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何以影响农地流转
——基于租金水平的中介作用
2019-07-27韩丽娜李金宁
韩丽娜,李金宁
(1.新乡学院 商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2.浙江师范大学 行知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一、引言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导致投入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严重不足。不仅如此,农地经营细碎化导致农业经营效率低下,耕地抛荒日益严重。有鉴于此,目前我国应致力于提高农地收益,激励对农地的有效利用,进而从根本上保护农地资源。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地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农地流转,下同)作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手段得到政府、学界和农民的高度认可。如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应“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然而,在全国总体水平上,我国农地流转率并不高,农地流转比例和其他工业化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农地流转多数在熟人社会中分散、零星地进行,因而农地流转并没有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总体格局。虽然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众多,但是我国农地的产权不明晰被认为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有鉴于此,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简称农地确权,下同)对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至关重要,即农地确权是农地流转的基础。
我国农业部于2011年初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那么确权是否会促进农地流转呢?就农地确权的农地流转效应而言,一部分研究成果表明确权不会促进农地流转,甚至会抑制农地流转。例如,基于行为经济学角度,认为农地流转市场普遍存在禀赋效应,而禀赋效应会抑制农地流转。确权强化了农地流转市场的禀赋效应,从而进一步抑制了农地流转[1]。由于农地位置的不可移动性,确权会加剧农地的“细碎化”格局,因而提高了农地流转交易费用并最终抑制农地流转[2-3]。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欠缺,农地流转市场存在控制权偏好,因此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难以发挥促进作用[4-5]。尽管如此,大量的研究结果却基于产权经济学角度表明农地确权明晰了农地产权,降低了农地流转交易费用,从而促进农地流转[6];确权会提高交易的可预见性,从而有效抑制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即农地确权通过降低交易风险,促进了农地流转;确权通过提高农地产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从而提高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7]。
关于确权的农地流转效应,虽然现有的研究成果颇丰,但是大多关注确权的农地流转总效应,而对于其中影响机制的定量研究关注不足,即确权是怎样影响农地流转的?关于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就仅有的研究文献而言,未考虑确权时间和流转模式对该影响机制的调节作用。然而,只有对确权的农地流转影响机制进行更准确的分析,才能够多角度地干预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机制,使确权在促进农地流转、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鉴于此,本研究在考察确权的农地流转总效应的基础上,特别关注确权如何通过价格效应的中介作用促进农地流转,以及不同确权时间和不同流转模式在该影响机制中是否存在调节作用。
本研究利用2017年浙江省11个地级市284户农户的入户调研数据,在考察确权的农地流转总效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租金水平在确权和农地流转之间可能的中介效应。除此之外,本研究还特别关注农地流转模式和确权时间对这一中介效应可能的调节作用。为了实现该研究目标,本研究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研究假说的提出,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包括数量来源和样本选取、变量选择和描述性统计、模型设定以及计量方法等,第四部分是计量检验及结果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研究假说的提出
就确权的农地流转效应而言,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确权是对农地产权更清晰的表达和界定,因此,确权可以明晰产权而降低交易费用。不仅如此,确权通过提高农地产权的排他性、安全性以及农户的产权认知程度,从而提高了转出户和转入户对流转农地的保留价格即租金水平,而租金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激励农地流转。考虑到我国农地之于农民承担了较大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户是否愿意转出土地是制约我国农地经营规模扩大的关键因素。因此,本研究主要针对农地转出户。
(一)租金水平的中介作用
确权通过提高租金水平促进农地流转。一方面,确权会提高农地流转租金水平。确权使农地的“三权”更加清晰,提高农户的农地产权安全性,并提高其认知程度,而产权安全性和认知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提高转出户对农地流转的保留价格[7]。不仅如此,清晰的农地产权会增加农户对农地的投入热情,并提高农户对农地的收入预期,而该生产激励效应使农地转入户的支付意愿提高,因此,确权能够提高农地租金水平[8-9];另一方面,农地租金水平的提高会增加农户转出农地的边际收益,鼓励农户转出更多的农地[10-11]。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H1:租金水平在确权和农地流转之间起到中介作用。
