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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解读

2019-08-10何志鹏

中国大学教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

何志鹏

摘 要: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以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为宗旨。为达到人才培养的理想目标,应当形成良好的教学文本基础。在当前中国的情境下,主要体现为以“马工程”教材为基础,建设和更新配套教材体系。培养优秀的法治人才,需要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在思想认识、专业能力、实践水平和敬业精神方面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教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守教学内容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论证逻辑,在此基础上持续更新;在教学方法上,要服务于传递知识、培养能力和锤炼智慧的目的,稳中求进。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法学应当积极拥抱新科技,在法治实践和人才培养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为科学有效地设计和实施人才培养过程。

关键词:卓越法治人才;法学教育;法学教材;法治教育内容;法学教育方法

2018年9月,由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起草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正式发布。这是中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在法学教育领域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关键步骤。这一文件确立了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内容和举措,并从中央、省、高校三级实施体系、政策支持与经费保障、教育部门与政法部门的动态监测与过程跟踪三个方面确立了组织实施的基本方略。然而,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教育的具体规格和模式上,法学教育界仍存在着不够清晰的认识和操作层面的疑惑。这里,笔者拟基于对法学教育的前沿观察、经验总结和理论思考,对于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的实践措施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供法学教育的一线工作者参考,并祈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定标

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是指教育指导部门、教育机构和教师一起,基于对社会的大趋势、学生的职业规划和人生走向进行整体的估计和判断,确定学生的未来专业目标,并依据这一目标,确定基本的教学要求、考核方式、评价规格和衡量标准,并贯穿整个教育教学过程。

1.法治人才培养围绕学生发展

关于教育与教学的中心,长期存在着“以教学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学生为中心”等不同观点的争论。笔者认为,卓越法治人才的教育培养,必须着眼于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也就是既不能以教师为中心,把法学教育的过程转化成一个教师不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接受能力、接受效果,而单纯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所进行的“传道”过程;也不能单纯的片面理解“以学生为中心”,把法学教育的过程看成是一个一味满足学生要求的过程。因为那样很可能会矮化高等教育的功能和价值,削弱甚或失去高等教育引领时代潮流、带动社会发展的社会功能。不可否认,部分青年学生对于社会大势、国家总体方略、人生总体规划尚缺乏深入思考,因此,高等学校不能只是按照年轻人不成熟的、很可能是错误的要求去安排教学规划和过程。以往,国内外的教育过程中有过一些拒斥严肃的阅读和思考、以为在单纯的娱乐中就能提升学生素质的观念和实验,很多被证明是失败的。因此,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始终定标于学生的未来发展,也就是把学生塑造成为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专门人才[1]。为了达到塑造打磨、孕育英才,甚至“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的最终目标,真正实现学生的发展与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良好对接,还需要在一系列具体的实践方面做出进一步坚实的努力。

2.教育超越法律规范层次的法治人才

从1.0到2.0,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到“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2.0计划”,其最为显著的革新就是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的词语改變。这一词汇的改变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它不仅对接于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而且意味着我们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领域的观念升级。人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个规则体系,更是一个在实践中运作的动态系统。法治意味着超越法律规则,走向生产生活的有序组织,走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良好治理。法治国家不仅仅需要良法,还需要善治。由此,法学教育不仅仅需要关注规则,还需要关注规则的运行。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不仅仅要考虑严格地践行法律,还要深入探究法律的道德基础和社会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2.0计划促动着法学教育的深化和更新,不仅仅要培养出一批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精英,更要培养出一批具有职业伦理、责任感的社会工程师。从教育管理机构到各个政法大学、法学院(系),以及各个层次的教育者,都必须把握人才培养教育质量的尺度,培养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和参与者。

卓越法治,育人为本。通过法学教育的机制和进程培养人、教育人、塑造人,这应当是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最根本出发点和最终极关怀。

二、以“马工程”教材为龙头的一流教材体系

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是人才培养的信息源泉和文本基础。法治教育和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一样,要积极总结中国自身的实践和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编写出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能代表最先进文化、符合中国社会需求的一系列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在当前状况下,具体表现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马工程”)系列教材为核心和龙头,配之以相关课程的教材、补充教材和系列参考书目等,由此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全覆盖的教材体系。

