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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措施

2019-07-26胡爽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

摘 要 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每一个人所拥有的共同责任,在全球环境恶化、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保护环境已经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要贯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的必须要做到的活动。当然仅仅只靠人们自觉保护环境和减少资源浪费还不够,我国针对各种环境破坏行为,专门在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是在刑事立法领域对保护环境与资源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进步。然而因为受传统思维的束缚,刑法更加关注于保护环境资源犯罪对于公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侵害,却没有将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益来给予保护,这使得在刑事立法领域对于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效果并不明显。据此,本文将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方面的缺陷作出一些分析,并据此来为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几个具体措施,以期能够加大对于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进而提高保护环境的有效性,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

关键词 环境与资源保护 刑事立法 完善措施

作者简介:胡爽,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8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07

随着全球环境恶化、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各种环境问题直接或者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基本生存,人们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因此,现如今对于在刑事立法領域介入保护环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以此来打击环境与资源犯罪的情况出现,进而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然而我国对于环境与资源犯罪的研究起步时间比较晚,且受制于传统的立法观念的影响,环境保护领域的刑事立法更多是体现在保护民众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再加上对于环境资源犯罪立法的种类比较少,不能很好的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已经刻不容缓,以此来打击环境资源犯罪,进而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一、刑事立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日趋严重的环境资源犯罪不仅威胁着民众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还动摇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保障,是诸多环境与资源保护措施的坚实后盾,也是环境资源保护的一把利剑,其对于保护环境资源,遏制环境资源犯罪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刑法作为整个法治体系中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在其上立法不仅关系到环境资源能否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只有环境刑事法律的强制力不缺席,才会对环境资源犯罪给予有效的震慑和制裁作用,由此来给保护环境与资源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 环境资源刑事立法理论落后

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在刑事立法领域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理念相对来说比较落后,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的时候,刑法并没有将自然环境作为独立的保护对象,而是以人身与财产的安全作为首要的保护对象,只有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以后,给人带来了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等实际损失的时候,才能对环境资源犯罪人员实行法律的制裁。而一旦保护环境资源和经济发展发生冲突的时候,我国常常会先选择先发展后治理,而不是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放缓发展的力度。现行的法律当中,无论对于环境资源破坏有多严重,只要是没有威胁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不算构成犯罪。然而事实却是,虽然表面上环境资源破坏没有对民众的正常生活造成威胁,但实际上那些潜在的危机却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民众的生活。因此我国如今的法律仅仅只是针对破坏环境资源后给民众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直接或者间接威胁,却忽略了环境资源破坏对于人们造成的隐形的影响,这无疑是对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负责,对我们的子孙后代不负责,对自然环境不负责,没有起到响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作用,所以为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我国的刑事立法观念应该做出一些应有改变。

(二) 对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比较狭隘

众所周知,我国地大物博,自然环境资源丰富,自然环境要素范围也相当的广泛,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当中,所包含的环境要素有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环境三个方面。自然环境包含了河流、湖泊、动物、植物、湿地等自然界中存在的各种环境资源。人文环境包含了名胜古迹、旅游区等蕴含了一定文化要素的自然或者非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包括城市、农村等人们生活的环境。但我国针对环境犯罪所设计的刑事法律却只有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与我国如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相比较,无疑是远远不够的,无法起到震慑和制裁环境资源犯罪的作用。同时很多自然资源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快,这些自然资源的破坏就越严重,随着这些资源越来越少,其价值也在日趋上升,进而引发了更多的环境资源犯罪。所以为了保护这些自然资源,我国需要针对性的设立刑事法律,对其从法律层面进行保护,以此来起到保护自然环境资源的作用,防止因为过度开采自然资源与破坏环境,无法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

