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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银行服务和投资申诉专员的会员大会及其启示

2017-11-27岳金禄

西部金融 2017年8期
关键词:会员费会员大会会员

岳金禄

摘 要:加拿大银行服务和投资申诉专员(OBSI)是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典型代表,其总章程在会员、会员费与会员大会等三个方面的规定内容详实,设计精妙,在维护会员权益与机构公平之间保持平衡,对我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应针对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两种具体形态(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实问题,借鉴OBSI的有关规定,推动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OBSI;会员;会员费;会员大会

中图分类号:F83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8)-0084-07

加拿大银行服务和投资申诉专员(Ombudsman for Banking Services and Investments, OBSI)是根据《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而成立的无股本法人团体,主要目的是独立、公正、免费的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解决会员银行与投资公司及其客户之间的纠纷。OBSI总章程在会员、会员费与会员大会等三个方面的规定设计精妙,在维护会员权益与机构公平之间保持平衡,对我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

一、OBSI的会员

(一)会员的组成

加拿大OBSI的会员由普通会员与行业会员两大部分构成。普通会员由被接纳为OBSI会员的现任董事组成。行业会员包括行业实体和金融服务提供商。

1996年CBO(OBSI的前身)成立时只有9家银行参与。2002年参与公司扩展到投资经纪人、共同基金经销商和投资基金公司,有450个投资公司加入OBSI。2014年OBSI的参与公司数量增加到1500家左右。

(二)会员的资格与申请

1.行业会员的资格。金融服务提供商成为行业会员的资格是必须为其客户提供内部投诉处理程序。

2.会员申请。个人必须申请才能成为OBSI会员。金融服务提供商若是行业实体的会员,则需要将其客户的投诉交由OBSI处理。若金融服务提供商所属的行业实体已经成为OBSI的会员,则视为该行业实体的所有金融服务提供商向OBSI提出了会员申请。

3.董事会可以拒绝成员申请。董事会有权拒绝成为OBSI会员的申请,除非法律要求该金融服务提供商或自律组织参加OBSI提供的申诉专员服务或成为OBSI的会员。

(三)会员资格的变动

1.行业会员的除名。依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可以随时以普通决议或以所有有投票权的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的形式对任何行业会员除名。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总章程、其他章程的任何条文,或违反对OBSI生效的任何政策或做法;

(2)实施可能对OBSI及其声誉有害的任何行为;

(3)作为行业会员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或行业实体未向OBSI支付其会员费;

(4)认定向某个行业会员或某个行业部门的所有行业会员提供服务,不符合OBSI的最佳利益。

如果任何行业实体被除名,其会员的行业会员资格也将终止,除非该行业实体的会员直接申请成为OBSI的行业会员。

若某个行业会员被除名,该行业会员应承担除名生效之前应支付的任何会员费的责任。

2.行业会员的退会。任何行业会员均可退会,退会时应向OBSI提交书面退会申请。若行业实体退会,其会员也应被视为已退会,除非该行业实体的会员直接申请成为OBSI的会员。

3.会员资格的转让和终止。OBSI的会员资格不可转让,并在以下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失效和终止:

(1)就普通会员而言,个人不再是董事;

(2)行业会员不再满足所设定的资格标准;

(3)行业会员被除名;

(4)行业会员退会;

(5)OBSI根据《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被清算和被解散。

二、会员费与运营资金

(一)有关会员费的规定

1.会员费的基本规定。OBSI对普通会员不征收会员费,作为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每个行业会员均应按照董事会不时确定和批准的金额、方式和时间支付会员费。计算会员费的方式以及付款方式和时间可能因金融服务提供商所处行业的不同而异。

2.会员费的特别规定。如果一个行业会员退会,除了向OBSI支付该行业会员因享受OBSI的纠纷解决服务应支付给OBSI的费用外,它还应该向OBSI支付该行业会员六个月的会员费,依据该行业会员退会生效之日有效的《公司资金成本分配》确定具体金额。该等款项须由OBSI持有或使用,用以支付满足及消除来自退会的任何及所有的成本、开支及负债,包括根据适用的法例和其他规定的支付。

(二)运营资金

在加拿大和世界各地,金融服务的监管机构和申诉专员办公室通常由其所涵盖的行业提供资金。OBSI没有财政拨款,其运营资金来自收取的会员费及其兹息。OBSI每年的预算由OBSI的董事会设定。

