产处置频道收费标准调整公告》虽未提及网拍收费,但显然昭示出拍卖平台并非无偿提供,服务收费是大势所趋。零佣金在此意义上是否可信也就存疑。

(四)风险难以防范

1.互联网风险难测

网拍时代,资格认证程序、网络安全保密、沟通协作模式、资金流转管控等都是法院需直面的新课题,任一处出现纰漏都将影响网拍的最终效果。以阿里司法拍卖 (淘宝网)为例,其支付工具支付宝已经是一个集储蓄、投融资、社交、娱乐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服务器的安全和保密尤为重要。随着大标的额网拍的逐步推开,商业逐利本性下,各类木马软件、黑客技术、蠕虫病毒等一旦将视角聚焦于网拍业务,风险性不言而喻。

2.标的物隐性瑕疵难查

网拍标的物的来源和现状、保管和交付等,难以通过虚拟空间的图片或视频全部展示,“隔空”竞买,往往难以获悉标的物隐性瑕疵。遭遇违规网拍或标的物瑕疵后诉诸司法维权又耗时费力、举证艰难,且大额资金沉淀在网拍账户中带来的贬值和利息损失更是无从补偿,种种隐患令人望而却步。

3.网拍成交后难交付

网拍成交后的交付可能需要工商、房管、税务、公安等行政机关或银行、证券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卡壳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典型的,如网拍房产与限购政策的冲突。自网拍在全国推开以来,对于司法拍卖房屋是否应受各地限购政策限制始终存在争论。2017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涉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关于明确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操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即为同时期内观点截然相反的两份文件,法院强调司法拍卖强制力,房管部门回应必须遵守地方限购政策,一时间纷争频起。⑨李超、蒋丰蔓:《住房限购政策是否适用于 “司法拍卖房”》,载 《中国青年报》2017年7月27日第6版。

二、缘由透析:制约网络司法拍卖实效的因素

网拍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既有法律规范、顶层指引等制度层面的因素,也涉及外部既得利益团体的阻力,甚至与法院内部分工配合和对外协同互助息息相关。

(一)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作为网拍改革核心指导文件的 《网拍规定》,既未创设新的执行理论体系,也难以提前预设所有问题的解决方案,其效力位阶和形式内容均有可商榷之处。

1.法律框架存在漏洞

网拍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肇始于 《网拍规定》的施行,结合原有的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拍卖变卖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加上各地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构成了网拍法律规范群,数量不少,却多为操作性、补丁性条文,留白较多,虽有利于网拍实务的改革创新,却令一些涉及网拍根本的问题难有定论。例如,关于网拍标的物的范围。《网拍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拍标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但“财产”并非逻辑严谨、内涵明确的法学概念,且难以契合互联网时代的财富发展趋势。一方面,网拍标的物的多元和无序冲击了既有法理体系。查阿里司法拍卖,标的物除传统的土地房产、轮船汽车、矿权林权、知识产权外,还有网店、公众号、手机号码、VIP会员、网络游戏装备等大量新型价值载体。如何评估此类 “财产”价格并据以确定起拍价,实际使用价值应否为衡量网拍标的物的标准,尚无定论。另一方面,部分处于合法与违法间灰色地带的标的物给网拍带来负面影响。典型如文物赝品、假冒奢侈品,⑩张雅:《假LV包何以成司法拍卖物?》,载 《北京青年报》2016年12月21日第A13版。若作为商品出售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通过公权力属性的网拍方式转移时是否仍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范,法院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可免责,值得商讨。再如,《网拍规定》不予预设税费分担和尾款一次性付清的规定,是否符合法理精神、契合金融发展趋势,需要深思。

2.法律规定不尽合理

《网拍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该规定大大降低了法院对网拍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导致实务操作中网拍公告对隐性瑕疵有意无意的 “忽视”和意向竞买人查验标的物成本的增加。例如房产网拍中,有三类不会在拍卖公告中明示的瑕疵信息对竞买人的竞买意向影响较大。一是 “唯一住房”问题。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一直是各地法院备受困扰的行业难题,一旦竞拍所得的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清场和交付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二是租约问题。存在有效租约的现象在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大量存在,按照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所有权人须承认承租人对房屋的合法占有和使用,这将极大削弱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意向,基于租约难以查清真伪等原因,拍卖公告中一般不会注明。三是户口问题。户口虽不直接限制房屋转让登记,但其对征收补偿、就近上学等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屋价值,要调查掌握户口真实情况增加了参与网拍的隐性成本。

