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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机制对弘扬法治精神的当代启示

2019-08-07高怡

理论观察 2019年5期
关键词:当代启示

高怡

摘 要:传统文化机制伴随着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发展,孕育于古代中国的历史沿革,影响深远,其中蕴含的优秀文化成果在我国发展进程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古代中国文化机制结构相对稳固,有益于维护社会秩序,并顺应社会发展规律不断变迁,其发展变化有其自身规律。因此新时代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通过梳理古代中国传统文化机制,吸收借鉴有益因素,充分把握时代价值和丰富意蕴,对于当前弘扬我国法治精神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文化机制;法治精神;意蕴价值;当代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5 — 0010 — 03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深化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取得了卓越成效。新时代条件下,充分学习借鉴优秀传统文化机制中的优秀成果,以深化改革为契机,探索出既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架构,健全完善统筹协调、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时代下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国家繁荣稳定。

一、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机制形成的历史脉络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遵循与基本准则。它是一个有机的法治观念系统,蕴涵着一系列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基本法治要求。”〔1〕12中国传统文化机制经过长时期的发展与演变,形成了覆盖全面,职能完整的行政文化网络,它们相互配合,共生发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国家治安与社会稳定。

1.传统文化机制的确立

自秦朝以来,中国走向统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建立了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为首的三公九卿制的中央官制。丞相总管全国行政权,太尉执掌军政,御史大夫负有监察、弹劾百官之责,并形成了以御史大夫为首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文化体制,有一套较完整的体制机制。

地方上,秦朝在各郡设监御史负责监察工作。汉武帝时期设刺史至各地巡查,并将巡视结果直接上报中央。刺史作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并无实际处理地方长官的权力,但任何地方官都要无条件的接受其监察,既不会超越监察职能范围干涉地方行政事务,又与地方政权对立,在当时具有其进步意义。同时从西汉时期开始,中央就开始制定法规来保障行政文化机制的运行,它们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展现了当时中国文化机制上较高的水平。

2.传统文化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继秦汉时期确立行政文化机制后,魏晋南北朝时期将御史台改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关,组织性进一步加强。隋朝进一步改革了中央政府机构,御史台对违反法令、不理朝政、不举贤才和以权谋私的官员有权弹劾,增设谒者台和司隶台与御史台并称三台,独立行使监察权。唐代中央政府管理制度实行三省六部制,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主要负责辅佐皇帝进行中央的政策法令的决策、制定和审核,尚书省下设六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这一体制分配了宰相的权力,发展到权力制衡的更高层次,并对后世影响深远,之后基本延续了这一体制。中央监察机构仍以御史台为主,设有台院、殿院和察院三个下属机构。以制度来规范对工作的运行,并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预防和准备,对先前的体制法规既有继承也有一定的发展,对弘扬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元朝不再设置谏官,台谏机关完全合一,谏官的职能转移到御史身上。监察系统和行政系统完全分开,对行政系统起监督作用。系统组织相当周密,地位也有很大提升,有利于保障体制机构的顺畅运行,在历史上具有突出地位,制定了相应法律,涉及的工作更加细密,机制更加系统化。

二、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机制的丰富意蕴

1.优秀传统文化机制将以德治国为核心理念

我国传统文化机制将“以德治国”作为核心理念,主張以道德感化人,并逐渐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德治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的“上下尊卑”也深刻的影响到了古代中国的政治行政体系。在古代中国的政治行政体系中,立法、行政、司法权均为皇帝一人独大,虽然有明确从事司法审判的官员和机构,但通常由朝廷和官府兼任行政和司法两方面的工作,皇帝则始终享有最高司法权。在实际处理政务的过程中,皇帝会听取朝中官员的意见,并设置了谏官对皇帝谏言。如唐朝李世民的直谏大臣魏征,对皇帝处置不妥之事即使皇帝发怒也敢于直言进谏,唐太宗也对魏征十分敬畏。皇帝也会制定一些法律来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官员们执掌职权均需遵循法规。这些设置均在古代中国的行政体制中起到了一定的制衡作用。因此,传统中国文化机制中十分地注重“以德治国”理念,通过道德教育,发挥感化作用,用道德理念来助推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

2.优秀传统文化机制以内部制衡为主要特点

我国传统文化机制以内部制衡为主要特点,传统中国的行政制度常由多个直属皇帝的中央机关来分管不同方面的事务。其中对权力的制衡主要体现在行政与监察机构的制衡,行政机构之间的制衡,地方官员之间的制衡,文武制衡等。其目的都在于实现内部的相对制衡。如秦朝设御史大夫负监察百官之责,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汉朝设刺史专职监察地方官员,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御史台、都察院独立行使监察权,权力不断扩大。实现内部的相对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局的相对稳定,以此维护社会秩序平稳运行。与此同时,我国传统文化机制以权力制衡为重点方向,监察法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监察体制发展后期发展愈发完备,并走向法典化。历史上监察法的内容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上的监察工作,涵盖官员、行政、立法、人事监察等多个方面,在具体运行中操作性强。为规范监察活动,有的朝代如宋代制定了专门针对监察机构的法规,规定地方官员互相监督,对监察官的职权作出明确的规范。因此内部制衡在我国不同时期都有相应的时代体现,成为我国传统文化机制内的主要特点。

