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
2019-07-15张洁
张洁
摘 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随着科技发展,网络普及,新媒体以其独有的特点,逐渐成为监督司法裁判的主要方式。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广泛运用,其在监督司法裁判过程时,也产生了负面效应。若想让新媒体在监督司法裁判中发挥出最大作用,要合理把握其监督尺度。
关键词:新媒体;司法裁判;监督尺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4.075
1 问题提出
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环境中,坚持证据裁判是贯穿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核心原则。证据裁判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从而使法庭得出与案件证据相对应的法律事实。大量事实证明,权力是需要监督和制约的。而舆论则是监督司法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国外被称为“第四权利”。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网络普及,网络舆论逐渐成为监督司法裁判的主力军,人人皆可就某个热点案件发表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正如在2019年4月11日,引发热议的张扣扣案终审结束,落下帷幕。这个标榜“为母报仇,血亲复仇”的刑事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引发民众高度关注。
无论是在审判前,还是在一审,亦或是在二审中,各大网络媒体对案件的实时报道、律师有引导舆论倾向的辩护词、网民在网络上对张扣扣案件的讨论,关于张扣扣案的舆论话题在网上呈现井喷态势。本案一审审理是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院采取了微博图文直播的形式。在审判过程中,在法院发布的微博下,网民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在上万条微博评论中,攻击法庭,攻击法官等激进且负面的评论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暂且不去评论这些言论背后的目的是什么,但是这些言论或多或少会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舆论压力。张扣扣案件,不禁令人反思,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依据是什么,新媒体在监督司法裁判时尺度该如何拿捏。
2 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基础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可就案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該条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这些权利要想更有效地行使,可以借助媒体来行使。《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诉讼法中也有关于审判公开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义务,是媒体、公民的监督司法的权利依据。宪法赋予媒体监督司法正当性基础,而且是效力最高的法律依据。
3 新媒体是现代司法裁判的一把“双刃剑”
3.1 新媒体的特点
新传媒产业联盟秘书长王斌:“新媒体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创新形态的媒体。”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新媒体下的定义:“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对于新媒体的概念,众说纷纭,但新媒体具有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体现在:(1)交互性。传统媒体只是通过电视机、报纸等将信息传递给受众,受众无法将信息反馈给信息传播者,信息传递是单向的。而新媒体借助于网络,信息可以实现双向传播,信息传播者同时也是信息接收者。话语权不再被垄断在某些人手里,公众可以自由地就某个事件表达看法。(2)匿名性。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有出处,有作者,而虚拟性作为网络的特性,使公众可以在新媒体上放心大胆地表达自己的看法,不用担心被打击报复,同时也便于司法机关了解民意,以便能更好地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即时性。传统媒体传递信息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信息采集、整理、检查、许可批准、发布等。而新媒体简化了信息传递的流程,公众将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所知所感在网上一发布,其他人便可快速接收到信息,改变了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具有时效上滞后性的特点。
3.2 新媒体在现代司法中的积极功能