3.法律条文有待细化

网拍实务中牵涉执行当事人、法院、评估机构、辅助机构、网络平台、竞买人等各类主体,但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明晰。从网拍的公权力自主拍卖性质看,拍卖法律关系的双方应为法院和竞买人,但网拍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应为被执行人,公法拍卖中的法院应承担何种义务?网络平台仅“无偿”提供交易渠道和技术协助,苛求其承担各类责任似乎并无道理,而竞买人在注册网拍账号时与网络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属于何种性质,法院对于网络平台的尽职要求的合理底线在何处?评估机构、辅助机构都是受法院委托办理网拍相关事务,竞买人因受托单位行为权益受损是否可要求法院承担责任?因服务器系统故障、互联网恶意攻击等导致竞买失败或竞买人身份信息泄露等问题,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可见,明确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到救济方式的享有和选择,否则,司法规制和相互监督制约无从谈起。

(二)统计报表设计不合理

为掌握全国法院网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放报表要求各级法院填报网拍相关数据,客观上成为了各地法院开展网拍工作的指标指引,但现有报表在内容和参数的设计上有待优化。

1.一些术语定义不尽合理

如溢价率,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计算公式是 [(成交价-起拍价)/起拍价],因拍卖成交只能加价不能减,故而数值永为正数,但起拍价最低可能为评估价或市价的56%,质言之,实践中即使成交价不到标的物的正常价格的60%,统计出的溢价率数值仍然可能很高,数字上 “漂亮”了,却无法真实反映是否获得超越标的物原本价值的 “溢价”情况。

2.唯数据论可能产生错位导向

在大力推行网拍的当下,网拍率自然是越高越能彰显执行战果,可网拍率的计算公式是:网拍案件数/执行案件数,实践中却非所有执行案件终结都需通过拍卖程序变现财产,债务人清偿、执行和解、各种程序性因素导致执行终结等都无需经过拍卖程序。在分母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地只能从分子想办法,将各类执行案件均导入网拍程序,以小标的额网拍增加网拍案件数,提高网拍率,“1元水性笔拍卖”事件的初衷很可能就在于此。标的额小,网拍的各项事务性工作却并不会减少,让法官疲于应付的同时,民众的获得感却并没有增加,最终的数字也难以真实反映网拍效果。

(三)规则革新遭受外部阻力

在利润驱使、行业惯例等的影响下,评估、辅助机构有时不仅无法发挥助推功能,反而可能产生负面阻力。

1.评估价过高令流拍率居高

评估价对起拍价起直接决定作用。尽管 《网拍规定》规定起拍价最低可至评估价或市价的56%,但实务中,法院确定起拍价时多以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当事人意见为准,执行当事人为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多不愿降价拍卖,导致很多网拍的起拍价即为评估价。“评估机构通常按评估值累退费率收取评估费,评估值高收费就多。评估机构为了多收费,往往低值高估,有的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导致拍卖保留价相应虚高,造成流拍或流标。”⑪褚红军、唐志容:《司法网络拍卖的理论与实践》,载 《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7期。

2.拍卖公司积极性下降影响网拍成效

“法院委托拍卖一直是拍卖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全行业平均占比20%,广州上海等地的平均水平高达40%,甚至出现一些以司法拍卖为生的拍卖公司。”⑫林战:《司法拍卖效率低、腐败多:上淘宝——法院搞网拍,冷落拍卖行》,载 《南方周末》2012年7月12日。法院自主网拍后,出于专业性或 “过往情分”考虑,原来的拍卖公司大多摇身一变成为辅助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网拍服务机构名单库,即仅包括之前委托拍卖模式下法院对接的44家拍卖公司。

