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瞪羚企业”典型案例调查研究
2019-06-28邹俊
邹俊
[摘 要]作为行驶在新经济时代发展快车道的“瞪羚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是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瞪羚企业”在创新保护、融资便利、监管创新、数据共享、场景开放等方面有较强烈的政策诉求。针对这些诉求,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關键词]“瞪羚企业”;新经济;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6.44
1 前 言
新经济时代,一大批高速成长的企业成为备受瞩目的新星。这些在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浪潮中创立的新兴企业,由于在短时间内实现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的业绩增长而被视为新经济爆发式发展的典型,硅谷对于这些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有一个特殊的称呼——“瞪羚企业”。“瞪羚企业”(Gazelles)作为学术概念诞生于美国。自“瞪羚企业”概念提出后,其高成长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外有关机构和学者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提出了多种“瞪羚企业”定义或界定方法。目前国内比较公认的定义是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和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提出的:“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遴选标准主要考察企业的成立时间、收入规模及增速等。对政府而言,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就是在促进产业从形成期进入成长期,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就是在加速资源的优化配置,增进一个地区的繁荣。当前产业政策大部分聚焦于对传统高贡献型企业的扶持,与高成长性的“瞪羚企业”诉求不相适应,只有深入了解“瞪羚企业”的内涵特征和政策诉求,才能更精准地培育企业成长。
2 “瞪羚企业”发展诉求
在调研过程中,企业反映了经营发展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既有用工成本、子女教育、税收负担等传统共性问题,也有“瞪羚企业”自身独特的问题,主要包括创新保护、融资便利、监管创新、数据共享、场景开放等五个方面。
2.1 创新保护
“瞪羚企业”创新要素投入活跃,知识产权成果丰硕。2017年2857家“瞪羚企业”科技活动投入资金平均为4489.37万元,科技活动投入强度
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98%,2014—2017年“瞪羚企业”科技活动投入经费由250.9亿元快速增长为537.5亿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为28.9%。“瞪羚企业”专利、注册商标等成果逐年增加,拥有有效专利和有效发明专利三年复合增长率均在40%以上
根据2014—2017年数据齐全的1459家“瞪羚企业”数据,拥有有效专利和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0.7%和46.3%。,“瞪羚企业”积极创立自主品牌,每百家企业商标拥有量是高新区平均水平的2.7倍。
“瞪羚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有其独特性:一是商业模式抄袭、商业机密泄露等“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举证困难。与专利等“硬”知识产权相比,“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举证更为困难。比如有企业反映,该企业研发投入很大,在国内国际注册了很多专利,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对于工程师把内部资料拿出去,泄露商业机密等不正当竞争的起诉,举证要求非常高,我国刑法、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立案条件很苛刻,必须有实际利润的损失,才能立案,这相当于要把对方培养大才能起诉,造成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力度小。企业辛苦研发的成果,被其他企业模仿后开展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发展,希望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二是在初创期遭大型企业侵权容易造成致命打击。在2017年的2857家“瞪羚企业”中,八成以上是中小型企业,其中小型“瞪羚企业”占总体比重为44.59%,中型企业占总体“瞪羚企业”比重为40.92%。“瞪羚企业”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果丰硕,容易引起大型企业的关注,如果大型企业利用资金优势快速布局,则“瞪羚企业”将遭遇灭顶之灾。与大型企业相比,“瞪羚企业”的资金有限,很少能够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团队,因而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也缺乏深度和广度,在面临侵权行为时很难应对,特别是如果遭遇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侵权,“瞪羚企业”往往难以持续对抗,即便赢得诉讼也花费不菲,甚至错过最佳发展时机。
2.2 融资便利
“瞪羚企业”的成长壮大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传统融资渠道难以满足“瞪羚企业”发展需要。“瞪羚企业”的诞生与“高风险”和“高试错”密不可分。企业通过海量的试错,诞生出成熟的商业模式和技术路线,少部分创业企业在试错中幸存下来,就会成为“瞪羚企业”。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硅谷,每年硅谷在诞生几万家企业的同时也关闭几万家企业,在大量企业不断地诞生和死亡中发现最成熟的商业模式和成功的技术路线。