1.法学教材取得的成就和法治实践的不断推进

就法学专业的教材而言,改革开放40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系列针对不同背景的教学单位(例如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从本科生到研究生)、不同水平的教学对象(例如全日制学生、成人教育等)的教材。总体看来,这些教材梳理了相关部门法的知识体系,界定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解读了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因而对于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进步、知识增益、法治实践的速度远远高于法学教育发展的速度。因而,完全指望现有的教材、认为不需要进行教材的更新、完善和发展,是不适当的。我们无时无刻不需要对于教材进行观点的审视和材料的补充,并不断修订再版,剔旧布新,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范式转换,整体升级换代。

2.“马工程”教材的地位与补充配套教材的意义

在过去十余年间,在中宣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全国各个领域的专家一起形成了一系列“马工程”教材,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法学核心课在内的重点教材为法学教育的实施确立了一套基本的航标。但是,对于法学教育的提升而言,对于培养卓越法治人才而言,这些教材只能是教材系统的核心部分,而不是全部。因为有很多法学的子学科(法律部门)现在还没有“马工程”教材;在已经有“马工程”教材的学科,针对不同学校、不同背景和课时安排的学生,还要在教学过程中对“马工程”教材进行调整,特别是为了学通、学精、学专、学透,需要对教材进行补充和增益。这就要求对于相关学科有着深刻掌握的教育专家以及从事教学的一线教师进一步完善打磨,形成不同对象、不同功能教材立体交叉运用、协同发挥作用的教材体系,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实操能力、提炼法治智慧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为此,有必要在“马工程”教材的基础上,在品类上拓展,在内容上丰富;基于新的法治领域、课程设置而增加新的教材门类、补充新内容,更新相关的规范案例学说,使得这些教材能够更符合社会的发展,更能够引领时代,引领法学教育。

三、专业与技术结合的教师提升规划

大学,有大师之谓也。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必然需要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教师在教育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其方式既可能是在课堂和课外与学生接触的过程中教学相长,也可能是通过自身读书学习或者研修而获得提升。就当前中国法治教育领域的教师专业素质提升而言,以下几个向度值得关注。

1.对于中国法治道路的高度思想认识

对于中国法学教育领域的教师而言,首先在政治观念和思想素养方面要与党的路线方针一致,卓越法治人才强调明法厚德[2],所以在教育培养上必须强调与国家的法治道路相一致,与社会的发展方向一致,要培养国家建设的接班人和新生力量[3]。在中国进行法学知识、法律规范、法治实践的教育,既要积极吸收外来思想,又不能够盲目崇洋媚外,要立足中国、着眼现实,定位于中国问题,服务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为中国的繁荣进步做出有益的贡献。

2.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不断提升

在知识和能力方面要求对教师进行不断的专业培训,要求教师自身保持一种终身学习的态度而不能够自满;对于年纪大的教师而言,要有老当益壮、老骥伏枥的奉献精神;年轻一代的教师则要有锐气风发、努力奋斗的态度。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高水平的学科教学队伍,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努力:(1)在本学科的知识和前沿问题方面,要注重通过学科的专业研究学会(例如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及其下属的各个研究会)定期传递相关的信息和知识,从而通过知识分享、思想交流来整体提升教师队伍的观念。(2)从教学方法和教学能力的角度,要注重引领和带动教师采用新工具、新方法、新媒介,使教师能够始终保持对于新教学工具的驾驭,甚至在教学方法的前沿进行探索。前者是注重法学的专业内容实质的方面,也就是提升法学专业的知识、能力和智慧,积累专业素养,提升专业水准,这是法学教育的根本、核心和灵魂;后者在于提升法学教育的形式,也就是帮助教师讲好课,充分利用新的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来完善教学的效果。相较而言,前者是基础,是核心,是根本,后者服务于前者,为使前者更加有效地传递给学生、提升学生的专业水平而做出积极贡献。

