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019-07-31陈彬
陈 彬
(571127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海南 海口)
一、客观主义刑法和主观主义刑法
(一)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体系
在客观主义刑法中,其最大的优点就是为行为立论提供有利的现实性,同时也为人权和法治提供有利的保障。但是,客观主义的刑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首先,对“抽象人”的规定并不是很全面。完全忽视了行为人的危险性和个性。其次,太过注重结构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虽然为了使人权得到有效保障,在加强关注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也会造成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存在很大的差距。再次,刑法中的惩罚过于严重。人类是局域理性思维特征的,如果对行为人的惩罚以报应的态度去处理,那么就完全违背了国家刑法的主观性,是不符合法律的目的。总体来说,客观主义刑法只是注重客体对主体的限定性,对于如何给犯罪人合理、客观的定罪却没有注意,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把主体性与客体性进行相互融合运用。
(二)主观主义刑法理论体系
对于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而言,它只是通过不断的改变犯罪人的行为与思想,从而消除犯罪人具备的人身危险性,而这一过程是在功利和实用的追求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主观主义的刑法认为犯罪的根源和本质主要是在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同时在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中对“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并以“目的刑”的观念嘴鸥为出发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同时也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很好的发挥出来,从而是人类进行全面的改造。由此可见,这显然是进一步的表现惩罚的报应性。主观主义刑法有两个最为突出的缺点,一是,改变了原来的“社会责任”理论,这一理论完全否认人的自由意志,并把“责任”概念进行消解,拓宽了侵犯人权的责任。其次,没有把行为人的立论进行很好的实现。综述所述,主观主义刑法的缺点主要是太过注重刑罚的报应性,主要是以预防犯罪行为而实施,没有考虑到客观主义的影响因素。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一)法学上的主客体相统一
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把法学上的主客体进行相互的融合,主要体现在正反两个方面之中,正面是是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反面则是由违法行为构成的主体与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之间的关系。
从法学的层面来看,主客体统一的基本原则就是追求权力和义务之间的相统一,也是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下是实现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相统一,也就是把权、责、利在法律中进行相互作用,从而构成法律,并使每一个人都可以享有合法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的利益进行良好的发展。因此,主客体相统一的主要目的就是调整法律中的不足,推动法律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中的关系,以及保持公平公正的目的。
(二)刑法学上的主客体相统一
第一,从刑事立法的层面来看,实现主客体统一就是把刑法从理想的刑法体系向着人格刑法转变,从而更好的与客观主义实现相互统一的原则,也就是形成相对的客观主义立场。
第二,在刑法规范的制定方面中,主客体统一原则主要是把犯罪的客观事实与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进行相互统一。所以,在制定刑法的过程中,应该加强限制人的主管意志的影响因素,同时可以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去限制客观事实的影响因素,从而推动主客体统一原则更加合理、规范的实施。
第三,从司法实践的过程来看,主客体统一主要表现在:在对犯罪事实确定的情况下,相关的司法人员要把主观认识与与客观事实进行相互融合。所以,在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判定时,不能以一种直观的客观事实进行处理,要充分结合定罪规则和证据规则这两种的密切关系,并与犯罪的客观事实共同处理。
第四,在对犯罪事实进行定罪阶段的过程中,主客体统一表现在犯罪行为的发生上,也就是由行为人产生的主观恶性意识,与自身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共同产生的犯罪统一,这是属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一种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