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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和思考
——以杭州市为例

2019-07-25董红民唐晔旎

创意城市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陈 凯 董红民 唐晔旎

提 要: 2017 年10 月11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对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做出了新的部署。 随后, 杭州市中院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杭州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启动全覆盖试点工作, 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本文拟对试点开展以来, 杭州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现状、 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并对完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出建议。

一 全覆盖试点刑事法律援助总体情况

2017 年11 月, 在杭州市中院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杭州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后, 杭州市开始陆续推进试点工作, 各区、 县(市) 基本从2017 年12 月开始全面开展, 具体情况如下[1]。

(一) 杭州市各地试点开展前后刑事法援案件量情况

2018 年上半年, 全市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200 件, 比2017 年同期1744 件增长83.5%。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增幅较大, 刑事辩护率明显提高。

通过2017 年和2018 年上半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比较, 我们发现, 各区、 县(市) 的案件量在全覆盖试点以后同比增长非常明显, 其中滨江区增幅最大, 2017年上半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为44 件, 试点开展后2018 年的上半年, 案件量增长到124 件, 增幅达到181.8%; 增幅最小的是拱墅区, 增幅为20%。

(二) 通知辩护案件量情况

2018 年上半年, 三个阶段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共3039 件, 其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共681 件, 较2017 年同期的622 件增长9.5%; 审判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共2358 件, 较2017 年同期的988 件增长138.7%。

由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目前仅限于审判阶段, 因此, 审前两阶段的案件量增幅不大, 审查起诉阶段甚至低于2017 年同期; 审判阶段增幅非常大, 增长近1.4 倍。

(三) 审判阶段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通知辩护情况

审判阶段, 2018 年上半年一审通知辩护的案件数为2343 件, 占审判阶段通知辩护的99.4%, 较2017 年同期的970 件增加141.5%; 2018 年上半年二审通知辩护的案件数为15 件, 占审判阶段通知辩护的0.6%, 较2017 年的18 件下降16.7%;再审案件两年均为0。 可以看出审判阶段法援案件量主要集中在一审, 二审极少,再审的没有。 二审援助案件量在试点后不升反降是个奇怪的现象, 因为在全覆盖试点前二审审判阶段案件没有纳入通知辩护的范围, 但是全覆盖试点将二审纳入通知辩护范围, 理应案件数有所增长, 如果不是所有的二审被告人都自己委托社会律师,就存在法院通知辩护不到位的情形。 审判监督阶段因案件数本身极少, 通知辩护的案件数自然就少。 上半年有一个案件申请再审, 但是没有批准, 所以这个阶段没有通知辩护的案件。

(四) 审判阶段因全覆盖增加案件数情况

如前文所述, 2018 年上半年, 全市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200 件, 比2017年同期的1744 件增长83.5%。 但是不能以此认为因试点增加的比例就是这么多。事实上, 在全覆盖试点之前, 杭州已经按照《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通过商请的形式, 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2], 而不限于《刑事诉讼法》 应当通知辩护的四类情形(见表1)。

表1 试点前通知辩护和商请类案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占比 单位: 件, %

从表1 可以看出, 近五年其他(商请类) 案件占通知辩护案件的平均比例为52.51%, 高于《刑事诉讼法》 应当通知辩护的四类案件量。 其他(商请类) 案件与《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四类案件量比约为1 ∶1.1。 也就是说通过商请,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较刑事诉讼法规定扩大了一倍多。 全覆盖试点开展后, 2018 年上半年, 审判阶段通知辩护案件共2358 件, 其中《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四类共651 件。 如果未实行全覆盖, 那么按照1 ∶1.1 的比例, 计算商请类的案件量约为716 件。 据此, 全覆盖试点后, 减去《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四类和商请本来就可以扩大的范围, 审判阶段因全覆盖试点增加的案件量约为991 件[3], 占审判阶段通知辩护案件量的42.03%,也就是说审判阶段, 因全覆盖试点增加的案件比例为42.03%。

