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与价值规律的对比研究
2019-06-29凤翔
凤翔
摘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性质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通过价值规律来表现。价值规律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之间也存在着差异与矛盾,这时价值规律必须在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条件下发挥作用,才能使两者的矛盾得到合理解决。
关键词:价值规律;统一性;差异性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1-0047-02
Comparative study on socialist basic economic law and value law fengxiang
Feng Xiang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001)
Abstrace:Law of value is basic law of commodity production. In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basic law of socialist economy is shown by law of value.There are also differences and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law of value and the basic economic laws of socialism. At this time, the law of value must play a rol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basic economic laws of socialism so as to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two can be reasonably resolved.
Key Words:commodity production economic benefit meet the peoples needs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且指出“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1]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实事求是基础上作出的分析判断,对于研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与价值规律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价值规律是任何商品生产都存在的规律,不但在小商品经济中存在,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同样存在。所谓价值规律,是指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劳动时间是由劳动的天数、小时等计量的,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也就是说商品中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通过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所能换得货币数量来表现的。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不论有多大,在商品市场上必须通过商品的交换,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如果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商品生产者在生产中便处于有利地位,因此而获得超额价值。如果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便可全部得到补偿。如果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就不能得到全部实现,个别劳动时间的一部分耗费得不到社会承认。
价值规律及其作用在任何商品生产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在不同社会条件下,价值规律所发挥作用的形式及其程度有所差异。在小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态中,一些生产条件尚未全部商品化,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劳动力的购买、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信息咨询的法律服务等方面,价值规律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价值规律作用主要发生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主要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领域居于支配和统治地位时,价值规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普遍地发生作用,价值规律与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一道支配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马克思在《资本论》巨著中指出,赚钱发财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从经济人的角度分析,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总是想方设法赚钱发财,通过延长工作日生产绝对剩余价值,或在工作日不变条件下,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其剩余劳动时间而获得相对剩余价值,这两种方法总是同企业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缩小商品的个别价值,努力在社会上实现较多的社会价值分不开的。
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生产不断发展与完善,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矛盾主要是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
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它包括全社会和企业内部两个层次对美好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是两个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物质文化需要,前一个层次范围显然要大于后一个层次范围,但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后一个层次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要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使得企业生产不断发展,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才能达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影响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全过程及各个环节。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发生作用并不否定价值规律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价值规律仍发挥着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基本经济单位是社会主义的企业,尽管这些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或属于集体所有,或采取其他公有制形式,但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这一点是共同的,因而不同企业彼此在取得对方产品时,就不能利用平调的方法,而只能通过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至于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也必须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因此,价值规律在企业交换产品中必然发挥其积极作用。价值规律主要调节的是社会上个别企業和个人的经济行为。每个企业都追求最大利润,以较少的个别劳动时间耗费实现为较多的社会劳动,或者努力使价格远远高于价值的水平出售其产品。假设社会上的个人作为经济人,其经济行为总会努力朝向经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正是通过其他一系列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而得以充分表现出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要求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需要,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要满足这种需要,可以从使用价值与价值两个角度来考察。从使用价值角度考察,要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需要,必须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与劳务,即必须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量,虽然增加劳动者人数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是增加使用价值量的一种有效办法,但它的增加是十分有限的。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则是一种更为重要的方法。增加使用价值总量,必须对企业有利,企业要求获得更多的利润,否则,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企业,就不会扩大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数量。从价值角度考察,不同的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必须降低企业产品个别价值,努力在市场交换中实现为更多的社会价值,获得更多的盈利。因此企业要在生产、流通和其他领域展开竞争,价值规律正是隐藏在竞争现象的背后,通过竞争而表现出来。价值规律同样积极作用于劳动者个人的经济行为,支出更多的劳动,会获得更多的报酬,受到良好教育训练的劳动者能够操作更高技术水平的机器,从事更为复杂的劳动,从而会收到更高的劳动报酬和适应更为广泛的就业门路,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也是不可避免的。正是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和不同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率,从而达到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需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如果从宏观经济价格统计来考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同样必须通过价值规律来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需要,全社会必须生产出更多产品与劳务,有更大数量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国家才会有更多的财政收入,国家机关、企业和居民才会有更多的银行存款,企业和居民才能拥有更多其他金融资产及不动产等。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社会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依靠企业微观和职工个人的物质利益增进,如果企业微观经济效益不理想,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职工个人收入水平不高,国家的宏观经济效益就不能够令人满意。如果企业产品卖出了好的价钱,获得了十分丰厚的利润,职工的收入增加、银行存款增加及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将适当增加,国民生产总值才会有稳定的增长率,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从宏观经济指标角度考察,价值规律仍然发挥其基础的作用。因此,只要价值规律发挥了较好的调节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也就会得到较好的体现。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通过价值规律来表现,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价值规律又必须要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相一致,并且要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与影响。价值规律作为商品内在规律,不是从外部强加于企业及其职工的。社会、企业、职工这三者是不同范围的概念,三者本身相互之间就存在差别,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对少数企业或部分职工有利,对于整个社会并不一定也同样有利,经济学说明外部经济现象是经常存在的,一个企业的发展可能对其他企业带来负面社会效应,这种情况就需要国家进行适当调节。在二十一世纪初,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否定宏观调控经济的作用。因此,企业与职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须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相协调,才能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得到较完美的实现,价值规律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支配和影响,使其在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发挥积极有效作用。
价值规律在调节不平衡发展中有时也是无效的。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加剧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个人之间的竞争,往往会使得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特别富有,而另一部分地区、另一部分企业、另一部分人相对贫穷,甚至绝对贫穷。而且在价值规律的影响下,商品交换的原则渗透到了政治生活中,某些职场的升职成了赤裸裸的金钱交换。价值规律对于这些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价值规律对于不充分发展有时也是无效的。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使得一些落后地区的发展往往陷入恶性循环,某些地区生产发展越是不充分,这些地区越是落后。而这些地区越是落后,发展不充分的状况越是难以改变。不充分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本积累少,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如果仅仅依靠价值规律的調节,是难以改变这些地区技术水平落后的状况,这时政府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许多实践证明,一个地区要改变不充分发展的状况,在初期往往需要政府的干预与介入。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在宏观上矫正价值规律的消极影响,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价值规律更好发挥作用为基础、为宗旨的。宏观调控经济的行为,如举办基础设施建设、开办公共工程服务,虽然对个别企业或部分职工会带来经济上的不利,但是从全社会角度来看,这种调节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必须大于这些企业或部分职工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这样在弥补了这些企业或职工的损失之后,仍然有剩余,这种宏观经济调控就是有效的和有力的,否则这种宏观调控就是乏力的,或者说是失败的。当然,在社会主义基本规律与价值规律相互发生作用时,并不否定其他经济规律,如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等在其中也会出现并发挥积极作用。实际上,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这一系列经济规律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它们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7-10-28.
[责任编辑: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