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2019-08-08刘志安陈灏
刘志安 陈灏
内容摘要:跨境电商贸易是互联网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伴随着各国后金融危机时代社会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为建立适应全球经济技术和政治生态变化背景下的贸易新均衡,多国近期对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文分析了与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密切的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特点和国际上跨境电商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就规范优化跨境电商环境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 税收政策 影响
主要电商贸易国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作为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有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有超过80%的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过物品,远超全球平均的51.2%,对跨境电商政策比较看重,较早针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澳大利亚税务主管部门ATO于2017年7月宣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對向澳大利亚境内销售商品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海外商务交易征缴商品及服务税(GST)。这一调整包括以下具体规定:
征税范围的调整,扩大至服务、数字产品以及低价值商品。从2017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的进口服务和数字产品,包括在线观看或下载电影、音乐、应用程序、游戏和电子书、赌博服务和包括建筑或法律服务在内的传统服务。从2018年7月1日起,向消费者销售的进口低价值商品。进口低价值商品为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实物商品(烟草或含酒精饮料除外),包括服装、电子产品和化妆品等。
纳税人是在12个月内达到GST注册门槛7.5万澳元的企业,主要包括三类:第一,销售服务、数字产品或低价值商品的跨境电商;第二,电商平台运营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允许平台商家跨境销售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或低价值商品;第三,物流服务等第三方服务商,这一类第三方服务商帮助跨境销售电商将低价值商品运到澳大利亚消费者手中。
以上三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确定规则是:第一,如果跨境电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销售低价值商品、数字服务或数字产品,通常是平台运营商而非商家负责收取消费者的GST,并缴纳给澳大利亚税务管理部门ATO;第二,只有当在线销售平台运营商或商家不协助将商品运送到澳大利亚,负责转运的物流第三方才负责收取GST并缴纳。
(二)欧盟
2017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针对跨境电商商品贸易的VAT(value-added tax增值税)规范化的新法案。最终改革方案将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分两部分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主要是针对欧盟内部电子服务销售而采取的一系列简化措施。其中包括针对中小商家制定的10,000欧元的跨国征税起征点(跨国销售低于起征点的服务商可以向当地税局按本国税率交税),还有修改和简化了关于发票等的一些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主要是针对欧盟内部和非欧盟国家卖往欧盟的跨境销售货物的一系列措施,主要有:
将一站式征税制度(One Stop Shop,目前只适用于电子服务)扩大到欧盟内部和非欧盟国家卖往欧盟的远程销售活动。卖家将来只需要在一个欧盟国家注册,填写一份VAT报表就可以涵括卖家在所有欧盟国家需要缴纳的VAT。不需要分别在每个有销售的欧盟国家单独注册和申报VAT。欧盟预计此措施将减少卖家95%的合规成本和费用。
在线交易平台将负责对非欧盟电商在其平台上销售的货物申报和缴纳VAT。该措施一开始并不在欧盟改革计划之内,但是由于目前非欧盟电商在欧盟用于跨境电商销售的大部分货物都没有在欧盟缴纳VAT,导致对欧盟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欧盟希望通过此举能大大减少非欧盟卖家的VAT逃税问题。
取消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到欧盟的低价商品(低于22欧元)进口VAT豁免政策。目前该政策常被滥用,取消后有助于为欧盟内外的电商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通过在线交易平台销售,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到欧盟的货物,价格不高于150欧元的话,将来也是由在线交易平台负责交税。
