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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附属性规定研究

2019-06-26罗玉川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 行政附属性规定 量刑情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作者简介:罗玉川,惠州市惠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2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人民数量不断增多,不少企业存在严重的恶意欠薪问题,严重侵害到劳动人民的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因此在2011年,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对拒不支付勞动报酬进行了详细阐述,以逃匿、财产转移的方式,有能力却不主动支付,或者是就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数额较大,然后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是没有支付的行为。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主要满足 “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这一个条件即可认为犯罪成立,简单的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政府部门是否责令行为,否则犯罪不成立 。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且金额巨大,政府没有对其进行做出任何的责令,那么这种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能成立。故这种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附属了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那么这种规定是否科学、合理,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研究。

二、规范的目的

(一)限制处罚范围

限制处罚范围是优良刑法的明显特征之一。随着刑法的不断发展,限制处罚范围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无论是从侵占罪的关系看,还是从规范性质看,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附属性规定中,充分发挥了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

在刑法中具有“二次规范”的属性,目的是保护没有具体规范的法益,但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可以看出,刑法在规范性质上具有了“第三次规范”。根据劳动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法了其中的规定。根据劳动法,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必须要履行的一项义务,如果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所以从劳动合同法中看,拒不支付劳动报属于民事法规范。但是在这个环节者,劳动者处以被动地位,只有通过政府的行政干预,才能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那么行政干预后就拥有了行政法规范 。所以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义中,增加了一条犯罪成立条件“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这些规范性质就会直接导致启动行政程序对其进行制裁,然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才能成立,否则不成立。所以行政附属性规定有了第三次规范性,并缩小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范围。

(二)贯彻广义刑事政策思维

严格意义上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附属性规定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全面贯彻广义刑事政策思维。

首先从多元主义的方法论上看。刑事政策分为三个方面:最狭义、狭义和广义的刑事政策。分别是指刑罚政策、事法的反犯罪对策、抗制犯罪的一切措施。从多元主义的方法论上看,刑事政策和刑罚是相互对应的,且存在明显的不同。刑罚政策主要体现在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上,另外狭义、广义的刑事政策则是对抗制犯罪手段的扩展,坚持的是多元主义方法论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根据其定义只有当行政制裁无效时,才能发动刑事制裁。那么行政制裁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首要方法之一,然后才是刑事制裁,另外,在此之前全部是民事制裁,故是广义刑事政策思维。

其次,在广义刑事政策思维上贯彻了“治理”的理念。从狭义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概念坚持的是 “压制”,广义刑事政策概念坚持的是“治理”。“治理”思维注重的刑罚以及之外的抗制犯罪所使用的措施,对抗制犯罪的效果提出了相对的质疑。那么其中的效果就是先采取对应的制裁措施,当这些制裁无效时才可以进行刑事制裁。这种规定的好处在于具有一定的提示作用,让行为人具有规范的意识,防止被过早打上犯罪的印记。

最后,从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上看,行政附属性规定全面贯彻了广义刑事政策思维。广义刑事政策不同于其他两种刑事政策,其强调的是刑事政策的刑法化,也就是必须满足对应的条件才能进行刑事政策。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另外一个是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前者是一种抑制性思维,后者是能坚持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中,首先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制裁,若无效才能实行刑事制裁,很显然是广义刑事政策刑法化的结果,那么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就会通过广义刑事政策思维上去实现。

三、规定的问题

(一)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发展历史和社会背景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各个国家的罪行法定原则不同,但是其中的“法”具有一个共同性。从我国的刑法中也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就是法律。无论是刑法学家,还是法学家,都可以明显看出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具有共通性,且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能看作是罪刑法中的法,那么在行政行为中同样也是,行政命令与罪刑法定存在较大的差异,两者本体不同。在理论上,罪刑法定的“法”是具体的法律,从实质意义上看,其中的“法”,是行为人违法相关的法律的一种行为 。简单的说就是,判定行为人是否犯罪,不是根据行政命令,而是要确认改行为是否违反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能立即对其进行下决定处理。只有存在拒不支付的行为,且政府相关部门责令要求支付,那么此时具有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之后行为人没有履行具体的行政命令,且存在违反行政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发动,并不是因为违反法律,而是违反了行政命令,然后对其进行刑罚,那么就会超出刑罚法定的“法”,同时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模糊了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

法律实施离不开刑法的保障,不同于其他的法律,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其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具有最后手段性、二次规范性、刑法的谦抑性等特点,所以刑法明显区别了其他法律,刑法不仅具有犯罪认定机制,还具有法益保护机制。但是刑法在认定机制和保护范围上,与其他法律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且存在明显的界限 。即使犯罪行为人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规定,但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却是以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制裁,相反却可以同时进行以刑法以外的法律进行制裁。在拒不支付勞动报酬罪中首先是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但是却不能以行政法的内容对其进行做出处理,而在行政附属性规定上确实是以行政法的处理为前提,这种情况下就混淆了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那么广义刑事政策思维就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三)不符合刑法谦抑主义的原理

刑法谦抑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从司法领域看,如果使用刑法谦抑,这种做法就是严重不符合刑法谦抑主义,更是对其进行滥用。如果某种行为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违法这个规定就是犯罪,此时就可以在司法领域中使用刑法谦抑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其他法律规范对其进行治理,这种做法就违反了有罪必罚的原则,导致法秩序受到严重的破坏,并损害到刑法的权威 。所以只有在立法中才可以使用刑法谦抑主义,且是最后制裁手段。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同样也是如此。换句话说就是,先用行政法和民法对其进行制裁,当制裁无效时,才可以使用刑法,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附属规定中,就是先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理,这就是属于滥用刑法谦抑主义,更是打破了其功能界限。

(四)难以实现法益保护目的

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标和背景上,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行政附属规定上却很难实现对保护法益的目的。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附属性规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不能对其进行刑法制裁,根本无法实现对法益的全面保护。其次,其中的法益保护被推后,主要表现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若没有进行支付才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提供了很好的时机,这种情况下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没有任何价值。然后,行政附属性规定严重违背了当时立法的主要目的,同时也影响到法益保护的有效性,并大大降低了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目的 。最后,在落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过程中,由于行政属性规定的存在,导致了法益保护出现明显的漏洞。这里出现两种不协调的情况:其一,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且造成严重的后果;其二,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行政附属性规定的存在,严重影响到当初立法者的最终目的,出现了法益保护上的漏洞。

四、规定的实质和命运

(一)行政附属性规定的实质

从立法角度看,其规定属于犯罪成立条件,但是从刑法上看,具有不一样的实质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上:第一,描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是描述一种非法益侵害性,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必须要采取合适的刑罚进行制裁。第二,其规定属于量刑情节,也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描述,属于量刑情节,同时还是影响到防范性的情节。第三,其规定是刑法的实质内容,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成立的条件,其实就是把实质内容形式化,导致实质和形式的界限比较模糊,也没有遵守刑法思考方式。

(二)行政附属规定的命运

由于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需要对此认真看待。虽然从立法角度看比较合理,但是这种做法只限于量刑,不能对其进行定罪。不然刑法的地位就是失去价值 。在我国都是违反相关法律才能构成犯罪,没有针对行政处理决定成为一个犯罪条件,却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增加了这个范围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立法目标就发生了偏移,行政附属性规定更是有利于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更是为了对犯罪的有效治理,但是在刑法的法益保护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两个特点上,看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附属性规定,却存在严重的问题,不仅难以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且还不符合刑法谦抑主义的原理,更是模糊了刑法和行政法的界限,需要对此进行深刻的考虑与反思。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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