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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作坊式企业环境法治建设的探究

2019-07-26吴妍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环境治理

摘 要 与农村经济快速增长相伴而来的,日益凸显的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逐渐受到广泛关注,而作为农村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对于环境的影响也引起笔者的思考。文章结合家庭作坊式企业的高耗能、高污染等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环境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治理 家庭作坊式企业 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吴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75

家庭作坊式企业的原型是中国古代家庭手工业,是指在各家各户的住宅中从事简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模式,其特点在于生产经营场所与住宅相融合,生产主体为各家各户的家庭成员,生产规模小、资金量少,分布范围广泛且分散等。

一、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环境污染成因及治理困境

家庭作坊式企业(以下简称家庭作坊)正是由于其生产规模小、资金量少以及分布范围广泛且分散,与家庭住宅相融合等特点,不仅带来了诸多安全问题,同时也加剧了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主要表现为:

第一,家庭作坊的生产技术含量低,机械化程度不高,生产经营模式粗放,具有高排放、高消耗和低效率等弊端,给所在地带来了大量的污染排放以及能源消耗,对当地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第二,家庭作坊的经营者环保意识欠缺,对于生产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危害认识不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是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从而忽视对环境问题的考量。经营者对于生产中产生的污染不加处理的直接随意排放,甚至推卸应担的环保责任,都给环境污染预防治理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第三,家庭作坊经营普遍存在生产规模小,资金量不足的共性,使得家庭作坊根本不具有承担环保设备建设以及运行的经济能力,从而使得环境污染物无法及时得到处理,对自然環境造成恶劣影响。第四,生产场所与家庭住宅相融合的特点使得家庭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同时其分布范围也具有广泛性和分散性,这都加大了环境监察以及污染治理工作的难度。

二、环境治理的措施办法

多年的粗放式经济发展,带来快速增长的经济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近年来,全国大范围的雾霾以及酸雨等恶劣天气的出现,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使得国家、社会愈来愈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面对国内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结合家庭作坊式企业的固有特点,笔者对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作出以下方面的思考:

(一)完善相关环境立法工作

为了有效、有据的开展环境污染预防以及治理工作,我国不断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制定或修改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环境问题的环保法律法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环境立法工作的开展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尚且存在的政策性强而实际操作性不足、法律法规滞后等现实问题,给环境污染预防以及污染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解决这些现实中的问题,首先要完善环境立法工作,依托国家现行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各地区、各行业具体实际情况细化法律、法规的制定,从而使得各地区、各行业都具有满足相应环境治理要求、可操作性强、兼顾多方利益的具体政策法规。

而针对家庭作坊的环境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充分考虑家庭作坊生产规模小,经营资本少以及高耗能、低效能的实际特点,在对当地家庭作坊的经营以及排污方面进行实地调察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相关人的意见及诉求,针对这一地区、这一经营模式的具体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使得相关的法规、政策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同时,兼顾当地居民以及经营者的多方利益,切实增强立法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降低环境执法难度,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在治理家庭作坊等相关污染中的法律作用。

(二)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曾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能仅简单的停留在环境立法层面上,还应在环境立法的基础上,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于在环境污染防治执法中失职的各方主体进行严厉的惩处。

一方面,要提高环境执法工作者的业务素养,及时熟练地掌握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此作为严格执法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避免环境执法一刀切问题的出现,严格区分不同的具体排污行为及其后果,贯彻“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作出与不同排污行为相适应的违法惩处。在家庭作坊的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家庭作坊生产规模小、经营资本少的特点,区别不同排污主体的主观故意性:针对那些因资金缺乏、技术落后而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家庭作坊,应当采用柔性管理模式,对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增强经营者的环保观念。同时与当地政府合作,对相关的家庭作坊提供一定的资金、政策支持,帮助他们安装环保设备,从而减少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排放量。而针对那些有能力进行污染物处理、有资金安装相应设备,却拒绝进行环保设备的安装,故意违反“三同时”制度以及其他故意逃避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恶性排污行为,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严厉打击,决不手软,通过高额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于屡教不改的家庭作坊,通过关停、整改等强硬手段倒逼相关经营者主动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环境执法的监察工作,不断强化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公开、公正的展开执法活动,提高相关部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环境执法监督中来,由此提高环境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环境执法难度,使得环境立法切实应用到实际执法过程中去。

(三)鼓励公众参与环境防治

在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不仅要依靠环境立法、执法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包括社会组织、个人在内的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协同治理,才能取得更好地防治效果。公众作为协同治理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同时扮演着“守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写入新《环境保护法》中,引起了社会和个人的重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仍然不高。

一方面,由于政府、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欠缺,导致公众对于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同时又因为环境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足等原因,使得社会中的环境违法成本低于环境守法成本,导致公众对于相关环保工作仅停留在观念性认知层面,很少有人主动去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责任,将观念性参与上升到行动层面。针对这一方面揭露出的问题,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加大环境立法工作的宣传,普及环保相关知识;同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践行“损害担责”原则,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同时,增强环境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以及权威性,从而在引导公众深入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的同时,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激励公众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履行环保义务。另一方面,由于环保工作中政府部门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并且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不高等原因,公众获取到的环保相关信息严重不足,再加上公众的环保意识欠缺,在环境监督方面,公众参与很少涉及,难有作為。针对这一方面,首先要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公开化以及透明度,向公众及时公布立法、执法工作的相关信息情况,同时开通并拓宽环境问题的反映渠道,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此外,为了激励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防治工作中来,还应当给为维护公共环境提起相关诉讼的个人、群体减免相应的诉讼费用,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从而激励更多人主动投身到环境监督工作中,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三、结语

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在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必须要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的不同特征,进行相关的环境立法,并以此为依据严格执法,同时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来,才能取得更好的环境污染防治成果。

参考文献:

[1]高明,廖梦灵.雾霾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困境与对策[J].行政与法,2019(4):39-46.

[2]杨朝飞.对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思考[J].全球化,2016(5):16-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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