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论中新闻事实的功用与核实
2019-07-12肖隆平
□ 文/肖隆平
内容提要 作为《新京报》社论版编辑,作者结合日常工作中的案例,讨论了新闻评论中新闻事实所发挥的若干作用,并且分享了核实新闻评论中新闻事实真实性的两条渠道。
新闻评论写作越来越离不开新闻事实(事例)的引用,不仅仅因为其充当了由头的角色,而是因为新闻评论需要更有可读性的要求。在信息爆炸时代,绝大多数人通过各种传播介质已经接受了无数遍的道理宣讲。因此,媒体的评论文章就不能只是简单讲一堆道理,而需要在充分引述新闻事实的帮助下,让新闻评论更可读。
但如何在引述新闻事实(事例)时保证其真实性,就成了新闻评论写作,尤其是新闻评论编辑需要做好的一项工作,否则一篇再好的新闻评论,如果出现了新闻事实(事例)引述错误,也可能让其说服力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出现立论完全不成立的现象。
一、新闻事实在新闻评论中的功用
新闻事实(事例)在新闻评论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除了作为“由头”出现之外,其在一篇新闻评论中还经常发挥着这样一些“功用”,比如作为“论据”,作为“背景”,以及作为“软化剂”,让一篇新闻评论的“硬度”降下来。可以说,新闻事实在新闻评论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或缺。
(一)作为“背景”
先来看一个例子。2019年2月25日,《新京报》APP刊发笔者撰写的《“食品安全”纳入干部考核,权责匹配才称得上“最严”》一文,第二段是这样一段话:
“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到2017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再到2018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巨额赔偿制度……毋庸置疑,近年来,从技术手段革新到法律制度‘打补丁’,针对食品的安全保障正日趋完善。”
这段内容共引述了三个新闻事实,即“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2017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2018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巨额赔偿制度”。
这三个新闻事实,是作为“背景”出现的。其“功效”是,有利于读者更系统了解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所做工作的变化,也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从技术到法律,为食品安全已经做了相当程度的保障,但为何还是会发生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呢?
因为“与民众的重视程度难以相称的,是一些地方还在把食品安全问题视作琐碎、末端的小事,特别是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对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重视不够,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因此,需要探索出一个“更加有约束力的责任分配制度”。这便是本文的核心观点。
(二)作为“论据”
在新闻评论中,可以作为“论据”的既可以是相关观点,也可以是相关新闻事实。因此,新闻事实作为“论据”出现在新闻评论中也就比较常见。比如,2019年2月3日《新京报》社论《保留绿皮车,让铁路出行兼顾效率公平》一文。该文第四段引述了这样一个事实:
“比如京沪之间,尽管每天开行数十趟高铁列车,但还是有不少人选择Z282、T110这两趟‘绿皮车’(现在的绿皮车多数已升级换代为速度更快的‘T字头车’和‘Z字头车’,而不全是原先的慢车)。比如2月4日、5日,这两趟‘绿皮车’就一张余票都没有,但不少高铁列车还有余票。”
这个事实作为论据的出现,其作用就是为了反证段首的“几乎每一次列车运行图调整都会减少绿皮车,甚至出现了一些‘绿皮车终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言论”——证明这样的做法和言论是错误的。因此,要尽可能地保留绿皮车,这才与新闻由头中提到的,总理提出还要保持绿皮车的“观点”起到遥相呼应的作用。
当然,新闻事实作为“论据”,也可以正面论证某种观点。
(三)拓宽视野
有些新闻评论,如果没有对比,就难以让观点的说服力体现出来。而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引述的新闻事实就尤为重要。换个角度来说,新闻事实在这个时候也能起到拓宽视野,让文章层次“拔高”的作用。比如,2019年2月21日《新京报》社论版“观察家”栏目刊登《毛利多年逾50%,知网是否涉嫌滥用支配地位》一文,第三段引述了这样一个事实:“放眼全球,如美国的lexis、荷兰的爱思唯尔,也都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
这个新闻事实的引用,让我们可以了解,原来全球垄断学术论文电子市场的,不仅知网一家。这就说明了“拥有市场垄断地位并非是中国知网的‘原罪’”这样一个观点,也为进一步证明知网是否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做铺 垫。
(四)“软化”评论
关于新闻评论可读性的问题,也就是避免过于理论化,适当增加一些新闻事实的讨论由来已久。20世纪 80 年代,《人民日报》一位老评论员就曾论及:“由于长期以来在报刊实践活动中,新闻和评论分离,配套供应,逐渐形成了一种定见:新闻只报道事实,评论只把新闻作由头。特别是党报新闻评论常常被认为是发言论、讲道理的文章,更形成了忽视材料的偏向……新闻评论仍满足于大发议论,企图靠议论去说服读者,不注意运用材料,靠事实去说服读者……”[1]
在我接触的作者中,也有少部分作者至今仍无法做到灵活运用“材料”,以至于面对这样的作者时,我都一再提醒:注意引述相关新闻事实来证明他的观点。如果交过来的稿子还是没有,只能自己去添加相关新闻事实。