网拍优先原则的确立,使得委托司法拍卖模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拍卖行业平台不得不站到一线与淘宝网、京东网等成熟网络交易平台 “拼刺刀”。最高人民法院纳入网络平台名单库的5家网络平台中,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分别由全国、上海拍卖行业协会设立。表面看来,拍卖行业在5家平台中占据2席,权重颇大,但查阅平台网拍业务量不难发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除新疆和天津法院的网拍量较多,其他各省市大多以个位计,而公拍网更是几乎仅有上海法院业务,传统拍卖行业于网拍中之式微可见一斑。⑬各网络平台业务量查阅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与业务量减少相伴随的,是网拍模式下拍卖公司作为辅助机构仅承担部分网拍业务,⑭辅助机构的业务量情况,参见苏福、郑荣聪:《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定位及管理》,载 《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佣金减少。如上海法院明确辅助机构可以服务费方式收取原来佣金60%的费用,且须以拍卖成交为前提。无论业务量的减少还是利润的下降,都大大打击了拍卖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的积极性,网拍甫一面世就遭到拍卖行业的抵制其来有自。⑮参见前引⑫, 林战文。可要让原本就陷入案多人少困境的法院承担之前由拍卖公司负责的拍品展示、接受咨询、带领看样等大量事务性工作,也显然不现实,将部分网拍事务 “外包”给辅助机构成为无奈也是必然的选择,此心态下双方协作的效率和效果可想而知。

(四)内外协调配合机制亟待优化

1.法院内部各部门分工配合机制未健全

按照 《上海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网拍工作由各个法院的网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执行局和网拍办分权实施网拍各项事务。原则上,由执行局实施与执行案件相关的决定拍卖权以及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清场等事项,由网拍办实施与评估机构、网络平台、辅助机构、竞买人等对外联系的各类事项,实现执拍分离。但实践操作中,当事人身份和去向、共有权人和优先权人情况、标的物现状和瑕疵、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起拍价确定、协助拍品交付等,都须由执行局实施或出面征询相关人员意见,网拍办难以独自发挥功用。在实际竞拍环节已经完全网络化之后,拍卖过程需要做的工作相较于之前选择委托、现场举牌控场等已经大为减少,此时一味要求执拍分离、强调网拍办的司法拍卖中心地位,客观上既难以实现,也不符合法院工作规律。而按照 《上海细则》,在法院内部,除执行局和立案庭 (网拍办设在立案庭)外,监察室、行装处、信息处也要参与或监督网拍工作,这就至少将5个职能部门纳入了网拍范畴。目前而言,法院各部门之间,各部门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之间,如何分工负责、如何整合工作内容提高网拍效率,均缺乏相应的细则性规定,工作机制的不健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网拍效率。

2.法院与外部沟通和共识不足

实践中,行政机关注重对上负责,不同政务条线政令的实施力度往往要强于外来商函或协调,加之客观存在的部门利益冲突,令法院与网拍相涉行政机关的观点做法和业务衔接多有龃龉,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有时候难以落实。如前述的限购网拍房产过户困局即源于此:网拍成交裁定无法得到按照条线规定办事的房管部门认可。执行变现的 “最后一公里”被设卡导致执行不能,是制约网拍功能实现、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一座暗礁。

三、路径优化:实现和提升网络司法拍卖功能的对策建议

发挥网拍优势,推进网拍改革,提高网拍质效,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立法和司法、权力和利益、分权和制约等多个层面做出探索。

(一)循序渐进的立法进路:经验汇集与规则探索

1.经验积累基础上的立法路径

不断发展中的虚拟空间,其内的行为原则、规则和禁制仍处于摸索阶段,而 《网拍规定》的部分留白,为各地法院网拍探索提供了较为自由的空间。应当允许实施和参与网拍工作的各类主体在现有法律规范范围内大胆创新和试错,之后再将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全国性的法律规范,推动全国网拍工作同步发展。例如,关于网拍标的物范围,目前虽有乱象,却未引发严重后果,且客观上促进了民众对网拍的知悉和参与。建议对但凡不属于法律禁止交易 (如文物、枪支弹药等)、且具有交换价值 (有人愿意买)的标的物,均允许通过网拍变现,但法院须尽明示告知义务,此举既能实现执行目的,也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等尚未为法律明确权利属性的 “物”的法理逻辑边界的试探。待网拍市场成熟,优胜劣汰机制形成,各方达成共识后,再通过国家层面立法明确网拍标的物范围。

长远来看,司法解释性质的 《网拍规定》虽在法院系统内已经足够令行禁止,但网拍还涉及互联网产业、拍卖行业、房地产发展、金融信贷、工商、税务、户籍管理等各领域和各类外部主体,若要顺利长久推行,势必须调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实体与法院的关系,司法解释的位阶和效力此时便力有不逮。因此,时机成熟时,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单独的体系完整的网拍法律,或将网拍规范与现行商业 《拍卖法》合二为一、共同入律。

