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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

2019-08-12强世功

读书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理学社会学法学

强世功

沈宗灵先生去世已经好几年了。时问越长,我对先生的怀念也越深。也许随着年龄增长才意识到生命中有多少美好珍贵的东西,可当年却是在不经意的轻慢中度过。好在,我没有错过。

一九八六年秋,我考入人民大学法律系。那时的法律生真的可怜,无法学书可读。在经过“大一”的背书考试后,我就开始了逃课,喜欢泡在图书馆。用赵晓力后来的话说,我们都属于“图书馆派”,区别于那些上课考试用功的“课堂派”。在读书的黄金岁月,没有任何人指导,我就这样随着兴趣漫无目的地漂浮在杂乱喧嚣的思想潮流中。在“文化热”的影响下,脑子里装了诸如“酱缸文化”“超稳定结构”“力比多”“超人”“国际大循环”之类形形色色的大词。至于法学理论,用的教材是《法学基础理论》,其中除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讨论,没有什么能激起我的兴趣。

大约在“大二”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翻译出版了。这本书概述了西方法理学各个流派的发展并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主张。就是这样一本在美国法学院都不算主流的教科书却彻底改写了当代中国的法理学,以至于相当长时问里,这本书一直被法学各专业的师生奉为启蒙经典。这本书最大的贡献是对“二战”后西方法学流派的介绍,使我们第一次领略了法学思想的魅力。沈宗灵为这本书写了简单的序言。直到后来我才知道这是当时先生给研究生上课使用的参考书。相信当时有志于法理学研究但又不愿陷入教科书窠臼的学生,都会从中找到研究的方向和灵感。我也因此萌生了读西方法理学研究生的想法。

大约一九八八年底,我专程到北大中关园拜访先生。在当时“文化热”的背景下,一个年轻人自然会对法律价值之类的东西感兴趣。那时,我已经在北京图书馆港台阅览室翻阅了登特列夫《自然法》一书,我就借此谈起自己对自然法的理解并希望投到先生门下来研究相关问题。先生静静地听,说话不多,但有一句让我至今难忘:大意是不要仅仅关注自然法这样抽象的东西,而应该关注法律社会学。我当时一下子蒙了,虽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中专门讲了美国的法律社会学,但我对这个概念似乎没有什么印象和感觉,我当时完全被“自然法”这个概念给迷住了。我忘了当时怎么走出先生的家门,但我心中一直存留着一个问题:为什么先生如此关注法律社会学?这个问题直到几年之后投到先生门下读博士时,才略有所悟。

一九九三年我进入北大读法理学研究生,虽未能如愿投到先生门下,但至少在一个专业里跟他学习。那时,赵晓力、郑戈和我都修先生的课程,每次都到先生家里上课。先生很随和,但不苟言笑。我们很怕他,不敢和他讨论学术问题,更不敢问起先生的学术传承和生活背景。先生开辟的第一个研究领域就是现代西方法理学,可以说是当代中国系统书写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第一人。这不仅开辟了一个新的学科领域,更重要的是为西方法律思想推动中国法治事业打开了思想通道,从而不仅改写了中国法理学,也在改写中国法治。在先生眼里,西方法理学研究不过是副业,最终要服务于中国法理学研究这个主业。正是在西方法理学思想的推动下,中国法理学学科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变成了“法学基础理论”并最终变成了“法理学”,而先生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就吸收了大量西方法理学的内容,至今为学界所推崇。这种取道西方法理学而丰富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传统,也被后来的学生们,如张文显、信春鹰、刘星等继承并发扬光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法理学领域一直是思想意识形态的主战场。自由、人权、法治、宪政等现代话语的关键词往往就来源于此。先生很少直接卷入这一战场,但他卻通过西方法理学研究来回答中国问题,这样既不需要直接卷入意识形态争论,又展现出超越性的学术水准。比如法学界就“权利”和“人权”问题引发争论时,先生接连发表了《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和《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等文,展示出在权利和人权问题上西方法理学的研究水准。有时,面对无法回避的学术争议,比如人治与法治、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先生的论述也用词谨慎、取道中庸、左右兼顾、客观理性,不带任何情感色彩。虽然我在本科时就想跟随先生研究西方法理学,然而到了研究生和博士期间,我的研究兴趣却转向了法律社会学。直到留校任教并承担西方法理学课程时,我才做了点功课,其中《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这本小册子可以看作是给先生迟到的一篇作业。

我的研究兴趣转向法律社会学并非是由于先生当年的提点。但在九十年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兴起的热潮中,我才能真正感受到先生当年的远见。先生在八十年代的“法律文化热”中就提醒我研究法律社会学,他自己怎么没有开拓法律社会学领域呢?无论是他自己的概括,还是其他学者对先生思想的研究,都认为先生的学术集中在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理学和比较法研究这三个领域,唯独没有提法律社会学领域。这个疑问一直困扰着我,几次想问先生,但都话到嘴边未敢开口。有一次,看到一篇文章,说有位日本学者想研究费孝通的社会学思想,就其中许多问题求教于费老。费老没有给予直接回答,而是说一个好的研究者应当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来摸索这个问题,而不该由当事人来回答。看到这段话,我一下子释然,开始留意先生在八十年代写的论文,并试图找出其研究思路上的变化线索。

有一天上课,我偶然在先生的书架上看到一本《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这本书甚至在北大图书馆中都没有。我当即向先生借了这本书。这是由先生参与的一个学术研讨会形成的会议论文集,其中不仅有先生的文章,而且有齐海滨、季卫东等人的论文。在书中,先生高屋建瓴,明确指出法律社会学研究是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这似乎意味着先生构想了一个宏伟的研究计划,就是用法律社会学思想来系统地改造中国法理学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这不仅是先生个人的研究兴趣,而且是北大法律系的一个研究团队的合作,其共同的研究目标就是法律社会学,我们甚至可以称之为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

先生无疑是这个团队的灵魂。他熟悉西方法律社会学,早在一九八四年就翻译出版了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个团队最核心的成员是季卫东和齐海滨这两位年轻的学生,季卫东本科毕业去日本留学,而齐海滨则跟随先生读研究生。他们两人早在一九八七年就合作撰文从系统一功能的视角探讨法学研究方法,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是实践的法学,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的突破口是大力开展法社会学的研究。”两位在读研究生能在《中国社会科学》这样的权威刊物上发表法理学研究的纲领性文章,其影响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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