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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9-07-05肖洪凡

当代体育科技 2019年7期
关键词:比较

肖洪凡

摘  要: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中美两国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参赛资格法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同时针对中国目前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以美国高校业余体育联盟的学生运动员参赛资格法为蓝本提出一些建议,使我国高校的竞技体育健康地发展,为我国的体育和教育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中美高校  高水平运动员  参赛资格  比较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9)03(a)-0217-02

美国作为西方国家竞技体育与教育结合的成功案例,在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管理上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我国在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培养方面经过几十年的探索,虽然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目前在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管理方面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中、美两国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通过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及Google文献检索等途径检索有关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参赛资格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通过整理、分类及阅读,为研究提供依據。

1.2.2 专家访谈法

针对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运动队管理及参赛资格管理等问题,访谈首都高校部分高水平运动队负责人、分管高水平运动队的校领导。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美国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规定分析

2.1.1 学生运动员学习水平方面的规定

在入学成绩方面,NCAA规定能参加联盟比赛的学生运动员必须是已经高中毕业、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核心课程的平均绩点要达到2.025,成绩既不满足绩点要求又未达到入学考试 SAT、ACT要求的学生完全丧失进入高校成为学生运动员的资格,既不能参训也不能参赛。

2.1.2 学生运动员转会规则方面的规定

NCAA对校际间转会学生的转会要求是这样规定的:

(1)正式注册学生,已参加并已完成最低程度的学业,并在课程开始之日在校。

(2)学生运动员须在任何一个季度或者学期参加一项最低限度时间的全职项目的一门或多门课程。

(3)定期报告常规训练。

(4)进入一高校且在夜校内学习了最低限度时间的全职课程,并被认为是有学位的学生。

(5)参加一个可以引导校际间竞赛的分校,并转会至除了其母校之外的其他学校。

2.1.3 学生运动员参赛年限方面的规定

这方面的规则,NCAA制度中主要涉及了两大项:延缓规则和体育寿命规则。

延缓规规的制定是为了平衡延长或推迟学生运动员的竞赛资格。

“体育寿命”规则又被称作为“20周岁规则”,任何学生运动员在他们20岁之后,被美国高校业余体育联盟的成员高校录取之前的任何一个12个月里参加任何一项有组织的体育比赛,都应当以联盟内的校际间比赛计入。

2.2 中国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规定分析

目前,由于国情所限,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界仍存在大量的现役的或者是退役的职业运动员。因此,高校的竞技体育比赛对有着专业运动背景的高水平大学生运动员和业余的高水平大学生运动员的参赛标准就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2.2.1 共同的一般标准

不管哪类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一般情况下,参赛就应当符合以下的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为中国高校的在校学生;(3)文化课考试合格;(4)运动员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所报名项目;(5)思想政治进步;(6)遵守运动员守则;(7)年龄一般为18~28周岁,入学年龄一般不得超过22周岁;8)具有中国大学生运动员身份。

2.2.2 业余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的参赛标准

业余高水平大学生运动员参赛标准出符合一般标准之外,只有一项特殊之处,暨入大学前系全日制中学的学生。

2.2.3 具有专业运动背景的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的参赛标准

少数的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具有一些运动的专业背景,所谓专业背景通常是有几项指标:(1)在中国各专业运动协会注册;(2)参加了职业性质的赛事,包括赛会制赛事和每年的联赛。

对具有专业运动背景的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的参赛问题,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界目前根据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分会所管理的项目或者赛事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包括:(1)绝对禁止。所谓绝对禁止就是说只要曾经在中国各专业运动协会注册过的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就具备参赛资格。(2)有限禁止。所谓有限禁止就意味着允许参赛的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具有一定的专业运动背景,这一定的专业运动背景仅限于在中国各专业运动协会注册过,但绝对禁止有参加职业性比赛的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与纯粹的业余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共同参赛。

2.3 中国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参赛资格中存在的问题

2.3.1 业余身份

目前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确实允许具有专业运动背景的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参加比赛,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种允许只是适当的。

2.3.2 参赛年限

我国高校的体育竞赛的参赛年龄一般界定在18~28周岁之间,少数比赛将下限调到17周岁。这种规定并没有规定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最多能参加几年的比赛,于是现实中就出现了26周岁的本科生和17岁的本应为高中生却提前成为大学生的运动员之间的同场较量。

2.3.3 学术水平

部分高校过于追求成绩,从而扩大学校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完全采用专业运动队的训练模式,导致大学生运动员专业知识不足。

2.3.4 运动补助

目前,高校都对高水平大学生学生运动员给予一定的训练补助,这种补助发放通常是根据高水平大学生运动员所在代表队的级别、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而界定补助的多少發放的。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目前,我国的体育国情决定了高校竞技体育区分为业余组和专业组。相应地伴随赛事出台的竞赛制度多且杂乱无章,对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的相关规定未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对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规范不够系统。迄今只有教育部针对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出台了具体的办法,而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的其他方面管理,如参赛资格、日常训练、学术能力等均未有统一的规定。因此,我国高校竞技体育亟待立法。

3.2 建议

(1)建议对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参赛的资格标准立法时,根据个人、集体项目区分制定规范。个人项目的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参赛标准应该严格划分为专业组,即有专业运动背景的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竞赛组,和业余组。

(2)建议规定参赛的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年龄必须在17~26周岁之间,其中参赛的本科学历的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年龄必须在24周岁以下。

(3)建议将参赛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成绩的底限规定为基干课的平均绩点(GPA)为2.0。基干课包括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学生必修课:高等数学、英语、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和军事理论等,还包括专业必修课。

参考文献

[1] 卢文云,刘帅,陈宁.美国NCAA运动员的文化学习管理研究[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71-72.

[2] 肖子亮.中美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比较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5(4):28-31.

[3] 王瑞平,潘耀滨,王永盛.中美大学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5):71-72.

[4] 曾理,梁建平.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亟需立法保障[A].第十八届全国高校田径科研论文报告会论文专辑[C].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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