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公民身份变迁*
2019-07-24乔欣欣
乔欣欣
提 要:公民认同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在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背景下,发源于西方的公民观念及制度,如何实现本土化的转化,并服务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需求,是值得我们探究的问题。从公民观念、公民身份制度两个层面来探查近代中国公民身份的变迁,以此了解中国特殊的变迁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赋予西方公民概念不同的内涵,有助于我们运用公民身份视角来分析中国的现实问题做出一定的思考。
从政治的角度来说,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即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而现代国家有两个特征,即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民族—国家突出的是主权范围,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内部的整体与部分和国家外部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主—国家强调的则是按照主权在民原则构建的国家制度,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内部统治者与人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①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从后者来说,现代国家的形成离不开构成其的基本要素——现代公民的认同,而其前提是所有公民都去除了地域、出身、民族、宗教和传统等这些自然因素,被抽象为拥有平等权利的人,也即个体解除旧有身份,获得现代公民身份。所谓公民身份,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不仅包含“如通常所指的‘作共同体正式成员资格’或者‘国籍’之含义,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权利’、‘义务’等制度性含义”,也包含了“由于对共同体情感依附而形成的‘美德’等情感含义,或者由于权利或义务践行而形成的‘参与’、‘行动’等动态之含义。”②郭忠华主编:《中国公民身份:历史发展与当代实践》,上海: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因此公民身份的变迁是观念、制度、行动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性以及作为其反映的公民身份制度;社会结构变动的绝对性,以及作为对外在世界能动反映的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思想和观念;这种观念促使人们采取新的行动方式来要求更加适应新社会现实的公民身份;最后,是新公民身份的不断被创立和制度化,从而使公民身份发生转型”①郭忠华:《公民身份的核心问题》,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65页。。一方面,公民身份变迁作为现代化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侧面揭示了现代化转型的过程,另一方面不同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也决定了其公民身份变迁的不同特征。
一、国民观念的传入与传播
虽然公民观念在西方政治文明中有着悠久而复杂的历史,但其传入中国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值中国的封建帝制爆发全面危机,先是甲午战争中中国惨败,签署《马关条约》,再是八国联军入侵,签署《辛丑条约》,又加上内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接连失败,知识分子开始探索寻找新的救国道路,从而发起了通过改造国民来救亡图存的“国民”运动。“国民”概念的引入与传播,推动着中国民族国家观念的启蒙,又通过改革、革命的方式推动着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逐渐建立起现代的政治构架,并开始以宪法的形式将公民的权利确定下来。
(一)对臣民奴性的批判
清末民初,对臣民奴性的批判是近代公民意识启蒙的序幕,知识分子在介绍新“国民”的同时,总是将臣民作为批判与抛弃的对象。因此,可以说,“国民”是在对臣民之奴性的批判的基础上被定义的。臣民指的是专制政体下的只知服从没有权利、以及甘受异族奴役的人,而国民指的是民主政体下的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以及在民族国家中享有自由的人。奴性被普遍认为是臣民的根本性格,其本质特征是:只尽义务,不讲权利。刘泽华先生认为臣民观念的三个特征分别是:首先,在“君权至上”价值准则的规定下,臣民只有忠君义务观念,而无任何关于法定权利的自觉;其次,在泯灭个人主体意识的道德修身观念束缚之下,人们缺乏基本的权利主体意识;最后,在沉重的等级观念压制之下形成了普遍的“尽人皆奴仆”的政治心态。②参见刘泽华:《论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天津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严复很早就对西方人和中国人进行了比较:西洋之言治者曰:“国者,斯民之公产也,王侯将相者,通国之公仆隶也。”而中国之尊王者曰:“天子富有四海,臣妾亿兆。”夫如是则西洋之民,其尊且贵也,过于王侯将相,而我国之民,其卑且贱,皆奴产子也。③参见丁守和主编:《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上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邹容为国人“摇尾乞怜,三跪九叩首,不知自耻,不知自悟”的奴性痛心疾呼:“哀哉!我同胞无主性;哀哉!我同胞无国性!哀哉!我同胞无种性!无自立之性!”④邹容:《革命军》,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梁启超认为国人不仅为“身奴”,亦为“心奴”:诵法先人,为古人之奴隶;俯仰随人,为世俗之奴隶;听从命运安排,为境遇之奴隶;心为形役,为情欲之奴隶。⑤参见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7页。随着国民性讨论的兴起,不做奴隶式的臣民而做自主的国民成为清末民初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二)“国民”概念的引入与使用