值得注意的是,与正式公布之前的改革草案相比较,让所有仓储和货递服务提供商对其顾客的VAT税务负连带责任的措施在最终公布的方案里不再提起,原因是欧盟认为现有法律已经为成员国提供让第三方负连带责任的权力。关于2021年起实施的一系列措施细节,欧盟会在未来一两年内逐步考虑公布。
(三)俄罗斯
俄罗斯横跨亚欧大陆,在“一带一路”的实施中占据着重要的国际地位,是“一带一路”地区最大的电商市场之一。近年来,已经有众多中国跨境卖家将目光转向俄罗斯电商市场,俄罗斯突出的互联网用户数量为电商市场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条件。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2017年11月24日公布的第1861号令,2018年7月1日前,所有邮寄包裹需要提供收货人(俄罗斯公民)的个人纳税号及购物网址链接,否则包裹将退回给发货人。据悉,提供个人纳税号及购物网址链接将用于确认购买商品的申报货值及重量,以检查免税进口商品是否超额(俄罗斯公民每人每月购买免税境外商品额度为1000欧元、重量31公斤内)。据报道,2017年双十一期间受该政策影响,大量通过跨境电商购买并发往俄罗斯的电商包裹都无法出关。按照俄罗斯税收管理部门的计划,这一免税额到2018年将降至500欧元,到2019年再降到200欧元。一旦超过这一限额,商家需支付30%的关税。
目前还有进一步针对跨境电商的草案正在讨论,拟对俄季度营业额超过200万卢布(约合3.5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征税,通过网络向俄境内销售商品时未缴纳增值税的网店及其他销售平台也将被视为纳税单位,纳税比例将拟定为商品总价的15.25%。如果跨境电商不遵从这一规定,俄联邦税务局或将封锁相应跨境网店。
(四)其它国家和地区
这一轮调整涉及面较广,还包括其它国家和地区,例如:
英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对于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都需要注册增值税(VAT) 专用码,用作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使用。2016年3月,英国政府也提出关注海外卖家VAT税费问题或制定相关监管法规。
阿根廷规定,每个在国际购物网站购物的人每年只允许购买最多25美元的免税货物。如果超过25美元,购物者需要缴付50%的税。此外,对于阿根廷人在海外进行的每次信用卡交易,政府将征收35%的附加税。
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关务署表示,台湾已设立进口次数频繁认定原则,从2017年7月1日起,免税进口次数每半年直邮6次。
2018年乌克兰出台跨境购物新规定:每月购买包裹不得超过3个,每个包裹需低于150欧元;进口额超过450欧元,需支付关税,关税额几乎是产品价值的1/3;而如果每3天跨境购物1次,免税额将降低为50欧元,借此来限制进口转售活动。
目前日本要求超过1千万日元的跨境电商在国内做书面登记,并委任税务代理人做代理单位;韩国则采网络登记制。
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发展趋势
(一)降低或拆除跨境电商进口门槛以保持跨境零售与境内零售的公平竞争
在这一轮调整中,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是降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征税的起征点,甚至于考虑拆除这一门槛,以保持跨境零售电商渠道与境内零售商的公平竞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措施的实质不排除是针对跨境电商服务商(平台或物流)征税的同时,仍然保留了对中小企业自营电商的税收支持空间,多个国家和区域对中小企业跨境电商仍然保留一定门槛值,同时保留对部分必需品的免税政策,体现了对电商的支持和保护。
(二)通过技术来解决由此带来的跨境电商税收管理问题
调整税收政策的同时,通过加大信息技术应用,一方面解决政策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降低由于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管理成本。在有些国家,跨境电商通过所谓的“双清包税”手段,逃避进口税收义务,所在国通过增值税注册号、建设海外仓库等管理手段强化销售和进货的税收对应关系,甚至于启动跨境平台的连带监管要求。对应着调整的新增纳税义务,有些国家通过简易注册办法,使得负有跨境电商税收义务的销售商降低由于跨境造成的税务遵从不便成本,有些国家通过区域经济联盟,通过一站式服务,便于电商在多国之间负有跨境纳税义务的简化。
(三)通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与加强非税收管理手段的关系
这一轮大部分国家是与中国跨境电商贸易活跃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人民消费习惯比较接近,而部分国家则在调整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同时,通过质量管理等非税收手段,协调配合跨境电商监管,例如日本通过《他法令》等技术标准,减缓对日本境内销售商的冲击。
我国跨境电商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一)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收政策立足点和原则
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传统零售进口和大宗贸易进口的差异进一步缩小,各国以国(关)境为边界的国内流通企业竞争,进一步扩大到跨国境,甚至于全球零售企业的竞争。不仅要看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用是各国调整不同贸易模式公平竞争的工具,而且要进一步看到全球化环境下各国主要跨境电商平台竞争所反映的国家利益分配。进口税收政策既可以作为价格壁垒,也可以作为促进线上线下、境内境外零售企业竞争的使能器,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人民生活需要等重要因素,积极、灵活地调整相关政策,基于电商领域目前的市场优势,打造全球跨境电商竞争的制度优势,助力中国企业竞争力的增长、人民群众商品服务需求的满足。
