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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气污染民事诉讼的实证分析

2019-06-26卢志鹏王嘉懿王钰张彦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环境侵权大气污染调查报告

卢志鹏 王嘉懿 王钰 张彦

关键词 大气污染 环境侵权 辽宁省 调查报告

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救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YJA820026);辽宁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辽宁省大气污染诉讼的现状与未来”(项目编号:L14AFX001);2018年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125820 18078)。项目主持人:王爱群,大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作者简介:卢志鹏、王嘉懿、王钰、张彦,大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62

一、实证分析的对象

近年来我国环境侵权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不断完善,监管执法尺度之严也前所未有。大气污染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对象,需要在司法中公正高效地解决日益增多的大气污染侵权诉讼案件。本文通过对辽宁省区域内发生的大气污染民事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筛选调查,对近年来辽宁省的大气污染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就这些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寻求辽宁省大气污染侵权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就此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如今中国呈增长趋势的大气污染诉讼案件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可靠的借鉴。

本文研究样本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网中的30份辽宁省大气污染民事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及调解文书,其中民事裁判文书29份,民事调解文书1份。为保证统计分析结果的科学性,一个案件中存在一审、二审及必要共同诉讼等多种情形的視为一个样本,以最终的裁判结果作为统计样本;非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以裁判文书数量为准视为多个样本 。为保证研究样本一致性,案例检索关键词均为“民事案件”、“大气污染”和“辽宁省”。另外,本文样本中还包含2个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及1个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虽然这些案件是否属于特殊环境侵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有争议,但究其根本仍是因大气污染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同样将其纳入本文样本分析库中。

二、实证分析的具体情况

(一)案件案由

本文30个案件样本共出现四类案由,分别是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和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各自占比77%,13%,7%和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规定,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属于“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下的特殊案由,而样本中所出现的4个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均是“降尘型”民事侵权案件,是典型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但法院在案由选择时并未进一步明确。

(二)裁判时间

本文样本裁判时间以2015年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2015年以前,总体呈上升趋势,而2015年以后为第二个阶段,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15年的案件数量为20件,占样本总数的67%。由此可知,2015年既是以上两个阶段的分界点,也是辽宁省大气污染侵权案件高发的一年。究其原因有两点,其一,2015年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对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做出了明确指导;其二,大气污染侵权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现实发生的大气污染往往污染范围广,危害程度深,导致受害人即原告往往不止一人,共同诉讼多发,因此基于本文样本统计规则,2015年辽宁省大气污染侵权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显著。

(三)案件发生地区

本文收集样本涵盖辽宁省的大部分地区,其中案件发生地区占比最大的三个县市分别为沈阳,大连和盖州,分别占比67%,7%和7%。案件发生地区总体情况呈现两大特征,首先大气污染侵权案件在全省范围内较普遍,但集中发生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其次,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地区,大气污染情况均较为严重,但相较而言,农村地区及城市近郊地区案件更为频发和严重 。形成以上特征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辽宁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老大哥,辽中南重工业基地所在地,必须在痛苦中完成经济转型,释放发展活力,因此辽宁省的主要城市如沈阳、大连、鞍山和营口等在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发生着逆城市化的现象 ,大量排污严重、耗能巨大的企业从城市边缘地带向城郊地区乃至农村地区迁移,也由此加大了此类地区大气污染民事侵权案件的发生可能性。其次,前述企业的迁入地往往经济发展水平不足,相应的排污净化设施不完善,排污监管力度有所欠缺,导致企业排污不规范,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侵权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

(四)案件审级及结案方式

样本一审审结案件共7个,基层法院一审审结6个,中院一审审结1个;二审审结案件共23个,中院二审审结22个,高院二审审结1个;上诉案件占比较大,上诉率为77%,且样本中调解结案案件仅1个,调解率不到5%,可见大气污染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之尖锐。对样本中的上诉方统计后发现,原审原告上诉率为17%,原审被告上诉率为83%,且原审败诉被告在上诉后的二审判决中依旧败诉。样本上诉理由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侵权事实认定有误,其二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样本案件对这两方面的认定标准不一,出现多次“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拖累司法审判效率,降低了民众对司法裁判公信力,甚至进一步激化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因此,各级法院应当对这两点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制定相对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同时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和案件审判质量。