(二)农地流转模式在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的调节作用
农地流转模式有多种分类标准,其中,根据流转对象不同,农地流转模式可分为两种:一是流转对象为基于亲缘、地缘关系的亲戚、朋友或者乡邻的农户-非机构化的农户流转模式;二是流转对象延伸至陌生市场主体的农户-机构化的企业/合作社的流转模式。本研究认为,对于后一种流转模式而言,确权对于租金水平的提升作用更大,原因如下:一方面,从农地供给者的角度看,由于基于不同流转对象的禀赋效应的差序格局,农地转出户对转给亲友、朋友或者其他农户的农地,其保留价格较低,而对转给企业、合作社的农地,其保留价格则较高;另一方面,从农地需求方的角度看,转入农地的企业、合作社一般多从事基于规模经济的现代农业生产,农地的边际回报率较高,为其承担高租金水平提供了可能性。租金水平中介效应的系数为确权对租金水平的影响系数和租金水平对农地流转的影响系数两者之乘积。因此,在农户-机构化的企业/合作社的农地流转中,租金水平的中介效应更大。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H2a:农地流转模式调节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的关系。相较于农户-非机构化的农户流转模式,在农户-机构化的企业/合作社流转模式中确权对租金水平的提升作用更大。
H2b:相较于农户-非机构化的农户流转模式,在农户-机构化的企业/合作社流转模式中租金水平在确权和农地流转之间的中介作用更大。
(三)确权时间在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的调节作用
农户缺乏产权安全性以及产权认知水平低被认为是目前阻碍我国农地流转的主要因素之一。确权制度要求向农户确认农地的面积、位置并登记、颁证,这不仅提高了农户的产权安全性,也提高了农户对农地产权的认知水平,而农地产权安全性和认知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户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农地的经济价值,从而提高农地的租金水平。那么,与短期相比,确权的长期价格效应应该更明显。这是因为,由于人类认知具有先占性,确权对于农户的产权安全性和产权认知水平的提高在短期内很难有显著成效,因此其长期效应比短期效应更显著。如前文所述,租金水平中介效应的系数为确权对租金水平的影响系数和租金水平对农地流转的影响系数两者之乘积,确权对租金水平的长期影响更加显著,因此,和短期相比,租金水平的长期中介效应更显著。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H3a:确权时间调节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的关系。相较于短期,确权对租金水平的长期提升作用更大。
H3b:相较于短期,租金水平在确权和农地流转之间的长期中介作用更显著。
三、研究设计
本部分主要介绍实证检验的主要数据来源,即随机调查对象为浙江省农户,对主要变量进行定义以及进行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并建立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模型,最后利用Bootstrap方法实证检验确权影响农地流转的机制。
(一)数据来源和样本选取
本研究中的数据,除了浙江省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来自浙江省统计年鉴外,其他数据均来自在校本科生利用2017年寒假探亲的机会对农户的入户调查问卷,因为有的农户中只有年龄较大的老人留守在农村,在寒假组织调研可以利用年轻家庭成员务工返乡的机会,提供更准确可靠的信息。笔者选择浙江省作为研究区域是因为该地区属于我国发达地区,良好的经济基础使得当地的农地流转比较活跃,流转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其研究结论对其他地区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次问卷调研分别在浙江的11个地级市随机抽取农户,具体地说,按照分层抽样法,先从每个地级市中各随机抽取3-4个县,每个县抽取4-5个村,每村随机抽取4户农户。本次调研共获得有效问卷522份,其中流转样本为284份。为了达到研究目的,第一,本研究中的样本仅限于农地转出样本;第二,农地转出仅限于农业内部的流转,不涉及农转非的情况;第三,转出户的农地流转对象必须为农户、企业或者合作社;第四,为了保证问卷调查的准确性,要求受访者必须为户主,即在家中主事之人;第五,本问卷的内容包括流转情况、确权情况、农户特征、家庭特征、环境特征和政策特征等。
本次问卷调查涉及浙江省北部、南部、中部、东部和西部地区,共回收有效流转样本284份,其中,确权样本198份,占总样本69.72%,未确权样本为86份,占总样本30.28%。关于样本农户的地区分布状况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农户的地区分布状况
(二)变量选择和描述性统计
本研究的变量和指标选择具体如下:第一,因变量是农地流转比率,即转出农地面积占家庭总承包农地面积的比率。第二,自变量是虚拟变量确权与否。第三,中介变量是租金水平,即流转农地的亩年租金。第四,调节变量包括农地流转模式和确权时间,其中农地流转模式为类别变量,基于流转对象的农地流转模式分为农户-非机构化的农户和农户-机构化的企业/合作社两种。本研究采取这样的分类方法是因为对于这两类流转模式而言,前者的转入方多从事分散化的传统农业生产,而后者的转入方多从事基于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生产,二者能够负担的租金水平不同。另外,由于农地流转市场上的差异格局,农户往往对陌生的转入主体要价高于有血缘、地缘关系的农户,两种流转模式的租金水平应该有明显的差异。本文参照钱忠好的相关研究文献[12-13],并结合本研究目的,选取如下几个方面的控制变量:1)户主特征,包括户主年龄和户主外出打工情况。2)家庭特征,包括家庭成员数、家庭抚养比、家庭非农收入比例、家庭人均农地面积、家庭人均务农年限、家庭平均务农能力、家庭农业固定资产等。3)环境特征,包括村庄位置的便利性、村人均年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业补贴、新农保等。具体变量定义和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定义和描述性统计