那么为什么从全部刑事案件量来看, 2018 年较2017 年增加了80%多呢? 据了解, 2018 年上半年刑事案件量增加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增加, 而且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几十名或100 余名被告人。 例如临安区一个诈骗案件共涉及120 名被告人; 上城区一个合同诈骗案件涉及90 余名被告人; 萧山区一个“淘宝代运营”的案件涉及近20 名被告人; 此外还有开设赌场、 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聚众斗殴等案件, 都是每一个案件就涉及十几名或几十名被告人。 像这类共同犯罪的案件, 如果没有开展全覆盖试点, 杭州法院也大都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援助, 因为根据《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和新修订的《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只要有一名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其他被告人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而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五) 申请法律援助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对非普通程序案件的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但确实无法联系家属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且无明显收入来源的, 经法院书面注明, 可以视作其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虽然这条放宽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但从执行情况看,法院转交申请案件有小幅增长但没有明显增加, 法院转交从2017 年的0 件增加为4件, 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一审法院告知不到位, 二是申请类案件被通知辩护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吸收替代。

(六)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情况

全覆盖试点建立了简易、 速裁程序法律帮助制度和辩护前法律帮助制度[4]。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一般都是在认罪案件中, 根据杭州实践, 杭州值班律师目前主要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提供法律帮助。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开始至2018 年上半年, 全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共8860 件9419 人次。 杭州的试点工作在2017 年3 月前, 着重做好部署和各项准备工作, 2017 年4 月开始, 以富阳、 萧山、 余杭和西湖区为重点地区, 逐步推进。从三个阶段的情况看, 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介入量相差不多, 但审判阶段明显较少。

辩护前法律帮助除了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推进外, 其他地区还没推进。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天有值班律师驻点值班, 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有法律帮助需求的, 可以通过视频, 向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二 全覆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 部分地区律师资源严重不足

杭州全市有7000 余名律师, 其中社会律师(除公职律师、 援助律师、 公司律师外) 6804 名, 但分布很不均匀, 如桐庐、 建德、 淳安, 都仅有几十名律师, 特别是淳安县仅有26 名社会律师(见表2)。

表2 杭州市社会律师分布情况 单位: 人

续表

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激增, 出现案件量比2017 年同期翻番的情形。 尤其是2018 年共同犯罪案件较多, 一个案件涉及几十人甚至上百人, 超过当地律师总数。 例如临安区一个诈骗案件, 共有120 个被告人, 根据全覆盖的要求, 除了自己委托律师的, 还有近100 人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临安全区共80 余名律师, 当地律师资源无法满足全覆盖的要求。 律师资源不足、 不均衡的矛盾显现。

此外,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禁止条款, 当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为多名同案被告人辩护时, 应明确告知并经其同意, 当出现被告人坚决不同意的情况时, 桐庐县等律师事务所较少的地区就出现无法满足指派需求的情况。

(二) 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人手不够矛盾突出

随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的增加,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 特别是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量成倍增加, 尤其是在萧山、 余杭等案件量大的地区, 单日最高案件数分别达30 件左右。 按照受理、 登记、 指派一个案件10 分钟计算, 一个工作人员一刻不停不做其他事情, 也需要近5 个小时。 而事实上, 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只有3 ~4个工作人员(包含中心主任、 副主任) (见表3), 这3 ~4 个工作人员除了日常的受理指派外, 还要承担质量监管、 案件归档结案、 数据统计、 总结宣传、 部门间协调及各类上级布置的任务等。 因此, 案件量大幅增加直接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工作量激增, 人手不足矛盾凸显。

表3 杭州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数 单位: 人

续表

(三) 经费保障不充分

虽然目前杭州市两级政府财政部门已经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实现了逐年增长, 但是总体上看案件补贴标准偏低。 一是办案补贴远低于市场价, 部分案件还需要律师“自掏腰包”。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的补贴上限是1500 元/件。 一些案件, 例如共同犯罪案件, 往往阅卷、 会见工作量巨大,由于犯罪嫌疑人众多, 开庭常常需要持续数天时间, 律师仅付出的交通、 住宿费用就超过了补贴金额, 还不计算投入的精力和时间成本。 二是跨地区调配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 虽然按照目前的经费管理办法, 援助律师跨县(市) 办案, 会再有一部分额外补贴。 如市本级法援中心指派主城区律师到桐庐、 淳安、 建德三地, 能额外享受500 元的跨地区补贴; 但如果是淳安等地律师不足, 由市本级调配, 还是接受淳安等地指派, 则补贴标准按照淳安标准(1000 元/件) 执行, 非但没有跨地区补贴, 反而还参照县市的低标准发放补贴, 这对统筹调配全市律师资源起到反作用。三是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经费补贴出现倒挂。 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提供一次法律帮助400 ~500 元, 实践中,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相对简单, 一般提供一次法律咨询, 审查起诉阶段在法律咨询后见证具结书的签署, 因此实践中一个值班律师半天能为4 ~5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以半天4 个计算, 一个值班律师半天的补贴可达2000 元。 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要进行会见、 阅卷、 调查取证、 撰写辩护意见、参加庭审、 判决后回访会见等大量工作, 其补贴按规定只有1500 元, 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补贴出现倒挂。