2.互联网时代的执行规则探索

(1)司法拍卖房产不应受各地限购政策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 《网拍规定》第二十条均明确规定,司法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为准。可见,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司法拍卖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以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为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过户登记只是物权公示的方式,对所有权归属不具有决定意义。因此,无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产权登记单位是否配合办理过户,竞买人的房产所有权事实上已经通过拍卖成交裁定书予以确认。

至于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南京房管部门就司法拍卖房屋是否限购各执一词的现象,系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司法解释的法律冲突所致。按照基本法理,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显然高于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二者冲突时应以高位阶法律规范为准。所有权已经获得却无法办理产证的现象,与其说是政出多门、权力相争,不如说是政策滞后于法律规定、政策有 “违法”之嫌。限购政策主要调整自主交易行为、控制楼市无限上涨,而司法拍卖是公权力强制执行行为,目的在于兑现胜诉权益,二者的目的和强制力本就不同,事实上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而且,目前一线城市中,上海迄今未出台限购司法拍卖房屋政策,也未出现因此导致房价飞涨的声音。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司法拍卖房产不受限购政策限制,更好地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2)标的物隐性瑕疵处理

以房产网拍为例。首先,关于 “唯一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可以执行。因此,并非 “唯一住房”均不能执行。上海法院施行网拍制度后,要求房屋必须清场后才能进入网拍流程,大大降低了买受 “唯一住房”无法交付的风险。其次,关于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有效,按照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竞买人仅有收取租金的权利,不能擅自毁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但要审查是否存在虚构租赁合同逃避执行的情况。⑯参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17)闽08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苏执复29号执行裁定书。最后,关于户口。户口迁出曾是处理无门、矛盾重重的问题,法院碍于其归属公安机关管理一般不在裁判中涉及。但2018年5月1日施行的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做出了突破,其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此为户口强制迁出提供了依据,如若派出所不予配合办理,申请人可提起相关行政诉讼。

(二)架构科学的指标进路:标准统一与正面引导

为加强各地法院网拍工作的跟踪问效和标准化管理,应当明确和统一网拍涉及的各类术语、报表参数内涵,科学确定数据的统计口径,堵塞可供数据造假的漏洞。具体而言:溢价率,可借鉴上海法院的计算公式,改为:(成交价-评估价或市价)/评估价或市价,用以反映成交价与标的物真实价值的对比情况;网拍率,根据执行工作规律,其计算分母、分子应分别为 “需要财产变现的案件数”“实际网拍案件数”为宜,用以反映网拍案件数与委托拍卖案件数、其他方式变现案件数的对比情况,由此也能减少因网拍案件数相较执行案件总数差异过大、数据难看,而 “制造”大批量小标的额网拍案件的情况;委托数,当前是按照案件数进行统计,可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件标的物网拍,工作量巨大,却仅被统计为数字1,不能代表真实工作付出,建议改为按照 “网拍标的物数”统计。

为避免 “1元水性笔拍卖”等浪费司法资源、有违网拍初衷的事件再发,可参考上海法院实际价值明显低于1000元的财产不适用网拍程序变现的规定,⑰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网络司法拍卖管理的通知》(沪高法执 〔2018〕22号):“1.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查控到相关需要依法变现的财产,应综合考量案件标的、司法成本、执行效果以及案件其他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予以处置。对于实际价值明显低于1000元的财产,执行局原则上不应通过网拍程序进行处置,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需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设置标的物价值底线,节约司法资源。

(三)公平合理的资管进路:质效提升与经济考量

1.改革评估收费制度

“网拍苦评估久矣。”要彻底解决当前委托评估程序繁、耗时久、收费高的问题,必须改变现有评估费计算方式。2018年9月1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委托评估条件、评估收费制度等作出了调整。该规定摈弃之前司法拍卖以评估为必经程序的做法,规定应当按照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先后顺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格,从而将委托评估从第一顺位调整至最后。关于评估收费标准,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确定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合理性值得肯定。

2.科学核定辅助机构 “必要费用”

