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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舆情案件法院应对

2019-07-26傅亚楠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关键词:应对方式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近五年共50个刑事案件进行研究,将其分为三类,分别为低舆情概率案件、中舆情概率案件和高舆情概率案件。通过对三类案件的分析,得到高舆情概率案件普遍关注审判结果这一特点。反过来,通过这一特点使得法院在面对高舆情概率案件主动出击,提出自己对于当下的想法。

关键词 舆情案件 法院态度 应对方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山东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刑事案件网络舆情应对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81044 5032)及山东省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刑事案件网络舆情应对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8BKSKY1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傅亚楠,山东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42

近年来公众对于个别刑事案件的网络舆论与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产生了的冲突,一些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开始探讨这种网络民意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能够在维持审判不受干扰的情形下对民意进行回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 NIC)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网民规模达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因此今后网络舆论与实体审判之间的矛盾现象仍将出现,并可能愈演愈烈。本文将选用近五年的人民法院报评选出来的十大刑事案件作为研究的入手点,研究法院应对刑事舆论案件的方式。

一、低輿情概率案件、中舆情概率案件、高舆情概率案件特点解析

首先是低舆情概率案件,虽然在本文中的50个刑事案件中低舆情概率案件只有19个,不到一半,但是这种案件是将所有人民日报上没有报道过的案件都纳入其中,是法院审判过程中最普遍,数量最多的案件。笔者研究概率案件是为了法院将来在面对相应舆情概率时能够有一个主动的判断,应当判断的是特殊的情形,而非这种数量庞大的情形。因此这里应当放弃对低舆情概率案件的解读,更多进行中舆情概率案件和高舆情概率案件的特点分析。

在第一个中舆情概率案件中可以看到10个中舆情概率中有4个案件舆论的关注焦点集中在审判,其他的6个案件并没有明显的共同舆论关注焦点。4个案件舆论焦点含有审判结果的案件分别报道次数为广西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为1,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为1,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为2,赵春华涉枪案为1,这四个案件的报道次数并非极靠近在前所述平均数4.54。

在第二个高舆情概率案件中可以明显的看到21个案件中有17个舆论焦点含有审判结果,而4个舆论焦点不管审判结果的案件分别报道次数为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为9,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为93、福喜公司食品案为16,也并非与上述的平均数相聚较近的数值,但是其中两个案件为涉及大规模人员伤亡,这应当可以看做大分支下的小特点。

因此可以得到以4.54这个平均值作为划分的标准至少从本文看来是十分恰当的,高舆情概率案件一般为在人民日报报道次数为5次及以上,中舆情概率案件一般为在人民日报报道过但报道次数为4次及以下。笔者研究舆情案件研究的是一个概率问题,当然存在个别现象,但只要大部分案件是适用该规律的,那就没有问题。对于中高舆情概率案件的应对上,可以参考关注审判结果这一个点,将这一点运用好,可以极大地改变法院目前面对刑事舆情案件的被动局面,在运用到舆论关注审判结果这一点时,又将中舆情概率案件的小部分案件给解决了,而对于中舆情案件中剩下的大部分及高舆情概率案件中的小部分,因为没有明确的特点因而也无法进行应对。因此对于在人民日报上报道过的情况,法院就应谨慎对待,对于报道到4次时就应该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除非涉及的是大规模的生产安全或者与国家有关的救灾抢险问题,但此类案件,虽然公众不会关注焦点在法院审判,但是法院在面临救灾抢险的考验时也应当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措施。

二、基于上面总结的特点的应对方式论述

在本文中,从50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关注审判结果是大部分高舆情概率案件与小部分中舆情概率案件的特点,我们应当通过这一特点对占总案件比较低的中舆情案件及高舆情案件进行应对,重点及更适用的是高舆情概率案件。法院应当意识到在自己负责的案件在人民日报上报道过4次的话,就应当采取及其谨慎的态度处理案件。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来应对该案件,而不应该错过最佳的对自己最有利的时间。公众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搜寻或者阅读可靠、详实的资料 ,他们只能有限地看到一些东西,而他们对于看不见的信息的揣测才是一种致命的思想。避免民众过多地揣测,我们就将最公开的信息递到公众面前。同时法院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将其具体化,不出现可能具有的歧义。孙笑侠教授写过“司法官与律师没有形成职业共同体 ”,那反过来理解,是不是说只要我们形成了职业共同体之后,法院就能通过律师与民意沟通,通过职业共同体将信息递到公众面前,从而解决这种冲突的高舆情现象呢?答案是不需要否定的。

在目前尚未形成职业共同体的情况下,对于舆论浪潮的处理,求助于立法上对舆论无节制的限制是万万不可的。一个国家文化的繁荣程度、文明程度与该国的言论自由程度是不可分割的,公众现在通过网上表达自己的意见恰恰是自己在表达自己对国家的关注,这本身并不是危险的事情,就像上面所说网络民意只是民众在维护自己长久以来形成的生活经验以及今后自己仍将按照自己的生活经验进行日常生活的安全感,这种民众共同的安全感就构成了一个国家民族的幸福感,是一个国家和平稳定的一部分,是民众对于国家的信赖,这也是部分学者提示常识主义刑法观 回归的原因。诚然网络舆论过分的话就会产生不利的情况,就像乌合之众书中写到一个人一旦成为群体中的人就变得非理性 ,我们需要做的是找到网络舆论中理性的部分,与这部分存余理性的人达成共识,而不同的偶然性爆发案件有不同的情况,立法的人也仅仅是当下的人,又如何能够苛求他们给予完美的法律来处理这类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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