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涉税信息共享工作中难点问题解决实证
2019-08-06王冉昕李瑞强王晓东刘梅郭雪征
王冉昕 李瑞强 王晓东 刘梅 郭雪征
摘要: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开始实施,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为例,重点分析了省级环保部门在涉税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中存在的数据治理、“多对一”排口对应、税源基础信息更新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应税污染物
中图分类号:X-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5-00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9.05.002
Abstract: On January 1, 2018,“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formally implemented, and it regulates the taxation modality of “enterprise declaration, tax collec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Taking the tax-related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emphatically analyzes such problems in the tax-related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construction as the calculation caliber of the taxable pollutant discharge data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discharge port, “many-to-one” discharge port, and the renewal of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tax sources. It also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Tax information sharing; Taxable pollutants
2016年12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法,该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1 涉税信息共享目标及工作职责
1.1 工作目标
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工作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规划,一是基于国家相关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的标准规范,推进数据资源的全面整合、共享;二是根据环保税开征的业务要求,建设覆盖全国,省级环保、税务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安全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称“信息共享平台”);三是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改造、升级环保、税务机关各自的业务系统,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排污许可证、环保监测、环保行政处罚、税务复核提请、环保复核意见、基础税源信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入库等信息在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间的交换和共享,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1.2 工作职责
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涉税共享平台方案要求,省级环保部门主要职责:一是基于各省级环保部门业务数据完成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集成,数据清洗和标准化;二是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数据标准与技术规范开发省级涉税信息业务处理系统,将数据接入到省级环保端数据交换软件系统;三是负责省级税务机关反馈的需环保部门确定的数据复核等工作;四是负责数据交换软件系统的数据质量管理、交换过程监控,保障数据交换、共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 涉税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建设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涉税信息業务处理系统,需要抽取并整合环保部门的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控、监督性监督、行政处罚五大系统的数据,实现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由于这五大系统的数据分属不同的业务部门,在不同的软件系统中,数据格式各不相同,同一家企业的信息都不一致,有好多甚至连名称都不同。给数据的采集、集成、清洗与标准化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主要难点问题包括: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匹配中的基数选择问题,以排口为单位的数据治理问题,“多对一”排口对应问题,税源基础信息更新问题等。
2.1 数据匹配中的基数选择问题与解决办法
按照《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的要求,环保部门需要先完成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控、监督性监督、行政处罚五大业务数据的匹配,这就涉及到了基数问题——以谁为准呢?理论上来讲,以税务部门反馈的纳税企业信息作为基数最为合理。但是,由于无法在第一次涉税信息共享之前反馈企业最终申报的企业、排口信息数据,而且,从目前现状来看,税务部门由于系统开发还未完成,环保系统也接收不到税务部门反馈的纳税企业信息。因此,只能从环保部门现有的五大业务数据中选择一个作为基数。通过比对甄别,我们认为,将原环保排污收费的企业、排口信息作为基数进行匹配比较合理。
2.2 以排口为单位的数据治理问题与解决办法
按照《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的要求,环保部门须以排口为单位向税务部门推送数据,这就需要围绕排口(每一个税源)打通五大业务系统的数据,才能按照在线监测、人工监测、物料衡算的优先级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目前,五大业务系统中的排口名称并没有统一标准,同一个排口的名称,在不同的系统中可能各不相同。也不可能像企业匹配中通常采用的,利用统一信用代码、法人、地址等字段进行直接关联。按照传统模式,排口基本只能靠名称字段的模糊匹配实现不同系统排口的关联,在实际工作中,这个方法只解决了不到30%的任务,为此,我们考虑了很多解决方案,最终借鉴了阿里的“柔性匹配”(譬如通过将排口按照各业务系统的均值浓度排序、将两个系统中各自浓度较高的排口进行关联)的一些方法论,又系统化的解决了40%多的排口匹配问题,最终,将不得不人工处理的工作量控制在了30%以内。
2.3 排口“多对一”问题与解决方法
稅务部门无法在第一次涉税信息共享之前反馈企业信息、排口信息,由于将原环保排污收费的企业、排口信息作为企业申报环境税的初始基础数据,所以暂时只能将在线监控排口、人工监测排口同排污收费的排口进行关联。然而环保涉税信息相关业务系统,根据自身需要、便利组织排口数据,会出现排口不一致问题。例如:同一个企业,排污收费系统只有一个总排口,但在线监控系统却有1号、2号机组的两个排口(这两个排口的烟道最终聚集到一个烟囱进行外排)。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了沟通。一是由税务部门要求、督导申报企业按在线监控的排口进行涉税基础信息的采集填报,根本上解决这些非标的情况;二是对于“多对一”特殊排口,环保部门数据共享时,只共享了累加的排放量,平均浓度字段进行置空处置,及时提醒各级环保工作人员,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2.4 税源基础信息更新问题与解决办法
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涉税共享平台方案要求,后续的税源基础数据由税务部门定期推送给环保部门,但是目前税务部门相关的功能尚未完成,此外,环保部门除新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的相关信息之外,自身在业务中获取的一些基础数据变动情况(例如:新建项目竣工验收进入试生产)也无法通过平台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基于此,我们经过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商,采取了一下解决办法:一是将新发排污许可证企业之外,环保部门获悉新增企业的基础信息,按月汇总提供给税务部门;二是税务部门根据环保提供企业信息、企业新申报的涉税基础信息,及时更新税务端涉税企业基础信息,并在每季度征收工作结束后,将更新后的涉税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给环保部门;三是环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更新环保端涉税企业基础信息,并就增量企业、排口与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关联匹配,保证下一周期涉税业务信息准确性、完整性。
3 结语
省级环保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在建设中,在数据清洗的匹配与标准化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问题,环保部门需要按照建设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法,才能实现与省级税务端系统的互联互通,保障数据交换、共享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环保税征期平稳落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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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砚秋.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税月刊,2017,12.
收稿日期:2019-04-19
作者简介:王冉昕,男,汉族,研究方向为环境数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