3.法学理论对于法律实践的总结与升华

在教师专业能力的积累上,要注重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治人才都是社会的实践者。所以法学教育必须体现实践性,教师必须具有将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的能力。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绝不能因为法律的实践性就低估了理论的意义。理论与实践在法律生活和法学教育中应始终保持良性互动。具体表现为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供应理论的素材;实践推动理论的活化和发展,理论保证实践的理性和方向。理论是人们对认识到的现实状况及其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它注重系统性和反思性。理论并不是单纯的对于现实的重述,它是对于现实所呈现的规律或者理想的阐释。因而,理论对于实践具有观察、反思、批判和指引的功能。如果认为理论仅仅是现实的简单回放,那无疑是没有理解人类理性的地位和理论的功能。现实只有在经过理论的纯化、梳理和升华之后,才能够更有效地进入教育体系中来,才会更有利于将学生培养成为卓越法治人才,而不仅仅是了解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卓越法治人才的教育就需要不断对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实践在理論层面进行深化,而不能仅仅是对于现实的理解和追随。就当前的法治人才教育而言,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在不断重复的实践中迷失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方向。

4.对于专业的热爱和社会责任心

与教育的任何分支一样,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必须怀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这样才能够言传身教,提升学生的敬业精神和社会服务意识。大学的功能并不仅仅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还有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法学专业也不例外。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教师要注重把法治的精神和理念传递给全社会,特别是通过法律诊所、普及法律等活动扩散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而绝不能把法治教育关在大学的高墙之内或者禁锢在专业培养的象牙塔里。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者有责任促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精神和理念,使得法治的阳光照在社会的各个层次、各个角落。只有教师具有了这样的热爱和职业信念、社会责任感,学生才会产生职业自豪感,才会愿意在这个领域努力工作,以教师为榜样,成就自身、贡献社会。

四、在教学内容上固本维新

如前所述,法学教育必须定位于对学生个人成长和职业生涯有显著意义,必须归结为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学院、法学教师可以做很多形式上的努力,但是内涵和实质才是关键。法治人才的教育培养,内涵和实质就在于具有扎实的实证法(法教义学)的训练,并使学生具有坚定的敬业精神和踏实的工作品格。无论进行怎样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的内容要始终注意不偏离教育的核心和根本,也就是要注重知识传承、技能培养和智慧锤炼。

1.法律知识的传承

所谓法律的知识,是指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学术语和论断,也就是对于一些核心概念、基本原理的认知,而不是泛指法律各个方面的知识。如果没有对这些概念和原理的认知,法科学生可能就没有一个法律的基本尺度,也就不能形成一个法学的知识坐标系。正是在这样一个核心知识和基本原理的认知基础上,学生才能够对各种各样的概念、原则、规则、程序有更为明确的认知。所以,法学教育首先要达到一个制订坐标系的基本目标。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而言,要在学生的知识基石中形成一个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4]。

2.法律技能的培养

所谓法律的基本技能,就是准确地运用规范并妥当地结合逻辑思维和清晰的推理能力。其中的关键是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找到恰当的结合点,进行立论和推论。法律的技能技巧领域基本上涵盖了法教义学所关注的方方面面。

首先是事实层面的,也就是能够了解获取事实的有效渠道,切实把握证据的效力与证明力,了解举证责任的具体程度要求,并且能够在各种纷繁复杂的事实之中,理出一个因果关系和相关关系的主线,在诸般模糊矛盾的因素之中,找到重点问题和关键因素。

其次是规范层面的,即基于对法律体系整体构架的认知,对于到何处寻找真正相关的、有用的规则,有着明晰的认知和把握,能够通过最有效和可信的途径,准确检索相关的规范渊源。与此同时,对于基本规则、规则的应用方式以及规则的例外有着充分的了解,不是拘泥于记忆法律规则、僵化地认识问题,而是将规则、规则的例外、规则的适用有机结合,形成宏观、整体的认识。

再次是分析层面的,即采用妥当的逻辑手段,准确地把握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判断的范围与性质,通过三段论的方式将法律规则有效地应用于现实的案件、争议或事件中来,更能够通过清晰、流利、鲜明、准确的语言将事实与规范缜密地编织在一起。

3.法治智慧的锤炼

法律的知识和技能必须服务于法律的智慧。所谓法律的智慧,也就是对于规范的弹性和模糊性有足够的认知,对于事实的非完全客观性有准确的把握,从而对于一个事件的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和法律结果的多种可能了然于胸[5]。换言之,通过法律智慧的提炼,使学生跳出线性的思维模式,避免以为一个事实和事件只有一种法律解释、只有一个法律结果的片面認识,而是将法律规则与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结合起来,从一个更为丰富和立体的格局上进入从事法律事务的新阶段,并由此触及哲学层次的思索[6]。智慧如同航向标,在各种不同的结果之中选择最为适当的结果;在不同的技术之中寻找最为妥当的技术。其目标是要达到法治的理想,即要为了社会的整体发展、人民的事业、国家利益或人类的幸福安全而寻求最为合适的法律技术,避免法学理论中片面而盲目的经验主义导向,避免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为实践所局限。