《网拍规定》第七条规定,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既然名为 “必要费用”,应以最低为限,且须平衡激发辅助机构工作积极性与变相垒高网拍成本之间的矛盾。应当科学核算辅助机构拍摄照片、制作视频、推介拍品、带客看样等事务性工作的平均工作强度和技术含量,确定合理的费用区间,构建奖惩激励机制。如果拍卖公司的辅助工作无法达到法院要求,应当在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引入其他类型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发挥 “鲶鱼效应”,激发网拍辅助机构行业活力。

3.合理确定网拍税费负担

首先,关于税。可借鉴二手房买卖中税费的负担方式,由买卖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税负。以房产为例,由被执行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竞买人缴纳契税、产权转移登记税,双方共同负担交易服务税、印花税。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部分可从拍卖成交款中扣除。

其次,关于费。网拍标的物自身未清的费用较为多元,分别分析:房产的水电煤、物业费系履行供用水电煤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产生,手机号码欠费系履行电信服务合同产生,按照合同相对性,此类费用应由水电煤实际使用人、物业服务享受人或手机号码原主人负担;汽车违章罚款系行政机关对汽车驾驶人的行政处罚,理应由行政相对人负担。因此,各类基于民事合同或行政行为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合同相对人或行政相对人、即由被执行人负担,可在拍卖成交款中相应扣除。

4.创新网拍款项支付方式

既有网拍实践已经逐步引入了按揭贷款制度,有效解决了大标的额网拍的资金瓶颈问题。可具体操作过程中,网拍须待竞买人付清尾款才能制发拍卖成交裁定书交付标的物,而银行按揭贷款须先拥有所有权办理抵押登记才能发放贷款,质言之,法院要求先交钱才能转移所有权,银行要求先获得所有权才能发放贷款,二者存在时间节点上的冲突。对此,可采取保险公司承保、担保公司保证、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方式解决。⑱唐学兵:《房屋网络司法拍卖的按揭贷款问题探析》,载 《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4日第8版。如阿里司法拍卖界面有一键按揭贷款服务链接,并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各司其能的配合进路:分权制衡与质效提升

1.分割网拍各项权能

可将司法拍卖权依其内在要素分解为网拍决定权、委托权、评估权、实施权和监督权等,实践中不断探索各项权的边界和协作模式。以 《上海细则》为例,网拍决定权在执行局,委托评估、辅助机构的权力在网拍办,网拍具体事务实施权由执行局、网拍办、技术部门和网络平台共担,网拍办和执行局对网络平台、竞买人等实施业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行使网拍纪检监督权。

2.明确参与网拍各主体间的责任配置

首先,因法院原因未履行告知拍卖信息义务或监管职责导致网拍成交被撤销,造成竞买人、案外人受损的,法院应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受害方可申请国家赔偿。其次,网络平台根据与法院的合作协议提供拍卖媒介和技术,应承担一定危险防范和排除、救助义务,并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承担担保责任。最后,按照 《网拍规定》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三十六条,竞买人根据不同情形可分别申请撤销网拍、提起诉讼、申请国家赔偿或提出执行异议。

3.构筑内外衔接的网拍协作体系

首先,要构建法院与各行政机关的资源共享机制。数字时代,技术壁垒已经清除,为更好实现各类国家机关功能,应当构筑包括法院在内的各公权力单位的信息共享平台,制定信息录入标准,将各类信息汇集到同一个数据库中,便利查阅和使用,最终提高包括网拍在内的各项公权力行为的效率。

其次,要加强法院与相涉主体的沟通协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网拍中涉及多方的问题碰头协商、凝聚共识,及时化解争议;建立就具体问题达成共识的备忘录制度,记录磋商过程,汇总解决方案,提示风险隐患,形成共同推进网拍工作的长效机制。

最后,要打破各网拍平台的分割隔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5个网络平台,相互间信息缺少沟通,收费标准、操作流程等规定各异,令竞买人无所适从。可探索打通各网络平台间的拍卖信息渠道,形成基于用户使用体验的优胜劣汰机制,实现成本最低和效率最高。

结语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最坏的时代,抑或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财产变现是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环节。网拍制度的推行,绝不是简单的拍卖上网,而是事关法律规范调整更新、司法权能分割架构、拍卖行业生存发展、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民众享有等的一场影响深远的变革。面对当前网拍效果不彰、负担加重、规则失衡、隐患增多等问题,须从法律规范完善、顶层设计改革、费用负担核算、分权制衡监督等方面作出积极应对。唯如此,司法裁判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法律权威和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公正性和民众获得感才能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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