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与经验
2019-03-26吴国平
吴国平
内容提要: 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资源重要作用和逐步解决我国创新型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举措之一。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及港澳等国家和地区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做法与成功经验,为我国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提供了丰富的启迪和宝贵的借鉴。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担保物,向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申请融资。世界上最早、最成功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案例发生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1880年,美国的托马斯·爱迪生用其自主拥有的白炽灯的专利作融资担保,创立了爱迪生电灯公司,也就是当今举世闻名的通用电气公司 (GE)的前身。美国最早的与知识产权质押有关的判例发生于1974年。日本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由开发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融服务;韩国、新加坡等则是在二十一世纪开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实践。近十年来,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形式进入了我国。尽管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创新型企业对此情有独钟,但推进的成效却始终未如预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做法与制度设计经验,并对其进行合理化吸收和消化,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制度完善并健全配套保障体系,无疑是我国成功摆脱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现实困局、有效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一条重要捷径。
一、域外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具体实践
(一)美国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尝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国家。美国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明显具有理论引导、制度推进、机制创新和资本化运作四大特点。
1.开展理论研讨凝聚共识引导实践。鉴于以无形知识产权作为担保财产和以传统有形财产作为担保财产在本质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不能简单照搬传统担保融资方式的规则与操作模式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为了凝聚共识,消弥误区,更好地引导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的创新实践,美国学界和实务界专门为此开展了深入广泛的理论研讨。其研究探索的内容主要包括:
其一,知识产权担保的法学理论探索。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担保法学理论的探索主要围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 (以下简称 “UNCITRAL”)的 《动产担保交易指南之知识产权担保权补编》(以下简称 “SSRIP”)和美国 《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 “UCC”)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争议问题展开。通过理论探索,分别就创设知识产权担保权、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含义、知识产权担保的种类、一般动产的范围、知识产权担保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担保权合同的形式、效力以及优先权规则等争议问题达成了基本的共识。
其二,知识产权担保法律实践问题分析和探讨。SSRIP出台之前,UNCITRAL曾经组织世界各国权威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以及官员、律师等,专门就知识产权担保权的法务问题召开论坛征集意见和建议,集中讨论知识产权担保权设立的经济与知识产权融资需求实践背景、动产担保交易指南的主要内容、商标担保、专利担保、版权担保以及其他非传统知识产权类型如商业秘密等担保。Akin Gump Strauss Haur&Feld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门以电影业为代表,对运用版权等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媒体融资法律实践的前景、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注意事项、应考虑的因素等进行分析和探讨。①Steven E.Fayne.Media Finance:The Next Generation.Sou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8,2011,pp.23-264.
其三,知识产权担保法律制度规制问题探索。美国南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 (SMU)教授Xuan-Thao Nguyen专门研究知识产权担保,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资产、担保融资中的知识产权、包括美国UCC第9编在内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法律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担保权引发的法律争议、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发展与相关法律制度改革的建议等。②Xuan-Thao Nguyen.Collateraliz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Georgia Law Review,Vol 42,Fall 2007,Number 1,pp.1-45.其他与知识产权担保相关的担保交易、担保融资、登记、优先权、法律适用、法律冲突问题等也有探讨。如,美国芝加哥Goldberg Kohn律师事务所主任Richard M.Kohn从实务角度撰文,探讨包括知识产权等资产在内的担保交易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意义、适用情形、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完善SSIRP有关配套制度等。③Richard M.Kohn.The Case for Including Directly Held Securitie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UNCITRAL 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Rev.dr.unif.2010,pp.413-418.