五、在教学方法上稳中求进

教学方法可能是灵活多样的,但是必须服务于教学内容。为使得教学内容真正传递到被培养者的头脑,转化为被培养者的能力,激活被培养者的智慧思考,教学方法应当适应教学内容的要求,并做到因材施教,与时俱进。当教育者把握了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有效地培养出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才真正达到教育方法提升的目标。

1.教学内容与教育方法之间的辩证法

与前面的讨论相对应,就高等教育而言,教学的内容和手段应当有机融合、表里一致。如果一定要在教育的形式和实质之间进行排序的话,实质比形式更重要。教育的终极目标无非就是培养人。培养人的核心要素,化约至简,无非就是培养者和被培养者。如果培养者拥有足够的知识、思想,并且具有教育的理念和方法,那么无论教学的条件多么令人不满意,教学的技术设施多么落后,教育仍然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西南联合大学就是其中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而如果我们忘记了教育的本质其实是教师和学生之间进行知识的传递和思想的交流,而是把那些表面的形式的东西看得过于重要,就很有可能舍本逐末。这就像一本书,无论把封面做得多么漂亮,用纸多么高雅,如果没有良好的内容,不过是浪费资源而已;同样的,如我们熟知的食品,无论采用了多么好的包装、多么精妙的装饰,如果没有好的食材、好的工艺,也无非就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人也是一样,无论是穿着打扮,还是面孔发型,做得再精致、再美妙,也掩盖不了一个人的内涵。真正有知识、有思想、有文化魅力的人总有机会获得别人的认可和尊重。以辩证法的视角观察,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之间,内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方法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纲举目张,是内容决定方法、主导方法,而非反之。

2.抓住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的灵魂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演进,人们在教育的形式上做了很多努力,获得了可观的成就。但是,比起这些努力和成就,教学的思想、教育的主旨并没有多大的变化,而这可能正是教育的灵魂,是教育的本质和内核。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教育领域的技术改进方法革新才是有意义的,否则就将仅仅是花拳绣腿和表面功夫,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不能在实质上拉升法学教育的水平,不能提高法治人才教育的质量,不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正如学术研究的根基和本质在于思想创新和论断改进,而不在于形式和技巧一样,一位学者尽管知道100种写论文的技巧,却很有可能写不出一篇有思想和理论含量的论文;反之,如果有了思想和理论的创建,进行形式方面的改进并不困难。教育的内核也是一样,首先必须注重内涵发展。大学法科教育的本质在于了解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以及把握法治精髓,或云法治理念。如果没有提升,仅仅去强调形式上的创新发展都不过是买椟还珠。正像很多人经常说的那样,“不要因为走得太远而忘记为什么出发”。所以,法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其他各个方面一样,其本真与实质应当反复强调。在教育的运行过程中,应特别防范过度渲染和炫耀教学方法,却忘了教学内容简单、质朴而本真的一面。因而,我们应当始终把握教育的内核,在教育的初心和宗旨上去花心思、做功夫,而不能醉心于形式层面的标新立异和更新换代。

3.以实践演练为主要方法培育法治人才

法治人才培养的流程环节,包括立法的观念与技术、司法的能力,特别是模拟法庭建设。在有一些法学教育者的心目中,似乎进行观摩或者实际场合的交流就足以培养出学生的思维和能力。但是这种观点显然未能抓住法学教育的核心和真谛。如果我们深刻地知道,一个没有练过“唱念做打”的京剧爱好者不可能通过简单地读几本书、看看演出就能成为京剧演员,知道一个人去观看武术表演只能得到一些表面的印象却不可能学到武功,知道一个人去观看书法却不能真正地学会写字,那就很容易理解,没有对于规范及其运行进行过认真而周密地学习和刻苦练习的过程,显然也不可能真正有效地运用法律,成为卓越法治人才。法学靠的是反复而扎实的训练,要求严谨的工匠精神,只有在高水平的引导、学习、练习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能力,观摩实际的庭审、仲裁才能够起到素质提升的作用[7]。必须让学生有实战的经验,在实际参加判案过程不可能的情况下,模拟法庭、诊所教育仍然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被实践证明为成功的方法。在有一些领域,执法的技能也非常重要。同时,为了改进学习效果、深化学生的思想观念、有效锻炼学生的能力,尽可能推进小班课教学和慕课教学。