OBSI根据规模或业务量对所有参与的公司征收费用。OBSI的預算每年由董事会根据员工的建议确定。

所有OBSI参与公司的费用是基于“集体资助”模式分配的,这些模型是由1996年创建OBSI前身组织(CBO)的利益相关者一起开发的。OBSI是具有各种固定成本的非营利性组织,在采用这种资金模型时,OBSI确保了一定程度上的资金稳定性。

在确定参与公司支付的费用时,OBSI总预算在银行服务部门和投资部门之间进行分配。银行服务部门调查涉及联邦和非联邦监管金融机构(包括一些受监管的信用合作社)的银行业相关投诉。投资部门调查投资公司的与投资相关的投诉。银行服务部门不补贴投资部门,反之亦然。OBSI的财务审计师每年审查OBSI的分配计算,以确保每个部门的分配一致和合理,并且没有交叉补贴。endprint

三、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的构成与职责

1.有权出席的人。有资格参加会员大会的人员分为五类:(1)普通会员;(2)《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或章程允许出席会议的行业会员;(3)公共会计师;(4)《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总章程、其他章程中的任何条款要求或允许出席的任何其他人;(5)除此之外的人员只有在会议主席的邀请下或在有投票权会员的同意下,才允许出席。在此情形下,有投票权的所有会员都有同意的权利。

2.会议主席。董事会主席或会议主席缺席时,由董事会为此目的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担任所有会员大会的主席。如果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在自举行会议的规定时间开始后15分钟仍然没有出席会议,则出席并有权表决的会员应选择一名普通会员担任会议主席。

3.年会。OBSI普通会员的年会应每个日历年至少举行一次,距上一次年会的举办不超过15个月,不晚于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在每次年会上,除了可以处理任何其他业务外,普通会员应:

(1)审议并提交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

(2)填补董事会的所有空缺;

(3)任命下一年度的公共会计师;

(4)厘定公共会计师的薪酬,或提供此类由董事会厘定的薪酬。

4.特别会议。普通會员组成的或行业会员组成的,或普通会员和行业会员共同组成的特别会议可以根据需要不时举行,以处理由董事会,或根据《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总章程的条款或其他章程决定提交的事项。此类会议应在加拿大境内及在董事会决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

(二)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1.召集会议。董事会或主席有权随时召集OBSI会员的任何会议。此外,根据有5%投票权的会员的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主席应召开会员的特别会议。

2.法定人数。在会员大会上业务行为的法定人数为:(1)如果是普通会员的会议,有权在会上投票的大多数会员;(2)如属行业会员的会议,十名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行业会员。

3.会员大会的通知。所有会员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应书面通知给普通会员、公共会计师和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每个会员,并在会议结束时在通知记录日(在会议日期之前的21天至60天),将其姓名输入会员登记册,如果没有固定的通知记录日,则会议结束时的前一天为发出通知的日期。

4.免除通知。有权获得会员大会通知的任何人可以在会议之前或之后放弃通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视为放弃通知,除非该人员认为会议的召集不合法,其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反对审议任何业务。

(三)成员大会的投票与表决

1.一人一票。除非《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规定,在会员大会上,每个有投票权的会员都有权对每个问题投一票。

2.多数决原则。除非《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总章程的条款、其他章程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每个问题均须由有权就该问题投票表决的会员的过半数票决定。

3.举手表决及例外。会员大会上的每一个问题应首先通过举手示意决定,除非:(1)在举手表决之前,出席会议并有投票权的大多数会员就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2)在举手表决后,会议主席或任何有权就该问题投票的人必须或要求进行投票。

4.投票表决。如果需要或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包括在分类投票的情况下,投票表决应以会议主席指示的方式举行。可以在举行投票表决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对投票表决的要求。

5.缺席投票。在遵守《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的情况下,每个会员可以通过代理,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邮寄这三种方式进行投票。

6.基本改变。根据《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的规定,行业会员有权就基本改变进行投票。在某些情况下,行业会员有权与普通会员一起投票,而在其他情况下,行业会员有权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在所有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必须依据《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确定适用的投票权。

7.决定票。如果在任何会员大会上,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电话投票或电子投票的结果显示支持与反对的票数相等,会议主席不得有第二票或决定票,该问题的表决结果应当视为没有通过。

8.会议书面决议。根据《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的规定,书面决议应由所有有权在会员大会上对该决议投票的会员签署,并自会员大会通过时生效。书面决议可由对应人签署,并符合总章程有关会员大会的所有规定,且该决议的副本须与会员大会的纪录一并保存。

