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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上市公司企业治理与内部审计

2019-07-08陈诗扬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16期
关键词:内部审计

陈诗扬

摘 要:基于日本公司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日本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定进行调研。在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现状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对日本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中的地位及其独立性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日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则;企业治理;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6-0106-03

一、日本法律及相关规定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治理直接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评价手段,是国际上广泛应用的COSO框架当中,企业内部控制三道防线模型中的第三道防线,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1]日本企业治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包括公司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的逐步修订和完善,在对于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企业治理准则也在不断的完善中,进一步强调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目前,日本现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准则中对于上市公司的企业治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日本公司法相关规定

日本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的职责中,有如下规定:“必须建立确保董事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妥善地履行其职务的机制,必须建立确保其他股份公司的业务以及该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业务的合法性所需的法务省令规定的机制。”[2]相同规定内容也存在于对于设置董事会的公司(日本公司法第362条第4项第六款)、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①的公司(日本公司法第399条第13项第一款第4号)、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日本公司法第416条第1项第五款)。即日本的公众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大公司(最近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表日股本金额超过五亿日元或总负债合计超过200亿日元的公司),无论其企业治理机构是选择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还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都负有在建立企业集团内部控制体系的法定义务。

关于“……确保董事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企业集团业务的合法性所需的法务省令规定的机制”,在日本公司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列举为,“确保……审计有效进行的体制。”②而这一规定中对应的进行审计的主体,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可以是监事会(设置监事会的公司),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的审计监察委员会,或者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中的审计委员会。

综上,日本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尽管有对于企业治理结构的详细规定以及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强制性规定,并规定了董事会必须就内部控制体系的确立进行决议,并将其运行情况纳入业务报告。但是对于在此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的具体参与方式没有做强制性的明确规定,因此日本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实际运营中则出现了各种不同方式。

(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关规定

日本现行金融商品交易法[3]中规定,“依据本法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必须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的公司(包括本法第23条第四项规定的提交了有价证券报告书的公司,下同)当中,第24条第一项第一号所列举的作为有价证券发行人的公司以及其他政令所规定的公司,基于内阁府令的规定,必须每个会计年度,就该公司所属企业集团以及该公司为保证其财务报表等相关文件的信息的准确性,内阁府令规定必须确立的保证机制的运行状况,依据内阁府令规定的方法进行评估、编制报告书(以下称为‘内部控制报告书)与有价证券报告书(如为本条第八项所规定的,需要提交代替有价证券报告书的外国公司报告书的情况,则指外国公司报告书)一同提交内阁管理大臣。”[3]

上述规定就是日本金融证券交易法导入对内部评估报告的提交要求,也就是建立统称为《日本塞班斯法案(J-SOX)》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内部评估报告要求经营者對于企业集团的确保财务报告准确性的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要求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或独立会计审计机构的审计确认,并作为附件提交审计报告。在日本上市公司实际履行该法律规定的过程中,通常是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以内部审计报告书的形式提交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监事会,社长(通常也是代表董事)基于该报告完成内部控制报告书(具体执笔的可以是类似于董事会办公室或直接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编制),并在最终正式提交之前与有价证券报告书一同在董事会上决议确认。

(三)日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

东京证券交易所2018年6月1日公布的最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4]中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财务信息;经营战略、经营课题、风险及公司治理相关的非财务信息,基于法规要求进行依法披露的同时,对于法律规定的披露意外的信息也应该主动予以纳入”[4];“上市公司的董事会……(3)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对经营层(执行层包括执行董事)、董事进行高实效性的监督,并适当进行职务分配,履行职责。该适当的职责职务,对于设置监事会的公司(其职责、职务的一部分由监事及监事会承担)、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等,无论采取何种机构设置,均需起到切实作用”[4],“董事会及监事会至少要进行以下对应活动……确保外部会计审计机构与监事(包括出席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董事的充分的配合”[5],“上市公司需要确保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监事的联动配合。必须致力于接受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的指挥,提供公司的准确信息的公司内部的沟通、协调人员的选任以确保为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提供必要信息。”[4]

日本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2018年进行最新修订的过程中,充分吸取了包括日本监事协会、日本内部审计协会、日本董事协会等协会专家的意见,以及学术界对于企业治理的研究探索成果,对于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治理中的独立性地位进行了充分的明确,是对企业治理及内部审计的重要创新性探索。相信未来将会基于上市公司的经验,进一步反馈并促进日本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立法改革。由于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发布之后所经历的时间仅半年,多数上市公司(日本上市公司会计年度通常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尚未达到上市公司的有价证券报告书及内部控制报告书提交的时点,因此该准则的执行情况暂时还没有明确的统计数据以供分析。但从该准则修订后强调的内部审计相关内容判断,本文后续内容中所分析的现状以及学术界的研究,对于该准则的修订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二、日本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现状