“瞪羚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瞪羚企业”轻资产化难以通过传统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瞪羚企业”资产配置呈轻资产化发展趋势,固定资产在“瞪羚企业”资产结构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流动资产占据较高比重,2017年“瞪羚企业”固定资产占比较2016年降低2.6个百分点,比2015年降低6.6个百分点。目前,“瞪羚企业”在早期阶段主要采取VC、PE获得融资,融资难度大、成本高。二是难以获取政府融资支持,政府部门大部分扶持政策针对税收贡献大户,“瞪羚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税收贡献较少,难以享受到政府优惠政策。随着各地日益重视“瞪羚企业”的发展及其对新经济的促进作用,陆续出台了“瞪羚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但是上海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瞪羚企业”的扶持政策。
2.3 监管创新
“瞪羚企业”产生新业态和新模式,现有的监管审批范围覆盖不到位,经常存在“视野盲区”,导致企业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拿不到“准生证”。上海在鼓励新经济发展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先期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盒马鲜生融合了餐饮、超市和网络订餐三种业态,在对于三种业态合一的新零售应该以何种审查标准来发证还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上海率先发出了融网络订餐、传统餐饮、食品销售于一体的“三合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支持创新业态在上海落地。但是,目前仍然还存在一些监管落后的问题:一是传统监管与“瞪羚企业”新模式不匹配。比如回收旧手机等电子产品的企业反映,企业回收的旧手机等电子产品一般没有增值税发票,难以进项抵扣,造成企业运营成本高,希望创新尝试用公司的网络订单数据来替代。还有企业反映,APP经营类企业,也必须按照经营性网站要求办理ICP许可证不太合理。二是对新模式新业态的监管不到位。比如有企业反映同城即送业务,如提供送餐、跑腿等O2O生活服务的企业不同于传统快递业务,但无相应行业监管准则,造成一定的公共安全隐患。三是部分“准生证”难获批。守规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这是在逼企业违规抢跑。比如有企业反映网络视听许可证难以获批。视听是互联网文化教育企业的基本工具,根据规定,从事视听业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目前该资质难以获批。有企业表达了两难处境:如果企业边申请边试验,企业经营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企业等到获批后再进行试验,企业将失去竞争赛道。企业希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跨前一步,既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又要支持本行业相关领域企业创新发展。
2.4 数据共享
当前,社会生活中对信息交流产生了强烈的依赖,互联网将产生大量社会运行和人员行为等相关数据的爆发式增长,智能终端、传感器的大量使用为数据化发展提供了基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为大数据的应用提供了保障,各种新的数据处理技术使大数据实时分析使用成为现实。可以说,在新經济背景下,谁在数据开发应用领域率先有所突破,在下一轮的发展中就很可能拔得头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相关行业是“瞪羚企业”成长的温床,2017年全国“瞪羚企业”数量分布前两位的行业分别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别占“瞪羚企业”总数的26.3%和13.1%。
“瞪羚企业”多数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度融合,有很多的云计算、AI、大数据“瞪羚企业”,数据资源是这些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但当前企业在数据资源方面遇到一系列问题:一是公共数据有待进一步开放共享。“瞪羚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自身没有足够的数据进行开发。目前公共数据孤岛现象仍然非常严重,开放共享程度低,企业难以获取数据进行挖掘开发,导致这些创新创业公司缺乏很好的发展机会。二是当前数据标准有待进一步规范。音频、视频、图片、文字、数字等各类数据没有很好的规范标准,导致数据库之间难以对接,数据挖掘效率低。三是缺乏合法途径进行数据交易。目前对于数据交易还没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企业之间进行数据交流还处于灰色地带,给企业持续运营带来不确定性。比如有企业反映当前数据资源的流动、交易还是政策的“盲区”,企业获取数据的途径是无法可依的,虽然不存在侵犯隐私等问题,但是获取过程处在灰色地带,企业正常运营得不到明确保障,希望能够早日出台政策进行规范。
2.5 场景开放
与直接资金扶持相比,很多“瞪羚企业”更希望政府开放应用场景,通过政府背书、示范应用的方式获得市场的认可,成为企业高成长阶段更有力的助推器。有企业反映上海在支持企业获得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场景方面略显保守,缺少可操作的举措。部分企业表示,上海企业的首个政府合作项目大都在外省市落地,新技术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难度较大,不利于上海企业与外地企业开展竞争。比如上海一家企业的智慧运动场系统已进入北京、深圳、广州、福建等地使用,企业希望也能与上海学校、运动场等开展合作。还有企业反映其在福建、江苏、内蒙古等地都有政务云服务项目落地,但是作为一家土生土长的上海企业还没有在上海落地的案例。希望支持企业参与本市云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参与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云计算项目建设。同时,希望支持企业的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在本市部分政府部门试点应用,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融合发展方面形成标杆示范,进而向长三角、国内外进行推广。
