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生态绩效比较研究
——以福建省沙县为例
2019-07-25施小燕蔡志坚
施小燕,蔡志坚
(南京林业大学,南京 210037)
1 引言
林业对于国家生态建设和生态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林权制度改革始终将“资源增长、生态良好”作为重要目标。但新一轮林改后,南方集体林区呈现经营模式多样化格局。不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会直接作用到森林资源,并最终影响森林生态绩效[1]。那么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生态绩效有何差异?何种经营模式能更好实现生态目标?本文将以林改典型县沙县为例,探寻提高林业生态绩效的可行模式。由于森林群落能够提供更丰富的森林生态系统信息,还能表征林地土壤水分、有机质等物理特征,因此本文选择森林群落作为林业生态绩效度量指标。
2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
沙县位于福建省中部,总面积1815 hm2,全县森林资源丰富,林地面积14.5万hm2,占国土总面积81%,有林地面积13.5万hm2,林木蓄积量达1326万m3。沙县传统经营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因当地马尾松病受病虫害影响较大,已不再种植,故本次调查林种均选择杉木。
文章数据资料来源于研究团队2017年10月在沙县开展的田野调查。杉木林下指示性植被是在沙县林业局专家高工陪同下深入各经营模式样地进行植被辨识获得,并比照阳含熙等人在建瓯高阳乡调查数据[4],确定植被群落类型,再通过群落类型确定群落特征,以此比较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生态绩效。
3 实证研究
3.1 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特征
结合沙县集体林权制度变迁及其林业经营的现实情况,文章选取沙县具有代表性的经营方式:国有林经营、大户经营、农户经营、村集体经营、村民小组经营进行分析比较。
①国有林经营。水南林场的林地面积约4682 hm2,林地性质方面,30%为国有土地,70%为集体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水南林场拥有这部分集体土地的不限期经营权。国有林场通常采用高投入、高产出的集约化经营模式,会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造林、抚育间伐和主伐等经营活动。
②大户经营。大户经营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和林业生产要素聚集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林业经营模式。大户林地面积通常小于15 hm2,其杉木林经营周期按国家营林标准为26年。经营管护方面,大户为寻求专业化、集约化经营,采取模仿国有林场经营管护方式。
③农户经营。农户经营是指以单个家庭为经营单位的模式。调查中发现,农户经营依然是沙县主要的经营模式。但农户林地面积通常较小,细碎化严重,很难发挥林业规模化经营优势,再加上当地农民多从事沙县小吃等非农产业,林业依赖度小,普遍造林粗放,且缺乏后续管护。
④村集体经营。村集体经营是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农民意愿,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集体经营模式,成立股份林场进行经营。龙慈村林场的林地面积约1467 hm2,受村级财政影响,村集体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更注重长期经营效益,选取和国有林相同的集约经营。
⑤村民小组经营。村民小组经营是以村小组为经营单位的模式,调查的新桥村9个村民小组共有林地133 hm2,小组内部分布很不均匀。因为当地农户非农就业程度高,对林地依赖度低,且小组内部组织化程度低,无法组织林业生产,使得林地基本处于采伐后不更新造林状态。
3.2 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生态绩效
不同经营模式下的杉木人工林,其林下指示性植被、群落类型和群落特征如表1所示。杉木幼龄林阶段,国有林经营、大户经营、村集体经营和农户经营的杉木林下指示性植被基本一致,都以苦竹、芒萁为主,群落类型都是发展较低的苦竹—芒萁群落,表明林地生态绩效较差。而村集体经营的杉木成熟林,其林下植被群落为常绿阔叶灌木—观音座莲群落,国有林经营的杉木过熟林,其林下植被群落为长叶黄肉楠—杜茎山群落,二者群落类型虽有不同,但均是发展较高级且较稳定群落,表明林地生态绩效较好。无经营的村民小组林地为萌芽更新杉木林,呈现同一林层高大苦竹与杉木混交林,间或有阔叶树千年桐,若无人为干扰,可演变成层际混交且接近天然次生林。
表1 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生态绩效比较
由此说明,林业经营生态绩效与是否投入经营有关。无经营村民小组,林地生态绩效随着时间推移会逐渐变好。有经营的国有经营、村集体经营、农户经营和大户经营,生态绩效与林龄有关,表现为林龄越成熟,生态绩效越好。国有林场和村集体因没有经营周期限制,且林地经营规模较大,因而能够实现林木长周期经营,从而使得林下植被群落朝着稳定的高级群落发展。
4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福建省沙县为案例地,利用林下指示性植被所反映的群落类型数据,实证分析了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生态绩效,得出结论:①林业经营生态绩效与是否投入经营有关,有经营杉木林,其生态绩效主要与林龄有关。无经营的村民小组林地,在生态上更接近自然。②有经营杉木林,幼龄林阶段,群落类型均为苦竹—芒萁群落,生态绩效较差。而国有经营过熟林与村集体经营成熟林,二者林下植被虽不同,却均指示林地生态绩效较好。
在当前“三权分置”背景下,通过经营权流转,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来实现林地适度规模经营[5],对提高林业生态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案例地沙县已经推行的“四共一体”新型林业经营模式,乡镇林场通过与国有林场合作,依托国有林场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扩大林业规模经营,实现国有林业带动集体林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