(四) 法律帮助存在走过场的情形, 不能保障认罪的自愿性

被告人自愿认罪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的正当性基础和前提, 只有被告人通过真实意思表示来认罪, 在此基础上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处理, 才是对当事人程序处分权的尊重[5]。 由于值班律师只是提供初步的有限的法律帮助,而不享有辩护律师的阅卷、 调查取证等核心的辩护权, 实践中就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赋予的会见权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调研中发现, 一些地区, 值班律师虽然可以进入看守所, 但是没有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 而是在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调研中有不少律师指出, 在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咨询, 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很多话想问却问不出口; 值班律师由于不能阅卷, 对案件事实也没有更深入的了解, 从而导致不少地区的值班律师“见证人化”, 就是简单的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不能有效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6]。

(五) 办案机关未全面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

一方面, 存在未告知或通知的情形。 根据最高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和杭州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但目前实践中, 仅有个别法院对适用简易、 速裁程序的案件,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此外, 对于辩护前的法律帮助, 目前除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外,其他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都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法律帮助通知。 究其原因, 是办案机关未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权利。 另一方面, 办案机关的告知过于书面化。 一些地区的办案机关甚至直接照抄相关的书面表述, 例如在公安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 中关于权利告知的内容直接照抄了“两高三部” 《试点办法》 中的表述: “1. 在侦查过程中,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记录在案并附卷。” “3.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没有辩护人的,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这种告知的方式过于官方和书面, 也过于笼统, 不够简明易懂。

(六) 信息化平台尚未实现对接

目前, 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主要通过邮寄的方式, 尚未实现信息化平台的对接, 文书传递时间较长, 办案人员不能及时了解指派律师情况, 实践中还出现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文书过迟, 案件已移送下一阶段的情况。 认罪认罚程序更加注重效率, 传统的邮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案件办理的需要, 亟须实现办案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信息化平台的对接, 从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快速高效。

三 完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几点思考

《试点办法》 对审判程序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扩大有了新突破。 但是总体来说,现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尚没有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 同保证司法公正、 满足人民需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7]。 为此, 我们认为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切实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 不断完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

(一)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逐步由律师提供辩护, 而不限于法律帮助

我国的刑事法律辩护率一直处于“总量少、 比例低” 的状态, 在《试点办法》实施以前, 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仅在20% ~30%[8]。 从杭州来看, 试点之前刑事辩护率也在30%左右, 其中有一半是法律援助贡献的(见表4)。

表4 刑事案件一审审判阶段辩护和援助辩护情况 单位: 人次,%

《试点办法》 将通知辩护的范围扩大到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辩护率, 但在全部刑事案件中, 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大约占2/3, 而这些案件根据《试点办法》 仅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而不是刑事辩护。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9]来看, 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特别是在权利的赋予上, 目前实践中, 仅具有会见权, 而且会见权也不充分, 更不具有阅卷、 调查取证等权利。 所以值班律师仅仅是提供初步的、临时性的法律帮助。 我们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不够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有必要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因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虽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其适用的刑期最高可达有期徒刑15 年(在数罪并罚情况下可达20 年)。 对于可能判处如此严重刑罚的案件, 就算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仍然需要审慎对待, 有必要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10]。因此建议应把简易程序的案件纳入当事人申请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范围。 只要申请, 就给予援助。 为什么用申请而不是通知辩护呢? 我们认为这是基于现实条件的考虑。 采用申请的方式, 一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选择权, 另一方面,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律师资源和财政经费短缺的问题, 避免因强制辩护导致的资源浪费。

