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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下)

2019-07-1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银潮 2019年7期
关键词:会员费专营店会员卡

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约定“预付卡刷过后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无效

2017年7月24日,市民史某到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瑜伽会员卡,付了会员费3980元。按照该会员卡的规定,史某享有一年内无限次瑜伽课程的学习资格,但会员卡刷卡之后不能退款。在办卡后第三天,史某因个人原因向健身公司提出退卡申请,并要求返还会员费。健身公司认为,史某已经开卡使用,根据办卡协议不能退还会员费。史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行的瑜伽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合同解除后对原告史某尚未消费的部分对应的会员费,被告公司应予退还。原告史某办理会员卡后虽仅开卡健身而未实际使用该卡上瑜珈课但考虑到其系因自身原因不使用会员卡,且在办理会员卡以及原告预约使用该会员卡期间,被告公司付出了相应的工本费、人工费等,因此对原告史某要求返还会员费的金额酌情予以扣减2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史某返还会员费3780元。法官点评:

平日常见的单用途预付卡有美容会员卡、美发会员卡、健身会员卡、餐饮会员卡等,根据《江苏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遇到最多的窘境就是,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但其实这些条款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专家点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眭鸿明):

在市场交往中,商家通过格式合同或单方宣传,标明 “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等这类条款或厅堂标牌,均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消费者有权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2018年9月6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苏州首批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同时,法院判令被告按销售金额十倍支付6千元至2.4万元不等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11月,5名被告人在吴江黎里、平望等地经营的小吃摊或羊肉馆里,将罂粟籽、罂粟壳熬汤汁后添加进凉皮或羊肉汤中对外出售,从中非法获利。经检测,汤汁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麻黄碱”等对人体有害成分。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三案中被告人分别被判令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销售金额的十倍支付6千元至2.4万元不等的赔偿款,并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款由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法官点评:

该批案件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苏州首批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及公益组织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对5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判处销售价款的十倍作为赔偿,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该批案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极好的示范教育意义,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要求其严格守法经营,又对食品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进行了救济。

专家点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眭鸿明):

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改革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对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及相关公益组织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守法经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未经权威部门认证,擅自标注商品为“有机食品”,构成欺诈

2018年9月2日,刘某在天猫网站上某酒类专营店(以下简称专营店)购买一款促销产品——×××高粱酒,促销价为1257元/瓶。刘某共购买了5瓶,合计支付货款6285元。专营店在该酒详情页中“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标注为“是”。刘某于9月5日收到货物后,对该款酒到底是否为有机食品产生怀疑,要求专营店提供证明该款酒为有机食品的认证文件,专营店表示无法提供。刘某认为专营店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专营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退还其货款6285元并赔偿18855元,合计25140元。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是否为“有机食品”,必须经过有关认证机构予以认定。刘某在购买案涉高粱酒时,该酒类专营店在商品详页中“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标注为“是”,可以认定在交易发生时,专营店的错误标注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存在欺诈情形,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官点评: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的不断升级,人们对食品类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越来越关注,为加大对恶意生产者及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运用惩罚性赔偿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商品标注为“有机产品”,必须经过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合格评定并颁发认证证书。本案中,该专营店在明知案涉高粱酒未经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标注该款酒为“有机”,对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产生重大直接的影响,故该专营店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专家点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眭鸿明):

商品标注对消费者的消费意愿直接形成影响,错误的标注会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标注不实存在欺诈情形的,消费者可依据相关法律主张惩罚性赔偿。因此,经营行为需客观真实标注商品相关信息,确保商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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