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酒后被困电梯将电梯损坏的行为定性
2019-07-01沈梦瑶
沈梦瑶
“被困电梯”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人遭遇这种突发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在慌乱中踹门、扒门等,做下了让自己后悔的时期。下面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案 情
2017年7月5日晚,某某与他人在外喝酒回家乘坐电梯,监控显示,其身体靠着电梯一侧,呈酒后的状态。23时45分,电梯在6层即某某所住楼层自动滑开梯门,但其低头未动,没有走出电梯。电梯开门后由于未得到操作指令便自动归位于一层待机。某某发现电梯门关着,按了电梯内的报警键。物业安保部赵某用电梯对讲机让某某按G层找值班保安帮助其重新刷卡,但其未予理睬。23时46分,某某开始踹电梯门,在用脚踹了几下后,两手扶着轿厢内的扶杆,右脚高抬起,对准轿厢门用力踹了多次。23时49分,某某打电话给妻子求救。赵某发现某某踹门就用对讲机劝其不要踹,并告知其物业方面已开始采取救援措施。但某某不听劝阻仍继续踹电梯门,致电梯多处损坏(经鉴定电梯维修费用为人民币七千余元)。0时14分电梯维修人员强行打开电梯门将某某救出。同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爭议焦点
本案中,某某酒后被困电梯,后采取脚踹电梯的行为,其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某酒后无故滋事,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毁损公共财物,损失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其被困电梯长达20分钟,踹电梯是一种自救行为。踹坏电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且造成经济损失未超过1万元。故该行为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亦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某某酒后回家被困电梯,在给家属拨打电话说明情况及按急救键后,物业人员已告知其已开始采取救援措施,但其并未安静等待救援,而是气急败坏踢踹电梯门,致电梯损坏,虽系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但其行为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观点
笔者不赞同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分析如下:
1、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断某某是否成立寻衅滋事罪,可以从某某是否侵犯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入手。我国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且第 293 条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可见,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是指由于社会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与国家管理活动所调整的社会模式、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有序性、稳定性与连续性。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秩序与社会管理秩序是同义语。然而,即使这样解释,该罪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的内涵仍然十分抽象,因为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都从不同角度破坏了社会秩序。据此,有学者主张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类型确定其具体的保护法益。 笔者认为该主张有其合理性。其一,社会法益是个人法益的集合,只有当社会法益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时, 才值得刑法保护;其二, 刑法第 293 条规定的四种具体行为类型,包含了对个人法益的保护。因此,联系刑法第 293 条所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来确定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可行之法。就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其保护的法益不仅是单纯的财产,还包括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行为人通过对公私财物的侵犯以反映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即只有在对公私财物的侵害达到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电梯是该栋业主最常用的出行方式,但是该案事发时间为午夜,该时段没有业主搭乘电梯出行,所以相对而言某某的行为并未影响到其他业主,换言之,某某的行为虽然对财产法益造成了侵害,但是并未破坏因电梯受到损害而受到影响的其他业主的平稳生活,也即并未破坏该罪保护的社会秩序。因此,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具体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当某某被物业告知可以按G层找值班保安帮助重新刷卡,其不予理睬,开始脚踹电梯门。被劝阻且物业方已启动救援措施之后,某某仍踢踹电梯门,其行为已超出了正当、合理、有效的自救行为的范畴,并导致电梯受到严重损坏。主观上某某具有故意,某某明知自己脚踹电梯的行为会造成电梯的损害,但仍不听劝阻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某某致电梯损害,损失已达7000余元的情形符合该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某某酒后损坏电梯,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醉酒可以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监控显示,某某进行电梯后呈酒后状态,根据法条规定,某某此时无论是否达到醉酒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某某不成立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它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即行为人只有在法益面临发生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损害其他较小或者同等法益而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本案中,某某损坏电梯的行为并非出于不得已。结合具体案情可知,某某被困电梯第一次脚踹电梯之前,某某按了电梯内的报警键,同时与外界取得联系并获得回应,物业工作人员建议某某按G层找值班保安刷卡。然而,某某不听从物业工作人员的建议。第一次踹门后,某某又给家人拨打电话寻求邦之,此时物业方也告知其已启动救援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某某实施了第二次踹门行为。虽然某某被困电梯,其法益正面临危险,但是某某有其他更为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由此可知,某某脚踹电梯并非出于不得已,因此,某某不成立紧急避险。
综上所述,本案某某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