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研究
2019-07-09何彦洁
何彦洁
【摘 要】“套路贷”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非独立的罪名,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并出现多个罪名交织、民刑交织的情形,作案手段复杂,在罪名认定和刑事处罚上容易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对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新挑战。正确适用法律,区分此罪与彼罪,对套路贷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能够更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关键词】套路贷;罪名区分;刑法规制
一、套路贷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套路贷概念
“套路贷”犯罪自出现以来热度一直高居不下,不仅对被害人的心里造成极大压力,同时对其财产也造成巨大威胁。套路贷的源头是“民间借贷”,一种高额贷款,“套路”一词从汉语词性来讲是贬义词,顾名思义是指非寻常的路子,具有欺骗的意思。针对套路贷问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惩治此类犯罪的指导意见,如上海市《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浙江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2019年4月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解释》),套路贷正式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体现基本内涵,肯定之前各地方对套路贷刑事基本问题的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质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通过胁迫或者诱骗等手段使被害人签订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通过恶意制造违约并以平账方式为诱饵制造高额的借款,形成虚假债务,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的方式或者其他暴力手段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一系列的犯罪手段统称为“套路贷”。即非法占有目的,虚构债权债务,讨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二)套路贷表现形式
套路贷基本行为分为两个流程,每个流程都有不同套路,直到榨干被害人财物。首先对被害人实施各种哄骗。行为人以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名义进行宣传,基本以无抵押、校园贷、车房贷等内容引诱被害人借款,此时借贷形式上是不利于被害人的,具有虚假性质的民间借贷,比如签订空白合同、房屋抵押、买卖合同等。行为人通过制造银行存取款证据,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数额并不相符合,目的为了制造与银行流水一致的虚假借款现象,为后续进行虚假诉讼、仲裁等程序做证据准备。事先设置让自己可以随意解释的各种违约条款,在受害人即将还款之日故意制造单方违约现象,比如故意躲避受害人,采取关机等方式切断任何可以让被害人联系到的方式,造成被害人不能及时还款的现象,进而以被害人违约为由,使得被害人的债务因违约迅速增长,并要求归还虚高的债务。这时被害人在行为人的威胁引诱下,根据其介绍的关联公司或者关联人员,签订更高的虚假债务,归还之前的欠款。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让被害人的债务激增,导致最终无法偿还所有债务。
其次,通過前期铺垫,最终的目的就是非法索债。犯罪集团的成员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时,索债的方式一般包括软暴力索债、强行索债、虚假诉讼索债等。一是对被害人大肆实施聚众造势等足以使其产生恐惧、恐慌而形成心理强制的行为,如滋扰、纠缠、哄闹、跟踪、电话威胁、封门堵锁、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等手段。二是采取非法的暴力如殴打、非法拘禁、绑架等方式对待被害人,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三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虚构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保全措施,要求被害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这类套路贷最终目的是获取高额的利息,非法侵占受害人的财产,客观行为具有聚集性,可以看出套路贷这种新型的侵财行为和传统侵财行为不同,不在是单一的行为,单个的罪名作为对象,体现出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给司法界和理论界带来极大挑战。
二、套路贷认定的司法争议
(一)“套路贷”认定非法拘禁的争议
行为在索债的过程中会出现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目的为了向被害人索取债务,通常把被害人控制在宾馆、公司等场所,威胁家属还款。刑法第238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索债目的而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对非法拘禁罪也规定了即便行为人因为索取非法债务实施控制他人自由的行为也按照刑法第238条定罪处罚,即非法拘禁罪。在认定上容易与绑架罪混淆,非法拘禁罪是为了索取债务而进行非法扣押他人的行为,可以向本人也可以向被害人亲友索债;绑架罪是单纯为了索取被害人钱财实施胁迫手段进行拘禁他人,并向第三人的亲属索取财物行为。因此,套路贷的过程中出现非法拘禁、扣押被害人行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套路贷”认定敲诈勒索的争议
陷入套路贷的陷阱中的人一般是经济状况不佳,为了追求物质上需求,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贷款或者抵押贷款方式解决经济压力。行为人故意制造无法还款的假象,然后通过恐吓、暴力威胁等行为让被害人签订更高的借款,环环相扣。行为手段一般与抢劫罪混淆,抢劫罪要求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的行为,套路贷不同时具有两个当场的行为,一般会给被害人时间进行财产的交付。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他人行为,让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在此行为中行为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三)“套路贷”认定虚假诉讼的争议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的罪名,规定在刑法三百零七条中,一般包含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实施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侵犯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行为。刑法设置虚假诉讼罪目的是惩罚为了非法目的,捏造事实,通过合法诉讼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行为。在套路贷的过程中,部分篡改的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之外,虚假诉讼中“捏造”因该做限制解释,即从文理解释和体系解释中只能解释为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从立法原意上看,如果行为人与其他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使有部分篡改行为也不认定是虚假诉讼。因此认定虚假诉讼要准确理解捏造的内涵。
三、套路贷司法规制建议
(一)加强监督管理制度
尽管两高两部出台了《“套路贷”解释》,解决相关急需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上还是会出现很多判例不一的情形。为了更好的预防此类犯罪,要积极调动各级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所涉及的部门包括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等,银行应与这些部门进行联合,制定相关民间借贷平台,合理审查业民间借贷合同等,从源头上进行过滤,对过往有套路贷黑历史的公司加入黑名单,进行备案,并定期对涉及此类合同业务公司进行抽查。设置限制账户取款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从而有效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二)对涉及套路贷相关罪名进行严格区分
套路贷表面上触犯多个行为、多个构成要件,刑法在保护法益上要进行全面评价,遵循罪责刑相适用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套路贷在实施犯罪呈现集团现象,有主要成员、骨干,对其他成员犯罪的情形是否明知,实施何种犯罪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如何区分此罪彼罪尤其重要。套路贷的本质属于侵财行为,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一般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可能会符合敲诈勒索罪、拘禁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此时根据刑法主客观要求严格区分,依照要求进行一罪、数罪的罪名进行处罚。对涉及捏造事实,虚假诉讼和诈骗罪的情形,可以从重处罚。套路贷作为新型的犯罪,以诈骗罪为基本形态,往往涉及其他犯罪的发生,罪名和罪数认定问题复杂,总体要依托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精准合理打击套路贷犯罪行为,实现司法实践认定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朱和庆,周川,李梦龙.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9.6.
[2] 倪铁,董磊,“套路贷”案件侦查困境的破解机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