(二) 逐步推进审前程序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现在最高院和司法部关于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文件, 只是涵盖了审判阶段, 因此,可以按照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来划分所有的刑事案件。 但是如果下一步全覆盖要更深入、 更进一步, 则还要覆盖至审前程序, 即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起诉审查阶段。 但是前两个阶段的办案机关只有程序建议权,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采用简易或者速裁程序, 而不是直接适用, 因此在审前两阶段扩大范围就不能按照程序来划分。

根据杭州实践, 我们认为可以按照认罪和非认罪来划分。 首先, 非认罪类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这部分案件由于不认罪涉及事实认定, 因此建议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应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并应采用通知辩护的方式。 认罪类案件, 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和不适用的案件, 我们认为无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都不能简单地认为认罪类案件仅有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因为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情况来看, 根据“两高三部” 印发的《试点办法》, 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基本上是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 也就是说,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除了少量案件有聘请的辩护律师以外, 大部分案件是没有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 仅有值班律师的帮助, 难以满足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因为在非认罪案件中, 被告人享有实质化庭审的权利, 案件相关事实证据都将在法庭上质证, 最后由法庭裁决, 符合言词原则的精神, 因而背离事实的风险相对较小。而认罪认罚案件为体现实体从宽、 程序从简, 大多数都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 在程序启动之时定罪量刑就已基本成型, 实践中审判阶段的控辩力量完全失衡, 控方占据先天优势, 法院在审判阶段基本“照单全收”, 少有变数, 如果不加强辩方力量不利于发现事实真相[11]。 因此, 对于认罪类案件也要逐步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 只不过出于财政资源和律师资源有限性的现实考虑, 目前我们只能分步分类推进。“协商程序中强制辩护缺失的唯一理由就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考量。 若要求所有的案件均要指定辩护人协助, 则将拖延写上程序、 增加程序成本。 然而, 如果辩护权不周全, 被告又哪里敢将身家性命作为赌注付诸于检察官的协商之中?”[12]

因此, 从应然角度来看, 如果资源足够, 那么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应有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非其本人明确表示拒绝。 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第11条c 款规定, 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 被告人都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 法庭应为其指定一位律师[13]。 但是从实际角度看,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 只能将部分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这个范围不应根据认罪还是非认罪来划分, 而是应以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 刑期轻重为主要的划分原则。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 “预计判处自由刑至少六个月的, 对尚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 就初级法院快速审理程序对其指定辩护人。”[14]实际上, 杭州市在全覆盖试点前, 已经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 而无论是否认罪, 是否属于简易程序。 因此, 我们建议,在全覆盖的大框架下, 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 对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范围进行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放宽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可以由援助律师提供辩护, 而不仅仅是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待条件成熟后, 真正全面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

(三) 切实强化律师资源保障

杭州市目前有律师7000 余人, 律师资源比较丰富。 但是考虑到律师资源地区间的不平衡, 特别是一些县(市), 如淳安、 建德等, 律师资源较为短缺。 为此, 一方面要做好全市律师资源的统筹。 以杭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资源库为基础, 甄选一批符合条件、 有异地办案意愿的律师, 集中办理此类案件。 由有需要的区、 县(市) 法律援助中心直接从库中指派, 形成便捷、 高效的异地协助机制。 通过建立长效机制, 有效解决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 另一方面要着重抓好两支队伍建设, 即社会律师和刑事专职律师队伍建设。 在美国, 公设辩护人承担了大部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例如新泽西州公设辩护人承担了全州80%的刑事案件[15]。 目前, 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办理很少一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我们认为, 为满足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刑辩律师资源需求, 可在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设立一支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专职律师队伍。 对于刑事辩护质量的保障, 一方面要加大对他们的业务培训, 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师傅带徒弟” 的方式使年轻的专职刑辩律师快速成长, 从而确保辩护质量[16]。

(四) 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近年来,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逐年增长, 虽然五年间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实现了翻番, 但是从法律援助占财政支出比例, 以及与其他国家比较看, 我国的人均法律援助支出偏低, 公共财政在法律援助的投入还需进一步加大[17]。 下一步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 强化经费保障。 一是提高补贴,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当地经济发展指数挂钩, 引入分档补贴机制, 提高案件补贴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激励促进作用; 二是建立灵活的调整机制, 适时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情况、 新问题调整相应经费保障措施, 及时有效地应对全覆盖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经费问题; 三是简化特殊案件补贴增加程序,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列入法律援助每年的财政预算中, 特殊案件的补贴发放, 由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情复杂程度, 在预算范围内审核发放。

