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新一轮债转股
2019-07-01郭振
摘 要:在2016年我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提出了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至此之后新一轮债转股在我国拉开了序幕。本文通过研究本轮债转股的相关政策与基本现状,基于银行、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的立场对债转股实施的各个环节所遭遇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 债转股 对策
一、新一轮债转股简述
1.新一轮债转股背景
我国1999年实施的首轮债转股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剥离,由此带来了我国银行业的高速发展期,在这个背景下我国经济也进入了一个长达十几年的持续增长阶段。但当下由于全球经济不断恶化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速也在不断下降,由于我国的部分企业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盲目提高其负债水平从而引起了高杠杆率问题。在这部分企业没有能力解决其面临的大额负债问题背景下,直接导致了其经营困难,也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不断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 2016年3月所举行的两会总理记者会当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提出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来降低企业杠杆,同年十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这两个文件更加细化与明确了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思路、实施策略与相关政策,自此我国新一轮债转股拉开了序幕。
2.新一轮债转股特点
通过2016年10月国务院所发布的两个“意见”来看,本次债转股是以市场化为实施方式,以去杠杆为重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是市场化。本轮债转股中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的债权持有人不仅可以将其拥有的债权出售给外部实施机构,而且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也能够成为债转股执行人,同时可以自行决定债转股项目以及转股资产与定价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与我国首轮以政策性为主导的债转股相比,新一轮债转股最大的特点是市场化,基于市场化的主导银行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其二是新一轮债转股其目标在于去杠杆。基于目前全球经济持续低迷与我国的杠杆率已经达到了历史上新高背景下,全社会债务违约风险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此去杠杆是我国新一轮债转股的重要目标。
二、对新一轮债转股落地的几点建议
1.提高债转股企业的准入门槛
对于债转股实施机构而言,对于企业的尽职调查务必追求完善,努力将企业历史的潜亏和清产核资的损失都尽量查找出来,尽可能完整的对企业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的资产情况与相关经营情况进行评估与分析,由此保证债转股的资产价格得到一个合理的判断,来减少不符合债转股实施标准的企业通过审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该充分的履行其股东权利,提高债转股企业对于股东的信息披露程度,从而保障实施机构对于企业经营信息的充分了解。由于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商业银行限于其业务方向对股权投资并不擅长,在这个情况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该与相关股权投资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联合起来将银行的资金和信息优势与股权投资机构对于企业股权的专业化管理能力结合起来,在这个背景下加强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配合,以此提高商业银行债转股业务实施过程中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2.创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权退出方式
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权退出而言,应该通过吸引更多社会化资金参与债转股的方式形成一个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体制。在政策层面也可以考虑利用央行再贷款、财政贴息和发行债转股专项债等政策,然后在国家层面上以建立债转股引导基金以及债转股补贴基金的方式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从而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提供一些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基于当下我国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制度逐渐完善的背景,我国商业银行就可以有更多的空间来设计债转股股权的退出通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角度创新股权退出:其一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退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目前己经建立了包括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及证券公司主导的柜台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退出具有高流动性、便捷、低费率等优势。其二是在债转股开始时即在债转股协议里对股权退出通道进行规定,由此减少商业银行的资产回收期限。因为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对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企业治理结构等存在比较高的一些要求,而企业在短期可能难以达到相关标准,所以债转股实施机构应该合理设计企业回购触发条款来减少其资产回收期。另外,金融资产投资机构也可以通过分期退出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由于股权回购所产生的资金压力。
3.完善债转股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
企业通过债转股引入了新的股东,所以原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会被稀释甚至于控制权会被分散,进而面临着虚构增资的风险,因此债转股实施机构需要处理好和原股东的关系,在加入公司之前就制定好公司章程,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在进入企业之后就应当切实履行其股东责任,利用自身的丰富经验帮助企业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与此同时要引导市场化债转股积极向真实股权投资进行转变,当下的大多数债转股项目都面臨着“明股实债”的问题,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形成股权投资。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加以引导,对那些属于真实股权投资的债转股方案在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待。另外,可以将债转股业务与其他相关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进而处理债转股业务中可能产生的制度性障碍。同时对商业银行的债转股子公司要加以引导,将其向真正的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转型,尤其是对于其管理体制的改变,不然一旦依然按照银行目前的模式进行管理甚至就是通过总行统一管理很难改善实施机构对于民营企业与部分具有高成长性和高股权投资价值的企业的歧视。基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必须要注意在推动债转股落地的同时防止出现新的监管套利空间,谨防债转股过程中出现明股实债、利益输送等行为。
作者简介:郭振(1997—), 男,汉族,湖北鄂州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为公司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