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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第三支柱须蓄势突围“小众”困境
——访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

2019-07-17徐颢陈萧军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3期
关键词:长护险小众保险金

■文/本刊记者 徐颢 图/本刊记者 陈萧军

税延养老险如何从“小众”走向“大众”?

本刊记者: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新途径,也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开展试点即将满一年,请问目前的现状和成效如何?

孙洁:我国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2018年6月,税延养老险正式对外销售,购买者每人每月可享受最高1000元、每年最高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递延额度。根据同业交流数据,2018年共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业务,累计实收保费约7000万元,承保件数约4万件。个人税延养老业务基本集中于团体直销, 占据了市场保费份额的近90%。但市场整体情况低于预期。

本刊记者:市场整体情况低于预期,除了试点区域窄、时间尚短之外,推行过程中是否还存在一些政策和产品本身的问题?

孙洁:个人税延养老险在推广过程中市场逐渐趋冷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35岁以下人群对于养老理念接受度较低,50岁以上人群虽然对养老需求较为迫切,但认为税延养老险的额度较低不能解决即将到来的养老问题。政策和产品本身则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其一,领取期税率较高,政策优惠覆盖面窄。根据规定,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75%部分按照10%税率缴纳个税, 即实际缴纳税率为 7.5%。考虑到领取时纳税基数含全部投资收益, 以及货币时间成本等因素, 政策优惠对当期个人所得税税率10%及以下的人群意义不大,即政策覆盖人群主要为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及以上人群。个税起征点调整后,政策覆盖人群进一步减少。

其二,税收优惠额度低, 操作流程复杂。税延养老险保费优惠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 无法真正满足老百姓养老储备的缺口需求, 即使个人有超额缴费意愿和能力, 因超额缴费部分不能享受税延政策优惠, 将面临缴费期和领取期双重征税问题; 另一方面, 当月收入6%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 需要逐月对缴费上限确认调整,年终绩效部分也无法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同时, 税延养老险税收抵扣申报流程较为繁琐。首先,客户投保时需录入单位税务号等相关信息,并需本人登录中国保信平台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后续保信平台逐月生成税延养老险抵扣凭证,提交单位人力资源、财务人员按月办理税收抵扣。其次,按现有流程,个人税延投保成功, 缴纳首笔保费后,还需在当月25日前至中保信平台激活个人账户,以确保抵扣凭证的生成及下月抵扣,若不及时下载凭证, 将导致人力资源部门无法为其抵税。最后, 报税环节也遇到一些问题。个人当月缴费金额于次月抵扣,且可抵扣金额遵循当月收入的6%与1000元孰低原则,在实务操作中,退休人员、离职人员及次月发生病事假人员无法抵扣上月缴费金额。由于流程涉及环节多, 操作繁琐, 直接影响投保意愿。

本刊记者:看来,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尚属“小众”,要撑起“第三支柱”任重而道远,那您认为这个新生事物的发展该如何从“小众”走向“大众”?

孙洁:必须加大政策力度,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政策福利。

第一,以全国试点为契机,优化制度安排。以降低领取阶段税率, 扩大政策覆盖人群为目标,采取比如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列举的赡养支出可抵扣标准,将现有每月1000元限额提高至2000元; 参考新税制下基本养老金收入的税率标准,合理调减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纳税税率, 统一按3%税率纳税;对重疾、身故或全残情况,建议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建立自动加入、缴费配比等机制, 加快市场参与率。 美国的自动加入机制和澳大利亚的缴费配比制度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建议探索建立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首先,根据税务信息为可享受政策优惠的人群自动开设税延养老个人账户;自动配置收益确定型养老保险产品,保障客户基本权益,客户可在监管规则范围内自行进行产品配置调整;政府按相应比例提供缴费金额配比,个人缴费金额越高,政府配比金额也越高,退休后领取金额也相应提高; 客户若无意愿参与此计划,可登录相关界面选择退出。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税延养老险政策参与度快速提升。

第三,在操作层面进一步简化业务操作流程,理顺相关参与方的信息衔接和沟通。未来税延养老险的抵扣可以参照新个税法中教育、住房、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参保人可以选择月度缴费, 或者一次性缴费模式。月度缴费是指通过设置固定额度预抵扣进行月缴,一次性缴费是指参保人可以在该年度任意期间一次性缴纳, 以上两种情况都可以在年底进行汇算清缴, 从而提高操作的便捷性, 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量,以增强企业组织员工参保的积极性。

总之,税延养老险的成长和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呵护和支持,希望能够在国家各级部门的指导下,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作出贡献。

优化长护险资金来源

本刊记者:您一直非常关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多次提案涉及长护险建设,请问您今年是否继续有长护险的提案,具体内容是什么?

孙洁:今年的提案我觉得要重新探讨长护险的资金来源,建议在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划转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1%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回归长护险的养老保障功能和养老属性。

长护险在15个城市开展试点已经两年多了。在试点之初,明确提出资金来源主要由个人、单位、社会、财政、医保五方面组成。多元筹资的架子搭起来了,但实际效果不是很理想,主要还是靠医保基金支撑。以医保基金结余划转的筹资方式也是不稳定、不可持续的。

因此,我建议长护险的基金应该来源于缴费阶段资金的划转,而不是结余阶段基金的划拨,避免受基金运行稳定状况和结余规模的影响。具体来说,应该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中划拨1%建立长护险基金,直接体现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同时,个人适当承担缴费责任和一定自费比例。借鉴国际经验,由失能老人自负10%至15%的护理费用,以适当增加人们的费用意识和成本意识。

正本清源,养老保险提供经济保障,而长护保险兼具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都属于老年阶段所需要的保障。因此,长护险应定位于养老保险体系,它解决的是在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情况下,为失能老人的社会护理服务分担护理费用。

完善多层次的失业收入损失保障制度

本刊记者:从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到拿出1000亿元基金结余支持职业技能提升,从保障失业到保障就业,失业保险改革一直在路上。今年两会您也提交了关于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的提案,请问您的具体考量是什么?

孙洁:现行制度有关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与最低工资相挂钩的规定是在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背景下制定的,当时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职工失业面临的主要是生存风险,因此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挂钩具有合理性。但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首先是职工失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由生存风险转变为收入损失风险。其次,随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救助水平的不断提高,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制度目标将逐步被社会救助的制度目标所取代。这都要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和缴费工资挂钩,与最低工资脱钩。

因此,围绕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我提出4项建议:一是调整失业保险的制度目标,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修改为“稳定失业人员基本收入”;二是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将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并建立同步增长机制;三是深入评估失业保险经济效应,计算最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确定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占缴费工资的比例奠定基础;四是通过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等手段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和设计失业收入损失保险产品,作为国家基本失业保险制度的补充,完善多层次的失业收入损失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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