史学界普遍认为,“citizen”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传教士丁韪良在1864年翻译《万国公法》时引入的,被翻译成“人民”。且在随后翻译的几部国家著作中,大量使用了“人民”一词。但值得一提的是,“人民”这个用法并没有在当时的知识界流行开来,而是取自于日本的“国民”概念被知识界普遍接受下来。语言的产生和变化背后隐含着权力、观念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citizen”一词在清末之所以普遍被翻译为“国民”而非“人民”,有其特定的文化、历史以及观念的原因。
首先,是因为“国民”的概念在中国古汉语中早已有之。一种语言向另外一种语言的输入和转化,首先会在已有的词汇中搜索与其含义相对应的词汇,从而建立两种语言之间的对应关系,倘若找不到与其相对应的词汇,才会发生创造性的转化。“人民”这个词在古汉语中是一个联合结构词,《说文解字注》将它们解释为:“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民,众萌也。……萌犹懵懵无知儿也。”当“人”与“民”组成“人民”时,其含义与“民”基本一致:“上自朝廷,下至人民,得以接欢喜,合殷勤。”①万齐州:《“公民”概念的输入及其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1期。而“国民”一词则在古汉语词库中早已存在,《左传》最早将其连缀成词,其基本含义是“一国之民”。19世纪初,康有为多次使用“国民”一词,来指称中国的百姓,“其鼓荡国民,振厉维新,精神至大,岂止区区科举一事已哉?”②陈永森:《告别臣民的尝试一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梁启超在1899年首次对国民做了完整的描述“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谓之国民。”③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6页。可见,“人民”的古汉语义强调的是“民”,而“国民”则侧重于强调“国”与“民”之间的紧密关系,或说以“国”为前提的“民”,因此与19世纪“citizen”的含义稍近。
其次,“国民”一词之所以被广泛接受,与中国近代以日本为中介而“师法西方”有关。19世纪末的一系列变故,使中国传统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心理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加剧了中国向西方学习的紧迫感。而中日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的爆发,则直接促使中国将学习的对象转为“同文同种”并已“脱亚入欧”的日本。尤其是日俄战争的爆发,引起了中国朝野的极大关注,人们纷纷发表评论,预测战争的胜败,有人认为日本与俄国相比较,国土、人口和军队都相差悬殊,按理日本肯定会失败,但“若以两国之内容论,则俄国专制,日本为立宪;俄国民党皆非战,日本民党皆主战;俄国平民社会悉以革命爆发之心齐向君主,日本平民社会皆以牺牲国家之心齐向外敌……”④卞修全:《近代中国宪法文本的历史解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所以日本又比俄国具有优势。俄国战败的结果极大地刺激了国人学习日本立宪政体的决心,有志之士,翻译欧美及日本之政治书籍,研究其宪法者渐众,从而走上一条以日本为中介效法西欧的道路。因而,与“citizen”一词相对应的日文“国民”一词便被引入中国。
最后,“国民”一词之所以被普遍接受,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迫切需求相关。在经历了从“自强”到“求富”的洋务运动的失败,和从实业救国到制度救国的戊戌变法的失败之后,国人开始思考新的救国运动。而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通过移译西方和近邻日本的“国民”概念来建立一种由“新国民”组成的“新国家”,成为近代中国又一次力挽狂澜的启蒙运动。他们把国民看作是中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关键,认为在民族国家时代,“有国家即有国民”,二者本为一物,“其民强者谓之强国,其民弱者谓之弱国,其民富者谓之富国,其民贫者谓之贫国;其民之有权者谓之有权国,其民无耻者谓之无耻国”①梁启超:《新民说》,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因此,建立现代国家的关键是培育现代国民。这种观念在民族危亡时期成为知识界的共鸣,从而造成“国民”概念的大量使用和传播。“国民”一词在1903年和1905年的使用竟分别达到4000此和3500此左右。②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4页。以“国民”命名的报纸、期刊、学会、学校则也大量出现,以致有文章指出“近世有叫号于志士,磅礴于国中之一绝大名词,曰:‘国民’”③郭忠华:《中国公民身份的兴起与国家建构》,上海: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国民”这一概念的传入、翻译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就本民族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现代国家而对西方政治术语的“移译”,因此,该概念的传入以及涵义赋予体现了中国知识分子的现代民族国家想象,因而“国民”概念的产生以及传播其最根本的推动力是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建构民族国家的实际需要,其根本的目的是把国民与国家联系在一起,旨在通过改造中国的传统国民,培育他们的国家观念,使他们把国家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构造新的民族国家。这种思想观念与西方以个体本位的公民观念有异,但在当时的中国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知识分子抓住了“民族国家”这个现代化的根本特征,力图通过引入“国民”概念以及倡导一种新的国民与国家的关系观念来实现民族国家的建构。但是观念需要制度的体现和落实,并通过公民的行动真正转化为一种实际的生活方式。这两方面决定了“新国民”运动的失败。
