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国之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2019-07-24邸乘光
邸乘光
提 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系统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在这个制度“图谱”中,根本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首先应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密切相关,可以成为我们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一个重要视角。从根本上说,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所对应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根本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总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所对应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相统一的政治制度——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所对应的是党的领导制度——党和国家根本领导制度;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所对应的是马克思主义指导制度——党和国家根本理论指导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专题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深刻揭示了“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又系统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首先应该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一、如何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中的根本制度
根据《决定》描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以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为支撑,至少包括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13个方面、55项具体制度的科学制度体系。《决定》虽然明确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支撑的诸多方面制度可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三个层次,但是除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外,并没有具体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中还有哪些制度属于根本制度。这就为我们认识、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留下了一定的思度空间。正因为如此,现在已有领导和专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例如: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施芝鸿认为,“所谓根本制度,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其中,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和全面领导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文化制度;共建共治共享是我国的根本社会治理制度;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国的根本军事制度”。①施芝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光明日报》2019年12月2日。该文此前已收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常务副校(院)长何毅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就是那些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国家性质、从根本上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具体包括党的领导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根本制度。②参见何毅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学习时报》2019年11月29日。这些观点当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究竟应该怎么认识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根本依据是什么?
众所周知,关于“根本制度”的概念,我们过去一般只在两个方面使用。其一,是在表述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时使用。如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接下来即在第一章“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3-74页。其二,是在表述我们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时使用。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④《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页。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进入新世纪以后,在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更是经常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这表明,我们过去所使用的“根本制度”概念,就是专指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的。
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紧紧围绕“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从13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从具体表述上看,《决定》不仅继续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述为“根本政治制度”,而且第一次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表述为“根本制度”。对于党的领导制度这一特别重要的制度,《决定》虽然没有明确地将其直接表述为“根本制度”,但却将其置于必须坚持和完善的13个方面制度的首位,实际上凸显了其作为根本制度的地位。这样的安排,较之于我们过去对“根本制度”认识和安排,明显是一个重大创新。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也体现了《决定》提出的“三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创新”)的基本要求。
《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作安排,虽然突破了我们过去对根本制度的认识,但是,也不是可以随意将任何一个方面的制度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能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必须是顶层的、管总的制度,是能够体现我们国家根本性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制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决定性作用、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方向的制度。像前面提到的有关领导和专家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的军事制度等,虽然也是非常重要的制度,但其明显不具备这样的性质和特点,因此,是否应该纳入根本制度之列,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思考、探讨和斟酌的。至于哪些制度应该纳入根本制度之列,笔者认为,我们除了可以用上面提到的标准来判断,还可以联系“立国之本”来思考。所谓“本”,指的就是事物的根源、根本、本质。立国之本也就是建立国家或使国家存在下去的根源、根本、本质的内容。因此,立国之本与国家的根本制度必然是密切相关的。
我们的立国之本是什么?就是“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怎么提出和确立的?这里可以简单地回顾一下。一方面,“四项基本原则”中的各项具体内容,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就已经提出来了,而且在实践中也一直是坚持了这些基本原则的。所以邓小平说:“这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新的东西,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另一方面,把这些原则集中在一起,并将其概括为“四项基本原则”,则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1979年初。1978年底举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毅然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左”的错误方针,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并着力进行各方面的拨乱反正,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集中力量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但在这一过程中却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干扰和冲击。一方面,是党内有一部分同志还深受“左”的错误思想的束缚,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实行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违反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因而有怀疑和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是社会上有极少数人利用我们党纠正“左”的错误的机会,打着“民主”“自由”和“解放思想”的旗号,散布怀疑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错误思潮,而党内也有个别同志不但不承认这种思潮的危险,甚至直接间接地加以某种程度的支持。邓小平深刻认识到,如果听任这两方面的情况发展下去,势必造成思想混乱,影响刚刚形成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危害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是针对从右的方面怀疑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引者注);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165、173页。“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165、173页。正因为这四项基本原则如此重要,所以才被公认为是“立国之本”。
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党章对此有明确的表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③《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宪法中也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2页。的明确规定。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自然直接关系着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
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这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并最终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正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现在所建设的社会主义不可能是经典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就其根本性质而言,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①《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09、118、110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②《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09、118、110页。新中国成立70年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③《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09、118、110页。因此,我们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推向前进,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定不移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道路与社会主义制度是内在统一的。宪法既在“序言”中强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2、74页。,又在“总纲”第一条明确定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2、74页。社会主义是以多种形态存在着的,既包括理论形态的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形态的社会主义道路,也包括制度形态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样具有多种形态,包括实践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文化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自然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道路遵循和实践着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体现和保障着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亦是如此。在实践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在制度层面上把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国家根本制度。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社会主义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由此决定,在实践层面,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制度层面,社会主义制度就是我们国家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一个总体性的根本制度,从根本上决定着其他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在当今中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要前提就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国家根本制度。一旦偏离了这一根本制度,就无法保证国家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就不可避免地会走上邪路。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国家根本制度,对于保证我们国家发展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同时,马克思主义又认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在“走向社会主义”的具体“走法”上,“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⑦《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3页。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应用于中国实际的一个创造。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明确把中国革命胜利后所要建立的国家和国家政权的性质表述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并且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它的”。①《毛泽东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136、344页。新中国建立前夕,为系统阐明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新中国问题上的主张,毛泽东于1949年6月30日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强调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②《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1475页。并且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科学内涵,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③《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1475页。1949年10月,我们所建立的新中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不仅继续将人民民主专政确立为我们国家的国体,而且明确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们国家的政体。我国现行宪法既在“序言”中强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又在“总纲”部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4页。这就是关于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宪法规定。