注:编码(1):没有外出打工=1,大部分时间在家务农、少部分时间在外打工=2,少部分时间在家务农、大部分时间在外打工=3,常年外出打工=4;编码(2):完全不同意=1,不太同意=2,一般=3,比较同意=4,完全同意=5。
本研究中主要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最大的VIF系数为0.415,远低于0.8,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模型构建
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可知,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过程具体包括:第一,确权对农地流转的总效应,用公式(1)表示,其中,cirrate为农地流转比率,con为确权与否,contr为控制变量向量;第二,中介效应的第一阶段,即确权对租金水平的影响,以及农地流转模式、确权时间在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的调节作用,用公式(2)表示,其中,rent为租金水平,Mi为调节变量,分别表示农地流转模式和确权时间;第三,中介效应的第二阶段,即租金水平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以及基于农地流转模式和确权时间的调节作用,用公式(3)表示。那么,c1表示确权对农地流转的总效应,β1表示确权对农地流转的直接效应,α1β2表示确权通过租金水平对农地流转的中介效应,α2i表示农地流转模式、确权时间分别在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的调节作用。
cirrate=c0+c1con+c2contr+δ
(1)
rent=α0+α1con+α2icon*Mi+α3iMi+
α4contr+δ0
(2)
cirrate=β0+β1con+β2rent+β3icon*Mi+
β4iMi+β5contr+δ1
(3)
(四)计量方法
对于中介效应的检验,最经典的方法是1986年Baron和Kenny提出的依次检验法,又被称为逐步检验法,但是该方法近年来不断受到温忠麟等诸多学者的质疑[14]。比如该检验方法并不是直接对中介效应进行检验,因此,该方法的检验力较弱。而Sobel检验的优点是直接对中介效应的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克服了依次检验法的弊端,但其主要缺点是该方法要求中介效应系数呈正态分布,而该系数通常并不服从正态分布,这会导致提高检验结果中第一类错误的发生概率。Preacher和Heyes发现,如果使用Bootstrap方法,即使中介效应系数不服从正态分布也能检验出中介效应[15]。因此,目前该方法被认为是比较好的一种中介效应的检验方法。有鉴于此,本研究将按照Zhao等提出的中介检验程序[16],利用SPSS中的Process插件,基于非参数百分位Bootstrap方法就有调节的中介效应进行检验[17]。
四、计量检验及结果分析
本研究基于对浙江省11个地级市农户的入户调研问卷数据,利用Bootstrap方法实证检验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即确权如何通过租金水平的中介作用促进农地流转,以及农地流转模式和确权时间在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的调节作用。
(一)租金水平的中介作用:基于农地流转模式的调节效应
基于农地流转模式的调节效应,确权-租金水平-农地流转比率的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其中cirobj2代表农地流转模式,结果表明确权能显著促进农地流转。首先,租金水平的中介效应。虽然在第一阶段确权对租金水平的影响α1不显著,但是在第二阶段中租金水平对农地流转比率的影响β2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中介效应的检验主要取决于α1和β2的乘积是否显著。表3下半部分的结果显示α1×β2的置信区间不包括0,说明租金水平在确权和农地流转之间有显著的中介作用,该检验结果支持假说H1。其次,农地流转模式的调节作用。第一阶段的检验结果显示农地流转模式在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起到显著的调节作用,并在10%的水平上通过了检验,说明和农户-非机构化的农户流转模式相比,在农户-机构化的企业/合作社流转模式中确权的价格效应更大,该检验结果支持假说H2a。再次,确权对农地流转的直接效应。在第二阶段,确权对农地流转的直接效应β1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检验,说明租金水平在确权和农地流转之间起到部分中介作用。最后,表3的下半部分检验结果表明,在农地流转模式低值组中租金水平的中介效应系数为0.008 9,而在农地流转模式高值组中租金水平的中介效应系数为0.029 9,说明在农户-机构化的企业/合作社流转模式中租金水平在确权和农地流转之间的中介效应更大,该检验结果支持假说H2b。
表3 确权—租金水平—农地流转比率:基于农地流转模式的调节作用
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且以上估计结果已控制协变量,即前文所述的控制变量。表4同
(二)租金水平的中介作用:基于确权时间的调节效应
基于确权时间的调节效应,确权-租金水平-农地流转比率的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其中conyear代表确权时间。结果表明:首先,租金水平的中介效应。第一阶段中确权对租金水平的影响α1以及第二阶段中租金水平对农地流转比率的影响β2均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检验,而且表4下半部分的结果显示α1×β2的置信区间不包括0,说明租金水平的中介作用检验结果保持稳健。其次,确权时间的调节作用。第一阶段的检验结果表明确权时间在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有显著的调节作用,并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确权的长期价格效应更大,该检验结果支持假说H3a。再次,确权对农地流转的直接效应。在第二阶段,确权对农地流转的直接效应显著,并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检验,说明租金水平的部分中介作用这一检验结果保持稳健。最后,表4的下半部分检验结果表明,在确权时间低值组中租金水平的中介效应系数为0.004 8,且统计上不显著,而在确权时间高值组中租金水平的中介效应系数为0.082 1,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租金水平的长期中介效应比短期的更显著,该检验结果支持假说H3b。