(五) 进一步明确办案机关告知义务

除通知辩护外, 还有一部分是申请法律援助辩护的方式, 同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知道自己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享有哪些权利以及相关权利对自己的重要性, 因此必须明确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 从实践来看, 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存在权利告知的规避问题。 事实上, 国外很多国家也存在这种情况, “几乎所有国家的警察都会采取相应的做法、 建立相应的制度以规避其应当履行的权利告知义务”[18]。一方面, 从制度上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享有免费的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的权利。 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 告知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并达到“以其通常认知和思维能力, 能够理解并对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产生合理预期” 的简明程度。 同时, 还应明确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表示放弃这些权利的, 办案机关必须了解放弃的原因是什么, 并记录在案。 另一方面, 对不告知的设定相应法律后果。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 大多数警察局的居留及其他场所都安装了闭路电视, 以监督警察告知等行为, 保留警察讯问的场景, 作为证据供法院审判时采用。 如果警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而没有履行的, 法院审判有可能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警察通过讯问得来的证据不予采纳[19]。 在我国, 不可能一下就达到英格兰的这种程度,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监督等形式, 对于应当告知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对办案单位和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等, 逐步推动告知义务的履行。

(六) 加强信息化建设解决人手不足、 效率不高的问题

为了使律师事务所受理、 审查、 指派更加准确, 要探索建立智能化的便民服务后台, 一方面使这些具有受理、 审查权的律所与法律援助机构有效对接, 实现数据传输、 互联互通, 方便律所将初审的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减少传递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要通过数据应用, 自动匹配相关信息, 如通过与民政、 社保、残联等部门的数据连接, 可以直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而无须提供证明文件, 这样便于法律援助机构更便捷地开展受理和审查, 确保受理、 指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 为了保障刑事案件, 特别是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效率, 我们将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与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 的对接, 通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网上通知、 文件文书实时传递, 实现无纸化办公, 有效缩短通知、 指派、 回函等工作的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

注释

[1] 本文选取2017 年12 月1 日到2018 年5 月31 日的数据(司法部年报要求从上年度的12 月1 日起算)作为试点开展后的半年的数据, 与试点开展前的同期数据比较。

[2] 《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的;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 其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 ④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⑤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⑥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被告人经济困难且可能被判处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⑦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⑨其他需要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形。

[3] 根据全覆盖试点意见, 除了普通程序外二审和再审也被列入通知辩护的范围, 但是与2017 年同期比较, 没有明显增加。

[4] 根据《杭州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简易、 速裁程序法律帮助制度是指, 适用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辩护前法律帮助制度是指,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 余俊: 《检视与完善——刑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 年第1 期。

[6] 陈凯、 董红民、 唐晔旎: 《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 《中国司法》 2018 年第6 期。

[7] 陈光中、 张益南: 《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之探讨》, 《法学杂志》 2018 年第3 期。

[8] 陈光中、 张益南: 《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之探讨》, 《法学杂志》 2018 年第3 期。

[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 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提供法律咨询; 引导和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代理申诉、 控告;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 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10] 陈光中、 张益南: 《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之探讨》, 《法学杂志》 2018 年第3 期。

[11] 陈晓: 《论刑事速裁程序的辩护权保障》, 《法制与经济》 2016 年第11 期。

[12] 沈威、 徐晋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冷观察——以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为镜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十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7。

[13] 参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第11 条, http://www. docin. com/p-1292207047. html。

[14] 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岳礼玲、 林静译,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6, 第12 页。

[15] 吴宏耀、 马潇: 《试论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顾永忠主编《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刑事法律援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第371 页。

[16] “多数人认为政府设立的公共辩护人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更好, 并且成本更低。” 刘趁华:《美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览及对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启示》, 《中国法律援助》 2015 年第2 期。

[17] 唐晔旎: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若干问题研究——以杭州市为例》, 《中国司法》 2017 年第4 期。

[18] 埃德·开普: 《欧洲刑事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 2015 年第5 期。

[19] 埃德·开普: 《英格兰和威尔士在警方拘留期间促进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做法》, 《中国法律援助》2015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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