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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民融合法律体系的构建

2019-07-26陈育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军民融合

摘 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也在不断提升,然而就我国自身发展来看,仍有很多有待提高的地方,军民融合不仅是我国未来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如何更好地促进军民融合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构建完善的军民融合法律体系。本文从如何构建军民融合法律体系出发,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军民融合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构建策略,希望对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提供思考方向。

关键词 军民融合 综合国力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陈育义,贵州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52

现如今,世界竞争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个国家竞争力不仅仅体现在军事实力、国防力量,同时也体现在其科技创新能力、经济实力、民众素质等方面。目前世界任何一个军事大国,都将处理好军民关系当作头等大事,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处理好军民关系,实现两者的有效融合,能够促进综合国力的提升,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施军民融合的重要原因。为了更好的促进军民融合发展,这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对构建军民融合法律体系战略的课题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 构建军民融合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我国历经千辛万苦,经历了战争的冲击,不断开拓进取,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奋斗,已经成为在国际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国家,综合国力不断提升。而目前世界经济正处在一个相对快速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创新发展战略,才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不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才能缩短與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

军民融合是我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彻底摆脱了半殖民半封建的社会,并通过改革开放,获得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党中央在我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审时度势,提出了军民融合的伟大战略,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军民融合战略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需求,更是我国军事战略发展的支撑力;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力量作保障,经济发展之路也不会长远,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统筹发展国防及经济,实现富国强军的伟大目标,必须做好军民融合这件大事。换句话说,军民融合是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就世界各国的发展道路来看,都曾把军民融合作为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例如,美国在军民融合工作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将国防经济纳入了社会经济的重要范畴中,让军民融合渗透到了更多的领域当中,同时渗透了国家意志,促进了国防经济和民用经济协同发展。俄罗斯在独立后,为了能够尽快摆脱由于苏联解体带来的问题,实现经济快速转型,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军民融合提供了保障,促进了俄罗斯国防力量、国民经济发展。可以说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是一个国家走向强大最为重要的途径,对推动综合国力提升很有帮助。

就各国成功的经验来看,军民融合的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因此我们应该将构建完善的军民融合法律法规作为当前主要任务。一方面,军民融合过程中,必须以国家为后盾,只有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促进军民融合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制经济是核心,如果仅仅依靠军队立法,是无法实现对军民融合发展中相关项目的管理,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完成,对军民双方进行规范,通过法律制度对军民融合进行保护。

二、我国军民融合法律体系存在的现实问题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发展军民融合的有效保障,具体构建过程中,一是靠体制,二是依靠制度。与一些军民融合发展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军民融合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现实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位阶较低,缺乏可操作性

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涉及到各方的权益,涉及的部门、领域较广,必须通过较高立法,确保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提升法律法规的有效性。而目前,我国军民融合发展中用于调整的法律法规层次相对较低,往往是通知、办法、规定、意见等政策性文件,而通过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从1990年开始,国务院以及各部委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军民融合的政策,但民营企业对于民参军存在较大的质疑,对政策工具具有较大的依赖性,而忽视了法律体系方面的重要性。

同时,现有的法律层次立法文件中,对原则过于强调,但忽视了法律法规文件本身的可操作性。例如,在现有的《国防法》中,对军地机关间协调机制进行了相关的明确,用以统筹国防建设以及经济建设。但这一规定明显仅仅是原则上的要求,没有进行细则上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盲目空间,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必须做好细则工作,提升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才能真正的为军民融合发展提供帮助。

(二)存在立法的空白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军民融合法规法规相对滞后,不利于军民融合发展。具体来说,我国现有的军民融合立法方面,主要倾向于国防科技工业方面,在军队保障、军事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所欠缺,很多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基于立法类型,也更加倾向于程序法,关于实体法相对较少。例如,在民参军中,缺乏规范军品信息发布、获取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地方民营企业参与到军品竞争过程会造成极大的影响,不利于其具体的生产经营。而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分为军品采购、民品采购两个部分,但军品采购中,将国防部门作为规定下的唯一主管机构,相关采购法规也都是中央军委进行制定,但还没有出台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

另外,在军地互涉经济案件中,现有的《仲裁法》中是否适用于军地互涉还不够明确,以至于这类案件仲裁过程中没有切实可行的依据。可以说,军民融合发展中所涉及的相关工作,还未完全的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当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努力。

(三)内容分散,尚无法律体系

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涉及到军地两大主体,而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当中,地方政府与军队各自拥有制定法规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导致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与军队出台的法规之间出现冲突,以至于军民融合发展受到影响,这也体现在军民融合发展中法规系统性缺乏。同时,在地方政府立法过程中,需要各个职能部门按照自身需求,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因素上,制定政策法规,但各自为政的基础上会导致其缺乏统一规划设计,以至于不能考虑法规的系统性、战略性,有可能出现同一方面事情会出现多重规定,而有些事情却没有法规支撑,出现一种错位或越位的情况。

三、构建军民融合法律体系的措施

如上文所示,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基础性法规有缺失,细则方面不够完善,给军民融合法规制度运行造成一定的阻碍,针对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构建军民融合发展体系框架

为了能够切实实现军民融合发展,必须在基本国情基础上,根据现有的战略格局,对现行制度、法规进行不断完善,保证军民融合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一方面,需要建立带动军民融合的龙头法律。进一步促进军民融合体系建设,发挥法律在调解、规范各方利益中的作用。但具体立法制度需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面落实在管理、融合等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军民融合涉及的范围较广,依靠一部法律远远不够,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根据军民融合涉及的领域具体的制定法规,并深化细则规范,将具体工作落实到细则中,推动军民融合法律体系建设进程。

(二)加大军民融合专门法律立法力度

根据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从军队人才培养、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队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拓展,明确军民融合发展中实施主体、程度以及相关的要求,保证各项内容的实施都有据可依,避免与地方法规发生冲突。规章制度层面上,需要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单独或联合发布规范,保证规范在军民融合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不断提升军民融合发展法规系统性

做好法律清理工作,坚持立法、修正、废除并举的措施,及时对现有关于军民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调整、补充以及修订。同时,必须强化立法协调性,通过相关的协调机制,强化联合立法力度,对军方、地方政府立法活动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保证双方立法的衔接,确保两者制定法规的一致性、协调性。立法规划必须加强,实施统一的规划部署,保证立法的协调统一。

军民融合发展是我国国防军事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重要战略,对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过程中,还面臨很多的困难和挑战,只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充分调动一切力量,构建完善的军民融合法律体系,我们才能为军民融合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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