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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2019-07-10罗彩竹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8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

罗彩竹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诞生以及不断的深入发展,人们除了自身的拥有的实物财产之外,也开始逐渐拥有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诸如QQ账号以及各类型游戏的账号等等方面,虚拟财产也逐渐发展成为了一种特殊的财产行业,随之而来的就是虚拟财产的窃取等等违法行为。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虚拟财产的类型以及规模势必都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扩展。就此来看,对于虚拟财产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对于各种虚拟财产的保护以及相应犯罪行为的定性还存在着一些模糊。因此本文就对虚拟财产的概念以及刑法属性展开讨论的同时,对于法律体系中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进行了相对应的探索。

关键词:虚拟财产;刑法属性;保护路径

1、虚拟财产的具体概念分析

所谓的虚拟财产,目前公认的定义就是指一些自身拥有财产性价值,通过电磁数据的形式储存在网络空间之中的财物。其中的主要类型包括诸如QQ账号以及各种游戏帐号在内的一些虚拟账号、诸如游戏装备之类的物品性虚拟财产、诸如Q币等在内的货币类型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二字只是相对于实物财产而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自身也是属于财产的一种,也具备相应的财产属性,这一点同样也是刑法属性中虚拟财产的争论热点。

2、虚拟财产有关的刑法属性

目前对于虚拟财产在刑法上属性问题争论的主要点就是在于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刑法上定义的财物。换句话来说,虚拟财产在刑法上的相关属性也就直接决定了刑法对于虚拟财产的定性以及相应的保护和处罚措施。

2.1虚拟财产自身的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自身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从法律的实际定义来分析,关键还是在于虚拟财产自身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中的价值、稀缺以及排他这三个重要特点。

在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方面,主要是包括价值以及使用价值两个方面,具体就是指能够通过一般等价物的形式对其进行衡量的同时也能够对人们的物质以及精神需求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满足。在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方面的定义,刑法的相关领域并没有对其进行盖棺定论。支持的一方则认为玩家在通过自身的劳动以及时间对自己所拥有的虚拟财产进行获取、交换等等环节,在具有交换价值的同时也对玩家们的物质以及精神需求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满足,自身也拥有者一定的价值性。反对的一方则从虚拟财产并不具备无差别人类劳动为切入点,并且自身与自身财产的交易也是违反了价值交换的基本规律,就此看来才不具备价值性。总结来看,虚拟财产因为自身身处虚拟世界,并不具备无差别人类劳动的特性。但虚拟财产的积攒也是诸多玩家通过大量时间以及劳动的付出才逐渐形成的,并且就当前现行的法律体系看来,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买卖有着明确的禁止,并且大多数的玩家买卖的基本上都是装备之类的商品,在自己虚拟财产的不断的豐富过程中,玩家们也得到物质以及精神方面的满足。因此,就上述来看虚拟财产自身就具有价值以及使用价值两个方面,能够作为权利的客体而存在。

在虚拟财产的稀缺性方面,部分学者则认为虚拟财产能够在运营商以及设计人员的手中得到大量的复制,就此看来虚拟财产自身不具备稀缺性。但实际并非如此,从设计者以及运营商的角度来看,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被大量的复制,但其就与现实中的货币一样,没有任何人会违背价值规律将其无限制的进行复制。如果某一个游戏真的开始无限制的复制其中的虚拟货币,那这款游戏自身也就是去吸引玩家的地方,很快就会被市场所淘汰,这是任何一个游戏的运营商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虚拟财产的稀缺性必然会被保持。

此外,虚拟财产自身也拥有着明显的排他性,并且这个排他权完全属于游戏的开发商,游戏的开发商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对虚拟财产进行创造以及后续的相关管理工作,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管理也是在游戏的开发以及运营商的实现程序设定中实现的。

2.2虚拟财产在刑法中的权利属性

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争论中,处于主流地位的还是虚拟财产属于债权属性这一说法。第一点从虚拟财产的获得途径来看,玩家必须先向游戏的运营商进行申请才能够获得初始的虚拟财产,在随后的诸多财产的获得以及合成等等方面也是需要依据游戏运营商已经设定好的程序来开展,并且游戏的运营商也会负责后续的相关虚拟财产的开发以及全部的维护工作,实质上就是在玩家与游戏的运营商中存在一个服务合同,本质上就是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际体现就是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从债券方面对于虚拟财产能够做出准确的定义。

3、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路径

3.1理论端口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方面需进行完善

虚拟财产的保护首先就需要在法律规范的理论端口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此同时也需要尽量避免在理论指导下对虚拟财产做出过度的保护,尤其是在刑法方面的过度保护。如若在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过度的向刑罚体系靠拢,这样的方式就会对司法实践一方施加过大的虚拟财产保护压力,此外,在《刑法》中的一些惩罚性措施很容易对虚拟财产发展以及流通方面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所以,对于虚拟财产法律层面的保护需要在理论层面开展更多的思考。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虚拟财产成功保护的经历,开展我国的虚拟财产保护工作。

3.2《刑法》框架中需要将虚拟财产的保护纳入其中

在当前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下,虚拟财产保护工作的开展首先就需要对《刑法》的体系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举例来说,上问中提及的虚拟财产刑法属性中的财务理念,即便财物这个大范围能够对虚拟财产以及其他相关的无形资产进行较为完整的覆盖,但因为其中各自的属性上的不同也就使得必定会存在着一些疏漏的地方。面对当前虚拟财产的种类以及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形。国家的立法部门可以对《刑法》中的一些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以及相应的说明,借此在完全确定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以及法律地位的同时,为虚拟财产的相关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3.3为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端提供必要的指导

对于虚拟财产的相应保护工作最终是必然需要落实到实际的司法实践端。从近几年的虚拟财产窃取及其他相关案件的终审结果看来。审判机关在面对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的选择方面往往存在着难以选择的现象。因此,在实际保护虚拟财产方面,尤其是在《刑法》的保护体系中,国家可以在体系没有完善之时,出具相应的解释,为基层上的虚拟财产保护提供相对应的技术指导。

参考文献:

[1]许颖.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司法现状及其对策思考[D].江西财经大学,2017.

[2]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中国法学,2017(02):146-172.

[3]冯广婷. 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司法扩张[D].广西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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