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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保护税经验借鉴

2017-05-17董陶然

时代金融 2017年1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借鉴

【摘要】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表明我国多年酝酿的环保费改税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也是我国绿色税制进程中的关键步骤。环保税若要发挥更大的效果,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了解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先进经验,以及针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为环保税的顺利推行和实施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绿色税制 借鉴

一、引言

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话题。雾霾治理的紧迫、水污染防治的难题等等,种种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加剧,倒逼环境保护税改革的进程。环境保护税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同庇古的观点。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采用税收手段维护生态环境,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工作刻不容缓。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6月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于2016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本文对于荷兰、澳大利亚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进行了分析,为我国顺利实施该举措提供经验启示。

二、国外环境保护税经验分析

(一)荷兰

荷兰的优美环境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同时也是世界上较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荷兰在设置环境税方面有其独到之处。根据不同的排污种类设置不同的税种税费,可谓种类繁多,名目复杂。荷兰的税种之多,主要包括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排污税、地下水税、燃料税、狗税、钓鱼税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荷兰的环境税的一大亮点在于专款专用。从上述对荷兰环境税种类的举例不难看出,税种都是根据特定的污染种类划分设置的。因此荷兰的环境税目的性特别强,而税收作为专用基金,最终收缴起来又回归到对该项污染物的治理上。这种做法对保护环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专款专用最典型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垃圾税上。垃圾税的征收方式,以独立家庭为单位进行考量。因此人数少的家庭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对垃圾所缴纳的税,对于日后垃圾的分类、归集和治理提供了资金支持。

另外,在排污费的征收方面,荷兰也有其独到之处。荷兰在对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治理,可谓力度大、手段硬。由于污染物主要基于电厂、化工厂、水泥厂等大型工厂企业,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成分。因此在对其征收的方式和力度上更需要下大力气谨慎考量。荷兰政府对排放污染物的费用设定了标准,为每吨40欧元。荷兰当局的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大额的排污费用对于有效减少排放污染物有重大的意义。荷兰有环保方面的法律明确规定,所收取的税费必须专款专用。即对排污费的收取,取之于排污,用之于排污。主要表现在这比费用将要用于治理污染的整个流程,从对污染源的监测,到建立数据模型进行实验分析,到最后的证明定论,以及对排污进行的跟踪报道到最后的治理。由此可见,涵盖范围之广,有效利用率之大。此外,但凡某些工厂企业的费用未及时上缴或者上缴程度不够,需要由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买单。政府需要有详细的调查分析表,来确定当地政府有充足的资金来保证上述流程的具体落实。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环境税方面所取得的成效,致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循环之路。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的相互作用,利用税收等手段促使环境的进一步优化。通过征收环境税等经济手段,来保障生态资源环境的正常运行与持续发展。澳大利亚的环境税大体上分为四大类,主要包括资源税、交通税、能源税以及污染税。在四大类中又包括了多种类别,主要包括垃圾税、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等等,同上述讲的荷兰一样,也是种类多样、税目繁多。不过澳大利亚的环境税,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主要集中在对生物、海洋、森林、水源的保护上。

在环境税的具体实施方面,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为了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澳大利亚政府向自然人征收垃圾费和水污染费,这些都是具有税收性质的。而征收这些费的依据也不尽相同。缴费依据根据当地的情况各有不同,比如房屋价格、房屋面积、家庭人数、垃圾桶数量、厕所数量等等。看似征收依据复杂,但是成效显著。澳大利亞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例如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的工厂,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减征或少征税费。对于企业主动保护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的行为,政府同样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澳大利亚还对化肥征过税。虽然在税收征管方式和税率设置上有所弊端,致使在税收上成效甚微。但是从长远来看,对澳大利亚整个国家的化肥的合理使用,包括使用数量和使用方式以及类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澳大利亚的环境税除了上述方面以外,还有一大特色。政府不论实施哪项环境保护税,在新税种落实之前,都注意的一点就是保障公众的认同。当然这里的公众也包括工厂企业。目的是为了获得公众的支持,并且最重要的一点是让公众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其感受到作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福利。但是政府在做到这一点方面任务艰巨,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公众接受。这就需要政府下大力气,一方面有效保护环境,另一方面实现财政收入,同时还得保障工厂企业的正常运行,甚至高效增收以及维护公众高质量的生活水平。在这几方面达到平衡,方能实现税收的目的。澳大利亚政府在这方面做得卓有成效,值得深思和借鉴。

三、国外环境保护税对我国的启示

财政部长曾指出,本次环保税立法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是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转移。尽管如此,但也有若干值得讨论的问题,值得进一步优化。

(一)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

通过对上述西方国家的经验分析,不难看出,在税种设置上种类繁多,名目多样。虽然我国这次环境保护税实现的是排污费改税,但是其征收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排污税,其范围应该予以扩大。特别是可以考虑适时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二氧化碳的排放。

我国已经成为二氧化碳排放第一大国,加之国家对于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碳税不仅对碳减排发挥着直接作用,而且更是间接影响着污染物的减排。可见,碳税作为调节手段和工具的作用之大。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始征收碳税,其先进的实践经验可以资借鉴。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发展现状,刚开始设置时可以因时因地设置,必要的话开展试点先行。在税率设置方面可以采用低税率的方式。总之做到循序渐进、逐步试行。

(二)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设置进一步提高

目前对于税率的设置有些偏低,有研究分析当前的低税率,远低于污染治理的边际成本。在过渡性方案的设计上存有不足。例如分级分阶段设置不同的税率、过渡时间方面,以及对开放性条款的规定方面尚有缺陷。这些问题容易导致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苏明,邢丽,许文,施文泼.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J],财政研究,2016(1):38-45.

[2]吴建,陈青.环境保护税:中国税制绿色化的新进程[J],聚焦,2017(2):28-32.

作者简介:董陶然(1991-),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2014(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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