在民主法治时代,新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在构建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新媒体的交互性便于公众更客观理性地监督司法审判。信息在传播者和受众之间双向传播,信息传者和受者可以进行交流,表达自己的看法,使网民能全面地了解案情,在监督司法活动时更加理性客观。而在传统媒体时代,关于案件审判情况仅是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公众易被传统媒体牵着鼻子走。在张扣扣案件中,网络新媒体与公众实现了信息互相沟通,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公众监督更加有力。(2)新媒体匿名性有利于使司法审判的结果深入人心。网络的虚拟性是一道保护屏障,公众无须当面向司法机关表明自己的看法,只要将自己的意见发表于网络媒体上,不用担心实名化给自己带来打击报复,公众可以放心大胆地就某个案件是否达到公平正义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样便于审判法官及时了解民情,在司法裁判的相对裁量范围内,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适度参考民情,以便让公众在每个案件的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新媒体的即时性有利于公众及时对案件进行监督,避免错案的发生。新媒体信息传播速度的大大加快,民众可以及时了解案情,以便及时监督司法活动。对一件正在审理的案件,若信息传播速度过慢,错过了最好的监督时刻,极有可能造成错案。或许日后会翻案,但是正如法谚所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3.3 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负面效应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若是新媒体对于司法裁判监督超过了其应把握的度,负面影响随之而来。(1)易干扰法官的独立性。一些网民利用新媒体的匿名性,发表一些虚假信息,甚至发表一些攻击法官人身安全的言论,企图带动舆论走向。法官在审判时不能做到完全隔离社会环境,了解到这些言论,或多或少会给法官审判时带来心理压力。在张扣扣案件中,各种失实的、具有攻击性的言论充斥在网络上,极易干扰法官独立判案。(2)易损害法院和司法的权威。相较于传统网络,新媒体省去了传统媒体传播信息复杂的流程,在这个人人皆媒的时代,很多信息未经确认其真实性,便发布于网络上,而且这类虚假的言论极易引发舆论热议。在张扣扣案件中,某些信息可能是个别人的猜测,因符合某些人的心理,便在网络上盛行,不少公众信以为真。当法院审理的结果与这类言论不一致时,公众就会认为判决不公,存在司法腐败,进而质疑司法权威。(3)极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新媒体的交互性使用得当,可能会使公众更加客观地了解案情,若被某些人恶意利用,便极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媒体不顾当事人的隐私,深挖案件细节,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爆料,信息在网上快速传播,一些网民可能会相信,便对此类言论加以推崇,极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张扣扣案件中,某些媒体或者网民对张扣扣和被害人的身世背景等隐私进行爆料,讨论,极有可能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4 新媒体对于司法监督的尺度
新媒体虽然与传统媒体监督方式存在差异,其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即作为一种监督司法活动的方式,将司法活动公开在公众面前,用权利制约权力,实现审判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正如一个硬币有正反两面,新媒体也不例外。如前文所述,新媒体既有其积极作用,也有其消极作用,要想将新媒体的好处发挥到极致,那就要思考如何把握新媒体在司法监督中的尺度。如张扣扣案件中,一方面,于网络新闻媒体而言,其社会功能应该是报道案件事实,引导社会大众理性看待案件。但是,在张扣扣案件中,某些网络新闻媒体的做法却有失偏颇,如梨视频的报道中,仅对张扣扣之父进行采访,忽视了对被害方的采访,这是不规范的。张扣扣父亲在采访中表示了自己对于儿子张扣扣杀人行为向被害方道歉,因只有张扣扣这一个儿子,希望法院轻判,能留张扣扣一条命,让张扣扣为其养老送终。张扣扣老父亲的恳求极易引发网友同情,在舆论上有优势地位。所以,因缺乏对被害方的报道,在舆论上对被害方是不利的。网络新闻媒体的这种做法是超出了监督司法裁判的合理尺度。另一方面,因该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采用微博图文直播形式回应社会大众的关注。第一条微博图文一播出,评论似水般涌来。最为显眼的是一些比较激进的言论,歌颂张扣扣杀人行为,并将其誉为“民族的英雄”。如“参军报国,这是忠;不忘母仇,这是孝;面对王家妇孺,张某并未濫杀,只杀弑母的三个仇人,不动无辜者丝毫,这是仁;手刃三个仇人之后,先到母亲坟前拜祭告慰,这是礼;杀人后并未潜逃,而是吃上一碗最爱的家乡小吃后从容自首,这是信;不婚不子,不拖累别人,这是义。”这类言论。攻击法院、主审法官和国家司法制度的言论也充斥在网络上。上述的言论是网民在行使监督权时超越了其应有的监督尺度,这些言论会给法院依照事实与法律审判案件带来顾虑。在激进言论之外,有一些中立的评论,如“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还有一些同情张扣扣的评论,如“觉得他是为母报仇,希望法院从轻判刑”等等,此类言论是合法规范,是在监督尺度内的。
因此,新媒体在监督司法裁判时的尺度是:第一,对网络新媒体而言,要全面的、客观的、真实的报道案件,不能在报道案件时偏向于某一方。第二,对广大的网民而言,作为案外人,要客观理性监督司法活动,不能有攻击司法、攻击人身的言论,我国的司法制度并非完美无瑕,要理性地去批判某些漏洞,而非全盘否定或者污化。
5 结语
新媒体与法院司法审判活动之间并不是紧张对立的关系。新媒体是新时代监督司法审判的一种有效手段,若能在合理的尺度内进行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但新媒体监督若超越监督尺度,监督权将会被滥用,最终损害司法的社会权威,进而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在面对两者冲突的时候,应客观理性地对待,从各方面提出合理的对策来解决冲突,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新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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