(三)稳健性检验
本研究用Baron和Kenny(1986)提出的依次检验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模型(1)为总效应模型,其检验结果显示确权的农地流转总效应在1%的显著水平上通过检验,说明确权能显著促进农地流转。模型(2)是未考虑调节效应的简单中介效应回归模型,结果显示确权会显著提高租金水平,租金水平的提高显著激励农地流转,说明租金水平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保持稳健。模型(3)是在农地流转模式的调节下,租金水平在确权和农地流转之间的中介效应检验。首先,确权对租金水平的影响α1不显著,但是租金水平对农地流转比率的影响β2系数为0.027 0,且在1%的水平上保持显著。我国著名计量心理学家温忠麟提出,在检验中介效应时,当α1和β2中任有一个系数不显著时,应该用Bootstrap法直接通过α1×β2的显著性判断中介效应[18]。而上文中的Bootstrap检验法结果表明中介效应是存在的。其次,农地流转模式对确权和租金水平的调节效应系数α21为0.741 6,且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检验,说明农地流转模式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保持稳健。模型(4)是在确权时间的调节下,租金水平在确权和农地流转之间的中介效应检验。一方面,确权时间对确权和租金水平的调节效应系数α22为0.068 5,且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检验,说明确权时间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保持稳健。另外,在模型(2)、(3)和(4)中,确权的直接效应分别在1%、5%和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租金水平的部分中介效应检验结果保持稳健。
表4 确权—租金水平—农地流转比率:基于确权时间的调节作用
表5 确权-租金水平-农地流转比率:基于两种调节效应的多元线性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
五、结论和研究展望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不仅确权自身能促进农地流转,而且确权通过租金水平的中介作用促进农地流转。另外,农地流转模式和确权时间在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存在调节作用。基于此,我国在积极推进确权工作的同时,应注重干预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建议多角度的实施配套政策,以期扩大确权的农地流转效应,使我国早日实现基于多种规模经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
第一,坚持不懈地稳定地推进并巩固我国新一轮的确权制度,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本研究结论表明确权时间在确权和租金水平之间有明显的调节作用,即确权的时间越长,价格效应越大越明显,对农地流转的促进作用也越大。因此,新一轮确权制度应该保持稳定性和连贯性。不仅如此,在对农地进行确权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以便于在确权制度的背景下更好地实现农地“三权分置”。“三权分置”的核心是放活经营权,因为只有放活经营权才能实现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而放活经营权的前提是产权的稳定和明晰。虽然确权是对农地的进一步明确,但是其对于农地产权安排并未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如我国农地权利结构的主体虚位等问题仍未解决。因此,如果能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使确权的内涵进一步深化,将有利于确权在放活农地经营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促进农地流转。
第二,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农户-机构化的企业/合作社的流转模式。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在农户-机构化的企业/合作社流转模式中,确权对农地流转的促进作用更大,可能的原因在于转入农地的企业或者合作社多基于规模经济从事经济效应较好的农作物生产,为高租金的支付提供了可能性,因此能更有效地促进农地流转。在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现代农业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技术、管理和销售资源等条件较成熟,因此,应通过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加大对农业保险和农业技术培训的扶持力度,鼓励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土地股份制和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形式,扩大农地的转入需求。
第三,对于潜在的农地转入户和转出户分别采取针对性的激励措施,以促进农地流转。一方面,鉴于农业经营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较大,前期投入较多,农地转入总体需求不足。因此,对于年轻的户主、初始农地规模较大的农户以及农业收入占比较高的农户,建议对其进行信贷支持和农业保险支持,或者免费对其进行农业技术培训,为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储备更多的人才,以扩大对农地转入的潜在需要,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农户对农地有天然的“依恋”情结,农地转出的供给在各个地区被不同程度的抑制。对于户主常年外出务工、户主兼业化、离农化程度较高的农户以及农业收入占比较低或农业劳动力数量占比较低的农户,应提高其社保水平,鼓励其转出农地,这样从农地的转入和转出两方面双管齐下,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农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