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息造假背后
2019-07-18王洪禹法人王茜
◎ 文 王洪禹 《法人》全媒体记者 王茜
编者按:2019年6月5日,中国证监会官方发布消息表示,将开始严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半年的时间里,被立案调查的公司数量就已经超过了去年的总和,今年A股上市公司被调查的数量创下了新高。
据证监会披露,证监会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处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超过170件,累计罚款金额总计2.01亿元,市场禁入人数总计80人次。截至6月10日,2019年以来,共有近50家上市公司或董监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而2016、2017和2018年这三年中,A股分别有28家、40家和43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此同时,据行业内部人士透露,还有多家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的案件正在查处中。
证监会在发布该消息时同时表示,将继续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及时讲话,牢牢守住“四条底线”,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各类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净化市场生态,努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现状:从赢利1亿到亏损8亿
《法人》记者了解到,上市公司违法信息披露的现象由来已久,而这次让证监会“雷霆万钧”般查处的诱因值得玩味:仅2019年上半年,就先后有多家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违法,多家违法披露信息的公司做法实在令人咋舌。
举例来看,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该公司以中药饮片为核心产品,以智慧药房为拓展渠道,全面打造“大健康+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体系,成为一家中医药全产业链精准服务型“智慧+”大健康产业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此外,该公司位列中国企业500强、全球企业2000强、“广东纳税百强”已经多年。连央视的诸多频道都会在黄金时段播放由某著名影星出演的康美药业MV。
2018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康美药业财务报告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当即立案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证监会发现,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
而在证监会正式调查之前,康美药业已经对外披露了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并且那份报告显示康美药业各项业绩全面飘红。
2019年4月30日,就在上年度财务报告截止发布的最后一天,康美药业发布会计差错更正说明:2018年以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及款项收付方面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其中货币资金多记299.44亿元,营业收入多计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76.62亿元。
几个月的时间,前后两份信息披露中,近300亿的资金不翼而飞,此信息迅速引发市场的连锁反应。在接下来的多个交易日里,康美药业连续5个跌停板,市值直接蒸发247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康美药业也迅速降级成为“ST康美药业”。
另外一个让市场、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愤怒的上市公司是总部位于山东以渔业海产品为主业的东方海洋公司。
2019年2月28日,东方海洋公司发布业绩快报披露,该公司2019年首个季度利润达到1.14亿元。在随后的交易日中,东方海洋公司不断公告“大股东还款”等利好信息,股价不断拉抬,导致很多散户买入。2019年4月26日,东方海洋公司突然发布公告,修改了此前1.14亿利润的数据,变成了亏损7.88亿。
值得一提的是,从2019年04月18日开始,东方海洋的股价开始断崖式下跌。从4月18日到25日股价连续下跌,有机构迅速清盘出货。当变更数据公告出台时,股价连续5日一字板跌停,大量散户无法交易,悉数被套。
访谈链接:
2019年7月1日,《法人》记者专访了元吉律师事务所贾梅律师,就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的问题展开讨论。
《法人》:请简单介绍一下,近期曝光的多家违法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主要触犯的是哪些法律法规?具体涉嫌的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贾梅律师:违法披露信息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期发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以及针对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同时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属于触犯证券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根据不同情形,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据你们统计,近些年已经有多少上市公司存在违法信息披露的情况?
贾梅律师: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从2016年至今,已经有超过170家上市公司存在着违法披露信息或者应该披露而不披露的情况。
以2018年为例,有7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而2019年上半年,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就已经达到了7家。并且,被查处还没有作出处罚的上市公司还有很多。
《法人》: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是怎么侵害投资者利益的?
贾梅律师: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对投资的侵害都是发生在上市公司的违法披露被揭露之后。
一般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行为被揭露后股价应声下跌,公司基本面发生根本性变化,投资假设的投资获利逻辑不复存在,投资者信赖并作为依据的公开信息系人为炮制。因此,投资者会遭受巨大的投资差额损失。
《法人》:就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侵害后,投资者是否有司法救济途径?
贾梅律师:上市公司给投资者造成侵害后,现行法律法规为投资者设定了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而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识到自己享有权利,开始参与维权诉讼,依法挽回投资损失。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为了顺利审理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较详细地规定了该类案件的法院管辖和投资者损失计算的区间、计算方法等,使得证券法第六十九条更具有操作性。
《法人》:很多上市公司违法披露后,证监会都是采取罚款或者降为ST股票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是否过于轻?