(五)污染物种类

有2个样本未说明污染物种类,对其他统计样本研究发现,单一型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侵权的样本有6个,占样本总数20%;复合型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侵权的样本有22个,占样本总数73%,共有25个样本为“降尘型”污染,占样本总数的89%。结合本文其他研究分析结果可知,辽宁省目前的大气污染物以复合型为主,“降尘型”大气污染愈发严重。在样本中出现的15类污染物中,粉尘是致使大气污染侵权最为严重的污染物,因粉尘造成的大气污染侵权案件占比高达64%,因此环境监督主管部门及企业环境污染监控部门应当加大对此类污染物的检测和管控。

(六)污染物来源行业

共26个样本说明了污染物来源行业,样本中的大气污染物无一例外均来自于工业。按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划分,则8%的大气污染物来源于采掘工业,77%的大气污染物来源于制造工业,15%的大气污染物来源于原材料工业。按提供产品的性质划分,则69%的大气污染物来源于轻工业,31%的大气污染物来源于重工业。就统计样本具体而言,炭黑行业和搪瓷釉料行业的生产过程中极易产生粉尘,是粉尘和空气悬浮物等主要来源。油气行业和专用设备制造行业是含苯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等化合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金属冶炼行业是镁、钛镍等重金属颗粒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因此辽宁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向大气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倾斜。

(七)争议焦点

样本中明确描述争议焦点的共29个案件。大气污染环境侵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认定、侵害事实的举证、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和鉴定等几个方面,其中出现最多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为侵权事实的认定,占样本总数比例高达79%。上述这些焦点问题不仅多数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环境侵权审判实务的难题。

(八)案件结果

样本案件中裁判原告胜诉案件22个,原告败诉案件5个,当事人双方和解案件1个,原被告双方承担公平责任案件1个,原告撤诉案件1个。据此可知,裁判案件的原告总胜诉率为73%;若将共同诉讼案件均视为一个样本,则在12个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为5个,胜诉率仅41%。而在5个原告败诉案件中,有4个案件是因原告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所致,因此如何在诉前进一步明确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仍是关乎案件胜败的重中之重。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辽宁省大气污染侵权民事案件具有特点:“降尘型”大气污染高发且严重,在司法裁判中难度较大,专业性极强;自2015年后每年发生的案件数量减少,但整体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城市近郊地区和农村地区大气污染侵权均较为严重;案件上诉率高,调解率低;;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于制造工业;如何提高环境司法裁判能力,明确大气污染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确定事实认定标准仍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此外,还应该从几点入手:

(一)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加大环境保护政策扶持力度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发展与环境司法裁判的必须,因此我们必须多样化、信息化、全方位地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宣传,使“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的观点深深植根于每个人、每个企业和每名环境执法者心中。同時,鼓励排污较重的中小型企业转产经营,严格控制大型排污企业数量,加强重点大气污染源尤其是城市近郊地区及农村地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并且灵活运用财政政策,减轻企业安装节能减排装置的压力,最大限度缓解企业“有心环保,无力承担”的尴尬 。

(二)提高环境司法裁判人员业务能力

对于法律服务者而言,在处理大气污染侵权案件时应转换思路,把握大气污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更好地为当事人维权。对于审判人员而言,要提高环境司法能动性,运用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相结合的思路,在结合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经验的同时,要牢牢把握大气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特性,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诉求,又要避免受害人恶意诉讼,还需兼顾生态效益,在环保意识和公平意识的综合指引中做出公正的司法裁判。

(三)明确环境侵权裁判规则,明晰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受理大气污染侵权案件后应及时提醒当事人做好证据保全,在必要时法院可以介入,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保全。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内容,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避免仅以排污企业合法排污为由否定原告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并以指导性案例或新增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关联性”证明标准,防止法官据此要求原告承担过重举证义务,打击受害人维权积极性,致使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沦为空谈 。

注释:

兰仁迅.从实体法视角反思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以多数人侵权之诉为考察对象[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王爱群,魏梦霞.大气污染侵权诉讼的实证分析——以辽宁省为例[J].大连大学学报,2018(4).

吴欣航.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以德国鲁尔工业区为例[J].经济师,2019(1).

温希锦,孙婷婷.城市化进程中的逆城市化现象分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9(1).

蔡锦松,黄臻.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应对——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措施研究》[J].生态经济,2019(1).

晋海,赵思静.大气污染环境侵权实证研究——以142个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为样本[J].长白学刊,2016(4).

参考文献:

[1]常纪文.区域大气污染侵权救济的法理难题及其解决建议[J].法学杂志,2017(4).

[2]刘超.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证成与判定[J].法学评论,2015(5).

[3]吕志涛.论环境侵权场域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9).

[4]王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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