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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富管理3.0时代看诚实信用应当成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019-06-26尹志金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财富管理诚实信用法律适用

关键词 诚实信用 财富管理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尹志金,北京市博儒(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并购重组、投融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21

一、财富管理存在问题及何谓财富管理3.0时代

近年来,中国财富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融资端普遍存在刚兑、资金池和错配现象;投资端滥用通道、杠杆和嵌套技能。它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财富管理乱象。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就是要整顿这种乱象,在融资端打破刚兑、资金池和期限错配问题,在投资端管好通道、杠杆和嵌套等。如: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资管新规》被一些专家解读为财富管理理念的分水岭,是开启了财富管理3.0时代,也成为了2018年以来许多财经论坛的焦点话题。

所谓“财富管理3.0时代”,一般是指财富管理进入了这样一个时期,即以客户实际需求出发,以全生命周期+全球资产配置的方式,全面权衡安全性、流动性、增值保值,为客户提供更为科学的资产配置方案。财富管理人则以合伙人制度为基础,用智慧科技赋能理财人员,进而为客户提供极致专业的服务。与此相对应的,所谓财富管理1.0时代,被解读为主要是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属于产品导向型阶段;财富管理2.0时代,则是不仅销售产品,而且提供资产配置服务,但这种资产配置服务被局限于理财公司已经创设的产品范围。财管管理3.0时代要求财富管理产品必须真实,财富管理能力必须真实,财富风险收益必须真实,同时财富管理产品更加多元,财富管理客户更加广泛,财富管理手段更加高科技化。

二、财富管理3.0时代对于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现实需求

应当承认的是,前述财富管理存在的很多问题不仅是因为行业内主体自律不严,而且因为法律适用上对违规违法的默认、纵容和对诚实信用的伤害。

比如以下一些真实案例:如:(1)关于信托不得有保底条款案例。我国法律规定信托不得有保底条款,实际上都或明或暗地承担保底责任,以致于骗局和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2)某些不存在的或者已经烂尾或者实质破产的工程项目被包装成各种金融产品出售,直至崩盘造成影响才被查处;(3)关于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诚信转让案例。某公司受让土地再转让他人,约定待符合办证条件情况下再行将土地证办到受让人名下,但受让人支付转让款后,土地大幅升值,某公司以无土地证为由提起转让无效之诉,在法院作出支持判决后立即办理了土地证,受让人申诉却被法院驳回;(4)关于无土地证和建设手续不完善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案例。某公司垫付巨额资金承建工程,因建设单位资不抵债,工程被保全,某公司申请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院以工程不合规无法拍卖为由驳回,却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拍卖成功,承建公司等于掏钱帮人还债;(5)关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却无法取得土地案例。某公司根据协议十多年前缴纳土地出让金一亿多元土地增值二十倍以上,政府却以个别拆迁户不愿拆迁为由反悔退款并得到仲裁裁决支持;以及其他包括理财产品等在内的众多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都有类似现象,不胜枚举。

上述真实案例说明,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民事诉讼等争议解决程序中没有得到尊重,相反违约悖信的行为经常被法律适用机构以机械的法律条文所庇护,也提出了对法律适用机构、部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需求,否则,法律的该项指引功能已经消失,而且被导向错误的方向。财富管理3.0时代面对更加复杂的局面,诚信原则的适用有着更加紧迫的需求。

三、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体系及其局限性

(一)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体系

法律适用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公民严格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守法者,制裁违法者。法律的基本原则较之一般原则和具体的法律规范,更能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状况、要求和规律性,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到最根本的指导作用。

我国大多教科书认为,法律适用应当遵循这样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在法律适用的对象上,适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二,在法律适用的主体上,适用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服從法律的原则;第三,在法律适用的根据上,适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四,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和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等。

(二)现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体系的局限性

上述基本原则涵盖了法律适用的主体、对象、依据和效力等方面,但其缺陷是:(1)没有涵盖法律适用主体机构及其成员自身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使得他们在各种干预面前往往很难坚守,通过机械适用法律等借口伤害了诚信的法律主体,扭曲了社会的诚信价值取向;(2)没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机构对民事活动乃至行政活动、刑事诉讼活动主体的诚实信用行为必须做出正确回应,使得不诚信行为受到某种非良性的暗示或者明示,或者说受到默认,放纵了某种恶性行为滋生、蔓延,导致某种非良性的循环。

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法律适用上并不能保护诚信行为,甚至伤害诚信行为的现象,存在法律适用机制上和基本原则体系上的缺陷。

四、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承载了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被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该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我国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后来的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这些都是在民事实体法中做出的规定。

2012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规定虽然容易让人理解为仍然是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没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者即处理民事诉讼的有关主体机构或者其人员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将该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法里做出规定实际上就是对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要求,就是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在民事诉讼法律适用上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做出规定,同样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才能在整体上建立和优化法律机制,为营造诚实信用社会氛围持续发力。

五、作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容及其对财富管理3.0时代的意义

(一)作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虚、不欺;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遵循契约精神,不擅自毁约,全面履约;重大改变应当基于诚信协商处理。要有底线思维。

2.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要诚信对待行政相对人,诚信面对事实,诚信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诚信安排处理程序,处理结果应当基于诚信。不能出现要么管死,要么监管放水现象。

3.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要诚信对待诉讼参与人,诚信采纳事实,诚信适用法律,维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需要解释法律时应当做出对诚信当事人有利的阐述,对相对方做出基于诚信原则的释明。

(二)作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财富管理3.0时代的意义

1.有利于激励法律适用主体有意识地引导财富所有者和财富管理者尊重诚实信用行为,破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取利的侥幸心理。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法律实施机构和人员一体遵行,堵塞跨地域、跨时间段、跨执法主体等漏洞,必将强化财富相关方对诚信的敬畏观念。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再单纯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泛泛规定,而且是立法者、行政执法者、司法者自身和处理相关事务时应当遵循的规定,这种强化的诚信宣告就是社会诚信的旗帜。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必将在全社会建立起施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体生态架构,形成财富管理的良性作用机制。民事活动、行政活动和刑事活动都要诚实守信,民事行为主体之间要求诚信只是局限在于一个线性或者平面法律关系中,只有将法律适用主体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组织也列入这一法律关系体系,才能在全社会建立起施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体生态架构,形成良性互动,否则,效用存疑。

3.国家权力及其公权力人员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促进公民在财富管理活动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否则将导致机械适用或者扭曲适用。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也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互为斗争、制约并在相对平衡中不断发展的历史。法律适用者所实际享有的权力,更容易维护或者损害公民财产权利,更容易引导公民对诚实信用价值的尊崇或者质疑。法律适用者解读事实或者法律时无法完全超越各种干扰,因而巩固诚实信用原则这一信仰。

综上所述,在财富管理3.0时代,面对更加复杂丰富的财富管理方案、财富管理产品和高科技运用,面对财富管理产品和财富管理能力、财富管理风险收益等对真实性的要求,必须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信念,扩大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用法律适用上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主体的积极意识和作为,促进民事主体的诚实信用,才能尽可能避免发生新的财富管理乱象,才财富管理3.0时代取得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参考文献:

[1]張晶,何家弘.法律适用之难与判例制度之善[J].法律适用,2014(6).

[2]陈守一,张宏生.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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