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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商法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2019-07-10王程晨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8期
关键词:民商法发展方向现状

王程晨

摘 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与机遇,在促进经济市场多样化发展的同时,也对民商法的研究与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此,本文就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展开分析,首先对现阶段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信息沟通、电子合同、合作前手续以及合同履约等,并进一步提出了界定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安全认证与仲裁机制等民商法创新途径。

关键词:民商法;现状;发展方向

0引言

电子商务是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综合发展与普及的产物,对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成熟,我国社会经济整体也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提升,为人民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发展过程中,由于销售主体、销售环节、交易环境等的大幅度变化,需要民商法的有效跟进。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民商法中相关细节的改进、调整与创新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1民商法中信用概述

在我国的民商法中,信用是一个十分广义的词汇,没有明确的界定,主要是靠人们来自觉的遵守。信用能够在民商法中体现,主要是通过商品来表现出来,实现了实践意志和能的展现。在我国新时期的商业市场中,信用逐渐转换为一种隐性的资本,因为一个企业如果信用良好,就能够引来很多的投资以及顾客,对于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企业内部的协调发展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民商法中的信用指的是对民事主体的信赖和评价;另一方面,民商法的信用指的是民事主体需要履行的义务。总之,在我国的商业市场中,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因为信用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信用体系在实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但是信用体系的构建又是必不可少的。人们应该明确信用在民商法的具体概念,实现民商法法律地位的提升。

2我国民商法的应用现状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对于保障公民和企业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来看,我国当前民法和商法都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具有一定的规模,在处理民商事问题时,可以借助相应的法律规定作出必要的管控和调节,对保障我国民事和商事秩序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同时,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民商法也在不断发展完善,积极立足客观实践,不断加以改进。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当前的民商法体系建设仍然有很多问题等待解决,并没有形成非常系统完善的典制,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些法律内容还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一些法律法规还具有一定的行政化倾向,使得法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合理的發挥。而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不断发展和转型,在面对新出现的问题时,我国继续采取民法和商法并行的模式,虽然针对一些问题有相应的完善了的民商法法律法规,但是仍然不是非常成熟,并且民法和商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当前二者的联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强化“民商合一”,是我国民法和商法发展的重要趋势,眼下民法和商法的有机统一效果还不是非常好,亟待进一步完善。

3电子商务的发展分析

3.1信息沟通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良好的信息沟通,是交易促成的必要前提。消费者的采购活动以自身需求为基础,例如,消费者以自身使用需求与经济状况为基础,对商品质量与数量提出相应的采购要求,进而制定简单的采购计划,然后在互联网等渠道所发布的商品以及网络反馈等信息来选择适合的经营者。而经营者方面,则需要利用自身产品定位来确定商品价格与营销方案,以便能够为商品寻找到适合的消费者,在营销方案制定这一部分,经营者还应对国家相关市场政策有一定的了解,确保营销方案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只有信息沟通得以良好实现,才能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达成。

3.2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签订一般都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这种电子合同的签订方式,使交易过程达到了充分简易化的效果。在合同签订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应严格遵循诚信交易的原则进行相关谈判与协商过程,交易双方要以理智的头脑,细致分析有可能影响交易的商品数量、商品质量、付款方式、货品运输等因素,在明确商品发货与到货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的前提下,进一步协商违约条件与索赔条件等事项。签订电子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电子商务的载体,对双方的义务与权力进行有效协商,最终确定合同内容,签订有效地电子合同。

3.3合作前手续

电子商务交易初步达成之后,需要进行合作前手续办理,这一环节是在合同履行之前,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工商、资金、保险、运输、税务等,需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其进行有效协商,明确交易双方需要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此后,交易双方还需选择适当的电子商务形式来交换交易票据,只有相关手续完备,才能开始进行商品配送,并完成整个销售过程。

3.4合同履约

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同样需要为产品的储备、组织等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报关、商检、保险、税务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交易过程的第三方服务商,即快递公司,经营者利用快递公司的外包装将商品运往消费者的收货地点,而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互联网终端,实时监控物流状态;此外,银行与其他机构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会帮助完成电子商务的付款活动,以法律保障为基础,暂时保管交易款项,并以最终交易完成或交易解除为依据决定最终的款项去向。

4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民商法的创新途径

4.1界定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方式的实现,涉及到经营者、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由此能够看出电子商务主体与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进而对电子商务的合法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对电子商务中的民商事主体进行重新界定,首先需要确立的是民商事主体的地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的民商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民商法中对其进行重新界定与说明,才能促使其尽快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与步伐,降低电子商务纠纷的发生率,推动电子商务稳定发展。

4.2安全认证

互联网实施电子商务交易实现所依赖的重要工具,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用互联网实现经济活动与经济交易,促使互联网的普及范围越来越广,应用成本越来越低。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互联网能够为交易活动提供极大的便利,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都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自己的经营需求与采购需求,节约了大量的经营与采购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全程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方式,其网络安全风险影响了交易风险的大幅度提升。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信息存在虚构的可能,由于双方互为陌生人的交易状态,交易隐患为交易的顺利性与安全性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风险,对经济活动双方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利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在此种电子商务环境下,民商法的创新必须充分结合互联网的时代特性,充分了解时代发展特性与发展需求,以民商法的广泛适应性为创新目标,通过相关立法事项,完善民商法的安全性,对交易主体的网络安全进行全面保障。

5结语

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我国民法和商法之间的联系会日益紧密,需要对二者做进一步地规划和完善,以此来解决客观问题。在完善过程中,要转变传统法律理念,超脱立法的约束,构建更为完善的机制,以此来提升民商法的客观指导价值。

参考文献:

[1]郑建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6,(35):274.

[2]陈雨晴.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贸实践,2017(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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