3 促进“瞪羚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新经济时代,有必要转变扶持理念,从传统侧重扶持贡献型企业到更重视高成长型企业发展,尽快出台针对“瞪羚企业”的扶持政策,培育适合“瞪羚企业”成长的土壤,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具体而言,针对前文“瞪羚企业”的诉求,文章提出若干对策建议如下。
3.1 加强创新保护,鼓励企业申请PCT国际专利
加大对国外授予专利的资助金额。支持企业提高专利质量、申报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专利管理标准化和专利数据库建设。对“瞪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和诊断,培训“瞪羚企业”知识产权人员。加快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发挥上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基地作用,支持“瞪羚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
3.2 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瞪羚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引导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与“瞪羚企业”开展服务对接,支持“瞪羚企业”在各级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集聚优秀的VC、PE机构,组织融资路演等活动,支持“瞪羚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并购贷款、债权融资、融资租赁。创新开展知识产权抵押或免抵押贷款。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合作”的商业银行、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共同参与的服务平台,创新开展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支持“瞪羚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创建和产品提升。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免抵押、免担保、低成本的“瞪羚企业”专属金融产品。
3.3 推动监管创新,实行开明开放的管理理念
“瞪羚企业”多涉及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面对新事物,监管部门应当“站高一步、退后一步”,遏制监管冲动,多听多看多培育,避免“一刀切”“一乱就管、一管就死”等僵硬的管制方式直接扼杀新事物的发展。从传统的事前审批式管理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瞪羚企业”发展快速,各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的事前审批式监管无法适应发展新要求,应逐渐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水平,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效率。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监管。改变过去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型管理模式,形成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的扁平化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好企业、行业协会、公众监督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作用,提高政府监管的水平和效能。
3.4 加快数据共享,完善信息化标准和规范
大数据时代极为强调海量数据的挖掘利用,其前提为数据的共享利用与标准规范。上海市很多基本信息化标准和规范已与国际接轨,但是,现有的标准化体系还较为局限,完备性欠佳,各系统数据标准的差异仍然很大。需有效及时更新现有技术规范、信息化标准。医疗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应首先紧抓各类标准的制定与统一。政府带头力促数据公开共享。进一步整合多种数据源,比如人口调查数据、医疗卫生数据、公共交通数据等,不断推进区域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源的精细化、标准化采集与相互整合,加强数据共享、挖掘与反馈。推动建设各类大数据服务交易平台。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建立可信的数据交易,为数据的开发进行统一的检索创造平台,并为数据使用者提供丰富的数据来源和数据的应用。
3.5 开放应用场景
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在公共交通管理、电力、医疗卫生等领域通过重点示范工程应用驱动大数据产业发展。鼓励互联网龙头和运营商以应用牵引模式推动新技术攻关,总结大数据的应用方式方法与使用价值,对具有适用性的项目进行推广,引导大数据相关产业的不断发展。同时为社会提供一般信息服务,培育社会公众对个性化信息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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