在我们党和国家重要文献中,关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表述不尽统一,有时将“国体”和“政体”统一表述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有时单独将“国体”表述为国家制度或政治制度,将“政体”表述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保障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反对内外敌人的复辟阴谋的有力的武器,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这个武器。”⑤《毛泽东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136、344页。1951年10月23日,他又在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一切事实都证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⑥《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页。在这里,毛泽东将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相比较,显然是把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⑦《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既有“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⑧《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4页。的表述,同时也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⑨《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4页。的表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⑩《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k《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①《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0页。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②《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5、26页。
国体和政体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两个基本方面。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就在其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深刻阐明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他明确指出:国体,“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③《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6-677页。也就是说,国体是实质,政体是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必须适应国体,体现和反映国家的本质。国体和政体是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不能片面地强调和突出一个方面,而轻视和淡化另一个方面,更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那样,势必会导致严重的政治混乱。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最根本的是确立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对于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事业,都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领导地位既是历史地形成的,也都是人民的选择。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就多次阐述过党与国家和人民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关系。1954年9月,他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词中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④《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页。1956年9月,他在党的八大开幕词中又指出:“我们的党已经成了团结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⑤《毛泽东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303、234页。1957年5月,他在接见青年团三大全体代表时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303、234页。针对一些人对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领导地位的怀疑和否定,毛泽东明确把“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⑦《毛泽东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303、234页。作为在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判断人们言行是非的“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两条标准(即“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之一。不仅如此,毛泽东还明确提出了党的全面领导的思想。1962年1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领导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军队和政府。”⑧《毛泽东文集》(第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6页。与此同时,我们党在实际工作中也建立起了党的领导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我们党在拨乱反正过程中出现的从右的方面怀疑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思潮,邓小平不仅提出坚持包括党的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而且强调“这四个坚持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170、266、267-268、269页。。明确指出:“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事实上,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谁来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谁来组织中国的四个现代化?”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170、266、267-268、269页。“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170、266、267-268、269页。“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④与此同时,他还明确提出了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除了改善党的组织状况以外,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工作状况,改善党的领导制度”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170、266、267-268、269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强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坚持党的领导。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⑥《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0页。。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同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形成了一套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并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系统总结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成就,并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安排部署,不仅把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显著优势放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3个方面显著优势的首位,而且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置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13个方面制度安排的首要位置,旗帜鲜明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⑦《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这一战略性的制度安排,突出了党的领导制度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本制度定位,其中贯穿的核心要义就是党的领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明确将党的领导制度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之列,既从根本上体现了党的领导核心的地位,适应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抓住了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使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具有了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制度这一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五、“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它坚持实现人民解放、维护人民利益的立场,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全人类解放为己任,反映了人类对理想社会的美好憧憬;它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是“伟大的认识工具”,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有力思想武器;它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不仅致力于科学“解释世界”,而且致力于积极“改变世界”。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诞生170多年来,已经对人类文明进步产生了比人类思想史上的任何其他理论都更为广泛而巨大的影响,①参见邸乘光:《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学习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是被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的“科学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为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指明正确的道路,是无产阶级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正如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所指出的:“我们的党从它一开始,就是一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为基础的党,这是因为这个主义是全世界无产阶级的最正确最革命的科学思想的结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一经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就使中国革命的面目为之一新。”②《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3页。1954年9月,他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词中进一步强调指出:“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③《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反复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的极端重要性,并将“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纳入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要求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看家本领,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中国共产党成立近百年来,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之所以能够从成立时只有几个共产主义小组、50多名党员,发展到今天拥有460多万基层党组织、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领导人民为站起来、富起来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为强起来、实现民族复兴伟大梦想而奋斗的党,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有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指导。
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④《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3页。同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⑤《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3页。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同时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2页。。党章和宪法的规定表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仅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而且也是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①《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并就此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把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作为一项根本制度明确提出来,这是关系我国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的重大制度创新。
但是,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地位,充分发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和各项工作的指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及其事业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引下健康发展,实现党章和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客观需要来看,仅仅确立“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还是不够的,而且与马克思主义作为整个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的地位也是不相称的。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作为整个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不仅要坚持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充分发挥其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需要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各个领域、各方面工作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应该确立的不仅仅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而应该是作为整个国家根本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所包括的,与作为党和国家根本领导制度的党的领导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列的,作为党和国家根本理论指导制度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制度。
总之,四项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同时也是建构和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重要依据。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所对应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根本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总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所对应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相统一的政治制度——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所对应的是共产党的领导制度——党和国家根本领导制度;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所对应的是马克思主义指导制度——党和国家根本理论指导制度。如果说“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②《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那么,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统一的政治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制度、马克思主义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项根本制度,就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赖以巩固和发展的政治基石。正是这四项根本制度,集中体现了我们国家根本性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从根本上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