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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规避民事虚假诉讼机制研究

2019-08-11王琳

现代交际 2019年11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法院

王琳

摘要: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率近几年来呈上升态势,民事虚假诉讼不仅破坏司法权威,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同时对法治国家的建设也起到消极阻碍的作用。究其原因,除当事人不诚信为获得不当利益外,更重要的是法院在源头上监管机制的不健全。法院在解决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公安、检察院相比,法院较为主动,而公安与检察院相较被动,公安与检察院对于案件情况的了解大多源于案外人或法院告知。因此,民事虚假诉讼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法院监督机制的完善,但重点落在办案法官身上。

关键词:民事虚假诉讼 法院 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1-0049-02

一、虚假诉讼的概述

(1)民事虚假诉讼概念及类型。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理论界学者有许多不同的主张。以张卫平教授为代表学者认为,虚假诉讼并非为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社会现象只是被学者们予以谈论,其包含的范围主要有冒名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而以李浩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是虚假诉讼。诉讼欺诈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以符合诉讼程序的方式,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实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从目前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除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民事虚假诉讼构成要件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民事虚假诉讼所涉类型也较为详尽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民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拆迁补偿、破产企业、规避执行、房产纠纷以及驰名商标等财产案件中。笔者认为,一个案件是否构成民事虚假诉讼应从两方面予以判断。首先,应从当事人的主观角度出发,判断当事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损害他人或国家合法权益维护自身非法利益。其次,应从当事人行为角度出发,结合当事人所具体向法院所举证据陈诉的事实,结合案件综合情况具体予以判断。

(2)民事虚假诉讼的弊端。首先,虚假诉讼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耗费法官精力。对于常山县人民法院来说,在职人员共有150人,但每年处理的案件却有10000多件。如果虚假诉讼案件大量存在不仅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另外对于法官的工作也是十分不利的。大量虚假诉讼的存在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对于其他案件的处理效率,增加工作量,耗费法官时间与精力,最终会影响我国司法进程的建设。

其次,虚假诉讼的存在会影响法律权威,影响司法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虚假诉讼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使得法律的权威下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也会大打折扣。最终会影响司法公正,使得人民不再相信法律。

最后,虚假诉讼也不利于社会信任体系的建立。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条款”,该条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诚信不仅在诉讼中发挥着作用,在社会交往中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虚假诉讼不仅会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虚假诉讼对人们信任体系的建立也是十分不利的。

二、对法官处理民事虚假诉讼的建议

虚假诉讼危害着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阻碍法治国家的建设。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而言,第一个接触到案件的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因此,法官对防止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官来说,法官在今后的审判过程中应不断提高判断能力,除注重自身知识贮备与个人素质提升外,还应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辨别能力,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对当事人地位的判断。所谓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主体。而在虚假诉讼的过程中,虚假当事人与案件本无利害关系,而是带有主观恶意虚构出虚假的身份地位获得诉讼地位。那么对于法官来说,在未来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地位的审查便显得尤为重要。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往往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实践中法官通常没有时间或因其他客观性因素无法对当时人的实际身份进行确切的考察。比如,有关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当事人在某地实际已经居住了1年以上的时间,但是因某种原因并没有办理暂住证,那么居住的信息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那么这样就容易出伪造身份这种情况。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应更深一步了解案件当事人的信息情况,善于运用各种软件系统,以便最终查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2)对于法律事实的审查。当时人除了虚构虚假的身份信息外,对于法律事实也存在虚构的情况。当事人通常提供假的合同书、债权债务书等一系列虚假的证据材料进行虚假诉讼,其本质往往是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因此,可看出虚假诉讼涉及面较为广泛,对法官涉猎面及法律理论的功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今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着力理清案件的事实与争议焦点,努力做到对案件的事实负责,使得每一个案件有法可依,作出正确的判断。另外,法官应更多关注最新案件情况,了解民事虚假诉讼的发展态势,以便能辨别出虚假诉讼案件的最新类型。

(3)对于证据的审查。在实践中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所举出的证据材料是经过精心设计,有时是无法一时识破的,那么要求法官在今后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更加的细心,要不怕麻烦,要以耐心、细心、认真的态度去处理好每一案件。我们通常说刑事证据上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事实部分认定来讲,笔者认为也应当借鉴刑事中对于证据事实部分的认定标准,理清民事证据中上下条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三段论的推理方法,推出各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而得出案件的结果。使得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前后逻辑清晰,最终达到一个错案都没有的理想效果。

(4)法官自身的审查。提高办理案件者的自身法律素质好比一座大厦的地基部分,地基建设得不牢固,顶层建设将难上加难。法官在实践中通常存在对某一案件先下结论然后再去寻找法律依据这种不正确的做法。在理论中,通常要求我们先从大前提法律、小前提事实最终推导出结论。但是,实践中通常采取相反的做法。因而这也为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了存在的空间。此外,民事虚假诉讼有着较为隐蔽、难发现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法官要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实体审查,除上诉提到对事实及证据的审查的建议外,还要求法官必须在办案过程中积累大量办案经验。因此,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尽量采取相对正确的做法,避免给虚假诉讼案件提供可存在空间,同时要更加注重对于自身办案经验的积累。

(5)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努力做到惩罚与教育为相结合的方法。法律的本质在于教育而非只强调惩罚。从实际来看,对于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大部分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虽有利于缓解纠纷,化解矛盾,但调解方式通常会使当事人感受不到法律的权威,案件处理手段也比较单一。因此,法官在今后审判过程中应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以便处理结果最优。

(6)加强法官对虚假诉讼的介入权。对于民事诉讼案件而言,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换言之,民事诉讼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法官地位消极。这样使得法官很难参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故意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时法官很难察觉。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法官应该加强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介入权,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对于疑似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法官不应像普通案件那样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应主动出击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使其无再发生的可能。

三、結语

如果将民事虚假诉讼比作一场火灾的话,那么法院就是及时救火的消防队,法官则是在这场火灾中灭火的消防员。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防治,法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要求法官提升自身素养加强的同时,又要苦练“火眼金睛”的本领,要善于发现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情况。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再添新的生机。                责任编辑: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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