总体而言,国外学者,尤其是美国的法学教授、法律实务工作者就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担保交易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发展提供了理论准备。
2.用不断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保护知识产权写入宪法的国家,在建国初期就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写进了宪法,同时颁布实施了 《专利法》《版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为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当一批积累、拥有了相当数量重要知识产权资源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遭遇融资困境时,又及时制定了 《中小企业法》《国内收入法》等多部法律,从各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全面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了防止和打击世界各地对美国知识产权的非法侵权,美国又于1988年出台了 《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在该法中创设了 “特殊301条款”,规定了一系列打击国际贸易范围内非法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措施。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功能与作用,美国率先对原有的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担保法在美国原属于州法,各州的担保法内容和规则区别很大。为了统一全国法律,规范和简化担保类型,降低融资担保的实施成本,美国国家法学会与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对UCC第9编进行了重大改革和修订,统一规范了本国融资担保的法律制度。该法典明确规定: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在内的一般无形财产权可以用作担保物。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担保物实施抵押。在抵押方式上,既可以将其知识产权作为唯一的担保物用于抵押担保融资,也可以同其他财产一起设定组合担保。1975年的Pippin Way,Inc.v.Four Star Music Co案件 (比宾之路公司诉四星音乐公司)进一步确立了关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纠纷解决的判例。
3.通过机制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鉴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特殊性,不可能简单照搬传统担保融资的机制和方法。美国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发展,主要创新了两项新机制:一是建立保证担保机制。美国专门设立小型企业局,由其以小型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小型企业贷款保证、再保证等三种方式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保证。发展至今,已形成由政府、民间机构共同为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模式。二是创建保证担保资产收购价格机制。2000年,美国M-CAM公司创建起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根据这一机制,拥有知识产权的融资企业可以用其知识产权作担保向贷款机构融资,其用于融资担保的知识产权,在无力偿还贷款时可以依照合同预估的价格出售给M-CAM公司。创建该机制的宗旨,在于为那些向金融机构寻求融资的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4.实施资本化运作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美国金融体系是一个以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美国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也更多地体现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和知识产权信托等资本化运作中。在美国,至今已在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表演艺术等领域出现过大量成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
(二)英国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
英国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始国之一,早已建立起发达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成为人类历史上率先成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卓越典范。第一次工业革命,便是其成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鲜活标本。解密第一次工业革命之所以发生在当时落后的英国而不是强大的中国这一 “李约瑟之谜”的真正谜底,④[英]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袁翰青等译,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 (Joseph Needham,1900-1995)以中国科技史研究的杰出贡献成为权威,他在其编著的15卷 《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正式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尽管中国古代对人类科技发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贡献,但为什么科学和工业革命没有在近代的中国发生?”这就是所谓的 “李约瑟之谜”。就在于当时的英国已经建立并成功地运用了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中国没有。英国后来又较早地将知识产权制度应用于企业融资担保,为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英国就开始探索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英国的担保制度设计,也为其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英国担保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中,知识产权等无体财产 (也称权利动产),可以非常灵活地适用质押、按揭、合同留置权、债务负担四类协定的担保。
(三)德国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
德国虽然不使用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建有相当完善的工业产权与著作权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在德国,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的类型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商标、设计。可见德国是通过建立工业产权与著作权法律制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二战结束后,德国企业的经济竞争力之所以能够长期处在世界前列,便与该国建立了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法律保护体系密不可分。在担保法律制度设计上,德国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权可以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至于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德国专利商标局官网关于 “专利利用”一词的英文解释是:Patent exploitation——The patent owner can exploit his patent,among other things,by utilising it himself,by granting licences or by selling the patent。⑤See Patent exploitation,http://www.dpma.de/english/service/glossary/n_r/index.html#a9, 2019年3月1日访问。从该解释来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出售专利的方式来运用专利。但是,德国法并没有提到质押或者担保。究其原因,德国规定有让与担保制度,而知识产权一般被视为动产,如果不被视为可以移转占有的动产,也可以成立法定质权。⑥王利明:《质押若干问题研究》,载 《物权法专题研究 (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换言之,在德国,知识产权质权可依法定情形设立生效,产生担保应有的法律后果。而让与担保则成为德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主要形式。
(四)日本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
日本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要发祥地。其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具体实践经验,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及时转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亚洲金融风暴以前,日本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以不动产为中心的有体物一直是债权担保的主要标的”。那场亚洲金融风暴的突袭,致使日本经济遭受重创,导致大部分用来担保的不动产价值崩盘,诱发了不良债权危机。重新寻找新的担保资源和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就成了日本政府的当务之急。日本政府部门组织和委托有关机构专门就知识产权担保的可行性及前景展开了全面、深入、系统的调研考察。在此基础上,日本法人财团知识产权研究所发布了 《知识产权担保价值评估方法研究报告》。该报告确认,知识产权是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一种新型的可以用来担保融资的有潜力的资产。⑦[日]高石义一监修:《知识所有权担保》,银行研修社1997年版,第10-19页,转引自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自此,日本的融资担保体系改变了长期以来有形财产担保一统天下的格局,知识产权一举成为重要的担保资源,广泛地应用于融资担保。