如果能够铭记在法治人才教育的形式与内容之间、外在与内在之间、包装与本体之间的优位选择,就不难理解,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以学生的接受和能力建设为判别标准,稳健而审慎地采用不同的方法;不能单纯以方法作为评价教学质量的标准,而是必须将学生的知识接受、能力提升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六、法治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有机融合

在最近20多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教学和教育上的应用,有很多新的方式和技巧引起了法学教育者的兴趣。无论是从课程材料上援引案例或者材料方面应用的大数据,还是从教学途径上的网络教学(包括网络公开课、微课、慕课等等),还是在教学方式上通过互联网和人机互动所进行的模拟沙盘、远程协作,一系列科技手段对于教育教学活动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面对着新科技,特别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学教育至少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关注和应对。

1.在法治实践和法学教育中高度关注和积极拥抱新科技

尽管需要防范法学教育的炫技派,仍应强调关注和充分认识人工智能在法学教育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到现在为止,人们已经可以利用大数据对于一个法律概念、一个法律条文在现有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频率进行分析,也可以非常便捷地在诸多文件中寻找到某些概念和术语,能够较為容易地统计出这些在法律规范或司法判决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趋势[8]。这些对于我们更加准确而深入的认识法律的现状是具有很大帮助作用的。所以,进行法教义学实证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辅助工具。

2.定位于培养人工智能所不能替代的法治人才

法学教育一定是注重人的特质的教育,是注重人在思维模式方面的教育,培养出具有人类思维特色的法律人才,也就是人工智能不能替代的法治人才。显然,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仅限于查找资料,对资料进行初步的统计和分析,那么这些人才在人工智能面前就会显得毫无特长,就会被人工智能所替代。反之,如果法学教育注重将规则与社会综合考虑,使法律的确立与运行与政治结构、经济运行、社会层次、文化传统、人的心理因素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则这些超越简单数字归纳的行为方式就不是人工智能所可以替代的。到现在为止,法学和法律人工智能的主要特长在于高速而准确地检索、归纳、统计、比较,并通过自学习判断简单案件。这些类型的活动基本上还是属于机械劳动和初级劳动的范围,而人的思维则着眼于基于想象力的模糊推断或者跨越式的论断。这些工作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基于此种差异,要促动法学教育的新生代在创造性方面做更多的努力。

3.充分利用新科技提升法学教学管理水平

要积极、充分地利用高新科技,借助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构建具有强大处理能力的教学管理机制。在专业教学的实施层面,虽然很多人对于新的科学技术有着充分的把握,但如果教学管理不能有效跟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教师的教育、教学与指导成本。因此,使教学管理人员充分运用高新科技,利用信息技术,实现高速度、远程化、高效率的教学管理,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要求。要在系统的源头和各个环节充分利用高新科技,充分依赖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形成即时、共享的教学管理平台。

总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和任何高等教育的目标都完全一致,是要培养学生知识能力和人格,所以要注重对学生的全流程关怀,也要注重学生的自由发展。具体而言,不能对学生管得过死,要求学生在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行为方式和作业流程,使得学生失去了自身探索的机会;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让学生找不到方向和归依,失去了作为技术培养和工程训练层面的法学知识、法律能力。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保障、衡量标准和监控、评估尺度也应当在这些最关键的指标上下功夫[9],而不能求新图怪,脱离法学教育的“通说”和“常识”。长期而言,法治人才培养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如果能够抓住核心和根本,法治人才的培养就会有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我们的法学教育就有助于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并由此推进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参考文献:

[1]黄进.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悉力培育造就卓越法律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2(9).

[2]王利明.培养明法厚德的卓越法治人才[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4).

[3]贾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15(6).

[4]张文显.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J].中国大学教学,2017(5).

[5]陈金钊.法治、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5).

[6]姚建宗.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法哲学的智慧[J].北方法学,2007(2).

[7]李麒,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12(24).

[8]张吉豫.大数据时代中国司法面临的主要挑战与机遇——兼论大数据时代司法对法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的需求[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6).

[9]何勤华.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提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质量[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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