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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9-06-29于洋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6期
关键词:问题分析

于洋

摘 要:1997年我国修订了《合伙企业法》,2016年再次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法律的不断完善,对合伙企业的破产等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法规的完善,刺激了企业的投资,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也使合伙债权人得到了合理的保护。随着近几年经济快速增长带动了小微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有效合伙,在破产等问题上,都是合伙企业法的正常实施面临着许多问题,对合伙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本文就从通过当今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现状,分析该法律在当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合伙企业法;法律实施现状;问题分析

21世纪以来,我国合伙企业模式得到迅速发展完善,《合伙企业法》等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也得到了不断的修订和健全。从企业投资角度来看,法律的修订完善,是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得到了里程碑式的创新,有效解决了风险与利益不一致、债务责任、双重税负等问题,加速了民间资本的流通,使我国区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合伙企业内部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转变,互联网对企业征信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也促进了中小维合伙企业的发展,合伙企业在我们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合伙企业法律法规带来巨大的冲击,面对如今的挑战,相关法律需要针对现存问题进行基于长远考虑的修订,进一步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增长。

1.《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现状

最新版的合伙企业法做出了一些重要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制度,公司法人可以參加合伙。法律对合伙人和合伙公司的范围和概念有明确的限定。中国目前的合伙种类包含有限合伙、普通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的方式为组织性合伙和合同性合伙两种。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质量增长,社会经济需求多样化,合伙种类也呈现多样化的的发展。合伙企业作为共同经营的企业模式,随着《合伙企业法》等法规的修订完善,对合伙企业的保障更为全面合理,企业内部结构也呈现灵活性、适应性的多样化发展,更能满足企业内部和发展的多方面需求。

但如今组织型合伙模式在我国依然很常见,使得《合伙企业法》在对破产等问题进行法律实施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加强企业管制的同时,出现了合同合伙等更高级的形式,但组织性合伙并没有被淘汰。

当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环境的友好发展、人们对法律认知更全面等方面都在促进我国合伙企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如《民法通则》中已承认合伙主体的地位,将其纳入民事主体的大中。对于我国合伙企业的迅速健康发展,《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功不可没,虽然该法律依然因经济快速发展、组织性合伙在法律实施中出现许多困扰,但目前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相关检查制度的完善,使该法律正在向更好、更完善实施的方向前进。

2.《合伙企业法》的实施问题分析

《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人给出了明确限定,对将合伙企业纳入破产适用范围中,如第92条中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普通合伙人清偿、无限连带责任等进行了规定,第135条对非法人的合伙人清算给予明确界定。这些具体的法律细则对合伙企业中各种相关人员、组织进行了详细界定,但却没有对于破产法等的适用细则,这表明,在处理破产等诉讼问题时,立法者在一些情况中是回避态度,那么事件的解决就变得更为复杂和困难。本节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合伙企业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不免责条例在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特征,使合伙企业破产解散后,原有债务承担人结构仍然完整存在,换而言之,即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论任何原因产生的企业债务。由于互联网快速发展等原因,许多违法违规行为滋生,并难以被快速有效查处由此,给合伙企业的经营、资金等都带来了难以预料的冲击,那么在依法破产时,法律实施与经济学、法理等方面,都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冲突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①从经济学分析,合伙企业的每笔投资都存在风险,而债权人想要做出利益最大化的投资,必须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作为正确判断,对自身处境、利益进行判断和取舍。

但由于我国合伙企业资本设立的限制低,且存在明显的组织性合伙倾向,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加大了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法律规定的无限连带责任,实质上就是指其需要承担企业经营、投资等各种风险;而对于债权人而言,这样的法规降低了企业风险以及连带责任。因此企业破产时,普通合伙人也需要背负巨额的债务,因此这项法律虽然给债权人提供了保障,但没有协调好免责与无限责任,不符合立法目的,也不利于促进债权人、合伙人进行交易,不利于合伙企业市场的优胜劣汰的发展。

②法理分析,如果合伙人在破产后免责,有损债权人利益,如不免责,则失去立法目的。看似这种冲突不可协调,但如果对无限责任进行准确的定位,或与可以缓解这一矛盾。一些学者认为无限责任不是对于所有案件都是绝对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除斥期间就是最好的说明,但该法律与破产法中责任限定的冲突,使法律实施时依然存在诸多冲突。

2.2有限合伙中出资、责任保护等问题

有限合伙中合伙人在管理事务中存在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及合伙事务进行了原则规定,指出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企业事务,且不能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只是出资参与合伙企业和分红,而不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则是进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但现实中合伙企业的主要出资者其实是有限合伙人,如果因普通合伙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虽然有破产法保障,但依然对有限合伙人造成债务上的巨大风险,而目前政府、大多企业自身的监督活动也不够完善。

出资中产生的问题:《合伙企业法》并没有对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时间、数量进行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因此现实中,是在签订协议时多方自行协商规定的,因此存在的一些漏洞,会导致法律无法有效的实施,无法有效的对多方进行保障,如果出现欺诈等行为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合伙企业法》与实际操作及其他法律存在许多矛盾,使其实施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提供了多方面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合伙企业的发展,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合伙人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来操作,导致了各种问题,而该法律在一些规定上的不明确、与实际不符、与其他法律的矛盾,也使得该法律在实施时存在诸多的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因此对于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法律自身及相关方面进行改善,才能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盘艳斌,肖洁.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5):194-197.

[2]闰富有.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5,(4):27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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