二、公民身份制度变迁与中国近代宪法
从前面关于公民身份的含义来看,制度性含义是公民身份的重要层面,甚至可以认为公民身份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它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资格以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承认与认可,另一方面,公民身份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内容显然是需要一系列制度安排与机构保障来实现的。正如有学者指出,从制度入手来看待公民身份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明确认识到必须从权利和体现权利的制度来理解公民身份,比起权利是天赋予人的,因而可以用人权概念来表达对公民身份的理解那种思想来,这是一种真正的改进。另一方面,它也表明,研究权利只有在特定的制度化语境中才有意义,因而也只有在特定的物质条件才能实现。”④[澳]巴巴利特:《公民资格》,谈谷铮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7页。
公民身份的制度性实践最早产生于古希腊,这是毫无疑问的,雷森伯格以一种十分肯定的语气写道:“我们很清楚的一点是,古希腊的城邦世界为什么创造出西方独特的公民身份制度。”⑤[美]彼得·雷森伯格:《西方公民身份传统》,郭台辉译,吉林: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15页。但是,现代公民身份制度则是伴随着西方各国民族国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以自然权利论、人民主权论、契约论等观念为基础建立起了新的诸如代议制政府、分权制衡的政治构架,新的权利要求最终在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以宪法或法律确立下来,并逐渐得到扩展和完善,从而确立起以财产权为核心的现代公民权利和身份制度。如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信仰的自由,私有财产以及人身和住宅不受非法侵犯,人身不受无理之拘捕、搜索和扣押等权利。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类似地,近代中国公民身份制度也是在近代中国的一次次制宪活动中产生的。
(一)清末预备立宪
清末的预备立宪是中国制宪活动的起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中前者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宪法文本,也是中国最早的关于公民身份的文字说明。《钦定宪法大纲》主要由“君上大权”和“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其中“附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主要规定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于法律范围以内,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非按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①参见卞修全:《近代中国宪法文本的历史解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中国几千年匍匐于皇权之下的臣民从来被认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人身及财产没有保障,自由随时可被剥夺。而《钦定宪法大纲》沿袭了日本宪法中规定的君主立宪政体,对君主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破天荒地明文规定了“臣民”的权利,这意味着“臣民”的权利是国家的宪法所规定的,受到宪法的保护,这实际上体现了近代国家的法治精神。尽管这里仍使用的是“臣民”,并且是以“附件”的形式规定的,但已经赋予臣民一定的权利,这与专制时代“朕即国家”,君主的命令、意志就是最高法律,权力至高无上,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截然不同,其实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赋予公民的这些权利不过只是应景的虚文而已,毫无保障。由此,我们也能看到清末立宪的不彻底性,朝廷之所以愿意立法,只是出于立宪可以“定人心而维国势”的考虑,因为立宪能够保证“皇位永固、外患减轻、内乱可弥”,而至于公民的自由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并非立宪的重点。
(二)民国初期的制宪活动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将辛亥革命的成果巩固下来,资产阶级民主派力图通过制宪,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革命成果确定下来。在这个过程中先后产生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两个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宪法文本,后者是对前者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法律形式宣告了封建帝制在中国的终结,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为南京临时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但它的一个重大缺漏是没有将国民的权利义务写进其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正是对这一缺漏的重要修正。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共五十六条。