2.法制推进。首先,《日本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为日本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留下了巨大的制度空间。其次,通过一系列特别立法确立动产抵押的地位。依据传统,抵押权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形态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动产的价值并不一定逊色于不动产,于是,日本立法与时俱进,及时设立了动产抵押权。1933年以后,日本更是以《农业动产信用法》等四部动产抵押法,正式确立了动产抵押权的重要地位。再次,通过促进型立法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在知识产权被确认为一种新型的可以用来融资的有潜力的资产之后,日本很快制定并实施了一部促进型立法——《促进大学等实施技术研发成果转移给民间企业法》(以下简称 “TLO”)。TLO制度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等科研机构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的迅速发展。
3.政府主导。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有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问题,特别是有关担保的性质和其可行性问题的研究一开始就是由政府推动开展的,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发布的 《知识产权担保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会报告》,也是在政府部门授权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二是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最初由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日本开发银行创办,一直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承办。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成立后,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4.发展中介。为降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相关风险,日本创建了高登兄弟日本公司等专责担保资产评估和管理的公司,为实施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资产提供评估与管理服务。
(五)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
韩国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重视,在2011年颁行的 《知识产权基本法》得到充分体现。该法第25条 (促进知识财产的应用)第5项规定,应加强对知识财产的投资、融资、信托、担保、保险等方案。
新加坡政府于2014年实施了一项数额巨大的知识产权融资计划。该项融资计划的具体做法是:企业把自己的专利作为抵押资产,经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委任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之后向星展、华侨和大华银行申请贷款。一旦借款企业无力偿还这笔贷款,该贷款的抵押资产将用于承担贷款银行的部分亏损。该计划的贷款对象是拥有大量专利和少量固定资产的科技领域创新型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际享有美誉,据 《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 (2014/2015)》,新加坡名列全球第一;同属亚洲的日本名列第七,香港排名第十。新加坡的知识产权融资计划表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应用,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以促进创新。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备。作为知识产权价值运用主要方式的知识产权担保交易法律制度,在普通法传统的香港法域,则由知识产权法律等单行法规制,为广义的动产按揭担保制度,归于财产法体系;在承继大陆法传统的台湾法域,是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为权利质权制度之一;澳门法域,规定于民法典债法,是债的担保制度之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具体规定,在香港,其 《公司条例》规定商誉也可以质押;澳门由 《商业登记及其规章》规范质押的登记;台湾金管会也表示,将研拟 《无形资产监价准则》,让中小企业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担保品。
综上所述,关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域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开展,尤其是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成效,对我国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颇具借鉴价值。
二、域外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重要经验及启迪
疏理域外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主要实践可知,坚持用法律制度规范和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的发展,是域外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经验。域外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的:一是构建日益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二是构建日益完善的担保制度;三是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
(一)构建日益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
建立日益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前提和基础。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必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
从其产生发展的国际背景来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整体上产生发展于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完成“三大飞跃”和一个 “重大转向”之后。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至今已完成 “三大飞跃”和一个 “重大转向”。其中第一次飞跃是实现了由智力成果无保护向有封建特权保护的飞跃。在全世界都尚未肯定智力成果的重大价值之前,大约在十六世纪中叶的英国都铎王朝时期,对贸易、制造行业以及发明创造授予专利就已渐渐成为英国国王较为经常的事务。依照英国专利局提供的数字,在1561年到1590年共30年的时间里,在位的伊丽莎白一世共授予了50件专利,覆盖了包括肥皂、毛料、制盐、纸、铁、硫磺等十二个项目的商品生产和流通部门,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专利的垄断来吸引欧洲大陆的能工巧匠,希望这些技术移民能够促进英格兰技术和工业的发展,提高英国的竞争力。封建君主和封建国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发明创造者和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营权与专有权,尽管这种特权带有一定的恩赐性质,与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毕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独占权,无疑是英国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进程上的一次飞跃。
第二次飞跃是实现了知识产权由封建特权向法定权利的飞跃。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并实施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家。英国早在1623年就制定了 《垄断法规》,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它规定了发明专利权主体、客体、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以及专利有效期等,其中某些原则和规定为许多国家立法所吸纳并沿用至今。1709年,英国下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其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令》,即著名的 《安娜法令》。上述这些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创建,意味着英国完成了知识产权由封建特权向法定权利的飞跃。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两次飞跃在英国的完成,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很快在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俄国等许多国家相继建立起来,1785年,法国制定了 《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1791年,法国制宪议会通过了本国的首部专利法。1790年,美国建国后的首部专利法在国会获得通过。