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间的亲情不容隔断
2019-08-06潘家永
潘家永
常言道:“隔辈亲,亲又亲。”亲情是人间至爱。“舐犊之情”与生俱来,对于年过花甲的人来讲,享受祖孙之间的天伦之乐是任何感情所替代不了的。那么,在儿子或女儿英年早逝的情况下,失独老人主张对孙辈的探望权、监护权或者抚养权,法律会支持吗?
失独老人对孙辈尽过抚养义务享有隔代探望权
【案例】小魏与韩某结婚后于2013年9月生有一子晓桐,一直由父母老魏两口带。2017年春天,小魏因遭遇车祸不幸离世,在这段痛苦的日子里,是一直在身边的孙子晓桐给了老魏两口莫大的慰藉。2018年7月,丧偶儿媳韩某带着晓桐改嫁。其后,老魏两口多次去探望晓桐都被韩某拒绝,后又托人做韩某的思想工作也无效,以致他们至今也未能见上孙子一面。韩某拒绝的理由是婚姻法没有规定祖辈享有探望权。那么,失独老人是否享有探望孙辈的权利?
【说法】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失独老人在一定条件下是享有隔代探望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基于尊重中国家庭伦理传统,继承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指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因此,祖辈在对未成年孙辈尽到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是享有探望权的。本案中,晓桐出生后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达5年之久,显然老魏两口对孙子尽了抚养义务,因此可以获得探望权。
没妈的孩子被虐待外公外婆有权把监护权要过来
【案例】老沙的外孙女琪琪很小就失去了母爱。母亲去世的第2年,父亲吴某再娶。自从继母生了小弟弟后,琪琪的处境就困难了,被迫缺课在家带弟弟、做家务,挨累不说,还经常遭父亲打骂、虐待,身体变得消瘦,成绩直线下降。老沙曾劝过吴某要善待没妈的孩子,可吴某仍我行我素。老沙两口实在是心疼琪琪,就想把琪琪要过来抚养和管教。不知是否可以?
【说法】本案涉及监护权的变更问题。按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则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等担任监护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并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这些都是监护权的重要内容,也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本案中,吴某的一系列行为已足以表明严重侵害了琪琪的合法权益。因此,老沙两口作为琪琪的外祖父母,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他们担任琪琪的监护人。
丧偶儿媳要送养孙女爷爷奶奶有优先抚养权
【案例】两年前,刚过而立之年的周某因公去世,撇下妻子邵某和刚满3岁的女儿晓涵。现在,邵某有了意中人,准备再婚。由于对方不同意当晓涵的继父,于是邵某准备把女儿送养他人。晓涵的爷爷奶奶知道后,考虑到自己身体尚好,有抚养孙女的能力,就提出由他们来抚养晓涵。可是邵某不同意,说孩子是她亲生的,她有权决定将孩子送给他人。那么,老周两口是否有权把晓涵领过来抚养?
【说法】邵某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老周两口有权要求抚养孙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虽然规定,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他人。但是,适用这一规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就是说,丧偶一方在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准备将孩子送养他人的情况下,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不主张抚养权,那么就可以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主张抚养权,那么就必须予以优先满足。这种优先权不能随意剥夺。这一规定也与《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相对应,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抚慰权的保护。
如果邵某执意要将女儿晓涵送养他人,那么老周老两口可以到法院起诉争要孙女的抚养权,法院会依法将晓涵的抚养权判决给老周两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