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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未得到分割款为由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过户

2019-07-25

伴侣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权过户

问:

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丈夫退出家庭,我付给其30万元,但现在一次性给付有困难,因此分期给付。另外,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屋归我所有,剩余贷款由我继续偿还。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事后,我仅给付丈夫5万元。今年年初丈夫因病去世。于是我找到婆婆,要求其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婆婆认为,我仅给付丈夫5万元,尚有25万元未给付,因此不能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婆婆这样做对吗?

答:

你与丈夫办理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歸你所有,在你们已经离婚且你丈夫已经去世的前提下,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已经不可逆转,只应归你所有。在你丈夫去世后,你婆婆和女儿依法定继承享有对你丈夫在该协议中遗产的继承权,你未按协议中约定给付剩余的25万元财产分割款,应视为你尚欠你丈夫25万元债务,你婆婆和女儿依该协议享有该25万元债权。据此,你婆婆有权要求你给付她应继承儿子的25万元债权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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