(二)加强合作共建跨境电商国际税收新秩序
面对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的新趋势,国际社会需要协调行动,创新跨境电商国际税收规则。作为电商发展大国,我国应主动作为,在国家层面积极推动建立跨境电商国际税收秩序。强化我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发挥主导者的影响力,积极呼吁并主动参与制定国际税收新规则,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沟通协调,就跨境电商税收问题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在平等原则下,合理划分各国对跨境电商税收管辖权,实行税收公平分配。在借鉴各国对流动税源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跨国税务合作领域,以此避免各国税收流失,维护共同税收利益,推动建立多边税收合作機制和国际税收问题与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在BEPS行动计划框架下,加强各国税务合作,打击跨境电商逃税。积极推动各国合作建立惩治和防范制度机制,净化跨境电商国际经营环境,建立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
(三)促进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主要财税政策措施
第一,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贸易额增长,提升发展实力。提升跨境电商实力,促进贸易额增长是根本之道,扩大进口交易量是一个重要方面。可从两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提升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购买商品的免税限额。我国对电商进口税收的单次购买限额于2019年1月1日起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可根据电商贸易发展和经济发展情况,相机调整限额。此外国家规定购买额度范围内,可享受税收优惠,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从而降低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成本,更好满足人们的消费升级需求。二是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2019年,我国增加了葡萄酒、麦芽酿造的啤酒、望远镜、电子游戏机、滑雪靴、剃须刀刀头等63个税目商品,调整后清单共1321个8位税目,可进一步扩大商品清单。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进口税收配套管理环境。在适应销售模式转变,完善税收政策,消除跨境零售出口和批量出口税收差异的同时,减少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对企业销售模式选择的影响,提升税务和海关管理能力,对内进一步推进配套设施,营造零售进口与大宗贸易进口的公平竞争环境。在合理规定免税额的基础上,需要征税的应该征税。比如规定消费者每年累计购买额度为2.6万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但需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而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以免电商扩大保税范围,逃避进口税收义务,侵蚀国内商品的生产销售。
第三,制定增强我国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竞争力的财税政策。充分分析和研究各国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的业务实质,根据各国贸易特点以及我国跨境电商出口情况,制定公平便利可行的零售出口退税政策,使企业及时获得出口退税。制定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我国跨境电商平台海外发展的竞争力。
第四,完善跨境电商贸易配套制度及加强新技术应用。各国跨境电商贸易竞争不仅是税收政策方面的竞争,背后反映着管理制度、技术应用等多方面综合因素,向上延伸到产业环节,向外扩展到境外运营。需要从金融、贸易、外汇等各方面多层面优化环境,加强信息科技建设,加强网络技术、大数据管理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跨境电商贸易中的应用,以推动涉及跨境电商系统性的提升,保证我国跨境电商具有长足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推行电子发票国际化及各国电子发票数据互通。我国已于2015年明确规定了电子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及基本使用规定等均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其同样适用于报销入账、售后维权,也为消费者带来保存、查询等方面的便利。在国内电子发票发展的基础上,推行电子发票国际化及各国电子发票数据互通,帮助各国获取贸易有关大数据,使跨境电商处于国家正常监管之下,保证国家及时了解电商发展情况,避免各国税款流失,维护各国电商跨境贸易的公平税收环境,促进电商贸易正常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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