四、对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启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提出要“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1 国办发〔2015〕81号文件是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申诉专员试点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是国办发〔2015〕81号文件并没有解决制约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拿大OBSI是以自律监管为主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我国正在试点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履职背景极为相似,其总章程有关会员、会员费与会员大会的规定对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试点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

(一)广泛吸收各种会员,维护会员权益与机构公平之间的平衡

加拿大OBSI将其会员分为行业会员与普通会员,其中的普通会员是现任董事,而行业会员包括参与公司及行业实体(类似我国的行业协会)。而我国正在试点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相对而言,呈现两个相反的极端:一是采用社会团体形式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会员包罗万象;二是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则没有“真正的”会员。endprint

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现有会员94名,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服务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代表。各会员的分布情况如下:银行46家,证券公司2家,保险公司4家,非金融服务机构代表(相关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代表)42人。以OBSI的视角来看,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包括行业会员与非行业会员。

陕西金融消費纠纷调解中心现有会员90家,全部为行业会员,没有非行业会员。各会员的分布情况如下:政策性银行1家;商业银行26家;村镇银行1家;信托公司3家;财务公司1家;支付机构3家;证券公司20家;期货公司3家;人寿保险公司22家;财产保险公司11家。

两类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会员种类的差异来源于我国法律对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界定的差异。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都是非营利性法人,但是我国立法认为两者的差别是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性”,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财团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从该条规定可以发现,会员是社会团体的法定登记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注册资金数额、来源;(四)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程序、职权、议事规则;(五)理事、监事、负责人的资格、职责、产生、任期和罢免程序;(六)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七)组织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会员并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登记要件。

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发现,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结构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三个层级,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治理结构分为“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两个层级。相比较而言,我国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加拿大OBSI相同。

由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是非营利性法人,其经费来源可以是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可以是非财政拨款(社会捐赠),还可以是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与非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的结合。我国现有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经费来源均是向行业会员收取的服务费,没有财政拨款,也没有社会捐赠。从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等的法理来说,作为行业会员的金融机构在履行缴纳会员费及遵循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章程等义务的条件下,也应当享有相关的权利。金融机构享有的权利除了享受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提供服务外,还可以包括参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会员费的使用情况等。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作为社会团体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为其会员参与其内部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则没有这样的平台。从维护会员权益的角度来看,社会团体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更为适宜。但是,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金融行业协会的差别在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不但要维护会员与金融行业的利益,更要维护机构本身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以达到公平、公正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目标。

2014年9月,INFO网络2发布的《遵循基本原则的有效方法: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指引》3,为其成员运行金融申诉专员计划制定了六大原则,其中第一原则就是“独立性,以确保公正原则”。该原则要求:(1)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是一种法院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他们应该(也被看作是)利用其优势,独立和公正的解决案件,无惧且不偏不倚。(2)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应以明显的方式建立,且令人信服的独立于金融行业和消费者团体。(3)决策者应不受争议各方及其代表、监管机构和政府等外部机构的影响,也不接受他们的指令。4

因此,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必须在维护会员权益与保障机构独立之间取得平衡。如果过多倾向于保护会员的利益,可能会导致机构独立性的丧失。

在维护机构独立性方面,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社会团体更为适宜。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所谓的会员大会为倾向行业会员利益的平台。而社会团体对会员不加区分的做法,可能导致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独立性的丧失。

《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章程》第九条规定“联合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除联合会制度另有规定外,全体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由联合会的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联合会章程;(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联合会财务收支报告;(三)审议批准联合会的工作计划和下年度预算报告;(四)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代表会员;(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收到处分的会员的裁决申请;(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八)决定联合会清算、终止事宜;(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有关会员的规定,与行业协会有关会员的规定基本雷同。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第十条规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十一条规定“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第二十四条规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八)决定终止事项;(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endprint

从《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章程》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对比可以发现,作为社会团体的金融申诉专员有关会员的规定倾向于会员利益的保护,没有为维护机构的独立性预留通道,也没有在维护会员权益与机构公平之间保持平衡。

