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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做亲子鉴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2015-09-10

伴侣 2015年2期
关键词: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当事人

问:

 邵某与石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已10岁。孩子出生慢慢长大时,就有人说孩子长得不像父亲邵某,倒很像石某以前的恋人,当时邵某半信半疑。但随着孩子越来越大,邵某的疑心也越来越重,因为孩子长得既不像他也不像妻子石某。为此,夫妻矛盾日渐加深,双方协议离婚,孩子随石某生活。可是邵某以孩子不是他亲生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石某提出上法院做亲子鉴定,但邵某不同意。请问: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虽然邵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石某也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邵某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起诉后,石某可提供自己怀孕时间的诊断书、《出生医学证明》、证人证言等必要的证据来证明邵某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如果邵某既没有相反的证据,同时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会综合案情实际,按照上述规定,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推定石某的主张成立,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邵某若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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