3.优秀传统文化机制以监督机制为重要依托

我国传统文化机制以监督机制为重要依托,在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上,传统中国在行政体制上一直为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并行的模式,监察机构作为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机关,自始至终发挥着关键作用。其地位不断提高,独立性不断增强,从而客观上形成对皇权的有效制约的情况,这是有益的一面。另外,监察官员在地方上也有设置,并有巡视制度。监察范围不断扩大深入,以上级监察下级,并规定监察机构和官员之间相互监督,形成了较严密的监督体系。但如果行政与监察之间只有防范和制约关系,没有权力系统内部的的协调运作,只会导致政治系统难以有效运行,我国古有“刑不上大夫”,一些身份特殊的朝中大臣等即便是犯了重罪,也要交由皇帝根据其身份从轻发落,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为杜绝体制运行中的漏洞和空缺,政治制度不仅要重视权威性和伦理纲常,还应注重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监督工作的具体运行需要配套相应的规则和步骤,并对对监督结果进行有效地反思和评价,增强监察制度的权威性和全面性。以监督机制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机制的重要依托,一定程度上对权力的运行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同时也对后世的体制机制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影响深远。

三、对弘扬法治精神的当代启示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根基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质”〔2〕18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保证和根本路径。由中国传统文化体制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国家的政体是政治体系能否成功发挥效用的关键。中国共产党代表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和统一战线,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无论任何时候,监察体制改革必须由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并根据时代任务不断赋予其新的要求。监察体制改革即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提升执政水平,维护其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制和执政机制不断完善,我国监察机制不断进步。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监察体制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人民的政治权利自由,坚持主权在民的原则,保障人民充分的政治参与是中国共产党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基本原则。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建立一个直接高效的反腐机构是其最终结果。中国共产党需不断整合分散的监督力量,积极引导相关利益者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确保国家各项部署全面落实,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行动。

2.增强监察机构独立性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关键要素

从历史经验看,独立的监察机构在我国历朝历代的监察体制发展中一直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高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此次宪法修改中,增写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它从制度层面提升了监察机构的政治地位,扩大了其监督职权和政治影响力。监察机构由之前的政府部门内的职能机构之一,跃升为与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高院、检察院并列的专责行使监察权力的职能机构。这就意味着监察委员会成为由之前隶属于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提升为直接隶属于人大,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由此,监察委员会正式独立于政府之外,对政府和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政府、检察院、法院和监察委员会权力制衡的制度架构。“一府一委两院的政治体制新格局中,新的监察权既非行政权,也非司法权,而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这是新监察体制的标志性特色。”〔3〕这几个机构之间互不隶属,人、材、物各自独立,彼此间相互监督,这就有利于权力的平衡和制约,彰显法治精神。

3.健全国家监察体系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时代主线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4〕66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要整合分散的监督力量,更要改革不合理的监督机制和权力结构,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健全国家监察体系,一方面要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将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让公民更多的行使权力,加强民主监督,依法对所有公职人员的工作推行政务公开,创新信息公开和监督方式。强化组织监督,更好的发挥同级监督的重要作用,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增强多个权利主体间的权力制衡。这一点也正是西方国家权力制衡思想的重要内容。但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权力制衡模式并不适用于任何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当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依据我国具体实践,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具体实际的权力制约体系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和司法工作的监督,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4.加强制度保障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有力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是当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讲,一方面,创新组织制度,实现监督全覆盖。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下,我们党加强了巡视工作的力度,并且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巡视是“国之利器、党之利器”,开展巡视工作是党内监督战略性的制度安排。在巡视工作中,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法法,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同时建立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发现问题绝不姑息,解决问题绝不怠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做好巡视工作,实现巡视对象全覆盖,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定政治立场,净化执政环境,提升监察效能。另一方面,创新责任制度,压实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制度,不仅要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而且还要完善与之配套的责任制度,尽快实现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转变,这是当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治国理政的过程当中,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要明确其政治责任,同时构建严肃问责的工作机制,才能有效地落实肩上的政治任务,贯彻执行好党中央的决定,提升党的执政水平。综上所述,组织制度的创新和责任制度的创新,凝聚着全党的政治智慧,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察体系与监察体制改革,这也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同时,通过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的优秀成果,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神,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有助于新时代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法治基石。

〔参 考 文 献〕

〔1〕公丕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12.

〔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8.

〔3〕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法学,2017,(08).

〔4〕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66.

〔責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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