对国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其重要的特征与贡献。其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两条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现代“主权在民”的观念贯彻其中,从根本上既不同于传统的君主专制,也不同于清末的君主立宪,而是明确地表明“主权在民”。不仅如此,第二章将人民专列为一章,系统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此后,由当时所谓的“中华民国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天坛宪法草案》,则更加明确地规定:“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首次提及国民资格的认定。在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则沿袭前文件使用的“人民”。
仅仅从内容上来看,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已经初步建立起现代国家的公民身份制度。因为与《钦定宪法大纲》不同,《临时约法》列举了很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并将其单独列为一章内容,并冠以“人民”的名称,从民主的层面来说,看似接受了近代的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尽管宪法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或“主权在民”只不过是对西方观念的挪用,但都体现了近代中国在面对西方各国普遍建立起的现代民族国家时,就中国如何缔造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愿望和努力,不管是清末的君主立宪派,抑或是资产阶级革命派,他们都试图结合中国的实际构建起本土的政治话语和政治制度,试图在现代政治的范畴内思考问题,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深刻体现了中国从晚清开始蝉蜕传统,融入新时代的特征。就公民身份来说,不管是《钦定宪法大纲》,抑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其所规定的公民自由十分空洞,只能算上纸面上的东西,在事实上是难以实现的,但这种现代政治的观念,不管是对于当权者,或是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启蒙意义。
三、近代公民身份的基本特征
(一)义务本位的公民观念内涵
“国民”虽然成为清末知识分子普遍采用的与西方“citizen”相对应的概念,但是从内涵上来说,“国民”与“citizen”所表达的含义不尽相同。西方近代的公民是作为与国家相对立的个体而出现的,其目的旨在突出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以及以公民与国家的分野为前提的国家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和促进,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西方现代公民概念是以个人主义为宗旨的。而“国民”概念毋宁说是国家主义的产物,即国民本身不是目的,国民只是建立新国家的手段。我们看到,梁启超是围绕民族国家的建构从国家与国民的关系角度来阐发国民的概念的。认为国家乃是由其国民全体凝聚而成,国家的强弱盛衰,取决于其组成部分的分子——国民,“在民族主义立国之今日,民弱者国弱,民强者国强。”显然民族的生存和竞争是中国知识分子国民思想的落脚点。因此,国家本位就成了近代国民观念的必然逻辑结论,国民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才有意义,个体的国民只是国家实现其利益的工具。虽然近代知识分子也认为诸如自由、平等、自治等也是国民的基本品质,而一旦面对紧迫的救亡图存的时代任务,知识分子们国民思想的激进的一面就逐渐消退了,其现实的一面就显现了出来。
在国家本位的背景下,近代公民观念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义务优先。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主张国民应以对国家尽义务为优先,甚至认为当国家利益与国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解决之道应是:“为国家生存发达之必要,不惜牺牲人民利益以殉之”,“牺牲人民一部分之利益者,凡以为其全体之利益也,牺牲人民现在之利益者,凡以为其将来之利益也。”①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二十),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页。由此可见,在清末知识分子们看来,国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在价值的优先性上,始终是居于国家的利益与自由之下的,并且只有在国家的利益获得了充分的保障之后,才有个人的幸福可言,而一旦国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应该毫不犹豫的“屈己以伸群”。在表面上,我们看到大量的对国民思想的叙述和对“国民”的颂歌,可实际上知识分子们真正的关注点和要加以神圣化的却是“国家”本身;在表面上,国民被视为国家组成的必要部分、和国家密不可分,可在实际上,真正处在这一系列论述之核心位置的,却是知识分子们魂牵梦绕的目标——国家的强大;在表面上,知识分子积极提倡公德和进取冒险精神,可对‘公德’的强调在实际是要求国民关心国家和群体利益;对冒险精神的颂扬,实际是要国民为国家献出一切。①参见朱蕾:《国民观:近代知识分子从臣民观到公民观的过渡》,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师范大学,2010年,第54-56页。
(二)有限的公民参与实践