总之,作为社会团体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都没有在维护会员权益與机构公平之间保持平衡。作为社会团体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偏向于维护会员权益,而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倾向于维护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与公平性。这导致我国两种类型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在发展中呈现不同的景象,遇到不同的问题:作为社会团体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更多的得到了金融机构的支持,会员费的收缴问题不大,因而金融机构的好评较多。而消费者则对作为社会团体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较为质疑,认为其同作为社会团体的金融行业协会没有本质的差别,认为其纠纷处理结果会更多偏袒金融机构,很难做到公平与公正。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因其独立性较高,比较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但是金融机构则认为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没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开辟特别通道(如会员大会),因而对加入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心存疑虑,对缴纳所谓的会员费更是敷衍了事。总的来说,作为社会团体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发展问题更多来自消费者的质疑,而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发展问题更多的来自金融机构的不合作。因此,借鉴加拿大OBSI有关维护会员权益与机构公平之间平衡的规定,对保证我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区分会员,赋予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会员大会自律监管的作用

从加拿大OBSI的运作来看,作为非营利性法人的金融申诉专员要维护会员权益与机构公正之间的平衡,必须进行精妙的制度设计,如同走钢丝般的维护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针对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运行现状,建议如下:

1、将会员分为行业会员和非行业会员(或称之为普通会员)。之所以要对会员进行分类,是因为两种会员的来源与代表的利益都不相同。行业会员来自金融行业,代表的是金融机构的利益,非行业会员不能来自金融行业,代表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具体来说,我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明确行业会员的范围。不但要将所有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的金融服务提供商纳入行业会员的范围,还要吸收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作为行业会员。另一方面是对非行业会员的范围予以限定。非行业会员可以包括:(一)现任的理事、监事;(二)金融消费者代表;(三)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代表。我国两类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着重点不同:作为社会团体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重点是对非行业会员的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定,并提高非行业会员在会员大会中抗衡行业会员的权利;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来说,要赋予加入的金融机构真正会员的权利,增强其代表性,为行业会员参与机构的内部治理机构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

2、依据会员类别的差异赋予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会员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享受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提供的服务(以纠纷调处服务为中心);二是参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会员费的使用情况。会员第一方面的权利学界没有异议,此处不赘述。会员第二方面的权利主要含义包括两点:一是参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内部治理,这是指会员大会有选举(罢免)理事、监事的权利;二是监督会员费的使用情况是指聘任独立的会计师对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加拿大OBSI将这两个方面的权利进行了分割,行业会员享受第一个方面的权利;而普通会员(非行业会员)享受第二方面的权利。加拿大OBSI限制行业会员享受第二方面的权利是基于OBSI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成立的,为防止OBSI异化为金融行业协会而做出的特别安排。就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现状而言,会员第一方面的权利不成问题,而第二方面的权利存在权利过大和权利过小两个极端。作为社会团体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行业会员权利过大,而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行业会员权利过小。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完全照搬OBSI的做法,建议非行业会员只享有第二方面的权利;行业会员可以只享受第一方面的权利,也可以同时享受第一方面与第二方面的权利。行业会员权利的具体范围可以依据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具体运行实践,以维护会员权益与机构公平之间的平衡为原则。会员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机构章程的规定;二是及时足额缴纳会员费。加拿大OBSI的普通会员(非行业会员)需要遵循第一方面的义务,行业会员需要同时遵循这两个方面的义务。就我国而言,加拿大OBSI的做法值得参考,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行业会员需要同时履行这两个方面的义务,而非行业会员只需要遵循第一个方面的义务。

3、充分发挥会员大会自律监管的作用。加拿大OBSI对会员大会的构成与职责,召集与通知,投票与表决进行了详细规定,其目的是充分发挥会员大会自律监管的作用。反观我国作为社会团体5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其会员大会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会员大会的职责过多;二是会员大会保障措施过少。《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赋予会员大会九项职责。由于会员大会召开不易,加之会议次数少、参与人数众多,赋予会员大会的职责过多,可能导致有关职责成为具文或影响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正常运转。从加拿大OBSI的规定来看,会员大会的职责限于人员与财务两项,即董事(监事)的任命与财务监督。以这个标准来看,九项职责中,只有第二项、第四项与第五项的全部,以及第三项中的部分才应该属于会员大会的权力,其他的应属于理事会(董事会)的权力。建议第二十三条修改如下:“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联合会财务收支报告;(二)审议批准联合会的年度预算报告与决算报告;(三)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代表会员;(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五)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此外,《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章程》对会员大会保障措施较少,与加拿大OBSI向比较,还缺少以下八个方面的规定:(一)会议主席;(二)会议地点与时间;(三)会员大会的通知;(四)免除通知;(五)休会(Adjournments);(六)投票方式;(七)缺席投票;(八)书面决议。因此,借鉴加拿大OBSI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充实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有关会员大会的职责及其保证措施方面的规定,对充分发挥会员大会自律监管的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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