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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19-08-07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8期
关键词:购房款房屋买卖被盗

Q&A

摩托车被盗发生事故,原车主需要负责吗?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的摩托车被人偷走,小偷骑着我的摩托车撞伤人后弃车逃逸。交管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家属在车管所调取车辆信息找到了我。他们说我是车主,让我对伤员进行赔偿。我并不认同他们的说法,偷我车的人撞伤老人,我对此并不知情。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重庆 袁浩

袁浩读者:

本案涉及盗窃车辆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车辆的所有权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肇事者进行赔偿。

本案中,您的摩托车被盗,小偷驾驶摩托车将人撞伤,他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老人进行赔偿。您在摩托车被盗之后已经及时报案,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对老人的受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与前妻婚后育有一子,由于性格不合,我们于2017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前妻抚养,我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便于照顾孩子生活,市中心的房屋也归前妻所有。但是2018年年初,市中心的房价开始暴涨,原来价值80万元的房子现在至少能卖200万元。后来我多次找前妻沟通希望能够重新就房子问题进行分割,但都被拒绝。请问:我能否起诉前妻重新分割房产?

江苏 刘华军

刘华军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在您与前妻就房产进行分割而订立协议一年后,况且当初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话,恐怕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我该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2016年5月,我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约为70万元。我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开发商交付了购房款。之后,我因工作出国三年,并没有实际入住该房屋。今年回国后,我发现该房屋已被他人实际占用,且该人也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现在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杭州 黄紫

黄紫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具体到您目前的情况,因第三人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已实际入住,因此,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您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小区车位是否由业主共有?

编辑同志:

我们在2014年买的房子,但小区的停车位一直没有建好,我们都把车停在小区外面。最近听说开发商已经准备把车位出售了,可是我们听说有的小区车位是由业主共享的,开发商无权出售。请问:我们这种情况,能不能判车位归业主所有?

江西九江 马天亦

马天亦读者:

车位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如果小区车位在规划上就是用于停放车辆,而且能够登记为所有权客体,就应当属于专有部分,开发商可以基于建造行为取得所有权并进行处置;如果规划时并非用于停放车辆,而是占用公共区域建成的车位,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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