二、如何核实评论中事实的真实性
运用好新闻事实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保证其真实性。因为真实性,不仅是新闻报道的生命,也是新闻评论的生命。
先来看一个例子。2019年1月中旬,笔者在翻看邮箱、为“来信”栏目选择稿件时,看到一篇关于东海航空一名机长因未完成飞行准备阶段各项工作,“任性”直接进场飞行吃罚单一事的评论稿件。
作者写这篇新闻评论的观点是基于东海航空是一家国有企业,但我查阅东海航空的工商资料显示,它实际上是一家民营企业。于是其立论基础——航空企业特别是国有航空企业不尊重消费者,并非一时之病——因为是错误的事实,所以根本无法成立。
《新闻记者》杂志曾经将一篇评论文章《为什么第二代身份证要日本企业造》列为该年度“十大假新闻”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马少华曾对此表示:“这篇评论的问题是,作者使用的论据来源过于间接,事实的理解也有误,从而造成了虚假事实的传播效应……因此这篇评论失实的责任应该分配给评论的作者,当然编辑也有一部分责任。”[2]
从这两个事例来看,新闻事实是否真实,以及做好核实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核实新闻评论中的新闻事实之真实性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渠道:
(一)找第一新闻源
因为此前在新华社主管刊物当记者的缘故,对新闻事实,尤其是对文件和数据引述谨慎性的熏陶,已经形成了一种条件反射:一旦在评论中看到这样的信息,就会立马想到找到第一出处,即所谓的第一新闻源。
比如,2019年2月中旬某日,笔者报道了一个关于某直辖市下辖法院涉嫌虚构被告在庭接受审理的选题。主编回复,如果事实没有问题是可以评的,但让我再核实一下有无问题。我于是找到报道该事的某报记者,因为再读完全文,我确实产生了两点疑 惑。
其中一个,就是关于该法院称,给被告的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刊登于2014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报》,但我查看当天该报的8个电子版,没有发现相关公告内容。
报道该事的记者给我提供的一份复印件照片显示,他们的确刊登了,因为盖着人民法院报社公章,按理说这也算是第一消息源了。但既然这份文件说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这里的“第一消息源”其实就变成了该报当天刊登该公告的版面。
事实上,这份盖着公章注明的“G11版”在《人民法院报》是不存在的,就算“G11版”是写错了,但该报当天8个版有5个版刊登了“公告”,也是没有一个公告是关于该法院的,甚至连该直辖市的一个公告也没有。
问题来了,第一消息源都“不存在”的“新闻事实”自然不能出现在新闻评论中,因为一个假的新闻事实不能发挥任何作用。于是,这篇新闻评论便无法撰写了。
从这个例子不难发现,能作为“第一消息源”的一定是原始出处,有些所谓的“出处”,即便盖着公章也不一定是“真实的”。原始出处就是指,比如国务院的文件,就一定要到国务院官网找到该文件是否有相关内容。再如公司的财务数据,则一定要找到其官网,或者该上市公司的财报。这才能算是“第一消息源”。
(二)采访相关“当事人”
还有一种核实新闻评论中新闻事实真实性的渠道,就是采访新闻当事人。先来看一篇例文,2019年2月1日《新京报》刊登的社论《解决“回款”难题促进民企壮大》一文称,“因为‘回款难’的确是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工程等领域,政府部门的回款难问题尤其严重。”
那么,这个判断是否成立呢?作为这篇文章的编辑,我咨询了几位基建、环保领域的上市公司负责人。他们表示,“回款难”的确曾是他们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只是,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他们采取了一些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采访当事人,在新闻评论写作或者编辑工作中,目前尚未成为一种惯例。因为还是有很多人认为,“评论者一般不具有核实新闻真实性的资源与能力,因此不应为新闻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把核实事实的责任加之于评论者,那么势必会抬高评论的门槛,削减社会公众的表达机会”。
但于笔者而言,因为有着多年的记者工作经历,认识一些领域的专业人士,要做到采访当事人也不算难事。因此,笔者认为核实新闻评论中的新闻事实是否属实,自然是分内之事。
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一些评论研究者的认同,如马少华表示,“无论是职业的,还是非职业传播者,只要参与了大众传播,就应当承担起传播责任。非职业传播者主要参与的是意见传播——新闻评论,它们的传播经验要差一些,但这并不是免责的理 由”。[3]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童兵将“新闻提供者、新闻采制者和新闻把关人”归为新闻报道失实的三个成因[4]。对于新闻评论来说,如果引述的新闻事实失实了,原因无非是撰稿人和新闻评论编辑失职了,但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是编辑的责任。因此,作为新闻评论编辑,做好所引述新闻事实的“把关人”尤为关键。
【注释】
[1] 范荣康《新闻评论学》(人民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24-225页。
[2] 马少华《新闻评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16-317页。
[3] 马少华《新闻评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16-317页。
[4] 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