(一)日本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现状

基于日本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2017审计白皮书》中的数据,将日本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基于其组织地位及汇报关系,就回答了该问题的97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统计和分类。截至2017年7月14日,东证一部上市公司总数为2 021家,因此可以认为日本内部审计协会统计并发布的该资料,对于分析日本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而言,抽样代表性是显著的,抽样结果的有效性是充分的,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二)日本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地位分析

1.基于IIA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IPPF),为了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地位上的独立性,“首席审计执行官在职能上先董事会报告,在行政上向高级管理层的某个成员报告。”[7]基于日本内部审计协会的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内部审计部门直属于董事会、代表董事兼社长、其他董事、审计委员或或审计监察委员会的比例达到了93.95%,基本上可以判断,上市公司在执行日本公司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过程中,对于内部审计是高度重视的,对于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地位的独立性给予了高度重视。

2.在肯定日本上市公司的整体情况体现出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对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物框架的执行情况的同时,基于上表中的统计数据,也可以发现日本上市公司的诸多不足。

首先,社长作为执行层的总负责人(CEO),通常情况下同时兼任董事会中的代表董事。此时,其作为董事(董事长)和CEO的双重身份,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不排除会存在一定损害的可能。而对于日本上市公司,由于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规定的内部控制报告书的编制责任人为上市公司的社长,因此在这一法规要求下,由社长直接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就成为了日本上市公司的最佳选择——基于社长同时具有代表董事身份,也满足了IPPF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从统计数据来看,在上市公司当中采取这一模式的比例,高达84.62%。但是,内部审计部门直属于社长指挥的模式,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委员会等董事会或董事会平级机构对于董事会以及执行层的审计监督而言,可能无法充分发挥其审计监督作用。因此尽管该模式被大多数日本上市公司所采用,但并不是最优实践。

其次,内部审计部门直属于兼任执行层的执行董事或者与其他部门并列甚至是归属于其他部门之下,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损害相对于直属于社长模式更为不利。尽管该比例基于调查结果并不高,但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

三、总结

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问题,始终是日本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固化于日本企业传统当中的“董事会+监事会”模式,目前依然是日本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企业治理模式的主流。尽管从法律角度和上市公司准则角度,都对于上市公司引入外部董事、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作用进行了规定,而且从实践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基于东京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选任情况的调查报告,2011年选任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东证一部上市公司比例仅为15%,而2018年这一比例已增至91.3%,这一增长无疑是极其显著的[8]。但是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的促进作用,依然尚未达到与外部董事选任增幅相当的效果。

日本公司法2016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案之后,日本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上,可以在原有的传统日本企業模式——“董事会+监事会”模式以及2003年日本公司法修订引入的美国模式——不设监事会、改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种折中模式——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监察委员会(可以不必设立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模式。随着这一创新,尽管目前由审计委员会或审计监察委员会直接指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理想模式的企业为数尚少,但随着日本上市公司治理的发展,随着更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将原有的“董事会+监事会”的模式转为审计监察委员会模式,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应当也会随时有进一步的提升和确保。

尽管上市审计监察委员会模式可以称为日本企业治理现阶段的最优模式,但是传统日本上市公司向该模式的转制仍然处于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现阶段如何在董事会+监事会+外部董事的企业治理模式基础上,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组织上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为企业增加价值,也是日本学术界专注研究的课题之一。目前,日本学术界正在就内部审计部门直属于监事会和外部董事组成的联席会议的模式进行探索。

中国与日本同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企业治理也存在相似之处。希望对于日本上市公司的企业治理与内部审计的研究部分,能为我国企业治理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Definition of Internal Auditing[EB/OL].https://na.theiia.org/standards-guidance/mandatory-guidance/Pages/Definition-of-Internal-Auditing.aspx,2017-01-01.

[2]  会社法平成二十九年六月二日公布(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五号)改正[EB/OL].http://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417AC0000000086#6783,2019-01-14.

[3]  会社法施行鈳則平成三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布(平成三十年法務省令第五号)改正[EB/OL].http://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418M60000010012,2018-03-26.

[4]  金融商品取引法(平成二十九年六月二日公布(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六号)改正)[EB/OL].http://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323AC0000000025,2018-06-01.

[5]  株式会社東京証券取引所.コ﹢ポレ﹢トガバナンス?コ﹢ド[EB/OL].https://www.jpx.co.jp/equities/listing/cg/tvdivq0000008 jdy-att/20180601.pdf,2018-06-01.

[6]  日本内部監査協会,監査白書2017集銒螏,203

[7]  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Inc.(IIA).《國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执行指南[EB/OL].https://na.theiia.org/translations/MemberDocuments/2017-Implementation-Guides-ALL-Chinese-Simplified.pdf,2017-01-01.

[8]  東京証券取引所.東証上場会社における独立社外取螁役の選任状況、委員会の設置状況及び相鍎役?問等の開示状況[EB/OL].https://www.jpx.co.jp/news/1020/nlsgeu000003931r-att/nlsgeu000003934o.pdf,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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