公民意识的不断提高,制度的不断改善,正是在公民参与的实践过程中完成的,不给公民参与的机会,只是一味指责公民素质低下,就像成年人不许孩子迈腿走路却指责其行走能力低下一样荒唐。公民参与的实践环节指的是,人们在实际的政治参与过程中,真实享受到法制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一般说来,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只有经由具体的实践环节,才能社会化为普遍的公民意识,换言之,人们只有在具体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实践过程中,才能学会作公民。而纵观近代中国公民身份的变迁历程,可以看到其中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公民参与的不足,无论是“国民”概念的引入,抑或公民身份的宪法规定,都不是以公民自身为主体的实践结果,而是部分知识精英在参照西方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中国师法西方与本土创造相结合的结果,具有明显的外源性特征。
首先,就公民身份观念来说,不论是“人民”还是“国民”,都是对西方“citizen”概念的移译。对于当时的知识分子来说,构建现代国家成为他们普遍公认的解决中国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建立现代国家的方式则是通过将国民与国家联系起来,把国民改造看作是建构民族国家的具体途径。由此,“国民”概念的引入与产生内应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的需要,外接西方公民文化和国家建构的经验。其次,就公民身份制度来说,其外源性特征更为明显。《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基本上是抄自当时的日本宪法,沿袭了日本宪法中有关君主权力的规定。此后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又是迫于国内资产阶级立宪派的反对,效仿英国式的议会君主制而出台的宪法。辛亥革命后,为维护新生政权而出台的宪法文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都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模式的。
这种外源性的特征一方面反映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紧迫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近代中国现代化转型的艰难过程。如前所述,现代国家的两重特性,即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前者指涉的是国家权力这种公共权力的行使范围问题,强调的是国家控制力的加强,呈现的是主权对内的最高属性和对外的自主性。而后者指涉的则是公共权力与社会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强调的是国家合法性的提升,呈现的是“强国家、强社会”的社会结构模式。②参见叶麒麟:《从民族国家建构到民主国家建构——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主题的嬗变透析》,《学术探索》,2006年第5期。面对西方的坚船利炮和现代文明的冲击,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形成了其特殊的历史逻辑,即先民族国家建构后民主国家建构。这个过程既是中国公民意识萌发的社会历史背景,也是孕育公民意识的最重要的外部因素,决定了近代中国公民身份制度的产生不同于西方,也决定了其一开始服务于民族国家建构的工具性和政府主导的特征。
结 语
政治话语变化的背后折射出政治转型和发展的变迁过程,“公民”“公民身份”等概念作为目前通用的描述现代政治文明的话语,事实上在每个特定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形成和传播过程,因此需要对这些概念在不同社会的变迁作分别的考察,以此来认识不同政治共同体的不同发展过程以及此种不同经验赋予该概念的不同内涵和外延,只有认识到其不同,才能更具针对性的运用这些概念来解释问题。在西方,“公民”概念有着源远流长的传统和历史,但是在中国,这一概念最初作为一个舶来品,经历了不同时期被不同概念所替代、覆盖的过程,因此我们不能通过考察“公民”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的变迁来反映中国的政治发展的过程,但我们可以通过考察这一概念从被引入、翻译、传播以及最终制度化的过程来透视近代中国的政治转型。
政治话语的变迁不仅仅折射了政治转型的过程,它还影响着政治文化的形态。清末民初,在民族独立的历史背景下,富含整体性意义的“国民”概念更符合中国民族独立这一首要政治发展要求、更适应为实现这种要求而进行宣传和动员的需要,更契合强调整体性的中国传统文化,被广泛使用和传播。而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寻求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巩固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权的理论和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建构了“人民”这一词汇,用以区分敌我,直到1954年宪法,才开始将“公民”这一用语普遍使用。公民概念的境遇集中体现了中国政治文化的义务本位的特征,在整个中国传统中以及近代以来的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始终没有个体的地位,个体始终依附于特定的整体而存在。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主体的公民,其主体地位和作用常常淹没在管治者的行为中。在历史上人们往往看到帝王将相、国家机关的作用,而没有看到作为政治文明前进动力的民众的作用。①参见虞崇胜、张星:《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政治人”——对“公民”概念的中国境遇的政治学考察》,《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应认识到中国政治文化中更注重义务、奉献与服从的公民文化内涵,从而在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需要发扬这种优良的公民文化传统,但也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同时加强以理性的政治参与为形式的公民义务的履行,推动公民观念与法治建设的互动,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