贾梅律师:对于上市公司造假不能一味追求严厉的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上市公司亦会影响到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也不能履盖受损的投资者利益,反而投资者利益要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次伤害。
比较可取的做法是挖掘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的动因以及幕后实际操作者和受益者,优化法律制度、程序让违规获利的始作俑者承担责任,利用收益和成本的杠杆来减少违法披露行为。
可以学习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的集体诉讼制度,发展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将违法披露的获利首先用于直接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让众多投资者监督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利益相关方,让造假者得不偿失,不敢造假。
目前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也已日趋成熟,各地法院不但已经依法受理该类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纷纷制定了针对该类案件的示范性判决制度。
《法人》:中国是否有必要设立专业的证券法院或法庭,由专业的法官来审理这类案件?
贾梅律师: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由专门团队审理该类案件的趋势,如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设有金融庭专门审理该类案件,上海地区该类案件统一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因为该类案件有它自己的规律和特点,涉及金融知识特别是证券知识较多,案件争议焦点大体相同,由专门的审判团队或者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示范性判决作用和对平行案件、系列案件采取速裁机制。
2019年5月5日,东方海洋公司对外发布公告称,已经接到证监会书面通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中证监立案调查。
据证监会对外公布的多宗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案件资料显示,类似康美药业、东方海洋这种直接在披露信息中造假的案件近年已成高发态势。证监会连续多年进行监管和打击,遗憾的是作为打击手段的罚款和对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已经出现“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小”的状态。也就是说,几十万元的罚款,对于几十乃至上百亿身价的上市公司来说,实在是处罚力度轻微,用九牛一毛来形容实不为过。
维权:少数投资者的选择
2019年6月28日,四川成都的投资者宋先生把一份委托书和相应的投资明细资料快递给了位于北京的元吉律师事务所,正式委托该所代理宋先生起诉东方海洋公司因虚假披露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元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主要从事财经、金融方面的专业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代理全国各地的投资人维权案件,该所有一个专门的律师团队负责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造成投资人损失的案件。
据宋先生介绍,此前他一直在关注东方海洋的股票,但只是谨慎地观望并没有出手建仓。
“3月1日,我看见了东方海洋的一季度业绩快报,事实上当时一季度只过了两个月,东方海洋就已经赢利1亿多,在这种利好消息的驱动下,我就建仓了。”宋先生告诉《法人》杂志记者,前后一个月的时间,他重仓持有了东方海洋的股票,并且预期该股票可以长期持有。直到4月26日东方海洋公司改动了一季度的业绩,从赢利1.14亿变成亏损接近8亿,宋先生再想出票时已经开始连续跌停,满仓股票被深度套牢。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我国许多股民还不知道,这种情况发生后自己是可以采取诉讼的途径来维权的。像宋先生这样拿起法律武器的投资者,在股市里还属于绝对的少数。
5月3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财务造假手法隐蔽复杂;二是涉案领域涉及公司债等业务;三是多种违法行为交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法关联交易、违规资金占用、恶性利益输送等严重违法的线索;四是不少案件违法手段恶劣,有的持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且金额巨大,有的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多项违法犯罪。
专家:警惕违法披露的背后
针对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这一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指出:作为监管机构不应该只看到上市公司违法披露,更应该注意并警惕违法披露后面的东西。
阮教授介绍说:我国刑法里有“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不披露”的犯罪条款,负有义务的上市公司如果违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大信息的,造成投资人、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巨大经济损失的,达到一定数额后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阮教授指出,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刑法里虽然规定了对上市公司违法披露或不披露信息的罪名和定罪量刑的尺度,但其处罚力度还是很轻的。最高20万的罚金对上市公司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同时,上市公司还可以把违法披露的责任推卸给为其做账的会计公司,进而直接逃避掉违法披露的罪名。
另外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违法披露或者不披露信息?事实上“违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都只是一种手段,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利用违法披露一些虚假的利好信息拉升股价,进而操纵市场,达到内幕交易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同样的道理,一旦企业有不好的消息,应该披露而不披露的,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股价下跌,进而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因此,作为行政监管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违法披露或不披露行为进行处罚时,要警惕他们背后的真实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