之后的半个世纪,这一制度传到了其他国家,澳大利亚 (1810年)、俄国 (1812年)、普鲁士 (1815年)、比利时和荷兰 (1817年)、西班牙 (1820年)等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专利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正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引领了这波制度创新,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创新的潮流,因而成就了在英国及整个欧洲爆发第一次工业革命最重要的社会条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遍地开花,并且实现了知识产权由国内法律保护向国际法律保护的转变,即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在这一时期,不仅成立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TRIPS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OAPI)、欧亚专利组织 (EAPO)、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 (ARIPO)、国际商标协会 (INTA)、发明者协会国际联合会(IFIA)、国际反假冒联盟 (IACC)、国际唱片业协会 (IFPI)、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音像制作者权利管理协会 (EGEDA)等政府间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非政府间知识产权国际组织,而且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等。它们构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特点。知识产权制度在完成了上述三大飞跃的同时,还逐渐完成了该制度设计由重激励、重保护向重管理和重运用的 “华丽转身”。知识产权运用逐渐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产生发展的域外实践来看,其都发生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并实施得较好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也都在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中获得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正是这些国家日益科学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本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打造了两个坚实的基础:一是通过对知识和科学创新的激励,产生了海量知识产权,从而为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奠定了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二是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制度的确立,更是直接为后来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我国现已基本建立了有利知识产权创造的知识产权制度,但能够有效激励知识产权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的许多微观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建立健全,这对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显然是极为不利的。为此,应当积极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港澳等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设计经验,切实加强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方面的知识产权促进型立法,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构建完善的担保制度
建立日趋完善的担保制度是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重要制度依据。担保制度,最初是专为保障当事人债权实现、预防发生债权危机而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担保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七世纪的古希腊,在经历了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精心灌溉与培育之后,在近现代终于得以确立和逐步完善。因应人类社会实践不断深入发展的内在需要,担保制度设计日臻成熟。具体表现为:一是担保财产范围不断扩大。由原来单一的不动产扩充至动产和权利,并且动产和权利的种类亦变得更为丰富,知识产权也被纳入其中。二是担保种类日益丰富。形成了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许多具体的担保形式。三是担保功能日益健全。担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过去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债务履行,而现代更是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融资、实现物尽其用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在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过程中,都精心改革和调整了本国的担保制度。这些国家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我国现行的担保制度安排,仍有许多既与国际担保制度改革发展趁势不符,更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发展的缺陷和 “病灶”,必须大胆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及时作出重大的改革、调整和优化。
(三)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模式迥异于有形财产担保融资模式,因而既不可能简单套用本国的担保制度和物权制度,也不可能简单照搬传统担保融资模式的方法和规则,而是必须针对其特点进行全方位的制度创新。为了有序而有效地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健康发展,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例外地进行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的探索,其中主要包括:建立政府主导的保证担保机制;创建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保险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骨干作用;建立知识产权担保评估、担保风险转移和控制制度,以及知识产权担保财产处置变现制度等等。随着这些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亦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反观我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之所以难达预期,正是由于严重受困于上述制度和机制的缺失。欲让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在我国真正获得健康快速的发展,就必须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及我国的现实国情不断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其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突破口:一是努力构建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担保体系。知识产权是知识创新成果,代表先进生产力。金融支持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本质上就是金融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这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金融业践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因此,负责开发性政策金融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理应成为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担保体系中坚力量。从长远看,国家甚至可以设立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基金,为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提供担保服务。二是创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担保登记机制。除了必须进一步完善传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和知名产权质押登记之外,更应建立知识产权现金流测评机制及知识产权收益质押担保机制,让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得更实在,担保也更靠谱。
结语
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资源重要作用和逐步解决我国创新型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举措之一。美、英、德、日以及港澳等国家和地区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做法与成功经验,为我国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提供了丰富的启迪和宝贵的借鉴。我国应在大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并逐步建立能够有效促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在我国稳健发展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