现在的《刑法》对过去设定的破坏环境的罪名进行了相关的修改,弥补了以前法条内容比较分散的缺点,提高了环境资源犯罪在法律中的地位,并形成了更加系统的环境资源刑事立法,以此来体现出我国对于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和对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视。但环境资源犯罪的有些损害并不是立刻就能够表现出来,当民众发现自己遭受了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损害的时候,往往已经为时过晚,所造成的损失已经不是一点半点。而且很多环境资源犯罪并不是发生在一个封闭式的空间之内,自然环境作为一个循环系统,往往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他环境也同样会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这比其他犯罪来说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也更加广泛,这种犯罪不仅会对大范围是空间内的自然环境造成影响,还会影响到这片空间内自然环境未来许多年内的破坏影响,环境资源犯罪所造成的人身安全威胁和财产损失将是无比巨大的。而在我国的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当中,大多环境资源犯罪的评定标准还是比较高,远远达不到以刑事立法来震慑和制裁环境资源犯罪的目的,所以,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这点,不能仅仅只是降低个别的环境资源犯罪的评定标准,要对环境资源犯罪进行全面的空间和时间的分析,进而评定罪犯的罪名。

(三)环境资源犯罪处罚力度比较低

我国环境资源犯罪的刑法力度从整体上来说还是比较轻的,近似财产犯罪的惩罚力度。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非法毁坏耕地罪,在刑法中规定的最高只有五年的有期徒刑,相比较近似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最高法定七年的有期徒刑少了两年,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七年也同样少了两年,这无疑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多侥幸心理,没办法起到应有的震慑和制裁犯罪的作用。而实际上,毁坏耕地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那些破坏实物所造成的损失根本无法比拟的,毕竟实物无论如何贵重都有着其实际价值,而耕地却是决定着人们正常生活的基础保障,“民以食为天”,没有了耕地,人们的基础生产都无法得到保障,更别说其他的了。

除此之外,我国刑事立法中对于环境资源犯罪的刑罚种类规定了七种类型,具体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实行、罚金和没收财产。虽然这些刑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环境资源犯罪这种新型的犯罪来说,其刑罚种类还是太过于单一和机械,对于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资源犯罪还有着以下几个问题:(1)没有确立资格刑在环境资源犯罪中应有的地位:我国现行的刑罚所使用的资格刑主要是剥夺政治权利,而在环境资源犯罪的刑罚惩治中却没有附件资格刑的具体规定,这无疑是一种明显的缺陷,致使刑罚手段不能充分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2)缺乏非刑罚措施的配合应用:在环境资源犯罪当中缺乏非刑罚措施的配合应用,不仅不利于有效预防环境资源犯罪,还不利于发挥出刑事立法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功能。在实际进行环境资源犯罪处罚的时候,我国采用罚金的时候比较多,但罚金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但却重罚不重教,再加上我国对于罚金刑没有一个实际的金额规定,司法判处的罚金数额通常都比较低,对于那些经济承受能力比较强的犯罪人员无法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3)我国对于环境资源犯罪惩戒措施往往只体现了对于环境犯罪的预防和惩罚作用,却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未起到应有的补救和恢复作用,无法让犯罪人员真正明白自己造成的破坏恢复起来有多麻烦,所以应该采取更多的惩罚措施,以此来预防和恢复环境资源犯罪。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刑事立法完善措施

(一) 转变环境与资源刑事立法理念

人的认识总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步,正确的认识对人类的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对于环境与资源的刑事立法,也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的转变为更有利的指导思想。传统的思想在促进人类前进的同时,也为人类后来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刑事立法在传统的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只注重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却忽视了对环境的直接保护。但这种传统的思维理念已经跟不上如今时代发展的潮流,现如今环境与资源犯罪日趋严重,在这个时候就更要下“狠药”,以此来震慑和惩戒那些环境与资源犯罪人员。想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从立法思想上转变原有的立法观念,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的认识到自然环境和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将人们和环境地位相等同,使那些在现行的环境与资源刑事立法中无法受到制裁的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以此来实现保护环境,保护自然,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

(二) 扩大刑事立法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的形式只规定了十多种环境与资源相关的犯罪,这不仅不能给予那些带有犯罪特征的危害环境与资源的犯罪人员应有的制裁,还说明我国的法律体系仍然很不完善。环境与资源方面的刑法以保护环境的法益为主要的目标和最终目标,在这种新型的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刑事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就需要我国对于环境的各种要素进行分类保护,并扩大保护范围,将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毁坏资源再生能力以及大幅度降低资源储存量,危机生态系统平衡的行为都归属于环境与资源犯罪当中。想要达到这一目的,国家就需要完善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刑事立法的法律体系,增设各种环境与资源犯罪的罪名,这些罪名大致可以分类为:侵害动物罪、毁坏植物罪、污染环境罪、破坏土地资源罪、破坏矿藏资源罪、损害人文景观罪、妨碍环境管理罪。其他详细的罪名还要设置更多,具体罪名具体明确,争取將所有的环境与资源犯罪都确立起来。对于评判犯罪人员的罪名大小的界定,国家司法机关在确立刑事立法的时候也要作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实现“有法可依”,进而准确的裁定犯罪人员的罪名。

(三) 刑罚措施的完善

1.主刑。对于环境与资源犯罪,我国现有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三种刑罚措施,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与资源,应加重对环境犯罪的形式处罚,并在环境与资源犯罪的刑罚当中引入无期徒刑这一刑罚措施,以此来起到震慑环境与资源犯罪的作用。至于引入无期徒刑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过往很多环境与资源犯罪的刑罚措施与罪犯的犯罪行为不相符,很多罪犯的刑罚措施都比较轻,而那些主观恶性非常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人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无疑是降低了刑法的震慑作用,这些犯罪人员就应该采用无期徒刑,这样不仅能够使犯罪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还能有效的警戒那些还未犯罪的犯罪人员,让其“三思而后行”。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小,犯罪行为比较轻的犯罪人员,可以适当的降低主刑的刑罚措施,可以改为让其作出恢复自己破坏环境的几倍的环境。如有的罪犯破坏森林,那么就可以让这些罪犯在专人的监护下,去需要植树的地方去植树,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相辅相成之下才能让这些犯罪认识在悔改的同时,还能为保护环境做贡献。(2)通常情况下,环境与资源犯罪人员并不存在着主观上的直接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想法,其只不过是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间接的造成的各种人身与财产安全后果,而且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呈现反比例的关系,想要尽可能的发展经济,就势必会造成一定的环境与资源破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鲁莽的采用无期徒刑和死刑,那么就会对如今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而我国因为各方面的发展都比较晚,再推进力度极大的自然环境保护政策,不仅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打击,而且我国的各种国策也就无法再实现,所以也不能简单的只加入死刑这一种极其严重的刑罚,但却可以采用中间的刑罚种类,所以可以引入无期徒刑,以此来完善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2.附加刑。在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犯罪的附加刑中,主要采用的是罚金刑,但这种附加刑却没有规定没收犯罪人员的人身财产,对环境与资源犯罪单位即使是采用双倍罚金的惩罚措施,相对来说,也是属于比较小额的罚金刑,这样一来就无法起到惩罚措施应有的作用,所以在如今的环境与资源犯罪刑罚体系当中,附加刑不仅仅要增加罚金刑的力度,对于那些犯罪单位更是要重罚,还要增加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措施,哪怕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不长,也可以起到惩罚措施应有的作用。对于罚金刑,我国应在刑事立法上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出各种犯罪程度的大小的界定办法,使得司法人员可以“有法可依”,不会出现因为罚金的金额问题而导致的各种纠纷情况。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和个人,罚金可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不仅要提高罚金的金额,最好是采用百分比的罚金方式才实行罚金刑,对于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还可以没收财产,然后采取各种的教育措施,如公开悔过、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让犯罪人员对环境采取补救措施,限期进行治理等其他惩治措施,双管齐下,一定会起到刑罚所应有的作用。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区的环境与资源的破坏情况也在不断的加剧,想要改变这一现状不仅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也同样要实现刑事立法来作为保护环境的最后后盾,让司法人员可以“有法可依”,以此来对环境与资源犯罪人员进行应有的惩罚,进而让所有人意识到国家对于保护环境与资源的重要性,从刑事立法层面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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